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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0:51:42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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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2005年10月20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全国体育系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加强做好《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文件。各单位、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纲要》,严格执行《纲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程序和机制,切实把《纲要》落到实处。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中心组学习等多种形式,抓好《纲要》的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熟悉《纲要》的规定,把《纲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自觉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各单位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对《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围绕《纲要》的学习,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要把学习依法行政知识、提高法制意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深入开展下去。通过学习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公务员熟悉掌握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规范、相关制度和执法程序,为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体育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单位和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的领导集体学法制度。
  二、不断改进体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体育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要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体育立法计划,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体育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各级体育部门在拟订体育法规草案、制定体育规范性文件等工作中,要坚持体育立法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服务,为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着眼于行使体育社会管理职能、服务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更加注重体育立法的可行性,切实提高体育制度建设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要改进体育立法的工作方法,增强各项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要扩大体育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公众参与体育立法的机制,进一步增强体育立法项目、立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体育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立法项目,要公开登报征询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意见,使立法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实行立法项目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法规定期清理制度,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三、完善体育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体育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级体育部门要落实《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行政执法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要从大局出发,科学分析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地做出决定。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努力提高应对复杂局面和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在体育执法过程中,还要进一步增强文明执法意识,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请求权,规范体育执法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将依法行政贯穿于体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把依法行政作为基础性工作和全局性工作,对贯彻《纲要》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统筹规划,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督促检查,确保《纲要》得到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贯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提出落实《纲要》的五年规划、年度安排和配套措施;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信息交流工作,为贯彻执行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其他职能机构要结合业务工作,提出落实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各执法人员要明确其依法行政的岗位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在贯彻《纲要》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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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03]第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非典”疫情高度重视,及时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防治“非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来,一些不法分子见利忘义,利用防治“非典”名义,制售不具有防治“非典”功能的假冒伪劣商品,哄抬物价,行骗牟利,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违章经营的行为。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防治“非典”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卫生、药监、物价、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把严厉打击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紧抓好。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与防治“非典”相关商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借预防“非典”之名销售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同时,积极配合卫生、药监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药品及相关商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凡属超范围经营或无证无照经营“非典”防治药品和相关商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上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四、加强对有关预防“非典”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口罩、消毒用品等)广告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卫生、药监部门对发布用于防治“非典”的方剂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要及时予以严厉查处。
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价格规定,特别是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系统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各级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要严格值班制度,保证值守人员到岗到位,认真受理消费者的申诉或举报,及时处理消费纠纷,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震慑不法分子。各级消费者协会要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调解消费纠纷。
七、进一步完善巡查制,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和交易行为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违法经营,依法迅速处理。
各地在市场监管执法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汇报,遇到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

2000年8月31日 14:37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时都会坚持三个原则:第一,投入较少原则;第二,一举两得原则;第三,成功率较高原则。


这一从常识中提升的理论告诉我们,人是天生的经济人,他选择什么、放弃什么,都会本能地进行一番成本与收益的盘算。那种完全超越现实功利、一味追求未来理想的行为在任何社会都只能是少数人的行为,绝大多数人还是怎么方便、便宜就怎么来。


就说人治与法治吧,自然经济社会之所以流行人治、排斥法治,是因为那时的人们感到人治比法治省钱、省力;商品(市场)经济社会之所以推崇法治、否定人治,是因为人们感到法治成本比人治成本低,既方便又安全。


在自然经济社会,尽管也有法律、法庭和法官,但由于没有电话、电报、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没有汽车、火车、飞机等现代交通工具,老百姓打一场官司跋山涉水,从穷乡僻壤步行到城里,耗时费力,破财不计其数,应酬不胜其苦。相反,若是让族长、绅士等出面裁决是非,则省时省力,免受不少破财劳累之苦。在这种情况下,凭什么让老百姓去选择法治而不选择人治呢?


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不再是聚族而居,而是哪里有利润就往哪里跑,现代媒体和交通工具又能把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小至零,选择统一性的法律作为交易规则,要比应付自然经济社会千姿百态的地域性风俗习惯方便;选择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要比千辛万苦地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熟人的调解迅捷;选择国家强制力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要比私力解决更省力、有利。因此,人们感到选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自然要告别人治。


一些宣传法治的人往往着眼于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但却忽略了寻常百姓是否接受法治,并非基于什么抽象的正义、公平,而是具体的一笔账,付出是多少,收益又如何,值不值得。如果诉讼成本让人感到难以承受,那么当事人情愿私了,“不蒸包子蒸(争)口气”的人毕竟是少数。


由于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个阶层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各不相同,法治与人治的成本与收益对每一个人来说,必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要想使所有的人都接受法治,在所有的地区都实现法治,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是一段漫长的路程。电影《被告山杠爷》上映之后,有的观众在《文汇报》上提出质疑:不管山杠爷的手段如何,从客观效果来看,那个偏僻的山村被山杠爷管得井井有条,计划生育搞得好,社会治安搞得好,生产年年有进步,尊老爱幼,民风淳朴。法律不顾这样的客观事实,只抓住山杠爷让一泼妇游街、导致泼妇羞愤自尽一事,把山杠爷投进大牢,那么,法治还要不要最终以社会实践、客观效果为检验尺度?这样的质疑并非毫无道理。在那些穷乡僻壤,究竟是法治行得通,还是人治行得通,实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些地方的乡镇领导总是努力让一些家资殷实,略有“泼皮”气息的人当村干部?无非是这些人办事有实力,弥补了政府执法成本不足的缺陷。还有,《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为什么一开始不惧艰辛地向司法机关“讨个说法”,但当最后村长被实施治安拘留处罚之后,秋菊却又困惑不解,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她要讨的“说法”。这是因为,秋菊很清楚,她得到的这一“收益”抵不过她将要付出的成本:她还要和村长一家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然而这次村长被拘留,将导致两家结成世仇,怨怨相报何时了,人间征战几时休?秋菊愿付出这样高的成本吗?


两年前,我参观西南一个穷困地区的监狱时,问一个还算老实巴交的犯人在狱中感觉如何,他讲道:“比我在家里好多了,在这里有吃有穿,还多少能挣点钱,但在家乡吃穿难保,分文不得。我已给我弟弟写信了,让他也想办法来这里蹲几年。”听了这段话,我不由愤激地向监狱长说:与其让他在这里蹲几年,还不如让他在乡里多游几次街!

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