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函[1994]9号
1994-02-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文印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工商统一税税额。为便于各地执行,统一计算口径,现将《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说 明
(一)工业产品部分
1
2
卷烟:
甲级卷烟
乙级卷烟
丙级卷烟
丁级卷烟
戊级卷烟
雪茄烟
烟丝
粮食酿酒:
白酒、黄酒
66
66
63
60
40
55
40
60
对进口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级卷烟66%的税率征税。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白酒,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啤酒
土甜酒 25
4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啤酒由40%的税率减按25%征税。
税务总局(60)税政一字第97号通知规定:对进口的各种酒,一律按照粮食酿制的白酒、黄酒税率征税。
3 代用品酿酒 20
4 果木酒 15 税务总局1964年通知规定:葡萄酒、果木酒的税率暂减按15%税率征税。
5 复制酒 25 国务院(62)国财齐字312号规定:复制酒由30%的税率减按 25%征税。
6
酒精:
精食酒精
代用品酒精
5
5
国务院(59)国五周字第177号通知:酒精税率一律减按5%征税。税务总局(59)税政字第275号规定:对进口酒精仍按30%的税率征税。
7 糖:
机制蔗糖
甜菜糖
土制糖
糖精
饴糖
14
5
39
16
27 财政部(61)财税字第41号规定: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糖、饴糖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机制蔗糖由 44%的税率减按14%征税。甜菜糖由44%的税率减按 5%征税。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619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糖精由44%的税率减按16%征税。
8
粮食
4
9 麦粉 5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314号批复:企业生产的麦粉由 10%的税率减按 5%征税。
10
各种植物油
8
财政部(61)财税字第5号通知规定:各种植物油由12.5%的税率减按 8%征税。
11
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
10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76号规定: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由25%的税率减按10%征税。
12 其他液体饮料 1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13 机制酱油精、味精 25
1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味精由25%的税率减按10%征税。
14 奶粉、炼乳、淡乳 10
15 鲜牛奶、鲜羊奶 2.5
16 罐头食品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罐头食品由 10%的税率减按5%征税。
17
蛋制品
10
18 化学纤维 5
企业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中间产品免税。对单织厂用购进已税毛纱、毛线生产的其他毛纺织品,可比照“同一税目加工改制”的规定,依5%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用购进已税毛纱、毛线、棉纱、棉型化纤纱、麻纱、蚕丝、化学纤维生产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及其他纺织品,可按应纳税额减半计算工商统一税。
19 毛涤 5
20 毛针织品、毛
复制品、人造
皮毛 7
21 其他毛纺织品 12
22 其他纺织品 5
23 皮革:牛皮革 15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皮革,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其他皮革 20 税务总局(58)税政字第34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免征工商统一税。税务总局(81)财税外字第31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皮革减按1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278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羊皮革产品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24 皮货 20
25 马尾、羽毛、马鬃 10 税务总局(58)税政字第34号通知规定:未经加工整理不征税。
26 猪鬃 16 同上
27 纸浆、丝浆 3
28 普通纸 10
29 复制纸:蜡纸、铜版纸、照相纸、蜡光纸、花壁纸、绉纹纸、卷绉纸、防潮纸、晒图纸、瓷花纸 包括 pvc发泡墙纸
10
30 卷烟纸 18
31 特种纸:金纸、银纸、铜纸、锡纸、铝纸、玻璃纸 20
32 自来水笔:
金笔
钢笔
自来水笔零件
圆珠笔
18
13
13
13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金笔(包括零件)由22%的税率减按18%,铱金笔、圆珠笔(包括零件)由 17%的税率减按13%征税。
33
铅笔
6
34 火柴 23
35 热水瓶:
金属壳热水瓶
竹壳热水瓶
瓶胆
19
14
14
36 铝制器皿 15
37 搪瓷制品 15
38 陶器、瓷器 11
39 自行车及其零件 1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自行车由13%的税率减按10%征税。
40 钟表:
钟
手表、怀表
25
3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子钟表由25%、35%的税率减按6%征税。
41 照相机 7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照相机由25%的税率减按7%征税。
42 胶卷、胶片 35
43 唱片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唱片由15%的税率减按5%征税。
44 收音机、扩大机、录音机、电视接收机、唱机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收音机、扩音机、录音机、放音机、唱机、电视机由13%的税率减按5%征税。
45 电冰箱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冰箱由20%的税率减按5%征税。
46 空调器(包括室内调湿装置空气清洁器等) 6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空调器由20%的税率减按6%征税。
47 吸尘器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吸尘器由20%的税率减按5%征税。
48 录像机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录像机由20%的税率减按10%征税。
49 电子计算机(包括外部设备及电子计算器)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子计算机由10%的税率减按5%征税。
50 化妆品 香水、香水精、口红、指甲油、卸装乳、眼睛卸妆水、香粉、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 4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批复规定:化妆品由51%的税率减按 40%征税。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84号。
51
护肤护发品
头油、烫发水、发乳、花露水、染发精、维生素霜、营养霜、润肤霜、强力水(滋补剂)、防晒霜、婴儿防晒霜、婴儿乳、防粉刺霜、防粉刺水、防粉刺乳、雪花膏、面油、发蜡、发水、面蜜
2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84号。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品由 30%的税率减按25%征税。
52
洗发用品
油性头发香波、去头屑香波、干性头发香波、水貂香波、婴儿香波
12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
53 爽身粉、痱子粉、牙膏、蛤蜊油
香皂 17
10 财政部(65)财税字第091号规定:爽身粉由30%的税率减按 17%征税。痱子粉由15%的税率调整为17%征税。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香皂由17%的税率减按10%征税。
54 肥皂、药皂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肥皂、药皂由 12%的税率减按5%征税。
55
牙粉、鞋油、鞋粉、甘油
6
56 香精 1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57
电线
11
58 灯泡:电灯泡、霓虹灯、日光灯、电珠、电子管 15
59 电池:干电池、蓄电
池 12
60 电扇:吊扇、座扇、壁扇 8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风扇由 25%的税率减按8%征税。
61
油墨
10
62 漆:化学漆 16
63 胶:动物胶、液体胶、防水胶、印染胶、黄白胶
粉 16
64 颜料、染料 包括炭黑 16
65 橡胶制品:轮胎、轮带
其他橡胶制品
10
18
66 碱:碳酸钠、苛性钠、苛性钾、硫化钠 12
67 酸类:无机酸
有机酸 包括:硫酸、硝酸、盐酸、醋酸、氯磺酸等
10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57号
68 无机盐 10 同上
69 醇类:
甲醇
乙二醇
其他醇
15
20
15 同上
70 苯类:
石油苯
焦油苯
其他苯 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
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
包括:氯化苯、硝
基苯、对硝基氯化苯、二硝基氯化苯
15
10
10 同上
71 烯类:
乙烯
丙烯
其他烯
10
10
10 同上
72 其他无机化工原料 10 同上
73 其他有机化工原料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57号
74 化学试剂 13 同上
75 化学溶剂 10 同上
76 助剂、催化剂 10 同上
77 粘合剂 包括:化学胶等 10 同上
78 有机玻璃 10 同上
79 聚乙烯醇 10 同上
80 涤纶树脂 15 同上
81 聚氯乙烯 10 同上
82 聚苯乙烯 15 同上
83 聚乙烯 25 同上
84 聚丙烯 20 同上
85 尼龙66 20 同上
86 其他合成纤维单体 10 同上
87 磁带 录音录像磁带、计算机磁带、软磁带等 1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88 塑料制品 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89 化学肥料 5
90 玻璃制品 15
91 平板玻璃 17
92 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18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93 水泥及其制品:
水泥
水泥制品
20
6
94 石棉制品 6
95 砖瓦:青红砖瓦、琉璃砖瓦、耐火砖、缸砖、空心砖 11
96 煤及其制品:
煤
煤球
7.5 2.5
97 煤气 2
98 焦炭及其副产品:
焦炭
炼焦副产品
7
13
99 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矿物油
矿物油副产品
20
13
100 钨砂 8
101 其他金属矿砂 5
102 金属冶炼品:生铁、钢锭、铜其他金属冶炼品 5
10
103 金属压延品:
钢铁压延品
其他金属压延品 7
11
104 元钉、拉链 15 拉链的税率由15%减为8%。
105 自来水 2
106 电力 5
107 非金属矿产品:滑石、白云石、云母、石墨、砩石、硼砂、硫磺、雄黄、石膏 7
108 机器、机械 5
109 机动车船 4.5 国外进口的各种汽车按5%的税率征税。
110 图书、杂志 2.5
111 鞭炮、焰火 35
112 各种焚化品 55
113 人造板: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 3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114 其他工业产品 5 饲料税率 1994年由5%减按2.5%征税。
(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
115
熏烟叶
40
116 土烟叶 40
117 茶叶 40
118 海产食品:海参、鱼肚、鱼翅、鱼唇、鲍鱼、干贝、其他海产食品 35
5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325号规定:企业养殖的海参、鲍鱼、干贝产品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119 淡水产食品:鱼、虾、蟹
5
120 银耳、燕窝 35
121 羊毛、羊绒、驼绒、驼毛、兔毛 10 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047
号
122 生皮 20
123 原木 10
124 原竹 5
125 生漆 16
126 天然树脂 16
(三)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
类 别 项 目 税率% 说 明
商业零售部分 商业零售 3
交通运输部分 邮电、铁道、航空、搬运装卸、交通运输、电车公共汽车 2.5
银行保险部分 银行、保险 5 税务总局(82)财税外字第149号。国务院国发(84)161号规定:特区银行税率减按3%征税。
服务性业务部分 报关转运、介绍服务、代理购销、委托拍卖、信托、行栈 7
饮食、旅店、租赁、广告、喜庆、旅游、展览 5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
包装、安装、设计、打捞、疏浚、建筑、加工、修理、化验、试验、缝纫、洗染、织补、弹花、印刷、打字、誊写、照相、美术、裱画、镌刻、浴室、理发、仓储、堆栈、咨询、培训、勘探等其他服务性业务 3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
娱乐业部分 舞场、弹子房、高尔夫球场、环幕电影、全景电影、音乐茶座、录像放映场、桌球、溜冰场、游泳池、跑马、射击、游艺、保龄球、网球、酒吧、健身房、美容、桑那按摩、卡拉 ok、太空馆、单轨火车、过山车、激流探险水上游戏机械游乐项目等。
5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23号。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98号。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99号。税务总局(87)财税上字第141号。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546号。
游艺场及其他娱乐场所 3
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公安部
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公安部
为规范内地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管理,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受理申请的范围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
(一)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
(二)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
(三)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
(四)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
(五)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
(六)驾驶往返香港与内地的交通工具的;
(七)接受培训的;
(八)应聘赴香港就业的;
(九)从事其他经贸活动的。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式样附后),填写完整并附贴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规格为32×40mm)后,持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向该公
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前往香港的申请。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申请审批表中“所在单位意见”栏应由所在企业、机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需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
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没有主管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机构的负责人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派出所意见”栏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三)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四)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五)提交与前往香港事由相应的证明;
(六)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应提交与前往香港事由相应的证明
(一)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交验协议意向书、合同草本或者参加招标、投标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二)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交验进口、出口设备、货物合同副本,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三)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交验邀请书或者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四)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交验参加仲裁、诉讼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五)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交验商务、科技考察邀请书,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六)经常往返香港与内地的交通工具驾驶员,交验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该交通工具往来香港的封闭道路通行证以及该交通工具所属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驾驶该交通工具的公函,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七)到港接受培训、应聘到港就业的,交验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四、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审批机关。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申请,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以及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二)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核查,签署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审批。受理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属单位。
(三)签发证件、签注。对批准前往香港的,根据签注名额使用情况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根据申请事由签发相应签注;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可直接在原证件上签发相应签注。签注应标明类别、有效期限、有效次数以及每次在港停留时间。
五、签注的种类、期限、有效次数
赴港签注分为四类,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标识(式样附后):
(一)商务签注(S)发给赴港从事本《办法》第一条第(一)至第(五)项及第(九)项活动的人员。该签注分一次、二次和多次使用三种。一次签注的有效期为15天,二次签注的有效期为1个月,多次签注的有效期为1个月、3个月或者6个月。持证人每次在港停留期限为7天
或者14天。
(二)乘务签注(C)发给从事本《办法》第一条第(六)项活动的人员,签注有效期为1个月至12个月,但不得超过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的封闭道路通行证有效期。持证人在有效期内可多次赴港,每次在港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
(三)培训签注(P)发给第一条第(七)项赴港培训人员。
(四)就业签注(J)发给第一条第(八)项赴港应聘就业人员。
P字签注、J字签注的有效期、有效次数以及在港停留时间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确定。
以上各类赴港人员,应在准予在港停留的期限内返回内地。
六、往来通行口岸及边防检查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凭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从各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其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后放行。
七、证件管理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仍在有效期内,由于签注页用完或损坏等原因,证件不能继续使用的,经核实后,原发证机关可直接换发新证件并签发与原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签注。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如要求补发的,发证机关核实后,对原证件宣布
作废,补发新证件并签发与原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签注。
八、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和各项签注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九、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1998年3月30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
---------------------------------------
| 姓 名 | |性 别|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
|前往地| |前往事由| |前往时间| |
|--------------------------|----|-----|
|工|类别|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
|作|-------------------|---------------|
|单|上年度营业额| |纳税额| |
|位|-----------------------------------|
| |进出口总额(美元)|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
|-------------------------------------|
|邀请(接待)单位| |
|--------|----------------------------|
| 邀请单位地址 | |
---------------------------------------
申请人签字: 填表时间:
申请须知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回答受理机关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及本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影印件;
三、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影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影印件;
五、提交与前往香港事由相应的证明:
1、签订合同或参加招、投标的,提交协议意向书、合同草本或者参加招、投标通知书影印件;
2、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提交进出口设备、货物合同副本影印件;
3、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提交邀请书或者通知书影印件;
4、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诉讼的,提交参加仲裁、诉讼通知书影印件;
5、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提交商务、科技考察邀请书影印件;
6、申请乘务签注的,提交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封闭道路通行证影印件;
7、申请培训、就业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就业许可标签影印件。
收费标准
(另行通知。接到通知后,请在此处注明收费项目、标准)
签注式样
------------------ ------------------
| 签 注( ) | | 签 注( ) |
| 字第( ) 号 | | 字第( ) 号 |
| | | |
|目的地 | |目的地 |
|准持证人壹次进入 | |准持证人二次进入 |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
| 至 年 月 日 | | 至 年 月 日 |
|停留期限不得超过 天 | |每次停留期限不得超过 天 |
| | | |
| 签署人: | | 签署人: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
| 签 注( ) |
| 字第( ) 号 |
| |
|目的地 |
|准持证人多次进入 |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
| 至 年 月 日 |
|每次停留期限不得超过 天 |
| |
| 签署人: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199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