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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0:26:34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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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本省实施“小康工程”的一项主要内容。最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并对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的实施步骤、工作原则、机构建设及基金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995〕18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1993年以来,我省先后在敦煌市和西固区等部分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现在,全省已有4地(市)16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培训业务骨干,制定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工作。截至目前,
已有8万多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积累保险金350多万元。实践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欢迎和拥护。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关于河西、城市郊区和沿黄灌区率先奔小康的战略决策,适时建立和完善农
村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农村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配套工程,也是我省实施“小康工程”的一项主要内容。这项制度的实行,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正确引导农民消费,积累建设资金,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维护农村
稳定,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我省老年人口的80%在农村,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近几年来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率先奔小康地区已具备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重
大意义,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实行自我保障,把这项功在国家、利在农民的事业办好。
二、指导思想、实施步骤和工作原则
根据试点经验和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今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精神为指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
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总目标,紧密结合我省农村“奔小康”规划的实施,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领导,稳步推进的方针,逐步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具体实施步骤是:从1995年开始,先在我省河西、兰州等率先“奔小康”的县(市、区)全面展开。到1997年,在26个县和半数以上乡镇企业推开,其他地区可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开展。到2000年,在40个县和所有乡镇企业推开。在已经开展工作的县(市
、区),要重点抓好乡镇企业职工、招聘人员、村、社干部以及有固定收入人员的参保工作,以此带动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投保率,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社会给予必要扶持的新型保障机制。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标准起点,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社区扶持相结合及农村务农、务工、
经商各类人员社会保险一体化的方向;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集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或乡镇政府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不计征税费。乡镇企业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社会性、政策性保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县以上政府要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
,其成员由民政、财政、体改、人事、乡镇企业、税务、农委、银行、审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实施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人事、财政、计生委、税务、金融等部门一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的地区,应结合机构改革,设立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选调或招聘的专职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懂金融、财务业务,政治素质好,热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的需要。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县(市、区)所需开办经费,由省民政厅给每县调剂解决5万元,县(市、区)从地方财政中拨付2-3万元,以后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从提取的管理费中支付。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有关规定精神,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不得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在国发〔1991〕33号文件下发前,其他部门已在农村开展的养老保险可
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再开展新的养老保险业务和扩大范围。
四、要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系负债资金,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要保证如期按标准兑付,取信于民。因此,强化基金管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十分重要的内容。各级要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有关规定,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履行
各种手续,以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及时兑付。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筹集、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使用,具体比例由民政厅另行规定。无论那一级使用基金,必须承担风险和保值的责任。基金用于地方经济建设,可通过银行贷款、购买国家债券等途径,不
能直接用于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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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完善涉法信访的长效机制。信访案件以基层法院居多,因此,基层法院一是要成立涉法信访办公室,从立案庭的职能中分离出来,基于现在的信访形势,必须建立专业机构,并赋予一定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二是建立突发信访预案,对集体访或突发越级上访的案件要做到反应迅速、处理果断,措施得当。三是建立信访预防排查机制。法院应抽调由纪检、监察、问责办等部门人员组成人员对过去所办案件进行梳理、排查,及时发现可能发生信访案件的苗头,对有可能产生涉访的案件,在审、执阶段定期排查,有效预防,可以减少大量的重访案件。四是建立信访信息通报制度,杜绝重信重访。定期对涉诉信访案件及办理情况、信访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吸取的经验教训等以书面形式通报全院,引导全院形成知访、重访和预防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坚持涉诉信访案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院长、承办人分级负责,建立起院长、主管院长或庭长为信访案件第一责任人和审判、执行业务信访案件责任制度,使法院处理信访能够程序化、规范化。在设立信访办公室的基础上,形成多部门协作,众人参与的解访大格局。建立信访处理的流程管理制度,对信访工作的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和统计七个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限定各个工作环节的工作时间,从而保证一般信访能当场答复的即时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解决,使处理信访渠道畅通,过程明晰。要改变工作作风,建立有访必接,有堵必疏,有错必纠的廉洁高效的处访绿色通道,杜绝以往对信访者由信访窗口一推了之的做法,院领导对重大信访案件要预约接待,必要时下访接待解决,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减少工作环节,更便于协调法院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
三、建立信访工作多元化调处机制,提高案件质量。法院信访工作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坚持“以稳定压倒一切”的重要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一要热情诚恳重初访,杜绝越级访。着重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尊重来访当事人的人格,耐心听取他们反映情况,细致解答当事人所提问题,尽可能避免激化矛盾。同时,针对个案的不同,可由不同部门的法官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二要坚持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谁接访谁负责联系和督办处理,不能相互推诿,实实在在为上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排忧解难,使大量的信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能让当事人感到求助无望而越级信访。三要讲求方法注重引导,防止群体访。一般情况下,处理信访问题可以采取灵活的策略,宜情则用情,宜理则用理,宜法则依法。对一些群体性来访,要重点做好代表人或情绪激烈的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从点上打开突破口,从而带动整个信访案件的解决。
四、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产生。涉诉信访的解决,既要重视治理现有的问题,更要治本,即要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做到案结事了。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印发《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合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部门的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起草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后一式3份报送市人民政府(迳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报请市政府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同时报送下列附件:
  (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文本;
  (五)所参照的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
  (六)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听证会笔录、调查报告和参考资料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审核说明。
  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但对其中某些内容提出修改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提出的要求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后,报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对需要进一步修改或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长、分管副市长可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协调或修改。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