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对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3:47:16 浏览: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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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对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对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2000年1月25日鹤岗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促进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需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人员,都必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成绩达六十分以上者方可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任职问题。对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补考成绩再不及格,建议提请机关撤回其任职提请,并一年内不能提请同一职务。
第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以《宪法》、《地方组织法》等主要法律为必考内容,对本人拟任职务相关的专业法律以抽题签的方式确定考试内容。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一律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可作出警告或清出考场的处理。被清出考场者不能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第五条 考试的组织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人事选举工作的副主任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考试复习提纲的编印及考试出题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专家学者参与。
第七条 主考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担任,监考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人员担任。
第八条 考试题在开考前由监考人员当众拆封,考试结束,由监考人员收集、清点试卷,并装袋加封。
第九条 试卷评分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必要时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专家学者参与,严格按照正规考试评卷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公正。
第十条 为使参加考试人员能有必要的复习时间,提请机关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十五日以前,将提请任职人员的全部材料报送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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