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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国际集装箱联运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52:05  浏览:8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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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国际集装箱联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铁道部 交通部 等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国际集装箱联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



集装箱运输是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广泛采用的一种先进的运输方式。我国的国际集装箱运输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国际集装箱联运也获得相应发展。自1986年铁道部运输局先后与交通部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经贸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联合开办国际集
装箱海铁联运以来,取得了较好成绩。1988年预计通过铁路、海洋联运的国际箱可达三万箱(TEU)共四十万吨以上,比1987年增加六千多箱(TEU),增长58%。实践证明国际集装箱运输和联运工作的开展,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及沿海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组织形
式上,打破了地区间、部门间的界限,简化了作业手续降低了成本,提高了运输质量,加速了货物与箱子的周转,社会经济效益较好。但从另一方面看,我国国际集装箱进出口联运发展还不平衡,集装箱运输占适箱货物的比重较小、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占整个集装箱运输比例还很低。为了
进一步推动我国国际集装箱进出口联运事业的发展,1988年11月24日,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联合召开了电话会议,总结交流了中远总公司、北京铁路局,天津港务局、塘沽外运公司等单位搞好国际集装箱联运的经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交委、交办)和有关部委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国际集装箱联运工作的领导,继续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经贸部、交通部联合下达的《关于国际集装箱有关问题的通知》(经交〔1987〕690号),各铁路局、港务
局、航运公司要组织学习并推广北京铁路局以天津港辐射扇面的联运工作经验,路、港、航紧密配合、相互支持、促进联运工作的开展,各外贸专业公司对进出口的适箱货应尽量签订集装箱运输条款,外运、中远、外代、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等单位对代理的货物应尽量组织集装箱门到门
运输,以不断提高集装箱运输在外贸进出口适箱货中的比重,减少货物损失,加速车、船、箱子的周转,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二、各铁路局要认真贯彻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公布国际集装箱联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运集〔1988〕88号),对联运的国际集装箱要实行“计划、承运、配车”三优先、对往返运输的中转箱应保证及时返回,并克服困难尽量扩大内地办理站,提高回空箱利用率,用国际集装
箱联运推动国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三、各港务局要发挥自己的优势,配合组织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积极开展门到门运输,减少在港口拆装箱,并简化手续方便货主,提供优质服务。
四、各铁路局、船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和对外贸易公司应尽量组织国内东西方向的集装箱运输,以减缓铁路京广线南段压力,同时充分利用天津、青岛、上海、大连、黄埔等港口集装箱码头及我国船队的能力。
五、各交通厅(局)要积极配合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开展,组织好运力并提供内陆货运站场地,为国际集装箱门到门运输服务。
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进一步完善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力争把我国集装箱运输推向一个新阶段。



198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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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搞好兽医站的整顿和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畜牧兽医人员的积极性,加快畜牧业的发展,促进农牧业的现代化,特制定“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公社(区)畜牧兽医站是为发展社会主义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实行社(区)办公助。一般以公社为单位设站,有区的,也可以区设站。
第二条 畜牧兽医站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发展畜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中西兽医结合,认真做好防疫、检疫、治疗、阉割和疫情报告等工作。
三、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科学养畜、养禽和饲料生产的先进经验。
四、改良畜种,推广人工授精技术,提高牲畜质量。
五、积极推广畜病合作防治制度。
六、培训防疫员、饲养员、配种员。普及畜牧兽医科学技术。
第三条 畜牧兽医站三权归县。有关人事、财务、业务工作由县(市)农业部门管理。政治思想工作,由公社(区)负责。畜牧兽医站站长要选择懂技术、会管理、有干劲、作风好、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由管理部门任免。
第四条 畜牧兽医站的编制,根据公社(区)范围和畜禽数量由县(市)主管局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纳入集体劳动工资计划。任何单位不得向公社兽医站安排人员。随着生产的发展,需要增加兽医人员,由县(市)主管局会同劳动部门编造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
级劳动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条 畜牧兽医站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和财产归畜牧兽医站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经费来源,主要是向参加合作防治的单位及社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未开展合作防治的地方,可收取阉割治疗费。收费标准
,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由县(市)农业部门统一制定,报上一级农业部门批准实施。
国家拨给的社办公助经费,主要用于推广合作防治的因农业受灾减少收入的畜牧兽医站的人员工资补助;站房维修和较大医疗器械设备的添置。由县(市)农业部门统一掌握,合理使用。
第六条 畜牧兽医站实行民主理财,勤俭办站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审批手续,做到有帐有据,日清月结,按月公布。各项经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可参照国家基层事业单位的规定,由县(市)主管局核定。畜牧兽医站的会计,出纳、保管员可在兽医人员中挑选兼
任。
第七条 畜牧兽医站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议分配原则。其工资的级别、标准和转正定级的方法,可参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畜牧兽医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待遇,参照公社(区)卫生院的现行办法执行。凡因公致残以及体弱、丧失工作能力的兽医人员,应根据
一九七九年省计委、省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试行安徽省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死亡抚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条 要积极组织和鼓励兽医人员为“四化”钻研技术,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帮助有技术专长的老中兽医,搜集、整理畜禽防病治病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并确定专人向他们学习。畜牧兽医站人员的技术职称和晋级,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得抽调畜牧兽医站人员从事非畜牧兽医业务性工作。必须抽调的人员,其工资及一切费用由抽调单位负责开支。
第十条 畜牧兽医站职工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司和业务技术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要认真执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对刻苦学
习、勤奋工作、遵守纪律、成绩显著,作出较大贡献的,要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不守纪律、常出事故的,要区别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原来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1980年7月23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的备忘录

中国 亚美尼亚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以中文、亚美尼亚文和俄文写成,一式两份,三种文本同等作准。中文本和亚美尼亚文本同俄文本核对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荩 卿              奥瓦涅相
       
        (签 名)           (签 名)


   一九九二年四月六日于埃里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