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价格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2:45:12  浏览:9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价格管理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价格管理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快我市住宅建设,对城市广大工薪阶层提供经济适用、价格合理的住房,实现建得多、售得快、买得起、住得下的目标,对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价格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全市整体规划,主要建设在望花区、露天区、城东新区、榆林地区东部和戈布地区。适用对象为工薪阶层及住房困难户。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实际建设成本经测算后确定。
三、设计采取普通住房设计标准。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承担一定规模的建设任务,并在降低工程造价的同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市合格标准。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各种收费要严格控制。凡国家、省、市宣布取消的各种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经济适用住房在工程结算前可实行预售,预售价格暂定为每平方米不超过850元。物价部门可根据成本变动情况,随时调整并发布预售价格。各开发企业预售时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发布的预售价格,待工程结算后,按政府定价和用户正式结算,多退少补。
六、各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规定,在工程结算后,向市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对于乱摊成本,加大费用的要坚决剔除;对于委托开发企业代收的各种费用,一律要从成本中扣除,代收费用必须如数上缴财政,不得截留。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含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八、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保本微利,开发企业利润应按照《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中成本费用1-4项之和的3%计算,管理费按2.6%计算。
九、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向购房者价外收费。工程设计中允许安装铝合金窗、防盗门、座便、瓷砖、地砖的,应进入工程成本和造价;设计中没有的,不得进入成本,也不得向用户额外收取这笔费用。按批准的价格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在进户时收取的进户费按物价部门有关
规定执行。
十、各公用配套建设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程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进度。对施工用电、上水、下水等必须装表计量,实施计量收费,不得按工程量估算收费;煤气、暖气、电力、上水、下水外线施工和道路
挖掘等工程收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不得靠垄断行业的权力卡、要、勒索和事前收预付款。
十一、房产部门每年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房源用作廉租房。廉租房由本人申请并经房产部门批准后,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用。廉租房租金在公有住房正常租金的基础上减半收取。鼓励企业出资建设廉租房。租用廉租房的职工,人均收入解困后,应交回该房或按该
租用房屋重置价格购买。
十二、市房产部门和建设廉租房的企业要及时将廉租房房源和租用情况汇总后,抄送给市物价部门;市物价部门要按国家房租租金政策适时调整租金和确定出售给租赁人廉租房的重置销售价格。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向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收取有关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辽宁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员卡》,并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后方可收费。对无证(卡)收费的,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
十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1、不执行政府定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2、超过规定的预售价格,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3、在物价部门确定最终价格之外收费的;
4、在销售过程中所收房款与分配面积不符,短尺少米的;
5、不执行政府规定廉租房租金标准的;
6、代收费用不按规定如数上缴财政或挪作他用的;
7、凭借垄断地位,在室外配套管网建设中随意要价,加重开发企业负担的;
8、不按实际用量向用户多收水、电、煤气等费用的;
9、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执收费用中不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出示《收费许可证》的。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1998年9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暂行办法
1991年7月22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领导,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科学发展的趋势,国家在以指导性的方式支持基础性研究中科学家自选课题,学科发展重点课题的同时,设立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
第二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是基础性研究中对国家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需要国家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重要项目。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是国家基础性研究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科学家充分论证,由国家以指令性方式推动实施。
第三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由国家科委主持,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有关部委共同遴选。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专家评议,多方协商,择优支持。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由国家科委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为指导,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统一规划。
第五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要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发展计划、其它研究发展计划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相互协调和衔接。
第六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学科前沿性基础研究项目,已有较好基础,估计在本世纪末有可能取得重大突破的;
2.具有重要应用背景的基础研究项目,为我国经济建设所急需,国际上很活跃,预计在本世纪内有可能做出优异成绩的;
3.能发挥我国自然地理和资源特点的基础研究项目,预计在本世纪内有可能得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工作成果;
4.我国已在国际上有优势,居领先地位的基础研究项目,预计在本世纪末将继续取得重大进展的。
第七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应由学术水平高、成就突出并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协作精神的科学家主持,同时要有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研究骨干和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学术队伍。要充分发挥中青年优秀科学家的作用,研究集体中的青年人才应占相当比例(至少占三分之一)。
项目承担单位应有良好的学风、工作环境和研究条件。
第八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的组织,鼓励跨学科、跨单位间的合作研究,规模适度。为保证必要的投资强度,项目包含的专题或课题必须审慎选择,专题范围不能过宽,课题之间必须相互联系,共同形成有机的整体。
第九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要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有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经费主要来自国家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经费预算、决算,由国家科委编制。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科委发出通知,公布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办法,明确遴选项目的原则及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有关部委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遴选原则的要求,组织科学家提出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建议,科学家个人或集体也可直接提出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建议,报送国家科委。
第十三条 国家科委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有关部委组织多学科领域科学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高层次的“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立项评审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由立项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一专家工作小组。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要求,通过通讯评议等形式,进一步征求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建议进行科学、公正的分析、筛选、综合和项目分解,向立项评审委员会筛出包括目标、研究内容和配套条件等内容的立项计划草案。
第二步,立项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立项计划草案进行逐项预审。
第三步,进行总体综合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将评选出的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发至有关部委广泛征求意见,并请中国科学院各学部进行咨询,最后由国家科委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的管理问题,国家科委已另制定《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机械部专利代理工作试行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专利代理工作试行办法

1986年6月30日,机械部

第—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专利代理暂行规定》, 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 中国专利局(84)国专发计字130号《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机械工业部设立专利代理服务处。
机械工业部直属单位如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 应具有经过培训并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有相当的专利申请量,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须经机械工业部专利管理处审批,并由该处统一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应当有委托人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并有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 承办业务按照《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收费办法》收取费用(见附件)。
专利代理机构设代理人,承办下列业务:
(一)为专利事务提供咨询;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
(三)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六)接受委托,承办专利文献检索、专利诉讼、 非诉讼调解等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第四条 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服务处是机械工业部面向机械行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其任务是:为机械系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个人提供有关专利法律、专利事务的帮助和服务; 对部属单位的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业务进行指导;筹集发明基金;为部建立代理工作网。 联络机械系统的专利代理人并对直属单位及代理工作网的代理人员负责培训。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的职工,凡已取得中国专利局颁发的代理人证书,经本单位同意,可向部代理服务处申请,由该处选聘后, 作为部专利代理服务处兼职专利代理人,并由该处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六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在专利代理机构执行职务, 由专利代理机构委派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部直属单位的专利代理人, 在本单位未成立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可参加部专利代理服务处的代理网, 作为该机构的兼职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在承办专利事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担任代理的,应及时告知代理机构,由该代理机构和原委托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作出中止决定后,代理人才可中止。专利代理人本人无权中止, 代理人如无故自行中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理人承担。
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与委托人的行为有同等法律效力。代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部直属单位的专利代理人及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业务中所了解的发明创造,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对于严重不称职的,剽窃委托发明创造的、 故意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行为的专利代理人, 部代理服务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取消专利代理人资格、缴销其代理人证书。
专利代理人有剽窃委托人发明创造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机械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优惠,非职务发明的代理服务费原则上也予优惠,以鼓励发明创造。
第九条 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机构所聘请的兼职代理人,一般情况下,其所在单位的专利申请项目,由该单位兼职代理人代理, 代理机构负责专利事务的指导和申请文件的质量校审以及协助代理人进行专利申请过程中各种时效的履行。兼职代理人在部代理机构内代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项目,由部代理机构收代理费,其代理费为部规定代理的60%左右, 其中一部分由部代机构给兼职代理人作为酬金, 另一部分作为部代理机构的成本费和劳务费。
第十条 对在专利代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利代理人给予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

附 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服务收费办法
(1)根据(84)国专发计字130 号《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和国务院《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2)凡在部专利代理服务处代理的专利业务,均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收费(见附表),并出具收据。 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代理事务过程中不再另行收费。
(3)根据具体代理业务易难程度和工作量大小收费可按本标准上下浮动20%,各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个人申请专利, 代理费用可酌情减收。受理加急委托,另加收费50%~100%
(4)经委托人同意,必要的电传、电报及有关的旅差费由委托方支付。
附 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序│ │ 收费标准 │
│ │ 项目 ┝━━━━━┯━━━━━┯━━━━━━┥
│号│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
│1 │一般性咨询 │ 不收费 │ 不收费 │ 不收费 │
┝━┿━━━━━━━━━━━━━━━━┿━━━━━┿━━━━━┿━━━━━━┥
│2*│专利申请项目咨询(审查申请文件或 │20~30 │10~20 │20~30元/日│
│ │进行可行性研究等) │元/日 │元/日 │ │
┝━┿━━━━━━━━━━━━━━━━┿━━━━━┿━━━━━┿━━━━━━┥
│3 │检索费 │机检+ │劳务费+ │一般100~300│
│ │ │机检+ │翻译费+ │元 │
│ │ │ │ │综合分析费一│
│ │ │ │ │般300~600元│
┝━┿━━━━━━━━━━━━━━━━┿━━━━━┿━━━━━┿━━━━━━┥
│4*│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费 │ │ │200元(件) │
│ │(1)请求书 │10元(件) │10元(件) │10元(件) │
│ │(2)说明书(20页以下) │200元(件) │150元(件) │ │
│ │(3)权利要求书(独立权项) │60元 │60元 │ │
│ │(4)增加独立权项 │40元 │40元 │ │
│ │(5)增加说明书(每加10页) │100元(件) │100元(件) │ │
│ │(6)从属权项 │20元(项) │20元(项) │ │
│ │(7)说明书摘要 │30元 │30元 │ │
│ │(8)附图申请 │实收 │实收 │实收 │
┝━┿━━━━━━━━━━━━━━━━┿━━━━━┿━━━━━┿━━━━━━┥
│5*│申请实质审查手续费 │10元(件) │ │ │
┝━┿━━━━━━━━━━━━━━━━┿━━━━━┿━━━━━┿━━━━━━┥
│6*│提前公开申请手续费 │10元(件) │ │ │
┝━┿━━━━━━━━━━━━━━━━┿━━━━━┿━━━━━┿━━━━━━┥
│7*│撤回申请手续费 │10元(件) │10元(件) │10元(件) │
┝━┿━━━━━━━━━━━━━━━━┿━━━━━┿━━━━━┿━━━━━━┥
│8*│修改说明书 │20~30元/日│20~30元/日│ │
┝━┿━━━━━━━━━━━━━━━━┿━━━━━┿━━━━━┿━━━━━━┥
│9*│修改权利要求书 │20~30元/日│20~30元/日│ │
┝━┿━━━━━━━━━━━━━━━━┿━━━━━┿━━━━━┿━━━━━━┥
│10* 修改说明书摘要 │20~30元/日│20~30元/日│ │
┝━┿━━━━━━━━━━━━━━━━┿━━━━━┿━━━━━┿━━━━━━┥
│11* 撰写意见陈述书 │30~40元/日│30~40元/日│ │
┝━┿━━━━━━━━━━━━━━━━┿━━━━━┿━━━━━┿━━━━━━┥
│12│不丧失新颖性的请求手续费 │10元/件 │10元/件 │10元/件 │
┝━┿━━━━━━━━━━━━━━━━┿━━━━━┿━━━━━┿━━━━━━┥
│13* 申请或撤回复审手续 │20元/件 │20元/件 │20元/件 │
┝━┿━━━━━━━━━━━━━━━━┿━━━━━┿━━━━━┿━━━━━━┥
│14* 代写复审请求书 │250元(件) │200元/件 │ │
┝━┿━━━━━━━━━━━━━━━━┿━━━━━┿━━━━━┿━━━━━━┥
│15│代办异议事项 │400元/件 │300元(件) │200元(件) │
┝━┿━━━━━━━━━━━━━━━━┿━━━━━┿━━━━━┿━━━━━━┥
│16│代办无效事项 │400元(件) │300元(件) │200元(件) │
┝━┿━━━━━━━━━━━━━━━━┿━━━━━┿━━━━━┿━━━━━━┥
│17│申请人姓名、地址、单位名称、印签│10元/件 │10元/件 │10元/件 │
│ │等变更手续费 │ │ │ │
┝━┿━━━━━━━━━━━━━━━━┿━━━━━┿━━━━━┿━━━━━━┥
│18│期限延长或日期变更手续费 │10元/件 │10元/件 │10元/件 │
┝━┿━━━━━━━━━━━━━━━━┿━━━━━┿━━━━━┿━━━━━━┥
│19│专利权转让注册代办费 │20元/件 │20元/件 │20元/件 │
┝━┿━━━━━━━━━━━━━━━━┿━━━━━┿━━━━━┿━━━━━━┥
│20│强制许可的专利使用费的请求裁决手│10元/件 │10元/件 │10元/件 │
│ │续费 │ │ │ │
┝━┿━━━━━━━━━━━━━━━━┿━━━━━┿━━━━━┿━━━━━━┥
│21│申请续展手续费 │ │20元/件 │20元/件 │
┝━┿━━━━━━━━━━━━━━━━┿━━━━━┿━━━━━┿━━━━━━┥
│22│缴付专利申请维持费的手续费 │10元/次 │ │ │
┝━┿━━━━━━━━━━━━━━━━┿━━━━━┿━━━━━┿━━━━━━┥
│23│缴付专利年费的手续费 │10元/次 │10元/次 │10元/次 │
┝━┿━━━━━━━━━━━━━━━━┿━━━━━┿━━━━━┿━━━━━━┥
│24│缴付手续费滞纳金(六个月内补缴)的│10元/次 │10元/次 │10元/次 │
│ │手续费 │ │ │ │
┝━┿━━━━━━━━━━━━━━━━┿━━━━━┿━━━━━┿━━━━━━┥
│25│声明放弃专利权的手续费 │10元/次 │10元/次 │10元/次 │
┝━┿━━━━━━━━━━━━━━━━┿━━━━━┿━━━━━┿━━━━━━┥
│26│签订专利许可证合同手续费 │按专利使用│ │ │
│ │ │费的1%~ │ │ │
│ │ │5%收取 │ │ │
┝━┿━━━━━━━━━━━━━━━━┿━━━━━┿━━━━━┿━━━━━━┥
│27│审批阶段实施阶段专利咨询费 │10~20 │10~20 │10~20 │
│ │ │ 元/小时 │ 元/小时 │ 元/小时 │
┕━┷━━━━━━━━━━━━━━━━┷━━━━━┷━━━━━┷━━━━━━┙
注:申请发明专利的代理费为550~600元,代理内容为表中打*的总和, 另收打字复制费50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代理费为300~350元, 代理内容为表中*的总和(其中5、6除外),另收打字复制费50元, 但其内容的深度和程序来回的次数、工作量均与发明专利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