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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34:23  浏览:9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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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信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办理,是指依法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窗口,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办理模式,根据各自权限,由主办窗口会同有关审批部门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审批。

第三条 联合办理的范围:市级审批权限内和需要市级初审并上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四条 中心设立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办理窗口和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窗口(以下统称联合窗口)。其中,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办理窗口由中心业务科和发改、规划、建委、国土、房管、环保、公安(消防)、人防等主要服务窗口共同组成。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窗口由中心业务科和工商、文化、公用事业、卫生、公安、商务、教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国税、地税等主要服务窗口共同组成。

联合窗口的职责:统一受理联合办理事项的申请;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具体类型,确定主办窗口;负责对各联办阶段的审批服务跟踪,并做好相关环节的衔接和协调工作;项目办结后,负责统一送达办理结果。

第五条 主办窗口的主要职责:根据联合窗口确定的联合办理事项,牵头召集、主持联审会议,协调调度各相关窗口,及时向联合窗口反馈办理结果。

审批服务事项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的单位窗口为主办窗口。市工商局窗口为内资企业注册登记主办窗口。市商务局窗口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主办窗口。市发改委窗口为建设工程立项审批阶段主办窗口。市规划局窗口为建设工程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阶段主办窗口。市建委窗口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阶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阶段主办窗口。电力、水利、交通、市政园林工程等专项工程审批阶段的主办窗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其他重大事项由中心视具体情况协商有关部门确定主办窗口。

第六条 与联合办理业务相关联的部门窗口(包括暂缓进入中心的部门)为联合办理相关窗口,相关窗口要积极配合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的工作,按照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参加联合办理并出具办理意见,保证联合办理工作有序实施。

第七条 重大事项由中心直接牵头办理,召集、主持联审会议,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窗口首席代表参加。

第八条 建立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组织召开,研究解决联合办理过程中未能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第九条 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一)一门受理。联合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后, 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列出所需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及传递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审批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提供告知单和表格,并指定主办窗口。

(二)抄告相关。主办窗口对受理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抄告制或联审制。实行抄告制的,由主办窗口通过中心审批网络向相关窗口发送联办通知,移送相关资料;实行联审制的,由主办窗口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

(三)同步审批。

实行抄告制的审批事项,各相关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及时进行同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主办窗口。

实行联审制的审批事项,由主办窗口确定联审会议时间,指导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及时召集相关窗口参加联审,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

联审会议由主办窗口主持,相关窗口首席代表参加。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相关窗口。

多个窗口需要审查相同的资料,由主办窗口组织相关窗口统一审查。需要现场勘察的,由主办窗口组织联合勘察。联合办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收取费用的,由主办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缴纳费用的种类、标准、依据、金额。

拒绝参与联合办理或不接受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协调的相关窗口,联合窗口或主办窗口按既定程序启动,视缺席窗口默认议定事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窗口部门承担。

(四)限时办结。

各相关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主办窗口反馈审批结果。主办窗口汇总后报送联合窗口。
需上报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窗口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完成上报工作。收到上级批复后,2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相关窗口应提前告知主办窗口和联合窗口,由联合窗口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建设工程联合办理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审批

市发改委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即启动立项审批阶段联办程序,敦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宜。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规划局窗口:3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窗口:5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三)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出具环保立项意见,5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市水利局窗口: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五)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市科技局(地震办)窗口:5日内完成地震监督环境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核准;

(七)市商务局窗口:1日内出具用地是否属于规划区内菜地用地的意见;

(八)市人防办窗口:5日内完成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九)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在接到市发改委窗口联办通知后,应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反馈。

(十)市发改委窗口应在7日内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

市规划局窗口在接到联办通知后,3日内完成规划方案审查,5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日内完成建筑方案审查;需要上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2日内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并报告联合窗口。

市规划局窗口在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启动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联合办理程序,敦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宜。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人防办窗口:3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二)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三)市文化局(文物)窗口: 3日内完成大中型基本建设文物调查和勘探;

(四)市房管局窗口:5日内完成房屋拆迁许可;

(五)市科技局(地震办)窗口:3日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

(六)市发改委窗口 :3日内完成投资计划的下达;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3日内完成建筑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七)市气象局窗口:2日内完成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

(八)市规划局窗口7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审批

市建委窗口在接到联办通知后,5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并即时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结束后,即时办结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费核算收取;即时办结质量监督手续;即时完成建设劳保费的核算收取;1日内完成档案责任书的签订;2日内办结安全监督备案;1日内办理并核发施工许可证。

市气象局窗口1日内办结防雷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审批

市建委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启动竣工验收审批联合办理程序。市建委窗口组织规划、消防等相关窗口和部门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各参与验收的窗口在验收结束后5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市建委在各职能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和工程竣工资料齐全后,5日内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对必须提前验收或验收工作量大且时间较长的事项,相关窗口同联合窗口商定后,可组织单独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

第十五条 其他审批环节

市房管局窗口:5日内完成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四章 企业登记联合办理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六条 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合办理程序:市工商局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即启动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程序,即时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并敦促相关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同步办理相关事宜。

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卫生局窗口:3日内办结卫生许可证;

(二)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市民政局窗口:3日内完成社会福利机构申办审批;

(四)市文化局窗口:3日内完成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五)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3日内同步办结相关手续。

(七)市工商局窗口5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1日内完成代码证的审批;

(九)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1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合办理程序:市商务局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刻启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程序,并主动帮助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协调、敦促其他相关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同步办理相关事宜。
相关窗口办结时限为:

(一)市工商局窗口:即时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即时办理代码证预赋码的发放;

(三)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3日内同步办结相关手续;

(五)市发改委窗口:3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市工商局窗口3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日内完成代码证审批;

(八)市商务局窗口:1日内完成合同、章程批准工作;3日内下发批准证书;

(九)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1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社团登记、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联合办理责任窗口应履行告知责任,除依法确需保密的,都要对审批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和审批责任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联合办理行为的行政监督。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客商投诉中心负责对联合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确保各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办理,并接受申请人投诉。凡拒绝执行联合办理办法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承诺办理时限,不包括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办理时间单位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联合办理中涉及到暂缓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联合办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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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起草与翻译

王春晖


在涉外经贸合作中,一般都需要涉外律师参与谈判、起草文件、提供咨询、进行见证等事宜。作为一名从事涉外工作的律师在进行上述工作时,不仅要有驾驭中文经贸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要有驾驭英文经贸法律文字的能力。本文拟就涉外经贸法律文件起草与翻译的有关事宜分述如下。

一、 经贸法律文件起草与翻译前的准备工作

在国际贸易的交往中,双方通过谈判或函电达成协议后,大都需要另行签订正式的书面文件(合同),以作为某项行为成立的依据。在起草与翻译经贸法律文件前,准备工作是极为重要的。在我国对外贸易的实践中,时常会发生一些纠纷或索赔,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合同签订或翻译的不妥,是一 个重要的原因。
准备工作是起草和翻译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必经阶段。周密、充分的准备工作,将预示着一篇合格的经贸法律文件的诞生。既然准备工作如此重要,而不同种类的经贸法律文件又各具特色,很难作出总的概括,这里只能就一般性问题,略述一二。
着手起草与翻译之前,应首先确认准备起草和翻译的是一篇何种内容的经贸法律文件,以便事先熟悉以下有关的专业知识,因为一篇经贸法律文件往往涉及许多方面的知识。如一份《专有技术合同》除包括许可证合同的计价方法、支付方式和合同格式等专业知识外,还设及到技术、经济、贸易、法律等学科。因此,在正式起草和翻译之前,熟悉一下有关部门的专业知识和需要准备的资料或工具书,对有关资料进行有目的的收集与选择是大有益处的。特别是经贸法律文件中词语的要求,是相当严谨和精确的,有时为了排斥歧义的产生,必须保持一种译文。在起草和翻译前,要勤查专业书籍,对每个词语和术语要进行精确地选择,绝不允许文字上有一点的随意性。拿“offer”和“acceptance ”这两个词来讲,普通的英文词典中“offer ”被解释为:“提供、提议、意图;“acceptance ”被解释为“接受、领受、验收”等意思,但在一份商务合同中,“offer”只能译为“要约”,相应的“要约人”是“ offerer”; “acceptance”只能译为“承诺”,相应的“承诺人”就是“ acceptor ”。例如在起草专有技术合同中的计价方法时,经常碰到两种价格,即:“统包价格”和“提成价格”,翻译这两种价格时,一定要弄清其实质含义,绝不可信手拈来。第一种价格,实际上是一种“一次总算”的计价方式,具体做法是把技术转让的一切费用在签约时协商谈妥,然后在合同中明确地列出合同的总价和若干分项价格,故译为“Lumpsum price ”;后一种价格,是一种滑动的计价方式,具体做法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或净销售额提取一定的百分比费用,作为技术转让的酬金,这种百分比实际上是一种“提成率”,因此,“提成价格”被译为“Royalty price”.
在起草一篇经贸法律文件前,律师还要认真慎重地研究规定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做到:准确、完整、清楚、具体。因为一个贸易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各方则必须全面履行,否则纠纷和索赔随之产生。

二、 经贸法律文件起草与翻译的原则

经贸法律文件不同于其他作品,有其独有的功能文体,笔者认为,在起草和翻译经贸法律文件时,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 用语正确
经贸法律文件必须写的正确、译的忠实,因为这类文件都牵涉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各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经贸法律文件的用语正确应表现在三个方面:(1)词语正式:经贸法律的词语根据其场合,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正式词语主要用语正式的经贸法律文件中,而非正式词语一般用语报告、报纸、交谈等方面。请看下例条款:“本合同的取消或提前终止,均不影响履行合同10.5条和10.6条规定的义务。”译为:“The obligations contained in Articles 10.5 and 10.6 shall neither be affected by the liquidation of the contract nor by a premature termination of the same ”这个条款中的“取消”用了“Liquidation ”;“终止”用了“termination ”,都属于“正式词语”,相反,“ cancel ”(取消)和“end ”(终止)就属于“非正式词语”。(2)叙述正确:经贸法律文件属于庄严性文件,叙述时一定要正确,做到内容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使语言具有真实可信的小规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总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并同时询问,“所供货物是否与样品完全相同”,如果另一方答复“The goods supplied are exactly equal to the sample” 那就有点不符合实际了,因为凭样品样品成交货物,一般不可能绝对完全一样,答复的一方最好改写为“The sample represents as nearly as possible what we can supply” 这样一来就显得比较客观,也可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这里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数字、日期、货币单位、度量衡单位一定要正确;这类词语如有错误,将回产生严重后果。比如说,把$85,000 写成了$95,000就要相差一万美元(注:在$前应加U S 写成U S $ ….,因为使用$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澳大利亚、加拿大、埃塞俄比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让我们看一段时间的表达,“从4月1日起到10月20日止这一期间”,英译成“during the period beginning on April, 1 and ending on October, 20。”这段其间应包括4月1日和10月20日这两天,所以,应补“both dates inclusive”,再如,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数量是执行合同的重要标志,卖方所交数量的多少,不仅涉及收汇的多少,而且依据其他贸易条件的规定,可能会因多交或少交货物而造成整批货物的拒付、拒收,使一方蒙受损失。因此,贸易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计量单位和数量。即使合同中的数量不能准确地表示,也不能草草地写成:“about tons”,因为这是一个含糊的概念,“about”的范围是多少,各国的习惯解释都是不尽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最好采用“溢短装条款”的办法,如合同规定货物数量可以允许“溢短装3%”,“译成:“Quantity: 3%more or less allowed”,目前,联合国建议的计量单位是:Number用于活动物、车辆、飞机、机器等;Dozen用于禽蛋、衬衫;Square metre用于纺织品类;Metre用于纤维类;Ton用于粮食、矿产品类;Carat用于钻石等。(3)术语准确:在涉外经贸法律文件中有很多专门的术语,按照《INCOTERMS 1990》共有十三种,可分为四个组别:即“E”组(EXW);“F”组(FCA、FAS、FOB);“C”组(CFR、CIF、CPT、CIP);“D”组(DAF、DES、DEQ、DDU、DDP),在使用这些术语时应特别谨慎,因为在这些术语中,增加一个字母或改变一个字母就会产生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那么,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就完全不同了。如CIF是指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意思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而CIP则是指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意思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有时,同一个术语在不同的国家却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必须严加注意,以免发生纠纷,以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的FOB这个术语为例,按照《INCOTERMS 1990》 FOB的含义是:“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后,卖方既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是,在巴西对FOB的解释与FAS(Free alongside Ship)相同,意思是“卖方只负责将货物运到船边”,一般是在距离船身的300英尺内,不过FAS这三个字母,在集装箱运输中又有与上述完全不同的含义,它表示:“Free Arrival Station”,意思是“集装箱到达站交货”,美国对FOB这个术语也有不同于一般的解释,如美国的《对外贸易定义》对6种FOB术语的解释中有的可以使用“内陆工厂交货”,有的可以使用与“火车交货”,所以对美国使用FOB这个术语时,后面必须加上“vessel”,写成“FOB vessel”(船上交货)以区别与其他运输工具,如果只写“FOB”,那么卖方就可以在装运地的任何地点交货,而不负责把货物交到装运地的港口船上。
从以上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术语虽然只有几个字母,但它所包含的内容几乎涉及到了合同的全部交易条款,因此,准确地运用专用术语来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二)、完整规范
经贸法律文件要求用词规范、内容完整,符合约定俗成的含义,不能允许文字上的随意性,起草时应力求保持其内容的完整性。无论是“要约”还是“承诺”都要提出全部的问题或要求,例如,在报盘时,要向买方提出全部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交货期、支付条件等,尤其是在报“实盘”时,更应全面完整,因为这种报盘一经买方在有效期内无保留地接受,交易即告成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不完整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请看一份以电传形式达成的协议:“蝴蝶牌手提式缝纫机,200台,CIF 港口名称,每台250元,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1月30日复到有效”,英译为:“COMMODITY BUTTERFLY BRAND PORTABLE SEWING MACHINES 200 Pcs RMB 250 EACH CIF IRREVOCABLE SIGHT LC PROMPT SHIPMENT VALID SUBJECT REPLY HERE 30/1”,电文中的sight LC = sight letter of credit (即期信用证),“立即装船”译为:“prompt shipment”一般指自开证行开证之日起30 天内装运,“1月30日复到有效”写成“valid subject reply here 30/1”, 这个短语中的“reply here” 中的“here”绝不能漏掉,如果写成“reply 30/1”, 那通常指1月30日发出,而用了一个“here” 则指1月30日我方收到复电,也就是讲,用一个“here”,把实际复电提前了几天,以上这份电文的起草就很完整规范,向买方提出了完整的交易条件,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复到日期支付条件都包括在内。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电传定约这种形式。通过电传定约,往往十分简练,同时夹杂许多特有的缩写,很可能导致语意不清,容易引起误解,所以就更要求“规范完整”。不过,通过数据电文定约,对方当事人一般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以签订确认书为合同成立。

(三)、清楚具体
由于经贸法律文件有其独特的表现方式,有时汉英两种语言出入很大,译文容易艰涩难懂,所以,在忠实原文的情况下,尽量使英文清楚、具体、使人看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清楚具体”,首先要求起草文件是,使全文的条理清楚具体,不能有任何模糊和抽象的概念存在,翻译时应尽量摆脱受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多注意两种语言的差异,绝对避免错译现象。(注:在有些情况下,对协议条款的解释有分歧时,是以英文为准的),现举几个不当例子分析如下:
例一:我们已收到你方支票,谢谢,该笔款项已汇入你帐户贷方。
英译:“We have received with thanks your check。The amount has been placed to your credit”.
这是一个我方收到对方支票的一种确认函,在这个句子中,起码有三个问题没有讲清楚,(1)没有支票号码;(2)金额不具体;(3)款项用途不明,此句最好改写为:“收到你方第00968号支票一张,金额计80美元,用以支付我方佣金,谢谢,该笔款项已计入你方帐户贷方”,英译为:“We have received with thanks your check No.00968 for U.S $80, in payment of our commission, The amount has been placed to your credit”.
例二: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应有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英译:“Any increase, decrease and transference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Joint Venture Company have to be agre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reported to the original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y for approval.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for changes have to be dealt with at the original registration office”.
这个条款中明显有一个原则性的错误,即:“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是企业公开向社会承担民事责任的保证。如果允许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减少其注册资本,当其实有资本已大大少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时,由于各合营者对企业只承担有限责任,势必危及与打交道的第三者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在起草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时,绝对不得订有直接或间接减少注册资本的条款,固这个条款中的“减少”应删掉,另外,这个条款的英译文也有几处不妥:(1)“转让”一词译为“transference”不妥,“transference”一般用语表示“转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这里是指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应译为:“assignment”;(2)译文条款中的两个助动词“have to ”,应改为“shall”,在经贸法律文件中,无论何种人称作主语,只要是表示义务或规定,就应选用“shall+V”结构作谓语;(3)“由….一致通过”应改译为:“to be approved by…”, 意指“to be officially agreed to”,表示是一种“权威性的”。(4)“报….批准”,原译为“to be reported to …for approval”,显得太随便,也不象“行话”,应改译为:“to be submitted to …for approval”.
例三:梨罐头质量必须是市场上最好的
英译::“Quality for canned pear shall be the very best on the market”.
这个条款订得太笼统含糊,什么是质量最好的?拿什么标准来衡量?像这样的品质条款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纠纷,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的质量、标准、规格、数量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重要依据,在起草这样的文件时,必须明确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及品质出现问题的处理办法。以上这个条款应改写为:“梨罐头质量必须达到标准,次等品质在总数量5%内者,以减价5%为条件,买方应接受”,这样一来使人看后,无论在商品质量上还是在处理方法上,既具体且清楚,英译为:“Quality shall be in accord with standard for canned pear and buyer shall accept second quality up to five percent of the total quantity with an allowance of five percent”。译文中的“5%内”应包括5%,固译为:“up to 5%”;“allowance”在经贸英文中表示“money taken off the cost of goods”
目前,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1)sales by sample(凭样品确定品质);(2) sales by Specification, Grade or Standard(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品质);(3)Sales by Brand or Trade Mark(凭牌号或商标确定品质);(4)sales by description (凭说明书确定品质),在起草文件时,用那一种方法,视情况而定。
在起草和翻译经贸法律文件时,要达到“清楚具体”的效果,应从三个方面考虑:(1)避免使用意义含糊的词;如:“Fluctuation in the freight after the date of sale shall be for the buyer’s account”,这个句子的意思是,货物售出之日后,运费的“波动”,将由买方负担,在实践中,运费的波动是不固定的,有上有下,这不是买方所能负担的,所以“fluctuation”是一个含糊的词,全句应改写为:“Any increase in freight after the date of sale shall be for the buyer’s account”,(2)注意句子前后的对应一致;如“Written in English, in two originals, each party hold one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s”,这个句子的前后就不一致,应改为:“This contract is written in English, in two originals, one of which is held by each party”,(3)正确处理修饰语的位置,经贸法律文件中的句子往往繁复,为了使句子精确,经常需使用修饰成分,实践中,修饰成分运用起来比主要成分更难些,其位置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含意,请看下面的句子:“收到的货物是包装在没有铁腰子的木箱里,包装与包装指示不符”,英译:“The goods we received contrary to our instructions are packed in wooden cases without iron hoops”,这个英译文给人的感觉是:“我们收到与我们指示相反的货物是包装在没有铁腰子的木箱里”,句中的形容词短语“contrary to our instruction”的位置应放在这句的句尾,才能体现原文的含义,译成:“The goods we received are packed in wooden cases without iron hoops contrary to our instructions”。

三、 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审校

审校工作是起草和翻译经贸法律文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这一步骤若完成不好,有可能影响到全局,笔者认为,审校工作最好采用个人负责与专家审校相结合的原则,作为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审校者,应该是有丰富实践经验,广泛专业知识和坚实英文基础的涉外经济律师或专家,一份经贸法律文件起草、翻译完毕后,主要任务就是做最后严格的审校工作,务求做到万无一失,有时在文件打印出以后,还会发现有印刷错误,因此,作为一名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审校者一定要有一丝不苟的认真负责精神,下面以一份经贸合同为例,就其主要条款的审校讨论如下:

A. 品质条块的审校
在审校品质条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否正确.例如,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合“sales by specification grade or standard”(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如成分、含量、色泽、比重、密度、光度、性能若干等级。(2)审查对品质的要求是否切合实际、品质条款的规定要体 现平等互利的原则,起草的条款要切合实际,对品质的要求既不偏高也不偏低。

B. 数量条款的审校
数量条款审校的重点是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具体应注意下列事项:(1)审校数量的规定是否明确具体。数量条款一定要明确具体,不要使用诸如“about”等笼统含糊的字眼,以免引起争议。(2)审校计量方法是否准确,目前,在国际经贸中,主要的计量方法有a. Gross Weight (毛重)b.Net Weight(净重)c. Conditional Weight(公量)d. Theoretical Weight(理论重量):其中,皮重的计算方法有4种:Actual Tare(实际皮重)、Average Tare(平均皮重)、 Customary Tare(习惯皮重)和 Computed Tare(约定皮重),具体运用那一种计量方法,一定要定性准确,(3)审校交货数量是否有机动幅度。在实践中,卖方实际交货的数量往往难以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尤其在某些大宗商品的交易中,为了避免引起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最好规定一个机动幅度,如规定:“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buyer’s option”。(卖方/买方可以溢短装货5%)

C.价格条款的审校
在国际贸易中,价格是贸易合同的中心,在审查价格条款时,首先应注意商品的单位和总金额所使用的货币是否一致;其次还要注意商品价格中是否包含“佣金”(commission),由于国际上对佣金的使用有明的,也有暗的;如果是明的,就应明确规定:The price include 5% commission on FOB basis ( FOB价,包括5%佣金),如果是暗的,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为Net price (净价),写成 Price shall be FOB net in U.S dollar without the buyer’s commission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or agreed on between both parties (价格以美元FOB净价计算,不包括买方佣金,双方另有规定除外)。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的管理,使城市雕塑的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适应特区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特区内的街道、广场、公园、庭院、公共绿地、居民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各类建筑所在地的室外雕塑作品。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和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是特区城市雕塑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下设深圳市城市雕塑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雕塑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深圳市城市雕塑总体规划;
(二)指导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
(三)审查城市雕塑报建项目;
(四)核准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等单位或个人资格,并颁发有关证书;
(五)组织城市雕塑竣工验收;
(六)拟定有关城市雕塑的维护及管理细则。
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应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美化城市、文明健康的原则。
市政府鼓励城市雕塑创作和建设的繁荣发展,对优秀城市雕塑作品的创作者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五条 深圳市城市雕塑总体规划由城市雕塑办公室编制完成,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雕塑集中的广场、雕塑公园、大型雕塑园地与雕塑群落密集的区域,由所在地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经城市雕塑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首先向城市雕塑办公室申请建设。申请建设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雕塑项目申报书;
(二)规划布局与环境效果图;
(三)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
(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五)配套工程施工图;
(六)其他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资料。
第七条 城市雕塑办公室应于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项目的审查。对于通过审查的,发给《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其他手续的,申请人应持该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未经取得《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的城市雕塑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建设。
第八条 未经审查,擅自建设城市雕塑项目的,限期自行拆除或搬迁。逾期不自行拆除或搬迁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或搬迁,所需费用由擅自建设该雕塑项目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凡持有国家文化部、建设部、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或《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的个人,以及拥有持有上述资格证书人员的创作设计单位,方可在特区内承担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创作和设计委托,但根据需要由主管部门决
定公开向社会征集创作设计方案的除外。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城市雕塑办公室申领《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
(一)须有二名以上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专家推荐;
(二)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雕塑创作设计的实际工作经历;
(三)有五件以上自己创作设计的雕塑作品。
城市雕塑办公室应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并颁发《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应订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建成的城市雕塑项目应由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署名。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城市雕塑艺术造型质量,城市雕塑作品应按如下比例定稿送审:
(一)高度(长度)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为五分之一;
(二)高度(长度)十米以上的为二米。
对不按报批审定的定稿制作的城市雕塑,责令其返工重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城市雕塑的题材、定点、名称、规格、材料等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在制作、施工或安装十五日前报经城市雕塑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作品应保证艺术质量和施工质量,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由城市雕塑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施工安装完成后,由城市雕塑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竣工证书;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修改或重作。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限期拆除或搬迁,其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第十六条 完成竣工验收的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成后的城市雕塑的维护与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整洁与周围环境的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
毁坏城市雕塑的,责令负责维修,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成的城市雕塑的拆除、迁移、改建等,须报城市雕塑办公室批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