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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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立市"的战略方针,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重点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衢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考核指标
(一)园区新开发土地面积;
(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
(三)园区协议入园企业数;
(四)园区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额;
(五)园区入库税收;
(六)园区工业总产值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比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
其中第(三)项指标中,衢州市外企业数必须占50%以上,当年开工建设企业数占70%以上,当年投产企业数占30%以上。第(四)项指标中,园区工业招商衢州市外资金额应占60%以上。"山海协作工程"签约项目资金到位率应达到80%。
同时将园区基础管理工作列为考核参考指标。
三、考核范围
列入市政府考核的重点工业园区范围:
(一)衢州经济开发区;
(二)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柯城区双港开发区;
(四)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
(五)江山经济开发区;
(六)常山县二都桥轴承专业区;
(七)开化生态工业园区;
(八)龙游县经济开发区。
各县(市、区)除上述重点工业园区以外的其它各类工业园区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考核奖励,考核结果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市工业园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考核办,设在市经委)。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市园区考核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上年度完成的实绩数和上报的工作目标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考核工作目标,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开展实地考核。年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向市园区考核办书面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园区考核办牵头,由市府办、经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全部完成各项工作考核指标的,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主要领导奖励1万元;完成5项工作考核指标的,主要领导奖励8千元;完成4项工作考核指标的,主要领导奖励6千元;完成3项以下(含3项)工作考核指标的,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分管领导按主要领导的80%奖励,各县(市、区)重点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按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的60%奖励。
(二)柯城区、衢江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他县(市)的奖金由县(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期限
考核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市园区考核办要根据本考核办法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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