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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03:35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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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我市普通高考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一、建立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保密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荆门供电公司、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职能:协调解决普通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考试中的突发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局际联席会议制定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会议精神;加强与县(市、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并掌握高考的各方面情况;及时报告局际联席会议工作情况;初步确定应急等级并启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在高考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及重大事件,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必须迅速报告当地高考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普通高考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高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我市高考工作的实施办法;督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落实国家和省各项高考政策和规定;及时解决高考工作中的业务问题;调查处理各类违纪舞弊事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高考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加强对普通高考宣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为高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制定我市高考宣传纪律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凡涉及高考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教育局审核,未经审核的稿件一律不得播发;对擅自发布或制造虚假高考信息的媒体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市公安局
  维护和整治高考考点及考生食宿地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高考期间的考生运送及试卷运送的道路畅通;配合教育考试机构做好试卷押运和保管工作;考前组织开展对高考考点、保密室及考生食宿地的安全检查,并做好高考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盗窃、传播、出售试卷和考前以出售试卷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监察局
  开展对考试管理工作中的纪律监督与检查,对高考管理人员和参加高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舞弊行为及事实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信息产业局
  确保考试期间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高考期间安排专人对涉及高考的网络等通讯工具实施24小时监控;在试卷保密期,对互联网上出现高考试题、答案和试卷时,要及时予以删除,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
  (六)市保密局
  加强保密法规宣传教育,组织试卷保密人员学习保密知识,开展保密业务培训;参与试卷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安全督促检查;配合招生考试部门对试卷保密室进行检查;确保各级试卷保密室合格达标并颁发试卷存放许可证。
  (七)市环保局
  考前一段时间内对可能影响考生休息学习的噪音环境进行专项整治;查处考区、特别是考点周边建筑工地的噪音和空气污染。
  (八)市建委
  加强考点周边的摊点、商铺经营秩序的管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和司乘人员文明、优质服务。
  (九)市交通局
  加强对服务高考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考生正常赴考足够的车辆运力;确保道路畅通。
  (十)市卫生局
  对考生就餐食堂及住地和考点周边的餐饮业开展饮食卫生大检查;组织医院做好急救预防准备,如中毒、中暑等突发性病情的救治工作。
  (十一)荆门供电公司
  对高考考点、试卷保密室、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等重点部位的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和维护,并确保24小时正常供电;制定并落实供电应急预案。
  (十二)市武警支队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考试卷安全保卫和考试安全保卫执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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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锑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锑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本部各直属公司,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锑是我国重要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为保护国内资源,提高出口效益,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加强锑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锑品出口继续实行配额管理,由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五矿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简称“有色总公司”)联合统一经营,不得层层下放经营权。
二、经外经贸部批准的经营锑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照我部对其出口许可证的正式批文中的各项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本企业自产的产品。
三、为有效发挥资源优势,促进锑品出口健康、有序地发展,禁止开展进口原料或返销制成品为锑品的加工贸易。此前经批准并已进口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复出口,不得延期。
四、为有利于加强海关监管,指定黄埔、北海、天津为锑品出口口岸。
五、外经贸部授权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加强锑品出口协调工作,并制订具体的锑品出口协调办法,推动锑出口企业的联合自律。
六、各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锑品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出口许可证,严禁无配额、超配额或超范围发证等违规行为。
七、锑品出口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依法经营,切实做好锑品出口的成交和收汇,并及时将出口中的有关情况反馈外经贸部(贸管司)。
八、本通知所称锑品系指锑砂(税号26171010、26171090);锑的氧化物(税号28258000);锑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税号81100020、81100030、8110009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1998年11月13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柑橘无病苗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8〕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柑橘无病苗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柑橘无病苗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桂林市柑橘无病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柑橘苗木管理,有计划、安全健康地发展柑橘生产,保证品种的优良纯正,防止柑橘检疫性病虫害的传播蔓延,并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促进柑橘生产向优质、高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柑橘无病苗木是指用于柑橘生产、销售的无检疫性病虫害苗木及其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生产、繁殖、销售和调运柑橘苗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凡需从省外调进柑橘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本行政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实施检疫。

第六条 凡是从事商品柑橘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品柑橘苗木经营。

第七条 申请领取柑橘苗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苗木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具有与经营苗木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三)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苗木检验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四)具有相应的苗木储存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五)必须为自产商品柑橘苗木,同时应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生产基地和相应的隔离条件和育苗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领取柑橘苗木经营许可证,应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苗木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苗木检验设施及仪器的产权证明材料;

(五)苗木经营场所有关证明材料

(六)商品柑橘苗木是自己生产的,还应提供生产品种介绍及种苗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九条 生产柑橘无病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隔离条件的固定育苗场地:苗圃地设在40目以上封闭的防虫隔离网棚内;

(二)建有植物检疫部门确定的无病母本园或采穗圃,外出采穗和引种必须是采穗地市(县)农业植物检疫部门核实认可的采穗园。所采接穗的品种及数量要有发票证明。

(三)应有2名以上技术干部和若干名技术工人,还应聘请3名以上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负责技术指导。生产人员要通过县级以上农业技术部门育苗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四)建有必要的进货验货制度和柑橘苗木生产档案。苗木生产档案应记载生产地点、接穗和枮木来源、生产地块环境和气象记录、田间生长记录、苗木流向等内容。

第十条 果苗出圃前,必须经检验符合桂林柑橘无病苗木生产技术规程规定的苗木质量标准,并按规定履行检疫手续,取得柑橘苗木检疫合格证书后方能出圃和调运。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