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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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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宁政发[1999] 2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第九彻执行。


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有白蚁预防和灭治的管理,确保房屋的使用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白蚁的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城记房屋 的白蚁预防,发及对已投入 用城记房屋进行白蚁检查与灭治的工作。

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蚁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的白蚁以治工作。
建委,规划,工商,建工,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白蚁防治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制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鼓励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

第五条 从事白议以治的单位,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白蚁防治工作。
白蚁防治单位向房产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做出书面答复。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每2 年利验一次。

第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取得《 岗位证书》的,方可在本市从事白蚁的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审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登记手续,并与相应质的白防治单位签订合同,同时将合同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装饰,装修房屋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建全白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操作程序和防治合同的规定进行防治。
白蚁的预防包治期限不少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包治期限内以防治单位应当定期回访或复查,发生蚁害,防治单位应当免费予以灭治,合同另有约制的除外。
白蚁预防工程由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防治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出具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条 业主和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当及时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并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在接到要求灭蚁害的委托后,应当在3日内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蚁害情况查勘,并制定施工方案,及时灭治白蚁。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有计划地组织对各类城市房屋 的蚁情检查,业主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检查中发现蚁害导致房屋危险的,产权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在排危除险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加强对灭蚁药剂的管理,建立药剂专仓,专人管理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防止药物中毒事故发生。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多时,应当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有关部门在房屋 竣工验收,评定房屋 优质工程时,应当通知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参加。
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六条 违把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承担白蚁防治工程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现令停止施工,对白蚁防治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白蚁防治从业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责令白蚁防治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白蚁预防竣工报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责令房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快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人员的工作过失,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费用应当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园林,树林,通讯设施等白蚁灭治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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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七)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结算初审结果进行会审;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

(一)项目预算:10—20个工作日;

(二)项目结算或决算:20—60个工作日;

(三)其他评审事项:1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依法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拨款及资产交付等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对审减(增)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建设银行代行,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即“三算审查”,为提高建设项目预算的准确性,严格审查和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准确核定工程造价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后,财政部收回了原建设银行代行的部分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职能,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后,财政部进一步收回了建设银行代行的工程审价职能,成立了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正式成为各级财政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1999年8月经贵阳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六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在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证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财政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投资评审,市财政节约了大量资金,有效地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而产生的一项新的工作,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评审事业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必须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制订出台《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

2004年11月市财政局着手《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贵阳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04年12月底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通源建设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两个《办法》送审稿。2005年市政府将两部《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到这两部规章有一定的重复,在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将两部规章合二为一,2005年11月将修订后的《办法》再次书面征求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请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6年1月10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内容

根据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所以本《办法》中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目的是核实项目成本,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尾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这是财政的法定职责,与审计职能完全不同。

(二)关于项目评审时限及送审资料的要求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预、结(决)评审的时限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但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完成时限必须建立在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和规范上,特别是工程结算资料。对报审工程预、结(决)算资料的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送审资料的通知》的规定报送。

2.具体的评审时限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分段考虑。

3.本《办法》中的评审时限不包括等待补充完善资料、与建设单位等三方会审以及出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等因素造成的评审时间延长。

(三)关于评审费用的安排和支付

为了避免评审机构向被评审单位收费,造成不公正,增加被审单位的负担,本《办法》中明确评审费用由财政承担,不列入项目成本中,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这里所指的评审费用仅是评审补助费,由财政局每年安排预算,并按照评审机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安排和拨付评审补助费。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61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国资委拟订的《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合力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优化金融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设立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
第二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宗旨是增强企业创业信心,政府、银行、企业共度难关。
第三条 参加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单位为市区重点企业。该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封闭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 成立市区重点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由相关部门及入会企业代表组成,具体负责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业务指导、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的项目,各承贷银行要确保资金运作安全。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坚持应急、有偿、限时、公正的原则,确保该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规模和来源
第六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首次筹集规模约1亿元。
第七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来源:
(一)政府筹资3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借资2000万元、婺城区借资500万元、金东区借资500万元。
(二)企业自愿认缴。原则上每家企业自愿认缴100万元。按规定时间认缴的企业,从认缴之日起享受资金应急周转权利;未按规定时间认缴的企业,自缴款之日起30日后享受资金应急周转权利。
第八条 为提高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设立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九条 认缴资金的本金为认缴者所有。基金一般不抽资或减资,如确需抽资或减资的,需经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筹集规模、认缴额度等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基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到期归还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可申请使用企业应急互助基金。
第十二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使用坚持“救急不救穷”原则,兼顾申请企业的实际资金需要、资金投放能力和规避风险情况,单笔投放额度以企业认缴资金的四倍为下限、以企业认缴资金的二十倍为上限。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借用应急互助基金原则上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应急互助基金周转过程中,企业应无条件服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
第十四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投放坚持必要、稳妥、安全、有效、短期的原则,资金占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按协议存款利率存入银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采用有偿使用原则,按月15‰收取使用费。如发生逾期,逾期时间加收1倍的占用费,并一年内不得再次使用该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使用应急互助基金必须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金额、时间、还款来源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使用实行统一决策机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后,经申请企业授权查阅人民银行企业信用系统数据库无不良记录的,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研究决定并予以答复。评审会议须有一半以上评审委员会办公成员参会方可召开,经会议研究的决定须由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承贷银行沟通协调,确保资金高效周转。

第四章 基金回报及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对市财政、婺城区、金东区出借资金和企业实际认缴资金按银行协议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净收入按年度返还。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运作收入作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结余部分转作该基金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条 对获得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企业,落实反担保措施,同时追加企业股东及配偶个人资产无限连带保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借用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信守合约,专款专用;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必须严格监控该基金的审批、投放、回收,确保基金的合理有效投放、正确使用、安全收回。如发现使用不当、信用失范等行为,及时启动紧急保全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