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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8:50:35  浏览:8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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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应[19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本局直属单位:

现将科技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并严格按申请指南要求把关。

申请书务于1999年11月5日前寄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应用研究处。

联系人:苏钢强

电话: 010-65063322转671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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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现将《宜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有关宣传工作,以调动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监督的积极性。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
宜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举报是指举报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生产、消防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各种安全生产举报原则上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特大事故隐患可直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各类安全生产举报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尽快通知有关部门组织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和查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消防安全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消防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或超过4小时不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危险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住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四)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严重违规生产、违章指挥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第七条 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消防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到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符合第六条(一)至(三)款情形的奖励1000元,符合第六条(四)至(六)款情形的奖励200元。
第八条 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仅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足额拨付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质监质发[2012]10号


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规范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指导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工作。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工作,并定期上报跟踪管理情况。
  第三条 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主要包括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名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部门工作人员)到企业现场进行。
  第四条 部门工作人员对江西名牌产品发展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如实填写《江西名牌产品发展情况跟踪调查表》(见附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给部门工作人员。
  第五条 部门工作人员对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全面检查企业保持江西名牌产品认定条件以及江西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情况,并由部门工作人员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经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后归档保存。
  第六条 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汇总形成文字材料,于4月10日前与《江西名牌产品发展情况跟踪调查表》一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情况后,提出江西名牌产品发展状况分析报告,以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上报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并向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八条 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情况将归入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档案,作为江西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重新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具有《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其江西名牌产品证书。
  第十条 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具有《认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一)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具有《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第十二条 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认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江西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名牌产品发展情况跟踪调查表

http://www.jxzj.gov.cn/html/news/1000010291/100001029110295/2012-03/640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