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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35:25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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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海关


沪关关于《上海海关关于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公告([2002]4号)


沪关公告[20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为了加强对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的监管,进一步发挥上海航空枢纽港的作用,促进国际转运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将《上海海关关于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予以公告,自2002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的实际监管,发挥上海航空枢纽港作用,促进空运国际转运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运国际转运货物”(以下简称转运货物)系指由境外启运,经上海航空港换装国际航班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航空港,在同一总运单下的货物(包括整板货物和散货)。
                  第二章 海关监管
  第三条 开展转运货物转运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转运企业)应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方可经营转运货物的转运业务。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际转运企业书面申请;
  (二)民航总局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转运货物存放区域平面示意图;
  (五)转运业务管理制度;
  (六)转运业务专用印章样式;
  (七)国际转运企业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八)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国际转运企业应事先将营运航线及航班等情况向海关备案。增设临时航班应及时向海关报告。
  第五条 转运货物的进境和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的监管。
  第六条 国际转运企业应在转运货物起卸后24小时内和飞机起飞前,按海关要求传输相应的电子数据。内容应包括:启运地、指运地、进(出)境航班号、运单号、进(出)境日期、品名、件数、重量等。
  第七条 国际转运企业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与送交的书面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所交验的书面单证有关内容一致。
  第八条 转运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批准的场所,不得与其它货物混放。存放场所需指派专人管理,设立专门帐册,并实行计算机联网。
  第九条 转运货物装机出运前,国际转运企业应向出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并交验以下单证:
  (一)进境舱单;
  (二)进境转运货物空运运单;
  (三)《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准运单》(附件一)一式二份;
  第十条 国际转运企业凭海关签章的运单和电子放行数据装载转运货物,并在飞机起飞后24小时内按要求将转运货物实际出运情况的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
  第十一条 转运货物在飞机抵达后6小时内直接转机出运的,国际转运企业如不能及时传输电子数据,应向海关出具《保证函》(附件二),经海关同意后可直接装载转运货物,但必须在办理结关手续前,输入相关电子数据予以销保。
  第十二条 国际转运企业应在飞机离境后3工作日内,凭书面出境清洁舱单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运货物的结关手续。
  第十三条 转运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境或需换装其他飞机出运的,国际转运企业应及时通知海关并办理更改手续。
  第十四条 转运货物的进境地、出境地不属于同一空港的,应经海关核准,并由经海关注册的运输工具运输,海关对这些货物进行施封和验封。
  第十五条 转运货物中如有危险品、冷冻品等特殊货物的,经海关同意,可存放在海关核准的库场内,国际转运企业应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转运货物如因故中途不再运往指运国的,可以退运或放弃,退运或放弃手续应由国际转运企业负责向海关办理。
  第十七条 转运货物因故需更换包装的,国际转运企业必须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监管下换装,并作好现场换装记录。
  第十八条 转运货物在存放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国际转运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转运货物应自飞机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装运出境。超过3个月未出境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下列货物禁止转运:
  (一)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二)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货物;
  (三)国际禁运的货物。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际转运企业有违反海关规定情事的,海关可视情暂停或取消其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际转运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情事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准运单(见正式文本)
附件二:保 证 函(见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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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8月28日 生效日期198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加强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寻求缔约双方之间发展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领域和方式,研究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两国政府分别指定。混合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双方主席轮流主持,并由双方专家参加。

  第四条 混合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哈拉雷举行。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如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四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紫 阳           穆 加 贝
     (签字)            (签字)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通知
(1983年1月19日)

 

  团的十一大是共青团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青年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辉前程进军的一次重要会议,是我国青年运动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认真传达、贯彻团的十一大精神,组织广大团干部、团员和青年学习团十一大文件,是各级团组织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大会闭幕以来,各地团组织思想重视,行动迅速,采取各种形式抓紧传达贯彻,起步的势头很好。为了深入扎实地学习和宣传好团十一大的文件,共青团中央要求各级团组织进一步动员起来,在广大团员青年中迅速掀起一个广泛宣传、深入学习、认真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热潮。

  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和宣传,要以胡耀邦同志在团十一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胡启立同志代表党中央的祝词为总的指导思想。讲话和祝词,科学地总结了我国青年运动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共青团今后的任务,表达了党中央对共青团的殷切期望,是对团十一大基本精神的最好概括。要紧紧围绕这个总的指导思想,学习和宣传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和新团章这两个主要文件,使团员和青年认识到,工作报告是共青团开创新局面的指导性文件,新团章是新时期共青团建设的法规。要充分发挥这两个文件在青年中的巨大动员和组织作用。

  在学习和宣传的内容上要抓住以下三个重点:

  一、深刻领会党中央对青年一代的殷切希望。团十一大自始至终充满着党和老一辈革命家对青年一代的爱护、信任和期望,这集中体现在胡耀邦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的祝词中。要结合这些精神的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团的干部和团员、青年认识到,继承和发扬青年运动的优良传统,树立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坚定的科学信念,勇敢地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青春、智慧和力量,这是党中央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青年一代寄予的殷切希望。我国青年要从老一辈手中接过并继续高举起革命的火炬,去夺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共产主义事业的伟大胜利。

  二、正确认识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和我国青年肩负的历史使命。团十一大向全国青年发出了为着四化建设而英勇劳动、根据四化需要而勤奋学习、适应四化要求而开创新风的庄严号召。这是在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斗争中摆在我国青年面前的三件大事。宣传新形势下我国青年的历史使命,要紧紧抓住这三条,让每一个团员青年都明确,劳动、学习、创新风,这就是我们行动的口号。各条战线的团员青年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学习、思想实际,把这个口号落实到行动中,做现代化建设的突击手,做攀登科学文化高峰的尖兵,做转变社会风气的先锋。

  三、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努力开创青年工作的新局面。在学习和宣传中,要把握住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工作,不断提高说服务、感染力和吸引力;广泛团结青年,积极为青年服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这三方面的内容,使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认识到,只有改进团的工作,带好团员队伍,使团组织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才能真正开创青年工作的新局面。在学习宣传中,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情况,对照大会精神找差距,找原因,提出切实改进的措施。

  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首先要强调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在领会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把大会的精神扎扎实实地贯彻到工作中去。从现在到二月底,要集中力量组织好团十一大精神的传达和文件的学习,努力把大会精神传达到全国各地、各条战线和每一个基层单位中去。使全团干部和广大团员、青年都明确自己在开创新局面中所处的地位和肩负的责任,认清形势,振奋精神,为完成团十一大确定的各项战斗任务而奋斗。从三月份开始,要把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宣传同各条战线团的工作实际和三月份的文明礼貌月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用团的十一大精神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要注意分析青年工作落后于现实生活要求的状况,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使全团工作出现新的起色,积极开创新的局面。各地还要集中一些时间深入进行新团章的教育,使广大团员懂得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共青团员,为以后整团做好思想准备。

  各级团的干部,要认真参加学习,领导学习,传达、宣传文件,并且要亲自了解学习情况和解答团员青年在学习中提出的问题。各级团委要抽调一部分团的干部和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团员,举办学习班,培训宣讲骨干队伍。可以商请分管青年工作的党委负责同志、老共青团干部、离休退休的老干部参加宣讲、学习辅导活动。团中央拟在适当的时候,检查各地传达、贯彻的情况,及时介绍传达、贯彻的经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也要对所属团组织传达、贯彻的工作加强指导。各级团委要按照团十一大精神和新团章的要求,通过学习讨论和组织生活,总结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振奋精神,努力把所在地区或单位团的工作搞好。

  各级团校应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和辅导学员学好团十一大文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分期分批举办学习团十一大文件的短训班。

  团中央和地方的青年报刊,以及各地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等宣传、活动阵地,都要积极开展团十一大精神的宣传教育。青年报刊要配合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传达,做好学习辅导工作,及时报导各地学习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成果和经验。要在这段时间里形成一个宣传团十一大精神的舆论高潮。

  传达贯彻和落实团十一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团工作的中心任务,各级团的组织一定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和宣传情况,主动争取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把学习宣传活动搞得扎扎实实,不断取得新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