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16:36  浏览:9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


(2001年3月2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
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未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依据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驻乡镇的企事业单位执行所在乡镇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自治县鼓励单位、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由开发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批
准权限报批。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
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处
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向自治县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坝上乡镇控制在467平方米以内;接坝地区各乡镇控制在340
平方米以内;坝下地区各乡镇控制在270平方米以内;建制镇建城区控制在200平
方米以内。
第九条 中外投资者在自治县占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公益事业建设的,可以采
用划拨方式供地。对于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不低于国家规定
的最低价。
第十条 在自治县境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
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生产,挖采丘陵,占用荒地从
事建筑材料生产的,须向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取土后不造
成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并能够开垦利用的给予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
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
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补办手续。对于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
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临时使用土地,应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报
经批准。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报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超过两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非法用地,由
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
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进行建设。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坟、建窑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
土等。
第十五条 对违法用地行为,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六条 受让人在受让土地上进行的各项开发经营活动,应当按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按期建成。
受让人未按批准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受让人提
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征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5%至20%
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
权,但不可抗力除外。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出租、
抵押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纠正
或经依法处罚后,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手续的没收其在非法占用、转让的土地上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对双方各处以每亩1000至3000元罚款。不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在非法出
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
第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
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
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


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2011年9月27日以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发布,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4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于当年7月1日前向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所在地海关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意见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认定名单。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总署对认定名单自申请截止日期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依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0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总署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终止与撤销

  第十三条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指股权结构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三)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各地市税务和省内各直属海关需对申请认定和参与评价的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或走私行为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终止和撤销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省各地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如规模、技术等)。

  3、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8、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附件二: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制造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资产负债率 %
9 年缴纳的税金 万元
10 银行信用等级
11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2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3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4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5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6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7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8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9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20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1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2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23 企业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4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5 企业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6 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7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8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9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
30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1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2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 个
其中:获中国驰名商标数 个
33 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数、省名牌产品数 个
其中:获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4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5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地市财政局
地市国税局
地市地税局
所在地海关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信息服务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T-1)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4 (T-2)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5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万元
6 (T-1)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万元
7 (T-2)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万元
8 资产负债率 %
9 年缴纳的税金 万元
10 银行信用等级
11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12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3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20人/月以上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4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5 (T-1)年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6 (T-2)年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7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8 (T-1)年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9 (T-2)年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20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21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22 企业职工总数 人
23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4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25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26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7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8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与通过本行业专业认证人数 人
29 企业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30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31 企业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32 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33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34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35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软件著作权登记数、版权登记数 项
36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与软件著作权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数 项
37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8 获国家、省信息服务类奖项数 项
39 其中:获国家奖项数 项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T-2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两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地市财政局
地市国税局
地市地税局
所在地海关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物流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万元
2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3 (T-1)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4 (T-2)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多式联运业务收入 万元
6 (T-1)年企业多式联运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7 (T-2)年企业多式联运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8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9 (T-1)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10 (T-2)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11 企业年缴纳税金 万元
12 银行信用等级
13 资产负债率 %
14 企业营业网点数 个
其中: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覆盖网点数 个
15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16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7 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软硬件设备原值 万元
18 企业总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
其中:企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19 企业信息化科研与开发投入金额 万元
20 (T-1)年企业信息化科研与开发投入金额 万元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企业对外合作发项目数 项
21 企业职工总数 人
22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3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专职设计及开发人员数 人
24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25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6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7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人数 人
28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9 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30 (T-1)年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31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32 企业拥有的物流信息软件(系统)著作权数 项
33 最近三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
3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35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6 主持和参加制定物流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7 获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项目数 项
38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 件
其中:获中国驰名商标数 件
39 省级物流龙头企业或3A级以上物流企业 是/否
40 吨公里数与车次的比重 吨公里/车次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T-2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两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地市财政局
地市国税局
地市地税局
所在地海关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流通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2 (T-1)年企业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3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4 年缴纳税额 万元
5 资产负债率 %
6 银行信用等级
7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9 采用新业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10 采用新业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外地分支机构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12 企业信息化及新技术投入金额 万元
13 (T-1)年企业信息化及新技术投入金额 万元
14 企业电子商务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15 (T-1)年企业电子商务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16 企业信息化设备原值 万元
17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8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20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21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2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3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人数 人
24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5 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26 (T-1)年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27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
28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9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0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 个
其中:获中国驰名商标数 个
31 最近五年企业获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地市财政局
地市国税局
地市地税局
所在地海关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建筑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结算收入总额 万元
2 (T-1年)企业结算收入总额 万元
3 企业总产值 万元
4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5 年缴纳税额 万元
6 资产负债率 %
7 银行信用等级
8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9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0 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 万元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11 开发研究的新项目的销售收入 万元
12 开发研究的新项目产生的利润额 万元
13 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4 企业登记在册的职工人数 人
15 企业全体登记在册的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16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7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年收入总额 元
18 技术中心职工数 人
19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20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21 企业具有的一级注册建设类执业资格人数 人
22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 万元
23 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项
24 最近三年技术中心产学研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项
25 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新工法数 项
其中:获得国家级新工法数 项
26 最近五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新工法数 项
其中:国家级新工法数 项
27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 项
其中:最近五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项
28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9 最近三年完成省级科研立项项目 项
30 最近十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数 项
其中:主持制定的标准数 项
31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2 最近五年企业获得国家建筑行业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等) 项
33 最近五年来企业获得省部级建筑行业奖 项
34 最近五年省级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数(绿色施工、建筑节能) 项
其中: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数 项
35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36 近两年是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是/否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

  现将《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印)   教育部(印)   民政部(印)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人民警察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三、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四、凡是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优待。

五、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六、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铁道、交通、民航、林业系统人民警察和海关缉私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

七、各地可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优待办法。

八、本办法由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