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边贸木材林产品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边贸木材林产品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怒政发〔2000〕5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边贸木材、林产品管理,促进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边贸木材林产品经营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边贸木材林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边贸木材林产品(以下简称边贸材)管理,维护木材流通正常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效保护国内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木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边贸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边贸材是指通过边境贸易从境外进口的原木、竹材,藤条,木制成品,半成品;边贸林产品是指从境外进口的树根、树皮及其他林化、林药产品。
第四条 经营边贸材首先要具备州边贸主管部门核准的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同时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运输设备、检验手段和贮木场地等条件,并经县、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由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边贸材经营许可证》、《边贸材加工许可证》(经营边贸特种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边贸特种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挂靠经营要严格审查,由口岸或边贸通道所在县边贸主管部门根据挂靠双方提供的《挂靠责任合同书》,审查挂靠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并核准其挂靠资格,报州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被挂靠企业负责办理提供给挂靠企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挂靠企业边贸材经营责任由被挂靠企业负责,严禁二次以上挂靠经营。
第五条 对边贸材经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检审,边贸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首先由县边贸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州边贸主管部门检审合格,州林业主管部门审验换发《经营许可证》,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审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检审不合格企业要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检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和边贸材经营资格。
第六条 边贸材以法人方式入账登记;《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厂一证,不得转租、转借、涂改和过期使用,严禁无证经营。
第七条 边贸材的经营、加工以及贮木场地,必须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由县人民政府建立边贸材交易市场,并由林业主管部门与边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督集中管理。
第八条 具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并持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到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边贸主管部门备案,才能取得《边贸木材运输许可证》票权。
《边贸材运输许可证》的发放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边贸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边贸主管部门负责边贸材的入境管理,核发边贸材“倒短单”’,并注明入境地点、经营企业、承运人、树种、材种、规格、材积或数量、经办人、责任人等内容;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边贸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依据,严格检尺,核发《边贸材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销。实行“验货开单发证”制度,严禁“先单后货”或“无货发证”行为。
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边贸材入境后的流通、加工环节进行监管和服务。
第九条 州县林业主管部门设置边贸木材票证服务站,并在边境口岸或边境通道会同边贸主管部门的边贸物资进出检查站,配合海关查验,施行林政稽查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 出材率折算标准:
(一)原木加工成普通锯材、枕木、家具、门窗等,《边贸材运输许可证》按70%折算。
(二)方料加工一般锯材,《边贸材运输许可证》按80%折算。
(三)原木加工地板条、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边贸材运输许可证》按40%折算。
(四)方料加工地板条,《边贸材运输许可证》按60%折算。
(五)地板等毛料进行精加工,《边贸材运输许可证》按90%折算。
(六)以吨位计算的根、径、皮、叶、竹类,《边贸材运输许可证》按每吨为1立方米进行计发。
第十一条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的改进,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充分利用边贸材进行深加工,提高木材利用率,在原核定的标准基础上,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可追加《边贸材运输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证经营边贸材的,依照《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处罚。
(二)边贸材经营单位未按期参加年度检审,超期使用《经营许可证》未满3个月的,令其提交书面说明并补办年检手续,3个月以上视为自动放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转租、转借、涂改、伪造“边贸材倒短单”、《经营许可证》、《边贸材运输许可证》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处罚。
(四)未在指定区域或边贸材交易市场经营的视为无证经管,按本条1款处罚。
(五)使用《边贸材运输许可证》贩运国内材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款处罚。
(六)不能提供可靠有效的边贸材来源证明,视作非法经营国内材,按本条5款处罚。
(七)手续与货物不符、伪装逃避木材检查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林政工作人员失职,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行贿受贿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怒江傈僳自治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科技局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建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一项旨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建设计划。为加强对我市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和行业科技进步方面的做用,并为组建省级工程中心作好储备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与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增强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相关行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第五条 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根据我市产业的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确立中心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六条 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市确定的支柱产业、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资金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销售总额的3%,并不少于100万元。
(三)具有研究开发所需要的场地和技术设备,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具有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
(四)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并拥有15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
(五)经营管理机制健全,并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常年接受申报。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及《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送市科委、计委和经委。
(三)市科委负责会同市计委、经委进行初审。对初审同意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四)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批复,予以认定,并抄送有关部门。
(五)市科委与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定《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设置。在管理体制上,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和相关保障条件,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办法建立有关人事、劳动、分配、财务、奖惩科研项目管理等制度。要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每年十二月前向市科委、计委、经委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并按规定完成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市科委每年一次会同市计委、经委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评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三委联合发文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收回已核发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消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的市级工程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优先列入市科委、计委、经委的有关计划。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计委、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