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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智利两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问题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1:48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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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智利两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智利政府


中国和智利两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7月8日 生效日期1982年5月27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唐海光阁下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致函阁下,谨提及我们双方就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进行的会谈,双方认为制订一个能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在文化领域进行交流和合作的计划是有益的。现在我谨代表智利共和国政府确认如下:

 一、双方将在下述领域和以下述形式,进行合作和交流:
  (1)互派作家和造型艺术家访问;
  (2)互派艺术团访问;
  (3)相互举办艺术展览;
  (4)互派专家和学者访问;
  (5)交换大学出版物;
  (6)互派体育队访问;
  (7)互派体育技术教练和身体素质教练;
  (8)互派文化、教育和体育代表团。

 二、为实施上述内容,双方可每两年就具体交流项目进行商谈,并制订执行计划。

 三、为实施执行计划所需的费用,将由双方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成为中、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签字之日起暂时执行,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在此项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智利共和国外交部长
                         罗哈斯·加尔达梅斯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于圣地亚哥
             (二)我方去文

智利共和国外交部长
雷内·罗哈斯·加尔达梅斯大使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阁下上述来照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换文自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唐 海 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于圣地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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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中央纪委 中央宣传部 监察部等


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现就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廉政文化以崇尚廉洁、鄙弃贪腐为价值取向,融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人们对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精神追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文化建设,面向全党全社会,以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为根本,以廉政制度和规范为支撑,以群众广泛参与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和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产品为载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举措,对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意识,形成廉荣贪耻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紧密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廉政文化建设充满活力,影响力、渗透力不断增强。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与之相比,当前廉政文化建设相对滞后。一方面,反腐倡廉制度、措施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影响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效能。另一方面,腐朽落后文化的存在,腐蚀人们心灵、败坏社会风气,致使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滑坡、价值观扭曲,甚至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因此,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党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和文化氛围,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着力培育廉洁价值理念,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大力营造崇尚廉洁的社会风尚,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供思想保障和文化支撑。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协调。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建设各个领域,贯穿于党的建设各个方面,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教育。尊重干部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用科学理论引导人、廉洁理念教育人、先进文化熏陶人,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意识;坚持突出重点、面向社会。以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广泛群众基础和良好社会氛围;坚持继承创新、与时俱进。注重继承和发扬我们党清正廉洁的优良传统,挖掘和利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廉政建设有益成果,适应时代发展变化,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理论和实践创新;坚持重在建设、务求实效。深刻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廉政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扎实推进,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大力培育和弘扬廉洁价值理念

(一)树立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价值理念。扎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重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艰苦奋斗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依法行使权力。着力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廉洁操守和政治本色。把从政道德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坚持把廉洁从政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引导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与廉洁从政实践结合起来,引导领导干部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相统一。加强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教育,大力宣传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先进典型,努力形成有利于落实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社会氛围。

(二)培育公民廉荣贪耻、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普及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引导人们加强道德修养,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准则。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使廉洁、诚信、勤俭、守法等道德观念成为广大群众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推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社会风气。加强国家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把廉洁知识和诚信要求纳入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广泛开展行业廉洁教育,加强以公正、诚信、自律、守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业廉洁文化建设。把廉洁要求寓于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和行业规范之中,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研究建立廉荣贪耻的道德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褒扬和鼓励廉洁从业行为,抵制和克服违规从业行为。

(三)增强全社会大力支持、有序参与反腐倡廉的责任意识。广泛开展反腐倡廉形势任务、工作成效宣传,加强反腐倡廉舆论引导,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廉政理论和廉洁规范通俗化、大众化,使反对腐败、崇尚廉洁的价值理念被人们认同和接受。深入宣传腐败对党和国家事业以及社会的危害,积极鼓励公民检举腐败行为,提高公民监督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不容忍腐败和抵制腐败的良好风气。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序参与反腐倡廉建设。主动做好反腐倡廉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三、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一)推动廉政文化深入社会领域。把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突出先进思想和廉政文化内涵,强化道德教化功能,使廉政文化进机关、社区、学校、农村、企业、家庭,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在参与中自觉增强廉洁意识。

1.结合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机关,将廉政文化融入机关文化建设,使机关干部在文化熏陶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积极推行廉政承诺制度。大力宣传、表彰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教育干部廉洁从政。

2.结合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廉政文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示范单位指标体系之中,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适应社区居民的文化需要,广泛开展以廉政为主题的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有效整合和利用社区文化资源,充分发挥社区文化活动场所、文化设施的作用,大力营造崇尚廉洁的良好社区人文环境。

3.结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把青少年廉洁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在中小学思想品德类课程和高校思想政治课程标准中明确廉洁教育内容,扎实推进廉洁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针对青少年特点,定期开展各类青少年廉洁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加强师德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在开展廉洁教育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把青少年廉洁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

4.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送文化下乡活动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惠民工程,使廉政文化进入农村日常生活,建设文明乡风。发挥农家书屋、农村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等公益性文化实体的作用,利用民间艺术、地方戏曲等形式,开展富有农村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增强民主监督意识。

5.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把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融入企业党建工作和文化建设之中。开展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教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意识教育和勤俭办企业教育。建设反贪拒腐、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教育企业管理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6.结合创建文明家庭,积极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倡导清廉家风。大力弘扬以廉立身、以廉治家、以廉教子的优秀文化传统,把廉洁教育融入家庭日常生活,为增强党员干部及其家庭成员抵御腐败的能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结合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加强窗口行业廉洁教育,树立廉洁新风,把打造廉洁行业纳入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之中,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向社会全面覆盖。大力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创新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品位,体现特色,打造健康向上、富有声势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品牌。

(二)加强各类基层廉政文化阵地建设。注重挖掘各类历史文化名胜、旅游景点中蕴含的廉政资源,使之成为弘扬廉政文化的重要场所。加强廉政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有步骤地命名一批廉政教育示范基地。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廉政文化阵地建设的有效经验,建设一批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示范点。重视廉政文化景观建设,设置与城乡环境相协调、与自然生态相融合的廉政文化设施。将廉政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布局,充分发挥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的作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四、积极推动廉政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

(一)推动廉政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与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机结合,大力提高廉政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坚持弘扬时代主旋律,把廉政题材纳入文学艺术创作,舞台艺术生产,电影和电视剧制作,报刊、图书、音像电子与网络出版计划。重点规划、扶持一批体现廉政主题的创作项目,着力打造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深受群众喜爱的优秀廉政文化作品,把廉政文化产品纳入各类评奖范围。与文化古籍整理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相配套,整理、挖掘古今中外的廉政文化资源,建设廉政文化作品共享库。编写廉政文化通俗读本,不断丰富优秀廉政文化出版物品种。结合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向公众推荐优秀廉政文化读物。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强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完善激励机制,引导文化企事业单位开发和推广弘扬廉洁价值理念的文化产品。

(二)加大廉政文化传播力度。大力宣传、积极传播廉政文化,营造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舆论环境。积极组织优秀廉政文化作品的宣传和展演、展示工作。切实发挥大众传媒在传播廉政文化中的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宣传报道力度,办好廉政专版、专栏,在重要版面和重要时段经常安排刊播廉政公益广告。中央和地方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廉政频道、网页,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关切的反腐倡廉热点问题,推动健康向上的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注重发挥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广播电视等新兴媒介的优势,打造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廉政文化传播平台。注重研究传播艺术,采用受众易于接受的方式,不断提高廉政文化传播能力。

(三)加强廉政文化理论研究。把廉政文化理论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的系统研究。党政机关、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科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要密切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理论创新,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五、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融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寓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廉政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及时了解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等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二)明确责任,形成整体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以及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群团组织,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结合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合力。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以及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加大投入,健全保障机制。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方支持的廉政文化建设经费保障机制。把廉政文化建设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及党员教育经费支出,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实施廉政文化建设精品工程、开展重大廉政文化活动所必需的资金。大力扶持和奖励为廉政文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真正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2年1月18日)


教学〔2002〕4号


  根据近年来我国高校招生考试改革和招生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原则,在已经试点的各项改革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高考制度改革。

  二、坚持依法治招。依法治招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等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对已有的规章和办法重新修订。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切实做到公正、公平,招生条件、录取程序和规则等必须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各项承诺。在录取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形式处理好考生报考志愿与考试分数的关系,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录取的各类学生都要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三、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建设对各类人才的客观需求、国家的招生政策和生源情况等,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地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认真负责地完成招生计划。



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一 报名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
考生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一般不办理借考手续。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开展社会化报名试点工作。
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及户口所在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常住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常住户口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处理。
考生志愿的填报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录取工作需要,规定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考生志愿表(卡)应按照有利于充分反映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投档工作、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时专业调剂的原则设计。
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情况和招生方案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认真填写本人的报考登记表和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等,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表(卡)的指导,并认真校验和确认考生填涂的内容。

二 考生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原始(纸介质)档案相关部分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信息采集内容应适应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等四部分。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应试成绩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数据源。
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要进行汇总、整理、校验、确认,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档案库,确保考生相关信息完整、准确。

三 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和有关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或专科)、办学性质(如是否民办)、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外语语种要求、男女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收费标准等。
高等学校应将本校的招生章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汇总,向社会公布。

四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五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等学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并由县级(含县级)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六 考试


教育部确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授权有关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承办。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命题,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各科目分值。教育部授权有关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自行命题的,应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省级教育招生机构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机密级;全国、省级统一考试之后启用的评分标准为秘密级。
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增加听力测试。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还应进行口试。口试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
全国统考于7月7、8、9、10日四天内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
考场须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
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类)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考。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七 招生来源计划


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合理地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高等学校特别是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央关于加快西部开发的要求,加大为西部地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力度,并根据当地需求合理安排招生的层次及学科、专业。
高等学校应注意在生源质量比较好、数量比较多的地区,以及高等教育资源相对缺乏的地区适当增加招生计划,以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在区域间的相对均衡发展。已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应继续安排行业特色较强的学科、专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学条件较好、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地方高等学校,还应积极主动多为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培养高层次人才。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省际间的相互协调与沟通工作,保证地方高等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地方高等学校整体招生质量、培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有关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及主管部门关于定向就业的招生政策,保证军工、国防等重点建设对高层次人才需求,安排好面向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署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费。
保送生计划数,以及不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少年班、小语种、第二学士学位、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预科班结业生、内地西藏班等其他招生形式的计划数,均须纳入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总数。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凡有预留计划情况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向社会公开。
各高等学校将按上述要求编制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其中,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在本地安排的招生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核定后,径送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由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核定后报教育部汇总备案,教育部将有关高等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后,分送至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其向社会公布。

八 录取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原则上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录取的具体要求,应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对社会的承诺。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应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报考高等艺术院校或其它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应在其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全国统考,其中数学成绩是否计入总分,由高等学校在招生章程中写明并向社会公布。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将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成绩按规定的时间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定向招生若在该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保送生、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报经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经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将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新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材料等及时、统一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经授权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及时向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送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按规定向教育部及时上报本地区所有考生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考生可通过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录取工作应在9月上旬结束。9月15日前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须报经教育部批准。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有责任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教育部主管全国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其职责是:

(1)领导全国高等学校招生与考试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

(3)指导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和省属高等学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并汇总备案;

(4)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领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点,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章程;

(3)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及对社会的承诺;

(4)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录取等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作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 招生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等学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十一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和其它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由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和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3)扰乱报名点、体检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它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4)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程序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的;

(6)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答卷的;

(2)扰乱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4)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二 附则


单独招生、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须报教育部备案,并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