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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27:32  浏览:8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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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机编〔2004〕18号

2004年7月22日

  各市委、市政府,省直各部门:《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经省编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字〔2004〕14号),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二)各级、各部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三)各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包括机构数额、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经费形式、隶属关系等。(五)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各级各类编制分配和使用情况。(六)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使用情况。(七)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八)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的执行情况。(九)《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执行情况。(十一)机构编制统计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普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机构编制的自查自纠;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情况的抽查、普查,并结合机构编制管理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进行监督检查。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安排,全省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二)实行机构编制管理公开监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应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外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杜绝违规操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大监督力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开接受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向上级党委、政府举报,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三)建立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主动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本级政府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四)实行机构编制审计和考核制度。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审批机构编制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本级各部门机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有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领导干部,不得异地任职和提拔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责任。将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和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当前要以各级、各部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实行严格的考核责任制。

  四、责任与追究

  (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督检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明确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利用掌管资金、财物、项目审批、评优评先等手段,对下级业务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进行干预,机构编制部门经核实后,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

  (三)各级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如实反映检查情况。监督检查人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置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机构编制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机构和编制的,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办理调配录用人员手续或者拨付人员经费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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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1989]110号

1989-10-0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建总发字(89)第117号《关于请求批准“拨改贷”借款合同免缴印花税的报告》收悉。关于你行提出要求对“拨改贷”借贷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问题,我们认为:1.根据印花税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拨改贷”借款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属应税凭证,均应按规定纳税。2.借款合同的税率是根据各家银行信贷资金周转情况和综合各类借款的收益状况,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设计的,一般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因此,除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有规定者外,不宜再对某类借款合同另作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7〕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是各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行政首长要正确对待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监督,并通过应诉活动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有效地改进工作。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对应诉行政案件,行政首长原则上均应出庭应诉,确因工作原因,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首长对本单位应诉行政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答辩、提供证据、出庭应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
(一)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或者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庭前需作好充分准备,严格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出庭应诉,庭上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好国家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行政判决或裁定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其答辩材料还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程序审核、编号、登记。
第九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采取参加庭审旁听和组织检查等办法进行,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条 对于行政首长应出庭而未出庭应诉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认真出庭应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