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已经2007年10月26日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102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已经2007年10月26日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七年十一月一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作出重大事项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适用本制度。
需经上级机关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程序报上级机关审议决定。
委机关各单位及直属、挂靠单位作出重大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前条所指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二)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作出重要工作部署;
(五)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六)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
(七)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委主任和委分管副主任对一般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制度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委领导班子成员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其它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定、深入发展。
第七条 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需提交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委主任代表国家人口计生委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委分管副主任协助委主任决策。
第十条 经委主任会议决定,由委主任委托的委分管副主任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其他委领导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一条 委机关各单位及直属、挂靠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经委分管副主任批准后,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厅负责组织安排重大决策事项,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决策实行预期效应的预测。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
有关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决策承办单位在完成拟订任务后,应当先送政策法规司审核,再报经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提交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议题,由委主任确定。
第十九条 提交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所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及其采纳情况;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四)经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对送审材料,应当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议材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办公厅。
第二十条 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委分管副主任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委主任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委主任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委主任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委主任或其授权的委分管副主任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委主任或其授权的委分管副主任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三条 办公厅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委主任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办公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
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办公厅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委分管副主任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七条 有关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委主任或委分管副主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决策及其执行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办公厅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决策事项因不可抗力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委主任或委分管副主任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书面建议。
国家人口计生委可以根据决策执行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委主任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办公厅会同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国家人口计生委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委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委主任或委分管副主任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委机关各单位及直属、挂靠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重大决策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作为政绩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考核按照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书面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实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人事司结合年度考核一并组织实施,办公厅、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党委应当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重大决策的督查情况,及时提供给人事司,以利于全面、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承办和执行重大决策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执行本制度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谈话提醒;对少数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法字〔2004〕第143号
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第二批废止我局发布的4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第二批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二批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企业登记管理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布
2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43号 1982.3.23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1988.11.22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2号 1990.10.12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67号 1992.4.7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工商企字[1992]第96号 1992.5.4
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 1988.10.11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7]第270号 1997.11.10
三、市场规范管理
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公布
10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
[79]工商总字第28号 1979.4.13
1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55号 1980.10.30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
[83]工商第55号 1983.3.12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84]工商第1号 1984.1.18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
[86]工商第169号 1986.8.4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86]工商第181号 1986.8.19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 1987.9.9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 1989.12.8
18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1990]第1号 19901.5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358号 1991.10.28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177号 19947.2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刻制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258号 1994.920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的补充通知
工商市字[1996]第58号 1996.227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等企业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6]第407号 1996.12.23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广东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0]第114号 2000.6.2
四、公平交易管理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查处擅自制作、经销“香港回归纪念章”行为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77号 1997.3.20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1989.8.17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30号 1999.2.2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41号 1999.2.26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妇女消费权益保护,对部分妇女用品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54号 1999.3.5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4号 2000.1.7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印发《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43号 2000.3.10
六、广告监督管理
32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8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5号公布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工商广字[1988]第209号 1988.9.15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
工商办字[1988]第320号 1988.12.30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工商[1990]第68号 1990.3.15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 1994.11.3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1]第32号 2001.1.19
七、商标注册
38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101号 1981.7.10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工商标字[1987]第20号 1987.2.6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94号 1988.6.3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工商[1990]第376号 1990.11.19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77号 1992.4.15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189号 1992.6.27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5]第235号 199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