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40:25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
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
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993年7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规范书报亭建设、经营行为,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书报亭设置的规划、选址、定点及书报亭周边市容环境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 书报亭按市城市管理局确认的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款式,由宿州市邮政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徽风报刊营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书报经营者负责组织购置,书报亭产权归购置者所有。
第四条 书报亭以销售各类报纸、期刊、杂志等合法出版物为主营业务;可附属经营便民服务项目,具体项目种类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定。
第五条 书报亭经营者须是宿州市城区户籍居民,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具有优先权。
第六条 宿州市邮政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徽风报刊营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书报亭产权所有者应与书报亭经营者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书报亭产权所有者负有对书报亭经营者培训、考核和管理的责任,并督促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书报亭经营者应接受书报亭产权所有者的监督、管理,如有不服从管理的,书报亭产权所有者有权收回书报亭的经营权。
第八条 宿州市邮政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徽风报刊营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书报亭产权所有者应为所属书报亭组建专职配送队伍,并按照“统一货源、统一配送、统一调剂”的原则建立健全配送服务体系,确保报刊最快速度上亭销售。
第九条 书报亭经营者禁止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出版物、盗版出版物。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质、随意扩大经营服务项目和范围。严禁商品亭外经营。
第十条 书报亭经营者应当爱护书报亭,不得擅自改变书报亭原定位置;应当保持书报亭外形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其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应当保持亭内报刊杂志陈列有序,环境整洁卫生,亭外无乱设摊、乱堆放、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应当定期对亭体进行清洁,保持亭容亭貌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书报亭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护和保持书报亭和周边市容市貌整洁卫生。市城市管理局定期组织宿州市邮政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徽风报刊营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书报亭产权所有者对书报亭的亭容亭貌及其责任范围内的市容环境进行检查。书报亭经营者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罚,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书报亭产权所有者依法解除与该书报亭经营者的经营协议。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及市容环境整治需要,需迁移或拆除书报亭的,市城市管理局提前一个月通知书报亭产权所有者、书报亭经营者,书报亭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服从政府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8]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航空公司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