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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2:24:22  浏览:8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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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家教


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家教


(1993年5月24日)


目前,我国南方气温高、雨量多,人群因生产、生活接触疫水频繁。为了做好急性血吸虫病的预防工作,保护疫区干部、群众的身心健康,巩固近几年取得的血防成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疫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全国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急性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急性血吸虫病的发病数作为检验本地区、本部门科学防治、综合治理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采取有力措施,力争使今
年的急性感染率较1992年有所下降。
二、要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适应不同年龄和文化层次居民需求的健康教育,普及以预防急性血吸虫病为重点的血防基本知识,增强疫区干部、群众、学生的血防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树立以不得血吸虫病为荣的思想。要在疫区开展以学校为重点的争创无血吸虫病单位和以流行县(市
)为单位争创无急性血吸虫病县(市)活动,使疫区人人都成为自觉的血防战士。
三、要做好现场防护工作。在人畜活动频繁的易感地带,必须及时开展灭螺灭蚴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防护岗卡,做到防护人员、药品、物资三到位,尽力劝阻人群下疫水,因生产和防汛必须接触疫水者,一定要采取个人或群体防护措施,同时做好接触疫水人员的追踪调查,及时开
展预防性早期治疗,防止和杜绝成批感染的发生。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血防专业部门,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四、要加强疫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和专业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对急性血吸虫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发生成批感染,要组织力量及时扑灭,避免新的晚期和死亡病例的发生。
五、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急性血吸虫病的登记和逐级上报工作。各级血防专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



199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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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
  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四、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原结汇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
  1、申请书(包括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说明);
  2、原结汇凭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
  五、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审核确认以下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
  (一)购汇申请书;
  (二)商品房转让合同;
  (三)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
  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七、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
  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九、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严格审核和办理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买卖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业务。
  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月汇总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按照附表一格式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十、外汇局应加强对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买卖商品房外汇收支以及汇兑的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并加强与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每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月有关统计数据按照附表二的格式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如发现异常、违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报告。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外资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
  十一、外汇指定银行、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生效前,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商品房涉及的汇兑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和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附表:一、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收支统计表(银行)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收支统计表(分局)



附表一 :



­­­_____年___月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收支统计表­­­­­­



___________银行 单位:万美元




境外汇入购房款结汇金额
境内外汇账户结汇金额
购房款退回
转让商品房购汇汇出金额

购汇汇出金额
购汇汇回境内外汇账户金额

境外机构






境外个人






合计









年 月 日


填表人: 复核人: (银行盖章)



附表二 :



­­­_____年___月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收支统计表­­­­­­



___________分局 单位:万美元




境外汇入购房款结汇金额
境内外汇账户结汇金额
购房款退回
转让商品房购汇汇出金额

购汇汇出金额
购汇汇回境内外汇账户金额

境外机构






境外个人






合计









年 月 日


填表人: 复核人: (分局盖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现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是国务院赋予农业发展银行的中心任务,是农业发展银行的立行之本,是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的集中体现。实施库贷挂钩管理,是实现封闭运行的可靠保证。根据国务院及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严格监控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各环节的资金运动,实行购贷销还、钱随物走、钱物结合,确保信贷资金运动与粮棉油商品运动在方向上一致,在价值上相符,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和其他挤占挪用,并通过不断清收企业不合理贷
款占用,消化财务挂账,使库存值占贷款的比例不断提高。
第三条 列入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范围的贷款,为粮棉油收购、调销及储备贷款。

第二章 收购(储备)环节的贷款管理
第四条 申请粮棉油收购、储备贷款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供销社棉花企业,必须具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必须具有相应的储存能力和专业管理能力;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设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等专用账户,并
按农业发展银行的规定使用;必须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报送有关财务、统计资料,并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第五条 做好贷前调查。开户银行接到企业的借款申请后,除了调查第四条所规定的有关基本内容外,还要区别贷款种类,分别调查以下内容:
(一)对收购贷款,主要调查收购企业的收购计划及收购资源状况;企业是否具备足够的仓储条件。
(二)对国家专项储备贷款,主要调查有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部门共同下达的国家专项储备计划;储备商品的品种和来源;财政应拨补储备费用、利息的落实情况;承储企业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仓储设施及条件。
(三)对地方储备贷款,主要调查有无同级地方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储备商品的品种和来源;储备费用、利息来源是否落实;承储企业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仓储设施及条件。
第六条 严格贷时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购销政策。
(二)企业期初库存商品情况,分清库存商品性质、品种、数量、价值。防止周转库存商品与储备库存混淆。
(三)企业本期收购或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收购值。
(四)企业以往粮棉油贷款的使用情况。对已经出现挤占挪用贷款的问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纠正。特别是对已采取停贷措施的企业,是否符合重新发放贷款的条件。
(五)企业是否具备完善的、符合贷款要求和法律效力的贷款手续。
(六)各种补贴资金是否落实,企业消化不合理占用贷款资金是否按计划落实等。
第七条 严格贷款的发放程序。
(一)确定贷款发放额度。其测算公式分别是:
本期应发放的收购(储备)贷款额=(收购单价+单位粮棉油必要的收购费用)×收购(储备)数量
粮棉油必要收购费用的支出,仅限于收购环节发生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入库前的加工整理费以及直接收购人员的工资等。对必要收购费用实际发放贷款额度,严格按照总行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确定贷款期限及利率。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期限,严格按总行的有关规定掌握。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国家和地方储备贷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三)确定贷款方式。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除另有规定外,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四)签订贷款合同。必须使用农业发展银行统一规定的借款合同文本,同时在合同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粮棉油商品调销货款必须存入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货款归行,不论企业借款是否到期,必须全额归还这笔货款所占用的贷款本息。
(五)按收购进度分次发放贷款。收购、储备贷款必须按照贷款计划和商品收购入库进度发放,确保贷款投放与粮棉油收购值相一致。
第八条 加强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除了第五、六条的有关内容之外,还包括:
(一)定期检查企业的收购入库的商品品种、数量、入库成本。核对贷款投放与收购值是否一致,对差额部分,要查清原因,及时收回,或在下期贷款额度核定时扣回。
(二)经常对企业入库商品进行检查核实,查看企业有无虚报收购数量等弄虚作假套取贷款问题。
(三)企业的现金、业务周转金和收购资金存款账户资金,其三项之和在收购期间不得超过三天的收购值,对超出部分和收购结束后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结存部分,要及时收回贷款。
信贷人员对上述检查情况要及时如实登记有关管理台账,写出检查报告,并向领导反映。
第九条 开户银行要督促粮棉油收储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进度、收购价格、商品入库数量、金额等情况和报表。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套取贷款的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请其予以纠正,同时报告上级行。拒不纠正的,在上级行核准事实并正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停贷制裁,直至彻
底纠正为止。

第三章 调销环节的贷款管理
第十条 开户银行必须严格监督粮棉油企业的商品调销活动;企业粮棉油商品出库,必须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粮棉油调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专项储备粮棉油调销,必须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正式批文,有明确的调销数量、调销价格和调销去向。
(二)地方储备粮棉油调销,必须有同级地方政府的正式文件,当调销价格低于库存成本时,必须明确落实补偿或弥补调销亏损的资金来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到位。
(三)周转库存粮油和商品棉花的调销,必须有购销双方确定的平等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购销政策,坚持顺价销售,不得逆向操作。同时必须遵循银行结算方式、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开户企业的粮棉油调销采取“此增彼减、分级负责”的管理方法。除同一开户行企业间的粮棉油调销,由开户行在增加调入企业贷款的同时,相应收回调出企业的贷款本息外,跨地区系统内粮棉油调销,采取由上级行在增加调入方开户行贷款计划和系
统内借款的同时,相应减少调出方开户行的贷款计划和系统内借款的办法。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开户企业的粮棉油调销,采取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系统外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除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外,严格坚持钱货两清。对采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在企业核对承兑汇票真实无误、并将汇票交给开户行保管后,才可允许其商
品出库。
第十三条 粮棉油回笼销售货款(包括现金收入)必须全额存入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对远离开户行的粮棉油收储企业因交通、提现不便等客观原因,经开户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开设“销售回笼款存款户”,专门用于核算企业在当地日常销售的
现金及转账收入,不得办理支出和其他结算业务,存款定期上划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进入基本账户的回笼销售货款,除按规定缴纳本次销售的流转税款(有些可以免税)外,要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全额收回该批调销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
(二)留足支付该笔贷款利息的资金;
(三)留下该批调销商品所分摊承担的粮食正常周转库存(棉花商品库存)所占用贷款的利息以及其他需由企业负担的贷款利息资金;
(四)对于企业销售利润较多的,经与企业协商,还应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本金和拖欠的利息;
(五)剩余的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用于企业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回笼销售货款应收回的贷款本息的确定,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收贷、收息的资金来源除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和其他收入外,还有财政各种补贴款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资金。各级行要搞清各种渠道的资金来源,密切注视各种资金的运动,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各种应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加强对企业粮棉油调销资金回笼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贷款被挤占挪用,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请其予以纠正,同时报告上级行。拒不纠正的,在上级行核准事实并正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停贷制裁:
(一)赊销粮棉油直接造成亏损挂账;
(二)粮棉油销售收入不入账,或坐支现金;
(三)不按国家规定将粮棉油调销回笼货款存入农发行专户,利用多头开户等方式转移挪用粮棉油调销回笼货款;
(四)违反顺价销售原则,擅自降价销售又无弥补来源,致使粮棉油贷款不能足额归还;
(五)挤占挪用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购置固定资产、从事附营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及用于有关部门的集资摊派等;
(六)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以及带粮分流人员等直接挤占挪用收购(调销、储备)贷款。
第十七条 系统内粮棉油调入方开户企业申请粮棉油调销贷款,其贷款调查和审查按照第十条的有关内容进行。贷款的发放管理比照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粮油企业已形成的不合理占用贷款,经审计清理后,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实行分账管理,单独设户。要督促财政和有关部门按计划消化亏损挂账,及时到位补贴资金,督促企业清理各种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清理收回的资金要全额进入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及时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
要层层建立不合理占用贷款清收责任制,并实行监测考核,同时坚决杜绝新的挤占挪用贷款的发生。
第十九条 对1991粮食年度以前的财务挂账,继续按国发[1994]62号文件及有关实施规定,督促和检查财政及粮食企业落实资金按计划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的粮食财务挂账,督促财政及企业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配套文件进行? 謇硐? 第二十条 对企业已发生的不合理货币资金占用的贷款,要通过清理多头开户等措施,全部收回。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已形成的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的贷款,在经清理明确落实购销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原则上,对属于同一地区的农发行系统内开户企业之间的拖欠,由所在地区农发行会同粮食主管部门进行清欠;跨地区企业之间的拖欠,由上级行组织清欠。通过清欠,及
时收回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本息。
同时,要加强对粮棉油结算资金占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督促企业收回应收账款,严格控制其占用贷款的增加。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已发生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职工借支等各种挤占挪用贷款,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计划,并督促企业按计划逐年消化。

第五章 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责任制的核心是实行各级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是封闭运行管理的指挥者和组织者,主要职责是:组织所辖分支机构、业务代理行和各业务部门,认真落实总行关于封闭运行管理的各项措施;建立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制;及时解决封闭管理工作
中的问题;积极探索研究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途径和方法,确保全面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封闭运行管理目标。
第二十四条 信贷部门是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的具体执行者,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直接进行收购、调销及储备贷款的审查、发放工作,确保贷款与库存同额增加。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定期对企业库存商品进行检查核实,严格监督企业的调销活动,对企业调销回笼款加强管理,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三)对企业不合理占用贷款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计划清理不合理占用贷款,并采取各种措施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新发生的挤占挪用贷款,组织或直接进行检查、认定,提出信贷制裁意见,报领导和上级行批准后实施。
(四)对封闭运行管理各种台账和报表组织或直接进行填报和分析。
(五)按照封闭运行要求,组织制定或贯彻执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及时总结信贷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组织交流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资金计划部门主要负责按库贷挂钩的原则编制、实施和调整信贷计划;按“此增彼减、分级负责”的要求,对系统粮棉油调销资金进行清算,及时调整调入、调出方信贷计划和系统内借款。
第二十六条 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对粮棉油企业各类存款专户的柜台监督管理,及时向计划、信贷部门提供企业结算资金变化情况;及时提供结算服务;按信贷部门的通知,及时收回企业回笼销售货款的贷款本息,对各种挤占挪用按有关规定进行加息、罚息。
第二十七条 稽核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和影响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关键环节的稽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对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人事部门主要负责按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要求配备好信贷人员,认真抓好信贷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并把库贷挂钩管理情况和封闭运行目标的实现作为考核各级行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信息电脑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信息反馈工作;积极做好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有关报表软件的推广和维护,及时解决报表传输中的各种技术问题。

第六章 指标体系及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根据封闭运行的要求,设立相关指标,以监测、分析和考核管理工作效果。主要指标有:库贷比例指标、回笼销售货款归行指标、回笼销售货款收贷指标、回笼销售货款收息指标、挤占挪用贷款清收指标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减有关指标。
第三十一条 库贷比例指标:
(一)期末库贷比例,指考核期末粮棉油库存值与粮棉油贷款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期末库贷比例=考核期末粮棉油库存值÷考核期末粮棉油贷款余额×100%
(二)新放收购(含调销)贷款与新收购(含调入)粮棉油价值比例,指考核期累计收购(含调入)的粮棉油价值(含必要的收购、调销费用)与累计发放的粮棉油收购(含调销)贷款(含收回再贷部分)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新放收购(含调销)贷款与新收购(含调入)粮棉油价值比例=考核期累计粮棉油收购(含调入)值÷考核期累计发放粮棉油收购(含调销)贷款额×100%
第三十二条 回笼销售货款归行指标:回笼销售货款归行率。指考核期企业累计存入农发行基本存款账户的销售货款额与考核期企业累计回笼的销售货款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回笼销售货款归行率=考核期累计存入农发行存款账户的销售货款÷考核期企业累计回笼销售货款×100%
与此同时,还可以考核回笼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尽可能减少结算资金占用和应收货款。
第三十三条 回笼销售货款收贷指标:回笼销售货款收贷率。指考核期企业从回笼销售货款中累计收回的贷款额与企业累计回笼销售货款中应归还贷款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回笼销售货款收贷率=考核期企业从销售货款中累计收回的应收贷款额÷考核期企业累计回笼销售货款中应归还的贷款额×100%
与此同时,还应考核总的贷款收回率,促进消化亏损挂账,减少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等。
第三十四条 回笼销售货款收息指标:回笼销售货款利息收回率。指考核期(一般按季)从企业调销货款中累计收回的贷款利息与考核期回笼销售货款应收回利息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回笼销售货款利息收回率=考核期从回笼销售货款中累计收回的贷款利息÷考核期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应收回利息×100%
与此同时,还应考核总的贷款利息收回率,促进各种财政利息补贴到位和清收企业欠息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挤占挪用贷款清收指标。企业挤占挪用贷款清收指标的考核内容包括企业不合理货币资金占用贷款、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企业其他挤占挪用贷款和挂账停息政策规定的期限以后发生的企业亏损挤占贷款。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挂账停息部分另行考核。主要指标是:
(一)挤占挪用贷款下降额。计算公式:
期末挤占挪用贷款下降额=期初挤占挪用贷款余额-期末挤占挪用贷款余额
(二)挤占挪用贷款下降率,指考核期企业挤占挪用贷款净下降额与期初挤占挪用贷款余额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企业挤占挪用贷款下降率=(期初挤占挪用贷款余额-期末挤占挪用贷款余额)÷期初挤占挪用贷款余额×100%
第三十六条 建立粮棉油贷款管理、封闭运行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行要按照总行关于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和统计月报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必要的贷款管理台账,逐笔登记;并根据台账数据填报月报表,逐月、逐级汇总上报。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的考核采取“分级负责,定期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办法。各级行必须层层建立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考核制度,上级行负责对下级行的考核,行长负责对本行各部门的考核。
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具体办法总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行是否按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责任制,各项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建立并及时、准确登记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台账,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和分析报告,能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对新放收购(含调销)贷款与新收(含调入)粮棉油价值(含必要的收购、调销费用)的比例、回笼销售货款归行率、回笼销售货款收贷率等指标,要按照总行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不认真执行封闭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没实现库贷挂钩管理目标、甚至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和收购资金流失的单位,要追究行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资金流失的,要严肃处理。
对经上级行考核连续两年未完成所下达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指标的行,对行长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其他农副产品专项储备贷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