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指导,现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一、目的
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关键措施和重要工作环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对于指导疫情的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其主要目的是:
1.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2.追踪和管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
3.掌握疫情的动态变化和影响因素,为疫情发展趋势的科学预测提供数据;
4.监测和评价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发现疫情控制工作的薄弱环节,为疫情控制工作的指挥、决策和实施提供信息支持,为制定和完善疫情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为最终阐明疾病自然史、流行病学特征及规律提供研究线索,为今后应对类似突发不明原因疾病积累经验。
二、工作内容
1.病例的个案调查
2.接触者追踪和管理
3.资料管理和利用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病例的个案调查。
1.病例的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通知》要求,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首诊医生要认真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报告后,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对报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每个病例的调查原则上要由两人共同完成。同时,派出消毒专业人员到病家和病人的其它滞留地点进行终末消毒。
3.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病人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时,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完成调查。
4.个案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表(详见附件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表格填写要完整,不得缺项。
5.病例调查时,要认真、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后到过的地方、乘坐过的交通工具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的有关情况。
6.疑似病例确诊、病人痊愈出院或死亡时,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要将病人的诊断、转归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要登记姓名、病历编号、国标码、住院号资料,纳入当地疫情报告系统。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行随访调查。
7.调查时要注意。
(1)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调查时,调查员要按照医务人员接触诊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个人防护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2)调查时要尽量减少对临床诊疗活动的干扰。
(二)对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1.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个案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开展对病例接触者的追踪和调查,调查内容详见“附件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1)如发现密切接触者已出现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时,应立即通知指定医疗机构派专用车辆将其接入指定医院进行隔离诊治,并进行病例个案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调查获得的与病例接触的方式、频度、场合、场所等详细情况和已经明确的该疾病传播方式和传播特点的有关知识,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一般的接触者,要告知注意事项,如有不适,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要隔离和医学观察两周(从接触之日算起)。
3.接触者信息的通报。
(1)如病例发病后有旅行史,要将病人乘坐过的交通工具的日期、航班、车次、车厢、船舱等详细情况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媒体发布开展对有关班次交通工具乘客的医学观察和追踪调查的信息公告,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2)各地卫生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患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详细情况通报途经和到达省份的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开展疫情控制和追踪调查工作,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卫生部。
(3)如发现输入病例,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其有关流行病学资料直接通知病例来源地的相应机构,由来源地负责追踪和调查其密切接触者,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
(4)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通知其目的地的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1.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实行计算机个案化管理,调查表的数据库要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的录入方式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和安排。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编制数据库和分析程序、下发各地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流行病学资料的分析,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分析结果,以指导当地疫情控制工作。
附件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国标码□□□□□□ 病例编码□□□□
1.一般情况:
1.1姓名:
1.2身份证号码: □□□□□□□□□□□□□□□□□□
1.3性别: ⑴男 ⑵女 □
1.4年龄(岁): □□
1.5职业:
1.5.1医院工作人员: □
⑴医 生 ⑵护 士 ⑶护工 ⑷检 验 ⑸行政管理人员 ⑹其他
1.5.2非医院工作者: □
⑴幼托儿童 ⑵散居儿童 ⑶学 生 ⑷教 师 ⑸保育保姆
⑹餐 饮 业 ⑺商业服务 ⑻工 人 ⑼民 工 ⑽农 民 ⑾牧 民
⑿渔(船)民 ⒀干部职员 ⒁离退人员 ⒂家务待业 ⒃其 他
1.6现居住地(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
1.6.1联系电话
1.7工作单位:
1.8户口所在地(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
1.9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
1.10发病地点: 省 市 县(区)
1.11初诊时间: 年 月 日 □□□□□□□□
1.12初诊单位:
1.13初次诊断:⑴疑似非典 ⑵确诊非典 ⑶其它 □
1.14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
1.15所住医院名称:
1.16住院号: □□□□□□□□
1.17入院诊断:⑴疑似非典 ⑵确诊非典 ⑶其它 □
2.临床表现:
2.1发热 ⑴有 ⑵无 □
2.1.1体温(入院时)
2.2咳嗽 ⑴有 ⑵无 □
2.3上呼吸道卡他症状 ⑴有 ⑵无 □
2.4胸闷 ⑴有 ⑵无 □
2.5呼吸困难 ⑴有 ⑵无 □
2.6腹泻 ⑴有 ⑵无 □
3.临床及实验室检查:
3.1入院时白细胞计数: /mm3
3.1.1淋巴细胞计数: /mm3
3.2胸部X线检查(最近一次检查结果)是否有阴影或网状改变:
⑴是 ⑵否 □
3.3血清学检测结果:
3.3.1第一份血清 ⑴阴性 ⑵阳性 □
3.3.2第二份血清 ⑴阴性 ⑵阳性 □
3.3.3第三份血清 ⑴阴性 ⑵阳性 □
3.4病原学检测结果: ⑴阴性 ⑵阳性 □
4.流行病学史调查:
4.1发病前2周有无外地旅行史: ⑴有 ⑵无 □
如果有,请填写下表,(如果无,跳转至4.2)
所到地点
到达时间
离开时间
交通工具
常去地方
备注
4.2如果两周内无外出史,则是否到过医院 ⑴是 ⑵否 □
4.2.1是否到过农贸市场 ⑴是 ⑵否 □
4.2.2是否到过超市或商场 ⑴是 ⑵否 □
4.2.3有无外地人到家中 ⑴是 ⑵否 □
4.3发病前2周是否与确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接触:
⑴是 ⑵否 □
若是请填写下表
患者姓名
与患者关系
最后接触时间
接触方式
接触频率
接触地点
注:1.与患者关系: ⑴家庭成员 ⑵同事 ⑶社会交往 ⑷共用交通工具 ⑸其它
2.接触方式: ⑴与病人同进餐 ⑵与病人同处一室 ⑶与病人同一病区
⑷与病人共用食具、茶具、毛巾、玩具等 ⑸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
⑹诊治、护理 ⑺探视病人 ⑻其他接触
3.接触频率描述: ⑴经常 ⑵有时 ⑶偶尔
4.可能的接触地点: ⑴家 ⑵工作单位 ⑶学校 ⑷集体宿舍 ⑸医院
⑹室内公共场所 ⑺其他
4.4发病后至住院前密切接触者:
4.4.1家庭、亲友主要联系人员:
姓名
年龄
住址
电话号码
4.4.2工作单位或主要活动场所联系人:
单位名称
地址
主要联系人
电话号码
4.5发病后有无外出旅行史: ⑴有 ⑵无 □
地点
时间
交通工具
班(车)次
座号
备注
5. 转归与最终诊断情况(随访或根据医疗报告完成):
5.1转归: ⑴痊愈 ⑵死亡 □
若病例死亡,则填写5.1.1
5.1.1病例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
5.2出院诊断: ⑴疑似非典 ⑵确诊非典 ⑶其它 □
调查单位: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调查者签名:
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
1. 请您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
2. 凡是数字,都填写阿拉伯数字如:0、1、2、3、……。
3. 请将所选择答案的序号写在题后的“□”内。
4. 使用6位国标码,如吉林省为2 2 0 1 0 0
5. 所有涉及日期的填写到日,如入院时间为2003年4月5日,则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2 0 0 3 0 4 0 5。
6. 第1.12项中初诊单位如果是正规医院,应详细填写医院名称,如果是个体诊所,应注明详细地址。
7. 第4.1及4.5项中外地旅行史中所到地方具体填写到某省份的某城市或某县。
8. 第1.13、1.17、4.3及5.2项的“非典”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简称。
附件 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国标码□□□□□□ 病例姓名: 病例编码□□□□
病例身份证号码: □□□□□□□□□□□□□□□□□□
病例所住医院: 住院号:
接触者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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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
(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2年9月30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环城林带建设,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在环城林带范围内进行建设、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环城林带包括第一环城林带、第二环城林带以及其他环城林带,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林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城林带建设、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资金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
环城林带特色园区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环城林带特色园区的建设、保护资金的投入,由投资者负责。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
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达500亩以上的,拥有该森林的冠名权和优先开发权,并可授予森林建设荣誉市民或森林建设模范市民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对建设、保护环城林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林业绿化行政部门按照环城林带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城林带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 经批准用于环城林带建设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按征、占用林地程序报批。
征、占用环城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应当按照同类标准的10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第九条 投资建设第二环城林带所需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采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十条 在环城林带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的,可以通过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7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使用权,已按照协议开发建设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按协议开发建设的,由出让方依法收回用于环城林带建设。
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旅游开发利用。
进行旅游开发利用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环城林带范围内符合退耕还林的坡耕地,应当优先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经验收合格,按国家标准兑现补助。
在环城林带建设期间,应当以环城林带为重点开展义务植树,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划出林地,用于各类纪念林的营造。
第十三条 建立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制度,实行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筹措。
有偿管护实行分级管理,按权属落实责任,以现状兑现补偿。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环城林带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所有权、使用权,核发证书。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林区野外禁止用火,非防火期林区野外禁止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须按管理权限由林业绿化行政部门批准。
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林权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扑救。
第十六条 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当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及时除治,防止蔓延。
第十七条 环城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进行建设活动;
(二)擅自修枝、摘种、割脂、开矿、采石、挖砂、取土;
(三)捕鸟、狩猎、砍柴、挖树、刨根;
(四)铲土烧灰积肥,焚纸、烧香、倾倒垃圾废料;
(五)葬坟、设公墓、立墓碑、扩建原有坟墓和公墓;
(六)毁坏界碑、警示牌、封山育林标志及防火通道等管护设施;
(七)乱挖滥采野生植物;
(八)毁林、开荒;
(九)盗伐、滥伐林木;
(十)其他损害林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