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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9:43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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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8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市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市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预算审查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预算、决算中有关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询问和给予答复。

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实行部门预算,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七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预算草案的指示和上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部署,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市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部署市各部门、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执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市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科目列至类、重要的列至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及其说明;

(三)市级部门预算收支表及其说明;

(四)当年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情况表及其说明;

(五)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及其说明;

(六)初步审查所需的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等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征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编制情况,听取预算编制情况的汇报;对部门预算编制、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法定和政策性规定的专项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视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10日内,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就预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是否隐瞒、少列;

(四)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等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五)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的设置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六)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作了恰当安排;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听取审议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审议后的10日内,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反馈。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将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按照批准预算的决议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级预算收支总表、批复的市级部门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三)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四)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五)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及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市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汇报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下列重大事项作专项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

(二)农业经费、教育经费、科技经费以及教育费附加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四)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六)其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可以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等活动,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制定的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按规定的时间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应当保持收支平衡。减收的应当有压缩支出的方案和措施,增支的应当说明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市级预算调整的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市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及时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的使用方向和原则使用,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市级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如确有必要用于安排当年支出时,首先应当确保救灾、应付突发事件和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支出的要求。

在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应当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提出的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必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市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一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市级决算草案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和县、区政府上解市级财政资金情况;

(三)市级财政补助县、区的财政支出资金情况;

(四)市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执行支出预算的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

(五)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六)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评价;

(七)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

(八)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一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审计工作报告草案。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召开全体会议,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和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完成及效益情况;

(三)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完成情况;

(四)预备费使用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市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审议情况对市级决算草案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定、决议。

第四十条 决算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决算。

第四十一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决议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采取措施,限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部门预算应逐步做到按综合预算编制,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将市级预算外资金纳入市级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四十四条 本市各县、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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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和《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和《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

青卫医〔2005〕6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属各医院:

为了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各窗口单位和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行为,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和《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五日

(发至县级卫生局、医疗机构)

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素质,推进“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我省县以上医疗机构各类工作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准则。

第二章 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条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患者至上,热情服务。一切以病人为中心,自觉维护病人权利,为解除病人病痛尽心尽责。

  第四条 文明服务,仪表端庄,举止大方,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行医,诚信服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第六条 对待病人一视同仁,尊重病人权利,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

第七条 按规定着装,佩戴胸牌,衣着整洁。医务人员在检查室、病房、诊室、手术室、监护室等工作场所不使用手机。

  第八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认真负责,检查及时准确,操作认真细致。爱护仪器设备及一切公共财物。

第九条 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兑现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为病人排忧解难。

第三章 医师服务规范

  第十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方便病人就医。

  第十一条 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不泄露病人的隐私,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依法行医,文明执业,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积极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抢救急、危重病人。落实三级医师查房制,把好医疗服务质量关。及时、准确、规范记录病历等医疗文件。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四条 在诊疗过程中,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按处方权限,严格掌握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使用适应症。

  第十五条 执行“医患谈话制”,加强医患沟通,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在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未经医院批准和未经病人或者家属同意,不得对病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十六条 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病人涉嫌被伤害以及非正常死亡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实事求是地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遵守医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三条禁令”、“六不准”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护理人员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履行护理职责,热情、细心护理每一位病人,为病人排忧解难。按照整体护理的要求,切实做好基础护理、心理护理和分级护理。

  第十九条 尊重病人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对病人一视同仁,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医嘱,按时巡视病人,细致观察病情。医护密切合作,协助医师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工作,消除病人顾虑,使病人配合治疗。

  第二十一条 遵守各项护理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防止护理差错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差错事故,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待病人热情亲切,仪表端庄大方,不染彩发、彩甲,工作期间不佩戴戒指等影响操作的饰物。

第二十三条 主动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科普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帮助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积极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为病人创造整洁、宁静、温馨的诊疗环境。

第五章 医技人员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树立为临床服务的观念,主动配合临床各科室,为临床诊疗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 热情服务,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报告,缩短病人诊疗时间。

  第二十六条 工作认真负责,详细向病人交待检查注意事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细心检查可疑部位,避免差错,认真登记检查结果,及时发送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技术档案,管好医疗设备,认真做好医疗器械的供应、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药品采购、保管、销售制度和制剂操作规程,保证药品和制剂质量,管好麻醉、剧毒和贵重药品。

  第二十九条 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技术创新, 开发诊断、治疗新项目,满足临床医疗发展的需要。

第六章 后勤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学习有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主动为临床一线及医院各部门服务。做好下收、下送、下修工作,保证水、电、气正常供应。

  第三十一条 厉行节约,堵塞漏洞,严防浪费。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审核、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放、报废、清点及回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美化环境,搞好环境卫生,严格执行污水污物处理规定,保持医院环境清洁整齐优美。

第三十三条 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行政管理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为医疗一线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工作尽心尽责,勤奋勤俭,密切配合,讲求实效。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情况心中有数,决策科学正确,解决问题及时、有效。

  第三十六条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平等待人,团结同志,密切联系医务人员,经常倾听群众意见,调动群众积极性。

第三十七条 努力学习,更新思想观念,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行政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县以上各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窗口单位服务规范



一、导诊台

1、仪表端庄,佩戴胸牌,准时上岗。

2、热情主动接待病人,礼貌待人,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有问必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3、经常巡视大厅,引导病人挂号、候诊、检查。

4、主动为残疾人、高龄老人、久病体弱病人、农牧民服务,为行动不便者提供轮椅,并陪同诊疗全过程,合理安排、优先检查。

二、挂号室

  1、准时到岗,挂牌服务。态度和蔼,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服务热情。

  2、了解医学常识,指导病人挂号,耐心解答病人询问。对初诊病人,指导或代为填写病历封面。

  3、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备足零钱,不拒收大票或分币,唱收唱付。

  4、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收款及时上缴财务。

三、门诊、住院收费处

  1、准时到岗,挂牌服务。态度和蔼,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耐心解释、答复病人询问。

  2、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常用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明码标价。及时解答病人对收费的疑问,主动出具费用清单。

  3、唱收唱付,备足零钱,不拒收大票或分币。

  4、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收款及时上交财务。

四、门、急诊、住院药房

  1、准时到岗,挂牌服务。态度和蔼,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服务热情。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三查四对”(查处方错误、查配伍禁忌、查药品质量、对姓名、对药名、对剂量、对用法)。交待清楚口服药物使用方法和剂量,耐心解答病人的咨询或疑问。

  3、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调剂配方。

五、影像科(放射科)

  1、准时开机,挂牌服务。接诊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耐心解答病人咨询,详细说明检查要求。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摄片“四对”(对姓名、对性别、对片名、对部位),注意申请检查医师的要求,细心检查可疑部位,避免差错。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对异性病人进行检查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4、向病人详细说明取报告单的时间及地点。报告单字迹端正,印章(签字)清晰。

六、检验科

  1、准时到岗,挂牌服务, 态度和蔼,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服务主动热情。

  2、严格履行职责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三对”(对姓名、对项目、对编号),避免差错。

  3、严格执行消毒要求,采血做到一人一针、一筒、一带、一纸。

  4、向病人说明取报告单的时间和地点。报告单字迹端正,印章(签字)清晰。

七、注射室、输液室

  1、准时到岗,挂牌服务,热情接待病人,态度和蔼,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有问必答。

  2、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认真查看药品有效期、澄明度、配伍禁忌,做到准确无误,防止差错。

  3、严把药品皮试关,注射时和注射后认真巡视、观察病人反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保护病人隐私,按规定安排好男女病人注射。

八、急诊室

  1、坚守岗位,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有关科室紧密配合,保证急、危重病人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严格执行急诊工作制度和危重症抢救操作程序,做到治疗及时有效。按时巡视留观病人,随时观察输液、给氧及病情变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服务热情主动,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有问必答,为病人排忧解难。

4、对遭遇意外事故无家属陪同的病人应及时设法通知病人家属。遇重大意外事故,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和有关部门报告。

  5、抢救药品、物品定期检查补充,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保证抢救工作随时展开。

九、食堂

  1、立足本职,面向临床,全心全意为病人和职工服务。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保证食品卫生与质量,避免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加强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精打细算,降低成本,合理定价。

  3、态度和蔼,热情服务,增加花色品种,保证治疗饮食。做到订餐、送餐到病人床头,保证热菜、热饭。定期下病房听取病人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病人就餐率和满意度。

  4、根据病人要求,开展特色服务。合理安排就餐时间,落实保暖措施。保证室内外整齐清洁,做到无蝇、无鼠、无蚊。

十、门卫

  1、着装整洁,规范服务,仪表端庄,文明执勤。严格出入人员、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探视、陪伴制度,严把物品出门关。

  2、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耐心解答问询,为病人或家属排忧解难。

  3、恪尽职守,维持院内安全和交通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0年第5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
  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
  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
  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
  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
  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
  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
  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
  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
  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
  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
  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
  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
  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
  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
  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
  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
  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
  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
  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
  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
  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
  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
  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
  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
  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
  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
  3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
  40.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
  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
  42.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
  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
  4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
  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
  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
  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
  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
  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
  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
  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
  1.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 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
  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 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
  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
  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 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
  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
  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
  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
  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 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
  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
  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 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
  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
  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
  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
  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
  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 水政资〔1995〕7号发布)
  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 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
  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
  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 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
  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 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
  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
  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
  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
  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
  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
  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
  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
  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
  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
  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
  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 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
  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
  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 水国科〔2003〕60号发布)
  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
  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
  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
  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
  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
  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
  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
  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
  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
  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
  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
  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
  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
  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
  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
  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
  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 水保〔2004〕93号发布)
  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
  5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
  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
  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
  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
  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 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
  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
  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
  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
  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
  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
  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
  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
  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
  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
  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
  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
  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
  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
  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
  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
  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
  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
  77.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
  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 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
  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
  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
  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
  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
  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
  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
  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
  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
  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
  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
  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
  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
  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
  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
  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
  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
  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
  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
  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
  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
  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
  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
  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
  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
  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
  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
  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
  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 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
  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
  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
  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
  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18号发布)
  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
  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
  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
  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
  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
  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
  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
  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
  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
  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发布)
  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
  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 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
  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
  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
  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
  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