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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内地律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港澳地区执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6:11  浏览:8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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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内地律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港澳地区执业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内地律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港澳地区执业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持有律师工作执照的内地律师,通过各种渠道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未经批准擅自以中国律师名义在港澳律师机构或其他非律师机构执业,甚至一些只取得律师资格并无律师工作执照者也以中国律师名义在港澳地区活动。这些活动严重违反
了关于律师执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的有关规章,扰乱了律师行业工作秩序,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必须切实加以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的内地律师经批准在港澳地区执业的,只允许到经司法部批准在港澳地区设立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内执业,不得受香港、澳门本地律师机构招聘或内地其他部门在港澳设立机构的招聘,以中国律师名义执业,包括
提供中国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文书、受理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经批准到港澳地区非内地设立的律师机构实习的内地律师,实习期间,亦不得以中国律师名义承办法律事务。
三、仅取得中国律师资格,并未获准持有律师执业证者,不得以中国律师名义在任何律师或非律师机构从事律师工作。
四、从1996年5月1日起,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司法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分别情况,给予惩戒。为便于掌握情况,严明纪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即将设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内地律师,一经发现
,要及时向司法部和有关地方律师主管部门报告。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尽快将有关精神传达所属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机构,并采取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并要求所有在外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部。



199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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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一次性塑制餐具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卫生、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正职责,依法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塑制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稀、聚乙稀或聚丙稀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用容器。


  第四条 宾馆、饭店、酒楼、招待所、饮食餐馆、食品摊点、单位内部食堂等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饮食工商户在经营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必须使用植物纤维、淀粉、纸等制作的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餐具。


  第五条 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餐具。
  鼓励对植物纤维、淀粉、纸等制作的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餐具进行回收利用。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所使用的一次性塑制餐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鼓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给予保密,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0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12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表述出现在两个条款:一个是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另一个则是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必须是在首要分子指挥下进行。如果没有首要分子指挥上述行为的,则不构成“组织”行为,也就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根据具体案情,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根据刑法第322条的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一般违法情节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如果某一行为主体,在做出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时,从事了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为了达到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目的,做出一些破格行为。比如集中为其他人传授偷越国(边)境的具体方法,提供虚假出入境证件,策划办理出境登机手续和通过边检的方案等,则其“组织”犯意出现,其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第一种组织行为,即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相关行为也由单纯的偷越国(边)境升级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从而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