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伙作为一种既不同于公民也相异于法人的特殊经济组织,其存在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结果,然而合伙是否属于民事主体却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合伙的含义特征入手阐述合伙应当属于民事主体,并进一步分析将合伙列为民事主体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此为我国的立法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合伙; 民事主体; 法律地位
一、合伙的语义及特征
(一)合伙的语义
语义之一:合伙指称契约。从合伙的产生来看,合伙最初是为了解决共同生产劳动中的问题而以契约的形式实现。后来,合伙人由最初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人扩展到纯粹的“外人”,对于外人之间的相互合伙亦以契约来约束。因此,合伙在西方各国立法史上最初都表现为契约。早在古罗马时期,合伙就作为一种典型的 诺成契约在债法编中予以规定。1978年《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沿袭罗马法规定“公司为两人或数人依据一项契约约定将其财产或技艺用于共同事业,以期分享利润或获得可以得到的经济利益。”
语义之二:合伙指称组织体。随着近代工业化大发展以及生产社会化,人们订立契约是为了共同经营事业,为实现该目的全体合伙人必须共同合作。在此过程之中,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增多,合伙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需要由整个合伙组织承担,迫切要求合伙不能局限或侧重于合伙内部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而应当将视角放大,关注合伙作为组织体与外界之间的民事交往。倘若固守合伙仅仅作为契约约束合伙人内部关系,而无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合伙与外界经济交往的密切联系,实为不妥。必须明确的是:在现代社会,合伙指称为组织并不否认形成合伙的前提条件即要求合伙人订立合伙契约。
所谓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包括法人)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依合伙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成员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合伙的成立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非经合伙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合伙协议作为明确合伙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合伙内部事务的合同,仅对参与协议订立的合伙人有法律效力,而不能对抗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入伙,也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才能成为新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
2、合伙以合伙组织为活动形式。合伙组织具有较强的团体性。首先,合伙是人和财的集合,其对内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对外表现为一种组织形式。其次,合伙组织必须经登记注册后才能成立,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确立的负责人、经营地址、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及合伙人姓名等。再次,合伙组织可以自己注册登记后的商号的名义从事独立的经营活动,并可以该商号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合伙人的共同出资最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所谓共同出资即是个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的需要,各自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出资的数额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出资的种类不限。合伙人在共同出资的基础之上,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还需要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人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合伙人必须分享合伙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合伙经营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合伙经营而带来的利益。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和合伙效益都是非常关心的,因为合伙人经营的盈亏及利润的大小都是与合伙人的利益直接相关的。合伙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享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二、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争议
(一)合伙的种类
合伙的法律地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讲是指合伙的一切法律属性,包括合伙的概念、条件、名称、分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财产的归属、责任形式,以及是否为独立的
民事主体等:从狭义讲仅指合伙能否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合伙的主体地位的争议和观点
1、国际上关于合伙主体地位的观点
国际上对此大致有两种看法:第一种以德国为代表,包括英美法系,均承认商事合伙的主体地位,但不承认其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以法国为代表,不仅在其《商法典》中确立了合伙企业的商事主体资格,而且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
2、我国对于合伙主体地位的观点
对于合伙是否应当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我国学界争议已久,存在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
(1)肯定说认为,合伙应当成为独立民事主体。根据分析方法的不同,肯定说又分为相似说、相异说和主体符合说。相似说认为,合伙具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等要件,与法人相似,所以应当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相异说认为,合伙与法人和自然人的特征、条件相比较,存在本质差异,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所以应当成为独立民事主体:主体符合说认为,合伙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不应当围绕其与法人相似或相异,而应当从民事主体的要件着手,因为合伙符合民事主体的要件,并且本质上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所以合伙应当成为独立民事主体。
(2)否定说认为。据传统的民法理论 ,民法赋予自然人和法人以民事主体地位 ,已对民事主体的社会存在形态“个人”、“团体”两极作了规定 ,根本没有“第三民事主体”之说 , 合伙究其本质是契约关系,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独立主体,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合伙要成为主体的话 ,要么是法人形式的主体 ,要么是自然人形式的主体 。
(3)折衷说认为,“应区别对待,简单的临时性合伙由于没有形成企业组织,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已形成企业组织并经工商登记的合伙,则可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在种类繁多的合伙中 ,只有那些登记且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伙企业才能取得主体资格:而那些没有登记的简易合伙、临时合伙和家庭合伙以及虽登记但不从事经营、营利活动的公益性的合伙 ,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三、合伙是民事主体的理由及确立其主体资格的意义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1999〕15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作用,确保政令畅通。
三、市政府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和分管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
八、市长出国期间或者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会 议 制 度
十一、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成员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4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
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配套政策和相应措施;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协调,形成较成熟的意见。
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市政府日常重要工作及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
(二)讨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具体工作事项;
(三)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前需交换意见、统一认识或涉及多个部门较难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决定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
(六)研究市政府其他日常工作。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碰头会议,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市长之间相互通气,交流情况,通报工作及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二)研究处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之间需要统筹安排和协调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组织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六、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务虚会议,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事关改革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务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十七、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县、区长会议,主要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和部署有关重要工作。
县、区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各县县长、各区区长出席,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
十八、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务虚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碰头会议和县、区长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秘书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作新闻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安排。
二十、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规模和时间,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
二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公文审批程序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同时报送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十三、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和省政府各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内容呈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公文,呈市长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二十四、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要签署明确意见,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二十五、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有关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函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重大改革措施和人事任免的决定,由市长签署(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属于单一方面问题的,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会签;属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或属例行批准手续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核签发;系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报批意见,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
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签发。
二十六、经秘书长同意,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的请示和报告,或按市政府要求反馈意见的公文,由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或明确指示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按办文程序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可由部门发文,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
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文涉及部门间分歧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要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由上述领导同志指派市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协调或裁定。各部门参与协调人员意见即代表本部门意见。对协调或裁定的结果,各有关方面必须坚决服从,认真落实。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年初计划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计划的,应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一般只安排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相关部门必要的科、室负责人随行。
三十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以及颁奖、剪彩、奠基、照相等事务性活动。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批。分管市长出席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每部门一年限于一次,切实减少领导同志陪会以及一会安排多位领导同志讲话等现象。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因公出访,应有实质性任务,一般不参加群众性社团组织的出国(境)团组,市政府领导同志出访一年内一般不超过一次,原则上不参加境外各种专业性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接待外宾,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市侨办承办;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台办承办。有关接待单位做好协助工作。各接待单位不得直接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或提高接待规格。
通气报告制度和离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应听取和集中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副市长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注意交流日常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及每周各自重要活动安排,市长、副市长每周重要活动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制表。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需向有关领导机关请示报告的,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对外发布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信息,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其中涉及的主要数据,须经统计部门核准。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文件确定的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要求报告结果。
三十五、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差或外出学习,由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蚌参加会议、履行公务,需提前2天向市政府报告,组团外出考察,需提前一周报告,获批准后方可成行。返回后,要在24小时内办理销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