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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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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6年1月10日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署监〔1996〕2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厦银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为加强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管理,规范外汇业务操作手续,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章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防止国家外汇流失,打击骗汇、套汇等外汇领域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特联合通知如下:
一、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的有关文件,办理进出口付收汇核销,加强核销管理。
二、对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海关在办结验放手续后,出具一份盖有海关验讫章的电脑打印报关单,交进口或出口单位专门用于办理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印章管理,各海关对所出具的用于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一律加盖使用防伪印油的海关验讫章,其它印章一律无效。
四、海关总署将启用带有防伪标记的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启用之前,决定自1996年3月15日起,海关所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律在右上角加贴防伪标签(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五、海关要严格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是否一致。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批准文号”栏内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六、为防止中途更改或伪造印章等事情的发生,各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对海关所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疑问或一次进口付汇金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均需进行第二次核对。应由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派人或发函(挂号信件
,并附进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进行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①
注①对于出口环节的二次核对,由外汇局在收到出口单位的核销专用出口报关单后,对其中有疑问的,向签发地海关进行核实,在收到海关的鉴别证明书后,才能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于进口环节的二次核对,由外汇指定银行对有疑问的核销专用进口报关单或者一次付
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及以上的核销专用进口报关单,向签发地海关进行核实,在收到海关鉴别证明书后才能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七、对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的,按《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②(〔95〕汇国函字第195号)办理。
注②《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废止。
八、各海关要积极帮助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来函来人核对(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事宜,做好登记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见附件),海关免收一切费用。
九、根据国务院关于金关工程的要求,海关总署与外汇管理局将尽快建立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传递联网工程,在此之前,有条件的地方应先开展联网进行数据传递工作。
以上请各海关、外汇管理局及外汇指定银行遵照办理。并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各海关自行印制)



199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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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家电维修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电产品维修和保修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家电,包括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器具。
第三条 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家电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市(含地区行署、州)、县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电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家电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家电维修,必须具备必要的固定场地、检测仪器、维修工具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与该行业相适应的技术服务素质。从业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取得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和《湖北省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未取得《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
、《湖北省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家电维修营业。
第六条 从事家电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家电维修。县以上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实行年度审核。
家电维修网点必须在营业场地醒目处悬挂工商执照、《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 家电维修网点实行等级管理。等级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为提高家电维修行业的技术水平,各级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电维修技术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家电维修网点必须建立接修、发放登记制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接待和处理用户咨询、投诉制度,维修记录及维修收费计算、复核制度和产品维修后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检验制度。
第九条 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对家电维修行业的维修期限,应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条 严禁维修人员维修其技术资格范围以外的产品。维修时的检测、焊接、装配、调试必须符合工艺要求、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对涉及其主要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元件,必须使用家电产品指定的或可替代的正品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涉及产品主要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的非合格配件。
第十二条 从事家电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湖北省家电维修等级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超项目收费,严禁未换件或好件互换而收元件费,严禁超网点等级收费。
第十三条 用户在领取修复家电时,维修者应向用户演示机器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并介绍故障原因及修复、换件情况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对因机器正常老化引起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下降情况应向用户说明。同时向用户开具税务发票,交给用户维修记录单和退给换下的坏件(保
修产品不退坏件)。
第十四条 凡在本省境内销售家电产品,其生产者、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产品的“包退、包换、包修”。家电保修(即包修,下同)承担者必须具备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授予的一级和特级家电维修单位资格,其它等级的家电维修单位不得承担保修业务。
第十五条 家电保修以全国联合保修、生产者特约维修、经营者自己保修三种形式实施。
第十六条 属全国联合保修产品,由各级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并由全国联合保修网定点维修站和厂家特约维修点承担保修,其它维修单位、经营者不得改变其保修形式和自己承担保修。
第十七条 生产者在本省境内设立家电产品特约维修点,应到县以上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家电维修特约许可手续,未经许可者禁止设立特约保修业务。
第十八条 经营家电产品的单位,应当按产品的不同保修形式落实有关保修措施,并由当地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发给家电产品售后保修合格证明。其内设维修机构不具备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授予的一级和特级家电维修单位资格的,由当地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
件的专业维修单位进行保修,经营者不得自己承担保修。
第十九条 家电产品的保修凭证,属消费者家电保修权益凭证。生产者、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完整交给用户,由用户持证就近选择保修点进行保修。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向用户介绍本地承担保修的单位及地址。
严禁非法印制、伪造、收购、倒买倒卖保修凭证,严禁经营者回笼保修凭证。
第二十条 家电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承担保修的单位及时支付保修费用,不得降低标准或滞后支付。承担保修的单位对保修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凡符合保修条件的家电产品,应免费修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保修期内的家电产品,通过保修单位检测认定和按国家规定多次修理仍不能恢复主要使用性能的,由保修单位出具退换鉴定证明,由购买者到经营单位或生产单位退换。
第二十二条 家电维修的有关证件由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统一印制,其工本费等有关费用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维修者在维修中因责任心和技术原因造成用户机器外观损坏或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下降(不含正常老化引起的下降)以及丢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以上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湖北省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或超等级范围从事家电维修的;
(二)生产者未办理许可手续擅自设立家电特约维修点或家电经营者不具备承担保修资格而开展家电保修的;
(三)家电经营者未按规定取得省家电产品售后保修合格证明而销售家电产品或扣留保修凭证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印制、伪造、收购、倒买倒卖家电保修凭证和回笼保修凭证的,由县以上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销售、使用涉及主要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非合格品元件以及维修收费和换件有欺诈行为的,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经技术检测认定后,应及时移交技术监督、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5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8〕3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2008〕13号)和实际工作需要,市政府对《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并政发〔200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一、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
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高效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


二、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做好本职工作和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工作,
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和市长委托的其他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
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
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九)市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负责本部门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效实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职能,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社会和谐。
(十一)加强宏观调控,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引导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推进绿色转型。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等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信用建设,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重大决策,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四、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凡涉及上级重大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方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重要改革方案和政
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市委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有相关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
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十)市政府要建立重大决策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决策进行跟踪;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追究决策者责任。

五、坚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章应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在实施后进行立法评估。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审议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负责解释。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公布施行。
(二十六)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建立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二十九)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制发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重要政务活动等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应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自觉接受市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政府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虚心接受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报道、反映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查处整改。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接待重要信访来访群众,解决好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

七、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依法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可吸收市政府其他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市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单位负责人参加。
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重要法规和重大事项,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重大改革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市长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市政府办公厅分管会务工作和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副调研员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分管领导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议题提交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外,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名分管负责人列席,其他单位一律不带随员。
会议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研究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机构设置、职能确定、重要人事任免和需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出席,市政府办公厅分管会务工作和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副调研员及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议研究决定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性重要事项以及市政府重要日常事务。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分别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提出,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秘书长、市长审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凡市长、副市长可以决策的事项,不成熟的议题、协调意见未达成一致的议题及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市长不能出席会议的议题,不提交会议研究。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四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安排部署某一方面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用文件、电话、网络视频传达和安排部署的工作不集中召开会议。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市长、分管副市长请假,并安排分管领导参加。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处。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安排各类会议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严格控制会议支出;能使用内部会议场所的不租用营业性会议场所;能不安排食宿的不安排食宿。禁止到风景名胜区或高消费场所召开工作会议。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组织的事务性、应酬性活动或会议。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参会情况实行“双通报”制度,即:每次会议结束前,由分管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当场通报参会情况;每季度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通报一次本季度参会情况。
八、公文审批和制发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或制发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批。除市政府领导亲自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公文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送市长或副市长,不得多头越级报送;如涉及多个部门,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会签后报市政府;未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的,列明各方理据,报分管副市长协调,必要时报市长决定。
(五十一)市政府各级领导审批公文要及时,并签署明确意见。
(五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等单位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须按公文审批程序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批同意,符合《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规定》。
(五十三)不符合市政府行文要求、不执行公文办理程序直接送市领导批示、拟发文稿属于规范性文件而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文稿,不予受理。
(五十四)拟发文稿由主办单位代拟,文稿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应经市政府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文稿,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退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几个部门事项报市政府批准的,可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由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由办公厅行文管理机构对代拟文稿进行审核把关后,报秘书长、副市长或市长审签。
(五十五)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申请经费或项目的,应由分管副市长或主管部门事先与省级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并签注明确意见。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公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其他政府文件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五十七)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公文,除需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九、其他政务事项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搞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调研。
(五十九)加强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完善以市政府办公厅为枢纽、联结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电子政务办公业务网络,加强对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确保政府信息系统网络安全运行。
(六十)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市人大、市政协重要建议、意见、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实施政务督查。政务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和督查考核制。
(六十一)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度。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地区的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省政府。如
遇特别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市政府各部门除报告市政府外,还应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迟报、漏报、瞒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作风纪律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和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相违悖言论和行为。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必须严格审查,重大情况要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程序;有关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副市长、秘书长、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外出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事前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假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办,事后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副秘书长、各部门副职也须按上述程序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销假。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因推诿扯皮、以权谋私给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说明

一、修订原则
在2005年市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基础上,结合省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省《规则》”)和我市工作实际需要,参考综合办、秘书五处、会议处、法制办修改意见,本着“精准、实用、必要、有效”目的,对原《规则》内容进行整合、修改。
二、修订意见
(一)将原《规则》中十四章七十七条精减为十章六十六条;
(二)在第三章十一条中增加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推进绿色转型”的新提法;
(三)结合应急机构的设立,在第三章十三条中增加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内容 (四)第五章在原《规则》“推进依法行政”标题和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省《规则》和实际需要,增加了“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将省《规则》“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两章合为一章,即“坚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
(五)第六章原《规则》标题为“加强行政监督”,但内容却包含人大、政协、社会、媒体、群众监督等,存在题文不符问题,故采用省《规则》表述,将本章标题改为“健全监督制度”;
(六)原《规则》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鉴于省《规则》无此部分,内容也与部分章节重复,且无重要性和实效性,故删除;
(七)将第五章“公文审批制度”改为“公文审批和制发制度”,增加并强调了市政府公文制发规定内容;

(八)对原《规则》第十章“公务活动制度”,按省《规则》内容,将原有部分内容删除,将“调查研究”、“信息制度”、“督查制度”、“值班制度”等多个章节内容进行删减提炼,整合为“其他政务事项”一章。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