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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6:24  浏览:8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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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舟山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市长 张家盟
2002年12月30日


舟山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依法决定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确认其资格、资质或特定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批准、核准、审核、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便民、及时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四条 行政审批必须由依法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依法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委托机关应对受委托机关的审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创置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机关对外统一办理。
第八条 实施行政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
对已被政府明令规定取消或不需要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擅自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对其中确需恢复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重新报经政府批准并明令公布。
第十条 对依法新增设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设定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新增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实施前报政府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新增设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审批程序、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需要由本机关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内容、条件、期限、程序、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依法设有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多个同级行政机关审批的,应当采用联合审批、委托审批或由一个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方式。
采用上款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具体工作另行部署。
第十三条 同一事项的行政审批,依法需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报请工作由该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办理,无充分理由,不得推托给行政审批申请人办理。
第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但应将不能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报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均应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下列行政审批事项,必须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一)与社会、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工作、生活关连密切的;
(三)审批频率较高的;
(四)有收费内容的;
(五)其它认为必须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
按上款规定必须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府授权的工作部门认定,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指派所确定的内设机构或由该内设机构组织的工作班子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工作。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对派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机构或工作班子,应充分赋予其能代表本机关处理行政审批工作事务和现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权力。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按本规定要求,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层级监督。
具体的监督工作由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申请人,对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行政审批其他规定的,按《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实施。原《舟山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市级43个政府部门(单位)保留的审批事项目录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限额以下一般基建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7个工作日)
2、限额以下财政性投资或参与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
3、限额以下及市以上重点(实事)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
4、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类及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市本级)(7个工作日)
(二)核准事项
1、散装水泥管理(3个工作日)
2、新型墙体材料管理(7个工作日)
(三)审核事项
1、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专业计划(7个工作日)
2、报国家计委、省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7个工作日)
3、报国家计委、省计委审批的外商投资、国外贷款项目(7个工作日)
4、报国家计委、省计委审批的境外投资项目(7个工作日)
5、报国家计委、省计委审批的专项类项目(7个工作日)
6、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的确定(7个工作日)
7、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7个工作日)
8、省重点工程农用地转用土地指标(新增)(7个工作日)
9、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7个工作日)
10、发行企业债券(7个工作日)
11、市级以上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7个工作日)
(四)备案事项
1、县(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评价报告
2、限额以下一般基建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3、限额以下一般基建项目竣工验收
4、限额以下特定程序项目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
5、外商投资项目增减资或转让及调整生产经营范围
6、市重点、实事项目招标申请及招标领导小组建立、组建评标委员会
7、市重点、实事项目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
8、市重点、实事项目文件、评标办法、标底、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二、不列入行政审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事项
1、限额以下财政性投资或参与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2、预算外资金投资或参与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3、市重点建设项目(含市政府实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4、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项目评价
5、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
6、专业市场规划及建设
7、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三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美元以下)(5个工作日)
2、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新增)(10个工作日)
3、注册安全主任(初级、中级)(新增)(15个工作日)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10个工作日)
(二)核准事项
1、市属企业厂长、经理、矿长、安全员和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新增)(6个工作日)
(三)审核事项
1、外商投资限下限制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5个工作日)
2、外资项目及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5个工作日)
3、一般配额商品和特定登记商品及重要工业品的进口(5个工作日)
4、省级和国家级新产品(6个工作日)
5、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6个工作日)
6、采掘工程一、二、三级安全资质(20个工作日)
7、煤炭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资格认定(6个工作日)
8、酱油食醋准产证(6个工作日)
9、成品油中长期规划、仓储设施和网点建设、企业批发零售经营资格认定(8个工作日)
10、生猪定点屠宰(6个工作日)
11、典当业设立(新增)(8个工作日)
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5个工作日)
(四)备案事项
1、 用汇100万美元以下技改、引进项目
2、 投资技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列入行政审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事项
1、汽车更新补贴










市交通委员会(港务局)

一、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营业性客运车辆运力投放(包括报废、更新)(7个工作日)
2、C类班车客运企业、国内货运企业(含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运输服务业、汽车维修业的开业(12个工作日)
3、本岛汽车客运班线(含朱家尖)(20个工作日)
4、市内跨县(区)水运企业设立、扩大经营范围、新增水运运力、客运航线(30个工作日)
5、设立企业经营水路运输代理服务(20个工作日)
6、1000吨级以下码头等临、跨、栏、航道建筑物(桥梁和架空管线路为500吨级以下)(15个工作日)
7、码头经营、码头设施使用许可证(7个工作日)
8、市管交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9、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三、四级安全资格认证(30个工作日)
10、在省道沿线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20个工作日)
11、水运企业、单位、新增跨省(交通部额度指标内)、省内水运运力,船舶买卖(7个工作日)
12、地方港口设立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及其它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兼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装卸及有关业务(20个工作日)
13、汽车租赁企业设立(15个工作日)
14、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船舶营运证年审、年检(因省里下放原审核变审批)(30个工作日)
15、个体(联户)省内跨县(区)运输
(二)核准事项
1、单车经营者从事客货运输开业(7个工作日)
2、市内零担货运企业开业(20个工作日)
3、公用型道路运输场站建设(20个工作日)
4、水运企业(县〈区〉际),水运服务企业变更(12个工
作日)
5、市管交通项目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
(15个工作日)
6、船舶营运证签发(5个工作日)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员准教、培训学员结业(7个工作
日)
8、公路、水路经营权转让(20个工作日)
(三)审核事项
1、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设立(15个工作日)
2、A、B类客运班车(旅游)企业设立、跨市汽车客运班
线(12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设立(12个工作日)
4、汽车综合性能检测(A、B、C三级)设立(20个工作日)
5、砍伐及更新国、省道行道树(12个工作日)
6、市际、省际、三资水运企业筹建、设立、变更(30个
工作日)
7、水运企业扩大市际、省际经营范围、新增水运运力(在
交通部额定指标外)(3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8、省际、市际客运航线(25个工作日)
9、“三资”水运服务企业设立、变更(25个工作日)
10、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12个工作日)
11、企业或船舶经营国际运输(含港、澳航线)(12个工
作日)
12、部、省管船舶营运证签发(5个工作日)
13、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的减、缓、免(7个工作日)
14、千吨级以上泊位岸线及港区内建设许可(15个工作日)
15、涉及航道通航的水利、水电、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建设
规划(15个工作日)
16、千吨级以上码头等临、跨、拦航道建筑物(桥梁和架
空管道线路为500吨以上)(15个工作日)
17、船舶设计单位资质认可(2个工作日)
18、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条件认可(3个工作日)
19、船用产品检验发证(2个工作日)
20、焊工考试委员会资格、船舶焊工证书(3个工作日)
21、交通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及年检(25个工作日)
22、交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初审、复审(20个工作日)
23、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施工质检员资格认证初审、
复审(8个工作日)
2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初审、复审(20
个工作日)
25、省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有关投标、招标内容初审、
评标报告、结果初审(8个工作日)
26、省管监理、设计招投标文件、人员资格、评标小组成
员初审(8个工作日)
27、省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结果
(8个工作日)
28、公路、水运工程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
设计文件初审(8个工作日)
29、省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初审(7个
工作日)
30、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变更设计、概算(或
投资)、报建开工报告(8个工作日)
3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7个工作日)
32、全市范围内船舶厂(点)新建、拟建船坞(25个工作
日)
(四)备案事项
1、水运企业、单位和个人减少运力
二、不列入审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事项
1、年度公路养护计划
2、年度山区县、乡公路建设计划
3、公路绿化
4、县乡道养护立项
5、货运船舶出入港区靠离泊位
6、客运船舶港口泊位安排
7、交通企业技改项目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三、四等测量标志拆迁许可(15个工作日)
2、城市设计、城市雕塑设计(15个工作日)
3、液化气瓶装供应站设置(25个工作日)
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户外广告(其中横幅张挂下放给定海)(5个工作日)
5、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5个工作日)
6、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化、风景区绿地和干道绿地等工程设计(20个工作日)
7、建筑物、构筑物改建及沿街名牌标志设置(10个工作日)
8、环卫设施的迁移、拆除和封闭(10个工作日)
9、触及、迁移、拆除市政公用设施(10个工作日)
10、购买经济适用房(30个工作日)
11、公用住房出售(1个工作日)
12、砍移城市树木及临时占用绿地(3个工作日)
13、城市专项专业规划(15个工作日)
1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0个工作日)
15、改变绿地性质(13个工作日)
16、廉租住房配租(30个工作日)
17、拆迁单位资格(10个工作日)
(二)核准事项
1、使用舟山市基础测绘成果许可(1个工作日)
2、测绘项目开工许可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
3、公用住房售后公用部位和共同设施的维修(7个工作日)
4、房屋产权登记(20个工作日)
5、房地产交易(5个工作日)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0个工作日)
7、建筑企业资质认证(25个工作日)
8、工程质量监督检测(3个工作日)
9、房屋白蚁防治(1个工作日)
10、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三级与临时)(7个工作日)
11、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5个工作日)
1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13个工作日)
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个工作日)
14、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使用(7个工作日)
15、小型公用设施(7个工作日)
16、规划区内控制砂石、土方规划许可(7个工作日)
17、渣土承运资格和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企业资质(10个工作日)
18、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与年检(20个工作日)
19、用沙许可证(10个工作日)
20、城市公交运营路线(15个工作日)
21、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用设施并入城市市政公用系统(10个工作日)
2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三、四级)(25个工作日)
23、占用、依附城市桥梁及特种车辆过桥许可(5个工作日)
24、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
2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以下)及年检(7个工作日)
26、建筑工程检测(试验)室资质(三级)(25个工作日)
27、住房公积金支取(1个工作日)
28、住房货币补贴(13个工作日)
29、住房资金提取(1个工作日)30
30、房屋拆迁实施方案(10个工作日)
31、招标申请(5个工作日)
32、拆迁建设项目转让(10个工作日)
33、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15个工作日)
34、商品房预售(1个工作日)
35、城市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12个工作日)
36、住房公积金贷款(7个工作日)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个工作日)
38、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20个工作日)
39、工程建设项目报建(2个工作日)
40、建设工程验线(7个工作日)
41、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5个工作日)
4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7个工作日)
43、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5个工作日)
44、国有和集体工程施工合同价审定(1个工作日)
45、住宅室内装修管理(5个工作日)
46、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计审查(15个工作日)
(三)审核事项
1、城市古树名木的审定、迁移(4个工作日)
2、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许可(1个工作日)
3、测绘单位资质(10个工作日)
4、物业企业资质等级(二级)(7个工作日)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年检(二级)(7个工作日)
6、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重要建设项目选址(20个工作日)
7、规划设计单位资质(15个工作日)
8、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一、二级)(5个工作日)
9、建筑企业资质(20个工作日)
1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个工作日)
11、建设职业技能和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核发(20个工作日)
(四)备案事项
1、测绘队伍任务登记
2、预售购买商品房合同抵押
3、房地产评估
4、房屋租赁合同
5、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结果
6、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7、工程竣工验收
8、设计、施工等单位跨市承接业务
9、市外监理单位进本市承接业务
10、外省市工程咨询单位承接本市业务
11、外省市来舟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管理
12、房屋维修工程意见书
13、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
14、市政公用待业职业培训上岗证
15、评标专家库
16、交易证申领
17、市政公用设施竣工资料移交
18、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9、招标情况报告(新增)
20、招标文件备案(新增)
21、市政公用施工、监理单位进出城许可证
二、不列入行政审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事项
1、私房政策落实
2、直管公房租赁
3、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算
4、房改房退房
5、文保单位周围控制地带划定
6、历史文化保护区划定
7、城建监察证
8、浙江省市政工程奖金评选申请
9、液化石油气无泄漏场站合格单位证书











市教育局

一、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许可(30个工作日)
2、全市高中段学校、市属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更名、撤销(30个工作日)
(二)核准事项
1、全市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属初中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资格(20个工作日)
2、教育机构刊登招生广告(10个工作日)
3、幼儿园等级(15个工作日)
(三)审核事项
1、中外合作办学(15个工作日)
2、省级示范性学校(包括幼儿园)(15个工作日)
3、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15个工作日)
4、“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年审
(四)备案事项:
1、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2、社会力量办学收费
3、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
4、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和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事件
5、高中段学校勒令学生退学、开除学生学籍
二、不列入行政审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事项
1、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专业设置
2、高中毕业证书验发及高中学历证明
3、高中段教育招生计划、专业及教学点设置
4、普通中专教学点设置














市科技局

一、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45个工作日)
2、市科技三项经费(45个工作日)
3、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3个工作日)
(二)核准事项
1、市科技成果评审(15个工作日)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5个工作日)
(三)审核事项
1、省级科技计划、工业新产品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项目申报(15个工作日)
2、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成果、产业化等认定申报(15个工作日)
3、省、市科技进步奖、星火奖评审(10个工作日)
二、不列入行政审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事项
1、省级科技成果鉴定、验收
2、创业成果入股作价金额


市公安局

一、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拍卖行业治安许可(7个工作日)
2、市批权限内大爆破和拆除爆破工程设计安全(10个工作日)
3、公民因私出国、出境(15个工作日)
4、外国人签证及华侨、港澳台居民证件办理(15个工作日)
5、机动车改色及报废延长(改装、改型取消)(10个工作日)
6、申请举行由市局主管范围内的集会、示威、游行(5个工作日)
7、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一般工程7个工作日,重点工程15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3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
8、B级焰火晚会公共安全(10个工作日)
(二)核准事项
1、银行营业场所二、三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5个工作日)
2、国产机动车牌、证办理(1个工作日)
3、机动车驾驶证办理(1个工作日)
4、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竣工验收(4个工作日)
(三)审核事项
1、运动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公务用枪、民用枪支持枪证申领,民用枪支配售单位及省际枪支弹药运输(8个工作日)
2、市批权限以上工程大爆破和拆除爆破设计安全(10个工作日)
3、典当业、防伪印章制作业特业许可(5个工作日)
4、浙江省安全防范设计施工资格证书(20个工作日)
5、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15个工作日)
6、外国人和台胞定居(15个工作日)
7、维修、生产消防产品资格(10个工作日)
8、进口车辆登记、转籍、过户(改装改型取消)(1个工作日)
9、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3个工作日)
10、网吧安全审核意见书(8个工作日)
11、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方案(5个工作日)
1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10个工作日)
13、A级焰火晚会公共安全(10个工作日)
14、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15个工作日)
(四)备案事项
1、外地企业进舟承接技防工程资质报验
2、国际互联网
3、销售消防产品
4、机动车交易市场、维修、回收业监督管理
5、道路维修
二、不列入行政审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事项
1、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核发
2、公民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和举办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审核














市国家安全局

一、保留事项
(一)审核事项
1、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验收的技术性能检验(1个工作日)
2、宾馆(饭店)国家安全事项(3个工作日)
3、设置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地面接收设施国家安全事项(3个工作日)
4、涉外项目(含房地产)国家安全事项(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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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象观测、预报活动的管理,保障气象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气象工作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积极作用,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气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配合国家气象事业,发展地方气象事业。
建立气象事业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国家气象事业的经费由国家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气象事业纳入地方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气象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气象工作应坚持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提高气象科学技术水平,搞好气象公益服务。
气象服务属于气象公益服务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可以有偿提供。
第六条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气象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设置,由国家和省气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布局。
其他单位、系统所属的气象台站的设置,由各单位、各系统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按照气象行业规划布局。
农村气象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本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建设。
第八条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各级气象台站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气象台站匹配投资。属于为地方服务的气象业务和科技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设施设备、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严禁侵占、破坏气象通信设施和干扰气象通信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监督和保护气象专用频率、信道。邮电通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气象通信畅通,迅速、准确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气象警报等气象信息。
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纳入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对气象探测产生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和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的特殊需要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用于局地监测的天气雷达探测站或其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省气象主管部门批准;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等国家统一布局的气象站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两年报省气象主管

部门审核,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迁移气象台站或探测场地的,由该气象台站或探测场地的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新址。
在新址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方可在原址动工建设。
迁移并重建气象台站或其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气象技术装备依法实行使用许可证制度。列入使用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气象技术装备不得投入气象业务使用。
气象专用计量器具,应经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专用计量器具不得投入气象业务使用。

第三章 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
第十四条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各自职责统一向公众发布。有关单位和系统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单位和系统所属单位发布专业性天气预报。
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向社会传播的气象信息,必须是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正式发布的气象信息,并注明该信息的具体来源。传播单位或个人应依照省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与气象台站签订使用协议。在经营性信息传播业务中传播气象信息的,应按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
标准向提供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缴纳费用。
禁止传播篡改、伪造的气象信息。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保证气象预报的定时播发。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播发时间和内容的,应当征得发布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的同意。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插播或增播。
前款规定的气象预报的图文电视节目由气象台站组织制作。
第十七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使用气象信息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防灾减灾工作体系,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防灾减灾部门定期会商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加强对农业气象监测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九条 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视暴雨、冰雹、大风、干旱、低温、连阴雨等重大气象灾害,并将预报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提前组织有关单位和群众采取防御措施。气象灾害发生后,应及时组织抢救,核实灾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关规划并建立相应的协作制度。气象主管部门承担有关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人工增雨防雹设备由气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资仓储场所、电子设施和其他需避雷防护的建筑,以及雷暴灾害多发区的重要建筑和设施,必须按规定采取避雷措施。其中新建工程的避雷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高层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物,其避雷设计应报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核。避雷设施应按核准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第五章 气候资源利用
第二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全省气候资源调查和气候区划工作,组织气候监测诊断、分析评价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和成果应用,定期发布气候监测公报。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中,与气候有关的开发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通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充分发挥当地农业气候资源的优势。
第二十五条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应当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因气候因素特殊需要而进行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由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气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台站应当为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项目提供有针对性的气象服务。
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气象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应经气象主管部门核定,出具认证书。未经检定认证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通过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随意改动预报、警报内容,构成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二)故意损坏气象仪器、设施、标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扰乱气象探测工作秩序,致使气象探测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播发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经邮电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传递气象电报,发生稽延或者错误,致使气象电报失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在气象探测场地附近兴建建筑物,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非法侵占气象探测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服务产生重大失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6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农业部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项目名称: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3.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

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2.下一步研制方案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菌[毒、虫]种名称、来源和特性)

3.中试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中间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

4.临床试验方案

5.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6.中间试制单位《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7.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提交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暂不收费



项目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是否具备兽药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1.《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3.《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事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法定兽药标准

2.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是否合格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5号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2.《兽药生产许可证》一式二份(复印件)

3.《兽药GMP证书》一式二份(复印件)

4.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5.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二份

6.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省级兽药监察所出具的连续三个批次样品的检验报告

7.申请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的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

8.申请自己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但不需提交样品自检报告

9.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和转让合同书(原件)

10.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外方已获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三个批次的样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同意生产的授权书(原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需要对样品进行质量复核的,由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将样品送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4.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质量复核的,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90工作日,需要特殊方法的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新兽药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属于新兽药

2.是否属于国家禁用品种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5.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注册检验用产品生产车间《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4.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单

5.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

6.根据新兽药不同类别,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初审。

3.质量复核。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将样品送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4.专家评审。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

5.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终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用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兽药使用政策

2.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3.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GMP证书(须经公证和确认)

4.出口方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5.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单

6.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7.根据进口兽药不同类别,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初审。

3.质量复核。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将样品送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4.验证试验。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在农业部指定的试验单位进行药效临床试验及有关试验。

5.专家评审。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终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需要用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进口兽药再注册(兽药再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标准是否改变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进口兽药/兽药再注册申请表》

2.近期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须经公证和确认)

3.近期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GMP证书(须经公证和确认)

4.兽药质量标准、中英文标签和说明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兽药/兽药再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兽药变更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注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属于国家禁用品种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5.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均为复印件)

3.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4.必要时提交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单

5.根据变更内容不同,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安排质量复核检验或验证试验,并由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质量复核的,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用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兽药进口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属于生物制品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进口单位的资质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1.《兽药进口申请表》

2.《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3.进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单位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生物制品,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2.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3.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及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的,所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

项目名称:兽药广告审查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兽药管理条例》

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1995年颁布)

4.《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1995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3)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5.进口兽药广告还需提供:

(1)《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2)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

项目名称: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2.申请菌(毒、虫)种目的和用途

     3.申请菌(毒、虫)种名称、型别和数量

法律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 国务院令第412号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申请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藏的,应属于国家规定的一、二类菌种或生产用弱毒菌种

2.申请从国外引进的,应属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虫)种,或国内尚未保存的菌种,或不同类别的菌种

3.申请向国外供应或交换的,不受菌(虫)种型别限制

4.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需提交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允许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研制新兽药的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批准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技术审查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