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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6:56:13  浏览:8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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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政〔2003〕22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含国有股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有偿让度企业固定资产或企业所有权的行为。
资产处置可以是企业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股权)。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以下简称国资办(筹)是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协调资产处置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  资产处置各方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出让人是被转让企业的出资人或法定投资主体,其中:
股份制企业出让人,是国有股权的持有者。
非股份制企业的出让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授权企业。
第七条 资产受让人,可以是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拍卖行、产权交易中心等市场中介机构。资产处置活动一般在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应当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程序

第九条 资产处置可采用以下方式:
1、竞价转让;
2、招标转让;
3、协议转让;
4、其它方式。
第十条 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资产出让人报市国资办(筹)审批。
申报时需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预案、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资产处置预案应标明拟处置资产的数量、分布、价值、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购买意向等有关内容。
2、市国资办(筹)研究审核。市国资办(筹)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调阅有关材料,对资产处置预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论证审批。
3、公开处置。资产出让人向经市国资办(筹)认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提出委托申请;中介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市国资办(筹)组织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资产处置底价;中介机构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进行洽谈或组织公开竞价、招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促成双方成交。
竞价、招标公告发布后无人参加竞价、招标,或者中投方弃标而无人替补中投,资产出让人可要求中介机构依法重新组织竞价、招标或进行协议转让。交易底价仍由市国资办(筹)组织的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
4、结算鉴证。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受让人出资购买的方式,交易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专户,按市政府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交易双方持《资产处置合同》和中介机构证明及其他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购买国有企业资产,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价款。在取得有较高资信的第三方担保并经出让方同意的,可分期付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转让价的30%。余款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仍未付清价款的,出让人有权收回产权,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交易双方均可享受市政府关于资产交易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内部职工转让资产,按市政府专项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每一项资产处置工作成立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负责确定资产处置底价。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由市国资办(筹)从以下单位中选派代表人员组成。
1、市国资办(筹)代表;
2、资产出让人代表;
3、资产占有单位管理层代表;
4、资产占有单位职工代表;
5、中介机构代表;
6、市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
7、其他部门的特邀代表,如:司法公证员、律师、高级专业顾问等。
市国资办(筹)代表为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组长并负责招集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会议。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成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负责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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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犬登记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犬登记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通知
各公安分(县)局、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养犬登记、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结合公安局加强养犬管理业务的特殊情况,对北京市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的财务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自1995年5月1日起,各区县公安机关和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等部门收取的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于每月月末日(节假日顺延)逐级汇缴市公安局。用于养犬管理工作的费用。
市公安局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部门及时汇解应上缴收入。
二、市公安局收取的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一律上交市财政局,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于次月25日前上缴市财政局(节假日顺延)。
三、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的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北京市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罚没收据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没款或物品收据并加盖“北京市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由公安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四、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要费用,由市公安局统一编制经费的预算,市财政局按下列依据核定预算:
(一)国家统一执行的定员定额标准。
(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年收支变化的预计。
五、对市财政局核拨经费,市公安局应具体用于下列范围的开支:
(一)各级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的办公经费。
(二)各类留检所的办公经费。
(三)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经费等。
(四)设备购置费。
(五)其它费用:指开展上述业务工作必须开支的。
六、各级公安机关收取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和使用养犬管理工作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为加强对上述收入与支出的管理,市公安局每年应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和期限,负责向市财政局编报收费收入与有关经费支出预决算,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收入及时上缴和支出用于特定用途。
以上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1995年4月26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办[2008]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

  现将《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附件: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急行动、全力以赴,调集大批人力、物力、财力支援灾区,为抗震救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工作重点逐步转到安置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恢复重建上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还将投入大量资金(包括社会捐赠款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专门成立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8]15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别是四川等受灾地区和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19个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廉洁救灾。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为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决定成立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郭允冲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司局和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部监察局。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部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效对策措施,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适时向部党组提出工作建议。

  四川等受灾地区和各对口支援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并指导有关市、县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根据恢复重建和援建工作的总体安排与进程,认真落实层级管理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形成覆盖完整、衔接紧密的监督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抓紧制定工作规则,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要建立和完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制度办事。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有关规章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有关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部机关各单位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同时要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从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落实,及时补充有针对性的规定措施,确保救灾款物管理和恢复重建中涉及资金物资监管的各个环节都严格按制度办事,按规定办事,不断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规范化程度。

  三、突出监管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把专项督查、驻点督查、巡查等措施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有效性。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以及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恢复重建中涉及到的资金物资监管各方面、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处理。要进一步摸清抗震救灾款物的底数,紧紧围绕本部门在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中承担的任务,重点检查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以及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资金物资集中、群众关注程度高、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部门;重点规范和监督检查住房建设、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等恢复重建项目;重点检查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注意发现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公开透明,让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和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在阳光下进行,广泛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给人民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部机关以及受灾地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和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省市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四、严格执行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布的《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迅速查办,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和恢复重建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把加强对中央抗震救灾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力做好。从驻在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出发,切实加强监督。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反腐倡廉建设,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取得全面胜利。

  附: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允冲  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

成 员:田思明  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邢 建  审计署建设建材审计局局长

    郑立均  综合财务司巡视员

    王早生  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

    王树平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巡视员

    刘贺明  城市建设司副巡视员

    姜万荣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

    金一平  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副司长

    赵 晖  村镇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刘春生  稽查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田思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