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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委托卫生部等部门承担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0:13:30  浏览:8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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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委托卫生部等部门承担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委托卫生部等部门承担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
人事部


为继续做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经研究,委托你单位承担下列专业(工种)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卫生部:负责卫生事业单位中的护理、防疫、药剂、检验、消毒、配餐和妇幼保健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
机械工业部:负责机械行业所属专业及本部直属事业单位熔炼铸造、锻压、机床加工、钳工、热处理、表面处理、机动车修理和与之相关专业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与技师考评工作;
化学工业部:负责化工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农业部:负责农业行业所属专业及本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汽车驾驶与维修、机械加工、计算机操作、电工、商品保管等专业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道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全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望你单位按照人事部人薪发〔1995〕4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所承担专业(工种)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进行严格的组织管理。



19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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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
-------理念篇


一.理念树立
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主张:只有纯粹的普遍性具有价值,个体特征一无是处,甚至危害了更高层次的生活,且社会本位是最好的,人应该为社会而活,这是人区别于其他,人之为人,之所存在的唯一价值。
哲学家黑格尔解释:法的本质是一直自由和权利,精神(意志)是人类的第一天性,是一切之基础,甚至法的第二天性,也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由人的意志所体现的精神世界,其产生基础易于理解。
综观二者,我们从其思想中清晰看出,柏拉图对个人意志(自由)进行了排除,较为忽视人自身,过于强调和绝对地坚持社会本位,“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这才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正义。相反,黑格尔重视人的意志(自由),认其为人类之第一天性,即先天经验论,其认识和看出基础问题——自由,却忽视社会本位。
我们既不能坚持社会本位,也不能仅仅坚持自由的本位。过分的社会本位易于阻却社会发展和个人意志体现,而过度强调个人本位则无异于“人吃人”的野兽社会生活。据此,在与社会客观现实的影响,当代中国要和谐发展,必须进行一种综合的探索,两者兼容。
其实,人类社会到处充满了自由,我们思维中的影象发出后,与客观外在发出的影象一相符合,于是我们的一直即赋予客观外在。所以,我们易于从外在上发现价值,这就是意志的形成过程,我认为,自由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欲望,而是将社会移植入人的内心。欲望为基础,含义二基于第一层含义(主要针对其不良作用)。两者严格统一,构成本质———自由,人生的真正目的在于两者结合而来的完美幸福。
作为动物,人先天地具有动物诸如生存等欲望,正因此才带来了以欲望满足不断推动社会反之进步的功效。正如莱克斯.瑞思:“将个体特性视为人类作为的根源”,欲望是人类活动,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权利,赋予他为追求而斗争。作为先天性的自由,任何人生来就应有最求欲望的权利,赋予他为为追求而斗争。作为先天性的自由,任何人生来都渴望来自内心的自由,痛恨奴役状况,任何对人先天自由欲望的不合理干涉都是违背我们黑理念的,因为我们渴望的自由是先天绝对性与后天理性作用的结合,我们渴望上帝般自由,认为应有光于是世界上就有了光……。这就是我们基本的自由——欲望。
天赋自由地追求欲望,在有时亦产生不良效果,最可能产生野兽行为,于是有了自由第二层次的限制,必须尽可能将社会移入人内心,寻求一种互益平衡。我们赞成个人通过行为满足欲望但是任何人不得取得大于其取得的权利,毕竟人性中有就恶弃善的一面。于此,尽可能考虑他人,社会,也是对个人期待欲望的一种更合理的将来满足方式。于此,一定程度地对人类控制,剥削他人欲望予以合理制约,对他人所得的合理要求应有的尊重是人类最重要的,更能带来深层次的满足感,最终利于实现作为自由基本的欲望。
只有树立正确理念才满足社会存在和和谐发展的需求,只有坚持自由理念,才是最佳选择。这不仅是一种完美理想境界,其实在实践中已取得各方面表现,如民法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理念的树立为我们的行为提供指导避免盲目。其实,判断道德,法律等存在标准只能来自我们自身,理念衡平,如请教思想“早年预防”个人努力,强至善。宗教强调“自为精进”,而非外部强加,只有从内心矫正方才至“善”;更为反对雅各宾派恐怖政策,法之第二天性产生与精神,由人自由所体现的精神世界的出发点和实体性就是意志,而意志的更本性就是自由,法的体系、就是通过人的意志体现出来的自由王国,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学说的系统化,依次抹杀人意志的外部力量不值颂扬,只是实然性,而非应然性。据此,理念的树立才为关键,须以此为标准进行外在。
二.方法论探索
中国哲学乌鸦:“黎鸣”先生提出人类三大原精神之说,即:古希腊求知精神,古希伯来人信仰精神和古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仁爱思想。我认为其是一定合理性,欲基于对其改进以对自由理念进行一些方法论探索。
一,古希腊求知精神。其辉煌于古希腊和近代西方,创造了希腊文明和进到西方的持续性发展繁荣。它是一种自然的道德,而作为其发展的理性道德不具有自然道德(自然规律)的绝对性。求知精神是自然的绝对道德,是对基本自由的追求,正是人之先天性欲望存在基础对个人需要不断满足始生发展速效,这样的人才成为自己本能之应然性“主宰”。古希腊文明正是基于此种人自由欲望之外在表现——求知精神,人们的欲望得到了充分发挥空间,才有三次科技革命和西方社会在近现代的全球主宰地位;而我们的中国绝大多数人受封建的束缚,基本铲除了存在和发展土壤,更不欲为追求权利而奋斗,才有了国家的落后和屈辱史。可见求知精神从外在成为自由的第一层次最佳体现。
二,古希伯来人信仰精神。我们并非忠于宗教,更非忠于上帝,我们的自由理念是“上帝”,以自由理念为支撑与指导,我们取得我们所应该取得的权利,我们的欲望知识能满足自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种理念与自然的道德同源,以至高无上的“上帝”(自由)的绝对命令超越从现实相对客观问题感悟到的恐惧,从而使之成为人类内在的一种强有力的追求动力,成为其他的基础。于是,我们将与希伯来人共奉的“摩西十戒”!
三 中国传统儒家仁爱思想。任何对人的影响只能通过意志(自由)起作用,“失道德而后法律,失法律者,良心之薄而暴乱之身首。”法律应属于道德的范畴而较道德更具强力,立法宗旨应为通过道德实现理念。仁爱思想是后天性相对的理性道德,使人区别与野兽,基于自由欲望且作为其最佳实现方式,将其(社会)移入人的内心,有效实现个人欲望与社会移植思想的和谐同一。当然,这里的仁爱思想包涵了传统仁爱观之精髓,并对其进行了符合发展趋势的推进实践性地有效制止了中国人潜意识作恶的本能。仁爱精神有效地实现了自由之将社会移植如内心,以及从自然绝对性到社会相对性的兼容。
总之,求知、信仰、仁爱精神真正具有方法论意义,其三位一体和谐结合,形成了自由(意志)理念的方法论。以其作为人类实践的方法论指导!
三、构建和谐之浅谈
社的存在发展和谐性,涉及之根本在于理念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和构建和谐的过程,既是真确理念的树立和作用发挥的过程。以自由理念构建和谐,指导实践,方有效用!
我们为理念生存,将为“自由权利而奋斗”!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试行)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试行)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2月12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5年2月26日公布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本省或者本省的一定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规定、决定、决议、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依据下列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二)对关系到全省人民切身利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大问题,国家尚未立法,而我省又迫切需要制定的条例、规定、决定、决议和办法;
(三)根据郑州市、洛阳市的实际需要,制定在其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条例、规定、决定、决议和办法;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议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议案。

郑州市、洛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拟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
第六条 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应附有法规草案、对法规草案的说明以及必要的参阅材料。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可以不附法规草案及说明,但应阐明提出该议案的理由、宗旨和法律依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
第七条 凡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或草案的单位,应在每年的年底以前拟出本单位在第二年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年度计划,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临时需要提出的法规议案不在此限。
第八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年度计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各有关提出单位即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由主管领导人负责的起草小组,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起草工作。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要做到:内容符合实际,文字简明扼要,结构
严谨合理,数据准确无误。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在起草时,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认真作好协调工作。未经协调的,不得提请审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两院各自负责协调;省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专门委员会负责协调;郑州市、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该常务委员会负责协调。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由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分别由省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郑州市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该常务委员会通过后连同说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十一条 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先交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主任会议交付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连同说明发有关地区和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发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研究。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之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就该法规草案是否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政令相抵触,是否与我省其他的地方性法规相矛盾,对该草案进行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
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提出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法规草案作出说明,并指派专人参加分组会议听取委员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的情况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或者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修改,也可以交原提出单位修改,并提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再作审议。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是重大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之前,提案单位和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表决,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的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在《河南日报》上公布。同时,提出单位要发出贯彻实施的通知。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的生效时间依下列规定:
(一)凡法规的实施不需要准备时间者,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法规的实施需要有一段准备时间者,应规定生效日期。
(二)法规的生效日期,应在该法规中明确规定,也可以在公布法规的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凡属于对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在执行中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分别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解释。 对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出现分歧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或决定。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修改的权限和程序与制定同。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的废止,依下列规定:
(一)凡法规已规定了有效期限的,期限届满,即自行废止;
(二)凡新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取代的地方性法规,应在新法规的条文中对旧法规明确规定废止;
(三)凡专为某一特定情况或者特定任务而制定的法规,在该情况消失或者该任务完成时,由原提出单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
(四)凡国家新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取代的地方性法规,由原提出单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