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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3:48:01  浏览:9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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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48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制定《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办法》,调动全社会人员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的招商引资项目,按认定的实际到位市外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单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的项目,按认定的实际到位市外资金的1.5‰给予奖励,最高单项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直接承担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工作人员引进的项目

,按认定的实际到位市外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单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对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和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办法。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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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9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推动海关反腐倡廉建设,有效惩治和预防送收“红包”行为,促进海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就有关事项重申并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已制定《海关总署关于严禁送收“红包”行为的规定》(详见署察发〔2011〕505号),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红包”或者隐瞒、私分“红包”,构成违纪的,将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海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红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工作人员进行责任分析和责任追究。
  二、对查实的工作对象向海关单位或者个人送“红包”行为,海关将致函通报给工作对象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送“红包”者个人,并退回所送“红包”。经核实认定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海关单位或者个人所送的“红包”以及无法退回的“红包”,海关将根据规定上缴国库。
  三、经核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送“红包”行为,海关将每半年一次在送“红包”行为发生地海关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采取张贴或者滚动屏幕显示等方式公布有关情况: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累计两次以上送“红包”的;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送“红包”金额折合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一次同时或者同一场合向3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送“红包”的;
  (四)送“红包”行为系行贿性质的。
  公布时间为每年6月上旬和11月上旬,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布的内容包括送“红包”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红包”金额、简要经过和海关处理“红包”的情况等。
  四、海关将把有关送收“红包”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根据掌握的风险情况,海关将对发生送“红包”行为工作对象的进出口活动和办理海关手续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结合业务执法工作,实施重点监管和监控。
  《海关总署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市商品生猪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市商品生猪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畜牧局、市华都集团、市食品工贸集团、鲲鹏集团:
为贯彻市政府京政办发〔(1996)29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支持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加强调市商品猪的补贴管理,现将《调市商品生猪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向列入调市基地的规模猪场做好
宣传解释工作。10、11两月的调市生猪补贴仍由各区县财政局发放,各规模猪场凭市、区县两级定点屠宰厂的“北京市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领取“调市生猪补贴”1996年12月1日起按《调市商品生猪补贴管理办法》领取补贴。各定点屠宰厂必须于12
月15日之前将10、11月两个月的实际屠宰量和12月的计划屠宰量报市财政局(区县所属定点屠宰厂通过区县财政局报送),以便预拨12月份补贴。

调市商品生猪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规模猪场正常生产,提高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和市民吃放心肉,依据市政府京政办发(1996)29号文,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本市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配合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进一步加强调市商品猪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调市商品猪的补贴按市政府年初确定的调市商品猪计划全年240万头以内,采取定点交售补贴办法。调市商品猪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年初预算安排的市场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 调市商品猪的补贴范围,凡列入我市副食品生产基地的规模猪场向市、区(县)定点屠宰厂交售的商品猪均享受财政补贴,未向定点屠宰厂交售的商品猪不予补贴。
第四条 凡列入我市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各规模猪场,必须以年初市、区(县)核定的商品猪调市计划数为基础,经当地畜牧生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与定点屠宰厂签订购销合同,并根据合同交售生猪。
第五条 调市商品猪补贴资金的拨付
(一)、市、区(县)食品公司所属的定点屠宰肉联厂、鲲鹏食品集团,以各规模猪场为单位,对所收购的生猪进行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商管处。北京华都肉食品公司将收购生猪数量,以各规模猪场为单位进行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农财处。
(二)、各区(县)、局所属的生猪生产联合体生猪定点屠宰厂,将收购生猪的数量,以各规模猪场为单位进行汇总后,报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农财处。
(三)、调市商品猪申请补贴资金,经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后,将各区县所属的市级和区县级,定点屠宰厂收购的规模猪场调市商品猪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可将调市商品猪补贴资金拨付区县属定点屠宰厂,也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
各规模猪场。市食品公司系统所属的定点屠宰厂、鲲鹏集团和华都食品公司收购的规模猪场调市商品猪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其所属的各定点屠宰厂,并由各定点屠宰厂负责将调市商品猪补贴资金拨付到各规模猪场。
(四)、市食品公司所属各定点屠宰厂和华都肉食品公司及区县级所属定点屠场应在规模猪场交售商品猪时,及时将收购款和财政财政补贴拨付各规模猪场。各区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的,也要及时兑现。
第六条 市、区(县)、局定点屠宰厂,统一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北京市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作为生猪收购凭证,各生猪定点为屠宰厂,以各规模猪场为单位设立台帐,登记交售头数、重量和金额,以备有关部门核查。
第七条 市财政在年初,按各区(县)、市属公司(局)汇总规模猪场调市商品猪的季度计划数,每季初预拨70%的商品猪补贴资金,每季终了进行清算。
第八条 各区县畜牧生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规模猪场的生产监督、管理、检查,严禁倒猪,要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各定点屠宰厂在收购商品猪时要从严把关、严格审核、严格控制,严防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第九条 购销双方若发生互相协同弄虚作假、倒猪、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现象,一经查出将取消该区县的生猪补贴并对舞弊的定点屠宰厂按财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