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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20:32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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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5年10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

通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和琼台两岛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琼台湾同胞享有我国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在琼居住的台湾同胞,在下列方面享有与其他省份来琼居民同等待遇:
(一)购买本省商品房或租赁住房;
(二)交纳住宿费用;
(三)交纳医疗费用;
(四)交纳安装电话初装费;
(五)办理汽车、摩托车入户,交纳换发牌照费用;
(六)购买车船票、交纳机场建设费及购买本省航空公司机票;
(七)购买公园、旅游景点门票;
(八)国家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收费。
第四条 在琼台湾同胞及其设立的企业可以获得本省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在琼台湾同胞凭台湾有效汽车驾驶证,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考核交通规则合格后,可以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 因投资经商需在琼居住的台湾同胞,应当按照本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暂住证。
第七条 在琼台湾同胞的子女可以凭一年以上长期居住证在居住地小学、初中就学,或按照规定在本省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就学。
第八条 在琼台湾同胞凭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以向省公安厅申请签发一年多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有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签发一年以上的多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
第九条 在琼香港、澳门同胞待遇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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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2004年卷烟产量、结构预测和烟用丝束分配量调整建议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上报2004年卷烟产量、结构预测和烟用丝束分配量调整建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物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2004年烟用丝束的供需平衡,实现保障有力、库存合理,请你们根据国家局下达的卷烟生产计划,结合今年1-4月本地区的生产实际,将今年卷烟产量、结构和烟用丝束需求量的变化情况报我公司业务一部,便于完成全国丝束分配方案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产量以国家局2003年下达的卷烟生产计划为依据,预测本地区的卷烟可能的产量和结构,测算2004年全年醋纤嘴烟、丙纤嘴烟的生产量。
  二、根据对产量、结构的预测,对照我公司2003年11月18日下达的《2004年烟用丝束预分配量通知单》,提出烟用丝束(醋纤丝束、丙纤丝束)分配量的调整建议。
  三、若联营加工卷烟,计划列入外省但本省供应滤嘴棒的,必须把省外的加工单位、产量和品种(醋纤嘴烟、丙纤嘴烟)进行详细说明。
  四、直接从有关企业购入特殊滤嘴棒或进口滤嘴棒的,请列出全年的购入量。
  五、鉴于卷烟生产计划的严肃性,在预测年度全省卷烟产量时,请你们务必与计划部门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保证预测、测算数据的依据更加可靠、科学。
  六、丝束既是卷烟生产的重要物资,又是烟草专卖品。请你们在预测、测算工作中,认真分析、仔细求证,帮助我们共同做好全国预测、测算和分配方案的调整工作,更好地为行业的卷烟生产服务。
  七、请各单位务必于2004年5月15日前将附表填写后报我公司 (报出前先传真)。
  联系人:沈云龙,电话:01063605091,13901151296;传真:63605130。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冀农市发〔2005〕27号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水产局,各县(市、区)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国放心农资下乡活动的开展,帮助农民群众选购农资产品,促进农资产销衔接,营造放心农资消费环境,省农业厅在广泛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向省农业厅农资打假办公室(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反馈。

附:《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放心农资下乡活动的开展,促进农资产销衔接,营造放心农资消费环境,帮助农民放心地选购农资产品和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放心农资企业是指:符合申报条件并经河北省农业厅批准的从事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生产、经营及服务的放心农资企业。
第三条 放心农资企业遵循“服务生产,方便群众,便于农资集散和物流配送”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和已被河北省农业厅批准的放心农资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企业,可自愿申报:
(一)法定资格。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产权明晰,管理机构健全。
(二)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生产、守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不侵权,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的模范,自觉接受全社会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
(三)保证质量。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宗旨,建立健全农资质量保障体系,认真做好质量控制,保证农资产品质量。连续两年以上其产品在法定质量检测中全部合格。
(四)优质服务。建立规范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如发生质量纠纷,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五)诚信守约。树立“讲道德、重合同、守信誉,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行业新风尚;加强行业自律;企业间信守合同。
(六)经营业绩。企业正式运营两年以上,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报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合法手续的副本或复印件。
(三)对照申报条件的自我评估报告。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进行考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省农业厅推荐。
第八条 对推荐的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经省农业厅核查、评估,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省整顿与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联席会议,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厅确定为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并在河北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四章 对放心农资企业的扶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十条 放心农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名义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组织放心农资企业开展合作、交流、考察、学习等活动。
第五章 放心农资企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放心农资企业要在主要生产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统一悬挂《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承诺书》及《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标牌。
第十三条 放心农资企业接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放心农资企业按照省农业厅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企业情况。
第十五条 放心农资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质量检测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放心农资企业遇有重大事项变更的,须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日常监管与复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放心农资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诚信体系,维护合法经营,促进放心农资企业的良性发展。
第十八条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已不符合放心农资申报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农业厅取消其放心农资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放心农资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复查。考核复查结果由省农业厅进行公布。对符合条件的放心农资企业保留其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取消其放心农资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被取消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列入省整顿与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农业厅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