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54:24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 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省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森林防火和扑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四条 省及森林面积较大的地、市、县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其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做好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落实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
(四)防火期内,实行值班、汇报制度,及时向林区群众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随时掌握并向上级指挥部汇报火情;
(五)发生森林火灾,及时组织扑救,并负责查明起火原因和火灾损失,查处火灾案件。
(六)建立森林火灾档案,详细记载每次火灾情况;
(七)总结推广护林防火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开展护林防火技术培训。
第五条 国营林场、林区乡成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乡村集体林场及林区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设立护林防火组织或确定专人负责护林防火工作。基层防火组织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发动群众制订护林防火的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纳;
(二)组织护林人员巡山护林,控制、管理野外火源;
(三)负责防火责任区内防火、灭火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修;
(四)发生森林火灾时,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在职权范围内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六条 林区乡、村,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林区,要配一定数量的护林员,负责巡山护林工作。护林员由市、县林业部门发给委任证书和袖章。
第七条 行政区域交界地区,包括国营林场与毗连乡、村的交界地区,应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的原则,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制定联防方案,共同组织实施。乡村集体林场、山林承包者和有自留山的农户也应建立联合护林防火制度。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八条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防火期,春节至清明为森林防火紧要期。
第九条 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擅自野外用火。因生产等确需在国营林场(林区)用火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其他林区用火,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用火前必须开好防火线,准备好扑火工具,并选择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用火后要彻底熄灭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严防
复燃。
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
第十条 防火期内,通过林区的铁路机车及其他机动车辆,有可能危及森林安全的,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在规定地点清炉。
第十一条 部队、民兵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必须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 大面积林区、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林区,建立防火站、火情▲望台和通讯联络网,并结合自然地形开辟防火道或营造防火林带。建设防火道和营造防火林带应列入造林规划,统一实施。防火道宽度:主防火道十五至二十米,副防火道八至十米,铁路两侧三十米,风口、弯道
、陡坡等处可适当加宽。林区内的机关、学校、部队以及林区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由本单位负责开辟防火道或营造防火林带。
第十三条 防火期内,林区各国营林场、乡村集体林场,应当组织精干的季节性专业扑火队伍,随时准备参加灭火。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灭火器材和交通运输、通讯联络设备,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在防火期内,防火、灭火器材设备和专用车辆要随时备用,不准调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财力,按照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森林防火专项基金,由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管理。森林防火专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省林业、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林区内和进入林区的儿童、精神病(痴呆症)患者,其监护人要加强教育和看管。因看管不力而造成火灾事故的,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专业扑火队伍和军民进行补救,铁路、公路、邮电等部门要保证交通运输和通讯的畅通无阻,商业、粮食、物资等部门要保证物资供应,卫生部门要做好医护工作。
第十八条 灭火所需的物资、设备,由当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供应,所需费用及扑火人员的工资、补助由失火单位或肇事者承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九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失火单位或肇事者负担其医疗、抚恤费用。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彻底清理火场,严防复燃,并及时查清起火原因和火灾损失,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逐级上报。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所辖区域内或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火灾后又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三)积极参加扑火,表现突出的;
(四)在森林防火灭火方面有发明创造,贡献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对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损坏护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除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发现森林火灾,不报告不扑救,或者不服从防火指挥机构指挥调度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护林人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责任区内发生火灾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可并处三十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森林火灾,除追究肇事者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一次烧毁森林五百亩以上或损失活立木二千立方米以上的,追究乡或国营林场负责人的责任;烧毁森林一千亩以上或损失活立木五千立方米以上的,追究县一级负责人的责任;烧毁森林五千亩以上或损失活立木二
万立方米以上的,追究地、市负责人的责任,烧毁森林一万亩以上或损失活立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追究省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的责任。在追究各级负责人责任的同时,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公安部 财政部


公安部财政部

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准确打击和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企业司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协调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协作事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及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探讨预防和打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违法犯罪的对策等。

省级公安机关与财政部门可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各地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或其他案件中发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除有碍侦查外,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

各地财政部门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委托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依照《刑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发现的相关经济犯罪动态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层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备案。各地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对本地发生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分别报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企业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建立专业技术鉴定机制

鉴于会计、审计、评估等业务专业性较强,为有利于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准确定性,公安部与财政部协商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鉴定机制,具体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承办,设立专家库,根据公安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从专家库中抽选人员组成专业技术鉴定小组,对有关经济案件中的相关专业问题提供鉴定意见。有关鉴定工作规则另行制定。省级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可以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鉴定机制。

四、加强司法审计、司法评估工作

针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中需要开展司法审计、司法评估工作的现状,各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可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协商,加强司法审计、司法评估的相关专业培训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加强对司法审计、司法评估工作的研究,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关的专业标准。

  五、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协会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双向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和优势,利用研讨、讲座、培训班、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相互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办案人员的经济、财政、财务会计及评估知识的培训和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六、严格依法办案

各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查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不得以罚代刑。要充分考虑两个行业的专业特点,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未获取确切证据前对从业人员慎用强制措施,做到既打击行业中存在的经济犯罪行为,又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一、案情简介

  季某,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2006年8月,东辰集团通过建设银行分行贷款3000万元给华皖集团。贷款到期后,华皖集团无资金偿还借款,经中级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华皖集团欠东辰集团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26.8万元,华皖集团在调解生效后3日内给付东辰集团,珠绒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季某为东辰集团申请执行珠绒公司和华皖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承办法官。

  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季某多次接受华皖集团代理人周某的吃请及现金4000元并以购房的名义向其索要“借款”10万元。之后季某积极配合周某和东辰集团的要求,加快了案件执行速度,不但在查封房产时,未到现场实地查看被查封房产的实际状况,而且在明知周某和东辰集团违反相关评估和拍卖程序,违规操作的情况下予以默许,将案件移送中院综合科继续执行,致使珠绒公司13处具有升值潜力的房产流拍从而直接抵付给东辰集团,造成华皖集团、珠绒公司损失1100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季某的行为仅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仅为4000元。理由是:(1)申请执行人东辰集团和被执行人华皖集团协商决定评估机构是双方的权利,且案件进入拍卖程序后即已转入中院执行局综合科,与季某的意志无关。此外,加快案件的执行速度只是为了积极履行执行法官的职权,季某客观上并不能为周某谋取执行方面的便利,因此季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客观上难以认定季某向周某所借的10万借款具有受贿性质。关于该案中10万元款项属于借款还是受贿,应当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7项标准来对照分析。季某借款有明确的事由,有归还的能力,周某并未要求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综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季某的刑事责任,且受贿数额仅为4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季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且受贿数额为104000元,应当两罪并罚。理由是:(1)季某身为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珠绒公司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2)在执行过程中,非法收受周某财物并为其谋取诸如违反拍卖的程序加快案件执行速度等执行案件方面的便利,故构成受贿罪。两罪同时成立时,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两刑中最高刑以上,根据案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三种意见认为,季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且受贿数额为104000元,应当按照受贿罪追究季某的刑事责任。理由是:(1)季某身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该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在明知周某安排东辰集团与华皖集团、珠绒公司共同选择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违规运以便作通过低价评估、拍卖等程序将标的物流拍的情况下,而滥用职权,将案件移交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并且违反规定送达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的通知书,客观上为周武忠违规运作创造条件,符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2)季某以买房借款为名收受周某10万元,既没有书写借款凭据亦未约定还款时间,且周某在供述中也明确表示,该10万元是送的,而非借的。因此季某的受贿数额为104000元。(3)在将10万元认定为受贿数额的情形下,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即应以受贿罪追究季某的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其一,本案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定罪更为恰当。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素特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另季某在执行裁定的时候,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在明知评估程序系违规运作的情形下而将案件交送拍卖程序,这种放任的不作为使得华皖集团与珠绒公司遭受了巨额财产损失。即本案中季某的身份与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按照法理,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当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这也是由两者的关系决定的。普通条款是在一般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法,而特别条款是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刑法,就本案而言,特别条款的效力及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只有这样,特别条款才会发挥其应有的意义。

  其二,季某的受贿数额为104000元。该案中,季某主观借款动机无法证明,其既没有书写借款凭据亦未约定还款时间,知道后来得知周某被纪委调查,怕此事暴露才将此款还给周某,季某所借款项确实是为购买房屋所用也只能证明季某收受该10万元的用途,而不能达到该10万元系借款的目的。而该案的行贿人周某也在供述中也明确表示,该10万元是送的,而非借的,行贿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笔款项的贿赂性质。2007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对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具体意见,其中就包括借款形式的受贿情形。综上,按照证据链的证明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均应认定季某所借10万元款项为受贿款项。

  其三,在以上分析成立的前提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季某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收受贿赂又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这是典型的处罚的一罪,对于该种犯罪,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在行为所触犯的两个罪名的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不是按所谓目的行为定罪量刑,而是按照事实情节较重的犯罪论处,本案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是对这一处理原则的肯定。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