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铁路职工工作证填发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31:41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职工工作证填发办法

铁道部


铁路职工工作证填发办法

1978年12月29日,铁道部

一、为证明铁路职工身份,按本办法填发铁路职工工作证。工作证式样附后,由局、院、厂统一印制。
二、工作证填发范围
凡铁路正式职工(包括实习生、练习生、学徒工)均予填发。
三、工作证填发手续
1、工作证的填发、登记由各级人事或有关部门办理。
2、工作证由各局、院、厂统一编号,并在号码前冠以各局、院、厂简称,以资识别。
3、职工请领工作证,须呈交最近一寸、半身、免冠像片一张。
4、填发工作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贴像片处应加盖骑缝钢印。
5、职工调转(包括局、院、厂之间的调转)、职名变更时,应根据人事手续,将变更事项及时填入动态栏内,并由单位主管盖章。
6、各填发单位应备有“工作证填发登记表”,遇填发和动态变更时随时进行登记。
四、工作证的使用与管理
1、工作证是铁路职工的身份证明,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涂改,遇有检查时应即接受检查。
2、工作证遗失时,应立即写出书面报告,经查属实,可予补发。利用工作证违法乱纪,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3、职工调离铁路、服兵役、辞职、退休、死亡或其它原因离开铁路时,工作证必须收回并注销。
4、在一定时期内,各局、院、厂由人事部门组织,对所属职工工作证进行检查,并在工作证检查栏内加盖检查印,检查期限由各局、院、厂自己规定,但每期不应超过二年。
(图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 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株洲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批准、发布、备案、修订,以及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

  县市区应急预案参照市的有关做法制定。

  乡镇(街道)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第六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规定;

  (二)保持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措施具体,程序简明;

  (五)责任落实,分工明确;

  (六)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七)文字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启动或实施的协调、监督工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全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九条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技术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十条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危害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应当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负责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开展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分析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分析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析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应急资源分布和具备的应急能力情况。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应急指挥机构工作机构等。

  (三)预防预警机制,包括预防预警信息、预防预警行动、预警支持系统和预警级别发布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行动、信息报送和处理、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应急结束等。

  (五)善后工作,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和后果评估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人员防护、技术装备保障和治安维护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预案演练、宣传、培训、奖励和责任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解释部门和预案实施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应急预案内容。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以下要求拟写预案。

  (一)格式

  1.发文通知。市专项应急预案发文机关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部门应急预案发文机关为预案制定单位,主送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预案目录。

  3.预案正文。

  (二)字体

  1.预案名称和目录(2号黑体)。

  2.目录中大标题(3号黑体)。

  3.目录中小标题(3号楷体)。

  4.正文中标题与目录中标题相对应。

  5.正文(3号仿宋)。

  6.正文中职责单位名称(3号黑体)。

  7.图表中文字(小4号仿宋)。

  (三)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三章应急预案批准与发布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应急预案审议、批准、备案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九条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制定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市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制定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制定单位印发(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送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审批发布预案的请示。

  (二)预案编制背景。

  (三)预案编制原则。

  (四)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五)预案文本,并提供预案电子文本。

  (六)征求意见及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七)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八)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九)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涉及保密内容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审议通过、批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应急预案应当印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应急办备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制定简明操作手册。涉及保密的,应符合保密要求。

  第四章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应急预案时按照制定程序重新进行编制、审议、批准、备案和公布。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提出修订建议。

  第二十八条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五章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宣传、普及和培训。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和培训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和培训应当深入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

  应急预案中涉及群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普及和培训活动的重点。

  第三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培训方案,合理安排各类演练活动,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及时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