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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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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89年4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杭州市分行:
为适应我行开办国际业务的需要,我们在1986年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重新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外汇会计制度自今年5 月1 日起执行,请各行按文后所附《新旧科目对照表》(附件三),做好帐务调整工作。
二、《外汇业务状况表》、《损益明细计算表》已委托深圳分行印制,各行所需数量请迳与该行联系购买。联系人梁联信,电话246189转3224。其余表格,由各行自行解决。
三、《外汇业务统一会计科目报表》的附式及编报方法,总行将另文通知。
四、各行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完善制度。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的发展,加强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是全行会计核算的组成部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等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外汇会计核算。
第三条 外汇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外汇业务的活动情况,处理各种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记载各种帐簿和办理会计决算,编制会计报表,监督外汇资金的使用,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和国际国内结算,管好用好外汇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发生,不论有无实际收付行为,均应记帐。本年度的损益均应在本年内列帐,以正确反映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 本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凡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费用支出的增加或损失的发生、收入的减少或转销,记入借方;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费用支出的减少或转销、收入的增加,记入贷方。记帐时,先借后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帐表上借贷栏次的排列,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第六条 本制度采用外汇分帐制。即以外国贷币为记帐单位,按每一种货币单位,各设置一套明细帐和总帐;平时的外币收付应按照不同币种,分别填制凭证,记载帐簿,编制填表。外汇业务牵涉到两种货币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牌价通过人民币套算和“外汇买卖科目”进行转帐。国内联行间进行外汇划拨往来时,应通过“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办理。年终决算时,各种分帐货币,应按规定办法折成人民币汇总编制决算报表。
第七条 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设专职财会人员,按照会计控制原则合理分工,保证外汇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八条 外汇业务会计科目,是为反映外汇资金运动而设置的。总帐会计科目和部分二级明细科目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分行必须认真地根据科目使用说明,按照各科目的核算范围正确运用科目进行核算。各分行如有需要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和其它明细科目,但上报总行时,应并入总行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根据全行已经或将要进行的外汇业务的核算需要而制定的。经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 可根据业务需要使用相应的会计科目。
第十条 为区别于人民币会计科目,本制度会计科目的编号方法是:总帐科目采用四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采用二位数字编号,连同总帐科目共为六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次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尚有适当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分行自设的明细科目,可依据上述规律自行编号。
第十一条 外汇会计科目分为四类:1、资产类,2、负债类,3、资产负债共同类,4、损益类。
为控制和反映重要单证和数字资料,另设置表外科目。

第三章 凭 证
第十二条 银行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款、 付款和记帐以及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填制凭证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字迹清晰。凭证格式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种。
第十三条 基本凭证是银行根据有关业务的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凭以记帐的传票,按其性质分为下列11种:
1、现金收入传票(附式1)
2、现金付出传票(附式2)
3、转帐借方传票(附式3)
4、转帐贷方传票(附式4)
5、特种转帐借方传票(附式5)
6、特种转帐贷方传票(附式6)
7、外汇买卖借方传票(附式7)
8、外汇买卖贷方传票(附式8)
9、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附式9)
10、表外科目收入传票(附式10)
11、临时存欠传票(附式11):对一笔业务,部分以现金支付,或交换单据分几个组柜处理的,采用临时存欠传票处理。
第十四条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此种凭证有的是由联行、代理行寄来的,有的是由单位提交的,银行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下列外来凭证,具备会计凭证所要求内容的,按照有关业务核算手续规定,可以代替传票:
1、国内外汇联行或境外代理行报单;
2、支付通知书,以本行为付款行的汇票,汇款副收条;
3、支票、送款簿;
4、存款凭条、取款凭条;
5、定期存款存单。
第十五条 凭证的审查、处理、编号、传递、装订、调阅等,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外汇买卖核算
第十六条 外汇买卖科目是实行外汇分帐制的一个特定科目,在帐务中起联系和平衡作用。当买入外汇时,外币金额反映贷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借方;卖出外汇时,外币金额反映在借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在贷方。在填制传票、构成分录、记载帐薄时,均应完整地加以反映。
第十七条 外汇买卖科目传票系由两联套写传票所构成,一联是人民币外汇买卖传票,一联是外币买卖传票。对同一币种、同一牌价、同一借贷方向、同一结汇单位的多笔业务,可以汇总填制外汇买卖传票,凭以转帐。
第十八条 外汇买卖科目明细帐(附式12)是一种特种格式的帐簿,要求以每一种外币立帐,即分别把人民币金额和外币金额同时记在一张帐页上。记帐时,因外币及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传票系套写格式。每张传票上都有外币和人民币金额,可以只凭外币外汇买卖科目传票记帐,但应注意按外币及人民币发生额的借、贷方向正确记帐,并分别按外币及人民币结出余额。
第十九条 外汇买卖科目总帐(适用各种科目总帐格式)应按各种外币和人民币分开填制。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总帐,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种货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日结单和借、贷方发生额填记,然后根据其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得出本日余额记入余额栏;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总帐,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日结单和借、贷方发生额填记,然后根据其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得出本日余额记入余额栏。
第二十条 因业务需要而发生套汇时,原则上应通过人民币核算,即对收入的一种外币,按规定牌价折成人民币。填制买入外汇的外汇买卖套写传票,然后将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套出的另一种外汇金额,求出比价,填制卖出外汇的外汇买卖套写传票,并进行转帐。对于资金调拨性质的大额套汇,为便于分析套汇业务的实际盈亏,总行可以不通过人民币核算,而以自营套汇专户记帐办法办理。此项套汇专户于年终时,应将各专户余额分别按规定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填制外汇买卖传 票,转入各该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普遍户内,结平各套汇专户。转帐时发生的人民币差额,应以“营业收入”科目外汇买卖收益帐户,或“营业支出”科目外汇买卖损失帐户处理。

第五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外汇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提供分析、考核外汇业务活动及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内容完整,数字正确,反映真实。
第二十二条 日计表(附式13):应分币种按日编制,综合反映当日的业务动态及其状况(不上报总行)。
第二十三条 外汇业务状况表(见附式14):按季、年。分币种和按各币种综合折算成美元编制。分币种编制的,用以反映当季、年的业务动态及状况,不上报总行。以美元反映的综合表,以各币种按结算日的内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编制,并于期末后十日内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二十四条 损益明细计算表(附式15):按季、半年和年编制,分为A表和B表(格式相同)。A表按结算日内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编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B表按规定牌价(12月31日汇买价)折算成人民币,由分行财会处与人民币业务的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并表,报送总行财会部。

第六章 年 终 决 算
第二十五条 在年终决算前应对资金、财产和帐务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清理资金:
(1)各行对应收未收款项,包括到期贷款、跟单和光票托收等,平日应加强考核并及时收回。决算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对超过合理期限尚未收回的,应抓紧催收。
(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下各户临时性资金,能处理的要积极进行处理,将余额压缩到最低限度。
2、盘点财产:
对本外币现钞、铸币、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器具设备等应根据有关帐簿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核对帐务:
(1)总帐与分户帐(或卡片帐)、帐与单据、银行与各单位的帐目,应于决算前认真进行核对;
(2)于11月底编制试算资金平衡表(使用外汇业务状况表),为决算打下基础(平衡表应分币种编制,包括上年底余额,自本年年初至11月底借方累计发生额,11月底余额);
(3)对联行、代理行项下未达帐,应采取措施加速处理;
(4)对各科目的使用进行检查,有不当的应即改正。
4、核实损益和其他准备工作:
(1)审查外汇买卖科目各货币汇价的使用,各项利息的计算,手续费收支、费用开支等是否正确;
(2)核实各项经济考核指标的统计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各行应于12月31日办理年终决算。
1、计算外汇买卖损益:于决算日营业终了后,将各种外汇的买卖科目余额,不论汇、钞一律按决算日牌价折成人民币,如与原该货币的外汇买卖帐上的人民币余额发生差额,即系本年度该货币外汇买卖的损益,此项差额应作传票。从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转入“营业收入”科目外汇买卖收益帐户或“营业支出”科目外汇买卖损失帐户处理,并编制“外汇买卖科目余额及损益计算表”(附式16)。
2、轧平当日帐务,根据各科目总帐与该科目下各分户帐余额加计总数核对相符。
3、经(副)理、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共同点库。
4、将各损益科目各帐户最后余额分币种通过分录转入“年终损益”科目,结出本年纯益或纯损。
第二十七条 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
1、各币种业务状况报告表,应根据各币种各科目总帐编制,必须填记上年末余额,本年发生额和本年余额。
2、各币种合并的美元计价的业务状况表,应将各币种业务状况报告表,分币种按照年终决算日内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汇总编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
3、业务状况表中,年末余额如因本年度外汇牌价发生变动而与上年度业务状况表中年末余额不一致是正常现象,可在决算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各币种损益明细表,应根据损益帐各科目各帐户分币种编制,各币种损益明细表上结出的纯益和纯损应与该币种的“上年损益”科目余额相一致。
以美元计价的各币种合并的损益明细表,应按各币种损益明细表,分币种按照年终决算日内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汇总编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
有关外汇业务以人民币反映的决算报表,按照总行决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编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列会计科目,系根据我行今后外汇业务发展所定,各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业务范围,选择适用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10月15日由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核算试行办法》《(86)建总会字第164号文》同时废止。
附一:建设银行外汇会计科目一览表
────┬───────────┬────┬─────────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
│1.资产类 │ │(14-17)贷款
│(11)现金资产 │ 1401 │进口押汇
1110 │现金 │ 1402 │出口押汇
1120 │运送中现金 │ 1411 │短期外汇贷款
│(12)存放同业 │ 1412 │中长期外汇贷款
1211 │存放境外同业 │ 1413 │三资企业外汇贷款
1212 │存放境外定期 │ 1421 │房地产外汇贷款
1221 │同业拆出 │ 1431 │对外工程外汇贷款
1231 │存放总行资金 │ 1501 │总行转贷贷款
1232 │存放国内同业定期 │ 1511 │委托贷款
1241 │存出保证金 │ 1521 │抵押贷款
1251 │短期证券投资 │ 1601 │买方信贷外汇贷款
1261 │买入外币票据 │ 1602 │卖方信贷外汇贷款
│(13)应收款项 │ 1701 │商业借款外汇贷款
1301 │期收外汇 │ 1771 │转贷外国政府软贷款
1311 │应收贷款利息 │ 1721 │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321 │应收及暂付款项 │ 1731 │特种贷款
│ │ 1741 │融资租赁贷款
1331 │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18-19)其它
1332 │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1801 │经营投资
1333 │应收出口托收款项 │ 1901 │信托资产
1334 │待结算进口款项 │ │ 2.负债类
1335 │应收进口保证款项 │ │ (21)储蓄存款
1336 │应收进口代收款项 │ 2110 │活期储蓄存款
1337 │应收各项保函款项 │ 2120 │定期储蓄存款
1338 │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 │
1339 │应收国内托收外汇款项 │ │ (22)其它存款
1340 │收到国内代收外汇单证 │ 2201 │企业活期存款
2202 │ 企业定期存款 │ 2450 │汇入汇款
2203 │ 分行存款(总行专用) │ 2451 │汇出境外汇款
2205 │ 三资企业存款 │ │ (25)资本金
2221 │ 贷转存款 │ 2511 │拨入营运资金
2231 │ 驻华机构及外商存款 │ │
2241 │ 存入保证金 │ │
2251 │ 境外同业存款 │ 2531 │外汇自有资金
────┴───────────┴────┴────────────
────┬───────────┬────┬─────────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
│ (23)借款 │ │ (26)其它
2301 │ 同业拆入 │ 2611 │代理贷款资金
2311 │ 借入总行资金 │ 2621 │信托负债
2321 │ 境外商业借款 │ 2631 │外汇买卖损失准备
2331 │ 境外发行债券 │ │ 3.共同类
2341 │ 买方信贷借款 │ 3101 │国内同业往来
2351 │ 外国政府软贷借款 │ 3201 │国内外汇联行往来
2361 │ 国际金融组织借款 │ 3211 │总分行间往来
│ (24)应付款项 │ 3221 │管辖分行间往来
2401 │ 期付外汇 │ 3301 │辖内往来
2411 │ 应付利息 │ 3401 │内部往来
2421 │ 应付及暂收款项 │ 3501 │自营套汇
2425 │ 待转营业收入 │ 3511 │外汇买卖
2431 │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 4.损益类
2432 │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4201 │营业收入
2433 │ 代收出口托收款项 │ 4301 │营业外收入
2434 │ 应付进口远期外汇 │ 4401 │营业支出
2435 │ 应付进口保证外汇 │ 4501 │营业外支出
2436 │ 进口代收款项 │ 4601 │业务费支出
2437 │ 应付各项保函款项 │ 4701 │管理费支出
2438 │ 代付各项保函款项 │ 4801 │经营投资及联营企业收益
2439 │ 发出国内托收外汇单证 │ 4901 │上年损益
2440 │ 应付国内代收外汇款项 │ │
│ │ │
│ 表外科目 │ │
01 │ 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 │
02 │ 代保管重要单证 │ │
03 │ 外汇担保 │ │
────┴───────────┴────┴────────────
附二:建设银行外汇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1、资产类
(11)现金资产:
1110现金:核算各种外币现金的收付。收入记借方,付出记贷方。
1120运送中现金:核算运送中的外币现金。运出时记借方, 接到运入行入帐凭证时记贷方。
(12)存放同业:
1211存放境外同业:核算通过境外代理行办理外汇收付时所发生的款项。按存入行设立帐户。存放记借方,转出记贷方。
1212存放境外定期:核算存入境外代理行的外汇定期存款。按存入行设立帐户。存入记借方,转出记贷方。
1221同业拆出:核算向国内同业或境外同业拆放资金所发生的款项。按拆借行设立帐户。拆放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231存放总行资金(分行专用):核算各分行存放在总行的资金(即通过总行存放在境外代理行的资金)。科目下分设活期、定期二级科目,存入记借方,付出记贷方。
1232存放国内同业定期:核算存入其他专业银行的外汇定期存款,按存入行设帐户。存入记借方,转出记贷方。
1241存出保证金:核算本行委托他行办理进口开证或根据代理行要求需存出的保证金或进口押金。按存入行设立帐户。存出时记借方,结清时记贷方。
1251短期证券投资:核算本行购买国内或国外政府或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证券发生的款项。买入记借方,转让或兑付记贷方。
1261买入外币票据:凡买入外币票据,如汇票、旅行支票等用此科目核算,买入票据付出款项时记借方,待票据托收已收妥款项后贷记此科目。
(13)应收款项:
1301期收外汇:凡与客户签订卖出远期外汇契约,或到期应收的外汇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1311应收贷款利息:凡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用此科目核算。应收未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321应收及暂付款项:凡对外临时性的应收未收的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垫付款项,用此科目核算。垫付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331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凡出口单位交来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本行议付后,到期应收的外汇,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1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2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凡出口单位交来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经我行议付寄单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2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3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凡出口单位交来无证出口单据或光票委托本行向国外托收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3代收出口托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4待结算进口款项:凡进口单位办理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业务,委托本行对外结算,汇票已经银行承兑,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4应付进口远期外汇”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5应收进口保证款项:凡受国内进口单位委托,开出即期远期进口信用证,本行对国内进口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5应付进口保证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6应收进口代收款项:凡接到国外银行寄来进口单据,委托本行代向国内进口单位收款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6进口代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7应收各项保函款项:凡在办理各项外汇业务中,本行应客户的要求,对外开出保函,承担保证责任,本行对委托者拥有要求赔偿的权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7应付各项保函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8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凡国内客户交来外币或外汇有价单证,委托本行寄往国外银行或委托国内联行或其它专业银行代收,本行所拥有收回款项的权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8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9应收国内托收外汇款项:凡本行受企业、单位委托,办理国内异地外汇托收款项,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9发出国内托收外汇单证”科目的对应科目。
1340收到国内代收外汇单证:凡国内联行寄来委托本行代向本地企业单位收取外汇款项的单证,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40应付国内代收外汇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4--17)贷 款
1401进口押汇:凡收到开出信用证项下国外同业议付后的单证,进口单位以单证向本行抵押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02出口押汇:凡收到境外开证行寄来的信用证,出口单位以此向本行签立合约叙做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11短期外汇贷款:核算按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的短期外汇贷款。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12中长期外汇贷款:核算按规定发放的中、长期外汇贷款。 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13三资企业外汇贷款:核算按规定对外、侨、合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21房地产外汇贷款:核算对经营房地产公司发放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以及不计基建规模的基础设施的外汇贷款。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31对外工程外汇贷款:核算向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发放的出国承包工程项目外汇周转金。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501总行转贷贷款(总行专用):核算对所属分行而发放的外汇贷款。按贷款行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511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辖内分、支行贷款而发生的资金调拨,用此科目核算。拨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521抵押贷款:凡借款单位(包括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等企业)提供抵押品,向本行订约押借的款项,用此科目核算。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601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凡按照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办法,对企业、工厂等发放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602卖方信贷外汇贷款:凡按照卖方信贷外汇贷款办法,对企业、工厂等发放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701商业借款外汇贷款:凡使用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商业性贷款而发放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711转贷外国政府软贷:凡使用外国政府的低息借入款而发放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721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而发放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731特种贷款:核算以发行金融债券或大额定期存单所筹措的外汇资金发放的专项贷款。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741融资租赁贷款:凡为融资性质而发放的用于租赁用途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8--19)其它资产
1801经营投资:核算本行购买公司股份或其它经营权所支付的款项。按投资单位设立帐户。购买支付款项时记借方,退让时记贷方。
1901信托资产:凡受托代理的各种信托资产,代保管的有价值物品所拥有的权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621信托负债”科目的对应科目。
2、负债类
(21)储蓄存款
2110活期储蓄存款:核算个人存入的外汇活期储蓄存款。下设现钞户和外汇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120定期储蓄存款:核算个人存入的外汇定期储蓄存款,下设现钞户和外汇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其它存款
2201企业活期存款:核算企业单位按规定存入的外汇存款。按存款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02企业定期存款:核算企业单位存入的定期外汇存款。按存款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03分行存款(总行专用):核算各管辖分行存放在总行的存款。按行别设立活期户和定期户。存入记贷方,付出记借方。
2205三资企业存款:核算在我国境内的外、侨、合资企业批准存入的外汇存款。按存款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21贷转存款:核算发放贷款而转入的存款。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31驻华机构及外商存款:凡外国驻我国外交机构和各国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群众等团体以及外商存入本行的外汇存款,用此科目核算。按存款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41存入保证金:核算进口开证存入的保证金以及境外汇入的信用证项下的押金。按存入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付出记借方。
2251境外同业存款:凡境外代理行以外汇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汇在本行开立帐户,一切业务往来,通过帐户收付时,用此科目核算。按行别设立帐户。收帐记贷方,付出记借方。
(23)借款
2301同业拆入:核算向国内、外同业和本系统拆入的外汇资金。按拆入行设立帐户拆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21境外商业借款:凡根据有关协议,向国外银行借入外汇款项,用此科目核算.借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11借入总行资金(分行专用):核算各分行向总行借入的转贷资金。借入时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31境外发行债券:核算本行在国外通过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外汇资金。收入记贷方,还本记借方。
2341买方信贷借款:凡按照买方信贷方式,组织借入国外银行外汇资金,用此科目核算。借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51外国政府软贷借款:凡经国家批准借入外国政府的低息贷款,用此科目核算。借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61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凡向国际金融组织借入的款项用此科目核算。借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4)应付款项
2401期付外汇:凡进行远期外汇交易时,按签订契约或到期应付的外汇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2411应付利息:凡应付未付的利息,用此科目核算。应付记贷方,付出记借方。
2421应付及暂收款项:凡对外临时性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款项收入,用此科目核算。应付暂收记贷方,支付记借方。
2425待转营业收入:核算应收的贷款利息。应收未收时记贷方,转出时记借方。
2431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凡本行议付出口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对国内出口单位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1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2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凡本行议付出口即期信用证对国内出口单位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2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3代收出口托收款项:凡收到出口单位交来无证出口单据或光票,委托本行向国外托收时,本行对出口单位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3应收出口托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4应付进口远期外汇:凡收到国外寄来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单据、汇票经本行承兑或对国外寄发承兑通知书,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4待结算进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5应付进口保证款项:凡本行受国内进口单位委托,开出即期,远期进口信用证,本行对外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5应收进口保证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6进口代收款项:凡国外银行寄来委托本行,代向国内进口单位收取款项的进口单据,本行对国外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6应收进口代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7应付各项保函款项:凡在办理外汇业务中,本行应客户的要求,对外开出保函,承担保证责任,本行对此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7应收各项保函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8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凡国内客户交来外币或外汇 有价单证, 委托本行寄往境外银行或委托国内联行代收,本行对国内客户所负的责任, 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8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9发出国内托收外汇单证:凡本行受企业、单位委托,发出国内异地外汇托收单证,本行对企业、单位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9应收国内托收外汇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40应付国内代收外汇款项:凡国内异地联行委托本行向本地企业、单位收取的外汇款项,本行对异地联行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40收到国内代收外汇单证”科目的对应科目。
2450汇入汇款:核算由境外代理行汇入的外汇款项。汇入记贷方,解付记借方。
2451汇出境外汇款:核算委托境外代理行解付的外汇汇款,汇出款项时记贷方,解付汇款后收到回单时记借方。
(25)资本金
2511拨入营运资金:核算因经营外汇业务的需要,由上级行拨入的外汇营运资金。拨入记贷方,拨出记借方。
2531外汇自有资金:核算本行经营外汇业务的自有资金。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
(26)其它
2611代理贷款资金:凡上级行委托本行发放贷款的资金,用此科目核算。拨入记贷方,收回记借方。
2621信托负债:凡受托代理的各种资产,代保管的有价物品,本行对受托入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901信托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2631外汇买卖损失准备:从买卖外汇的盈余中提存的准备金,用此科目核算。
3、共同类
3101国内同业往来:本行在当地中国银行或其他专业银行开立的往来帐,办理外汇的收付时用此科目核算。下设上年户和本年户,并按行别设置帐户。
3201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核算国内总分行间、管辖分行间相互代收代付外汇资金的往来。此科目在年终结转时设“上年户”和“本年户”分别核算当年往来,直至“上年户”对转结平。
3211总分行间往来:核算总行与管辖分行间的资金往来。此科目在年终结转时设“上年户”和“本年户”分别核算当年往来,直至“上年户”对转结平。
3221管辖分行间往来:核算各管辖分行在联行往来中相互代收代付的外汇资金。此科目在年终结转时设“上年户”和“本年户”分别核算当年往来,直至“上年户”对转结平。
3301辖内往来:核算本行与所辖各行处互相代收付的外汇资金,下按所辖行名设置帐户。
3401内部往来:核算各行因需要在内部分帐核算。由此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按往来行分设帐户。
3501自营套汇:核算因资金调拨需要而发生的大额套汇业务此科目下按币别设立帐户。
3511外汇买卖:外汇分帐行办理外汇业务,买入或卖出各种外汇或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通过人民币套算,用此科目核算。买入外汇或外币时,本科目外币反映在贷方,本币反映在借方:卖出时,本科目外币反映在借方,本币反映在贷方。
4、损益类
4201营业收入: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各项外汇营业收入,本科目以下增设:
①贷款业务利息收入
②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③辖内往来透支利息收入
④拆放资金利息收入
⑤联行往来及辖内往来利息收入
⑥其他利息收入
⑦手续费收入
⑧外汇买卖收益
4301营业外收入: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各项非营业收入,本科目以下增设:
①出纳长款收入
②其他营业外收入
4401营业支出: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外汇存款,储蓄存款的支出和外汇买卖损失,以及按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其它经营性支出。本科目以下增设:
①存款、储蓄利息支出
②外汇买卖损失
③手续费支出
④联行往来及辖内往来利息支出
⑤同业往来利息支出
⑥拆入资金利息支出
⑦境外借款利息支出
4501营业外支出: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本科目以下增设:
①非常损失支出
②出纳短款支出
4601业务费支出: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邮电费支出和按规定必须以外汇支出的各种业务费用。如业务宣传费、印刷费、电子机具运转费、诉讼、咨询、公证、鉴定费用、业务会议费等。
4701管理费支出: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按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公用费用。按实际需要比人民币核算帐户设明细帐。
4801经营投资及联营企业收益:
从经营投资或联营中所分得的外汇利润收入枵补贴损失的支出用此科目核算。
4901上年损益:核算上年经营外汇业务所实现的外汇利润(或亏损)。
在办理年终决算时,将“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业务费用支出”和“管理费支出”六个科目的年终余额在新年度开始时直接转入本科目核算。
表外科目
01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凡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担保函等凭信时,登记此科目。收到凭信时记收方,寄出凭信时记付方。
附式1: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传票
铜牌或
对号单 号
┌─────┐
│ 传票 │
年 月 日 │ 编号 │
└─────┘
(贷) (借) 现金
┌──────┬──────┬─────────┐
│户名或帐号 │ 摘 要 │ 金(百万位)额 │附
├──────┼──────┼─────────┤件
│ │ │ │
│ │ │ │张
└──────┴──────┴─────────┘
会计 出纳 复核 记帐
17.5×7.5公分 白纸红色油墨
附式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传票
铜牌或
对号单 号
┌─────┐
│ 传票 │
年 月 日 │ 编号 │
└─────┘
(借) (贷) 现金
┌──────┬──────┬─────────┐
│户名或帐号 │ 摘 要 │ 金(百万位)额 │附
├──────┼──────┼─────────┤件
│ │ │ │
│ │ │ │张
└──────┴──────┴─────────┘
会计 出纳 复核 记帐
17.5×7.5公分 白纸红色油墨
附式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借方传票
┌─────┐
│ 传票 │
年 月 日 │ 编号 │
└─────┘
(借) (对方科目)
┌──────┬───────┬────────┐
│户名或帐号 │ 摘 要 │金(百亿位)额 │附
├──────┼───────┼────────┤件
│ │ │ │
│ │ │ │张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白纸兰油墨
附式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贷方传票
┌─────┐
│ 传票 │
年 月 日 │ 编号 │
└─────┘
(贷) (对方科目)
┌──────┬───────┬────────┐
│户名或帐号 │ 摘 要 │金(百亿位)额 │附
├──────┼───────┼────────┤件
│ │ │ │
│ │ │ │张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白纸兰油墨
附式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特种转帐借方传票
┌─────┐
│传票 │
│编号 │
年 月 日 └─────┘
(借) (对方科目)
┌─┬─────┬───────┬─┬─────┬─────┐
│付│全 称 │ │收│ 全 称│ │代
│ ├─────┼───────┤ ├─────┼─────┤付
│款│帐号或地址│ │款│帐号或地址│ │款
│ ├─────┼──┬─┬──┤ ├─────┼─┬─┬─┤通
│单│ │ │行│ │单│ │ │行│ │知
│ │ 开户银行 │ │ │ │ │ 开户银行 │ │ │ │
│位│ │ │号│ │位│ │ │号│ │
├─┴─────┼──┴─┴──┴─┴─────┼─┴─┴─┤附
│ │ │金(亿位)额│件
│ │ ├─────┤
│ 货币及金额 │ │ │
├───────┴───────────────┴─────┤
│ 备 注 │张
│ (银行盖章) │
└─────────────────────────────┘
附式6: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特种转帐贷方传票
┌─────┐
│传票 │
│编号 │
年 月 日 └─────┘
(贷) (对方科目)
┌─┬─────┬───────┬─┬─────┬─────┐
│付│全 称 │ │收│ 全 称│ │代
│ ├─────┼───────┤ ├─────┼─────┤收
│款│帐号或地址│ │款│帐号或地址│ │款
│ ├─────┼──┬─┬──┤ ├─────┼─┬─┬─┤通
│单│ │ │行│ │单│ │ │行│ │知
│ │ 开户银行 │ │ │ │ │ 开户银行 │ │ │ │
│位│ │ │号│ │位│ │ │号│ │
├─┴─────┼──┴─┴──┴─┴─────┼─┴─┴─┤附
│ │ │金(亿位)额│件
│ │ ├─────┤
│ 货币及金额 │ │ │
├───────┴───────────────┴─────┤
│ 备 注 │张
│ (银行盖章) │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9.5公分 白纸紫油墨"收款单位"栏印粗线框
附式7: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方传票
┌────┐
│传票 │
年 月 日 │编号 │
└────┘
(借) 外汇买卖 (对方科目)
┌──────┬───────┬────────┐
│外汇金额 │ 牌 价 │ 人民币金额 │
├──────┼───────┼────────┤
│(百亿位) │ │ (百亿位) │
├───┬──┼───────┼────────┤
│ 摘 │ │ │ │
│ 要 │ │ │ │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一式三联
(1)借方传票白纸兰油墨"外汇金额"栏印粗线框.
(2)贷方传票白纸紫油墨(贷)3511外汇买卖人民币金额"栏印粗线框框.
(3)统计卡白纸黑油墨.
附式8: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方传票
┌────┐
│传票 │
年 月 日 │编号 │
└────┘
(贷) 外汇买卖 (对方科目)
┌──────┬───────┬────────┐
│外汇金额 │ 牌 价 │ 人民币金额 │
├──────┼───────┼────────┤
│(百亿位) │ │ (百亿位) │
├───┬──┼───────┼────────┤
│ 摘 │ │ │ │
│ 要 │ │ │ │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一式三联
(1)贷方传票白纸紫油墨"外汇金额"栏印粗线框框.
(2)借方传票白纸兰油墨(借)3511外汇买卖"人民币金额"栏印粗线框框.
(3)统计卡白纸红油墨.
附式9: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传票
┌──────┐
│ 表外付 │
年 月 日 └──────┘
┌─────┬───────┬───┬────┐
│ │ │ │ 金 额 │
│ │ │ ├────┤
│ 科 目 │ 户 名 │ 货币 │(十亿位)│
├─────┼───────┴───┴────┤附
│ │ │单
├──┬──┴────────────────┤据
│ 摘 │ │
│ 要 │ │张
└──┴───────────────────┘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白纸黑油墨
附式10: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传票
┌──────┐
│ 表外收 │
年 月 日 └──────┘
┌─────┬───────┬───┬────┐
│ │ │ │ 金 额 │
│ │ │ ├────┤
│ 科 目 │ 户 名 │ 货币 │(十亿位)│
├─────┼───────┴───┴────┤附
│ │ │单
├──┬──┴────────────────┤据
│ 摘 │ │
│ 要 │ │张
└──┴───────────────────┘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白纸红油墨
附式1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临时存欠借方传票
┌────┐
│传票 │
│编号 │
└────┘
(借) 年 月 日
┌───┬─────┬───┬───────┐
│ │ │ │ │
│ 摘 │ │ 金 │ (亿位) │
│ │ │ │ │
│ 要 │ │ 额 │ │
│ │ │ │ │
└───┴─────┴───┴───────┘
会计 复核 制票
17.5×7.5公分 一式二联
(1)借方传票白纸黑油墨.
(2)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贷).
附式12:外汇买卖科目明细表
户名
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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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


(2003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2年10月22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障气象测报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福建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分布状况、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资料报当地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气象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未取得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对该项目的规划、用地予以批准。

  第七条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迁移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及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迁建新址的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需迁移气象台站的,由该气象台站在新、旧气象观测场进行气象要素同步对比观测满一年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

  第八条 气象台站观测场围栏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进行爆破、采石、取土、放牧等;

  (二)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倾倒、掩埋带有放射性、腐蚀性的物质;

  (四)露天焚烧产生大量烟尘的物质;

  (五)其它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内不得种植高秆植物。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

农医发[2011]15号


  为加快执业兽医队伍建设步伐,规范兽医从业行为,强化兽医人才支撑,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规定,现就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行执业兽医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我国高度重视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建立和完善执业兽医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是规范兽医服务行为、促进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现代兽医制度、加强兽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兽医职业化发展、转变动物疫病防控方式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农业部和各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健全执业兽医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全国已有10829人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17802人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成立了中国兽医协会,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但是,目前我国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兽医事业发展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步伐,规范兽医从业行为,充分发挥执业兽医队伍在防控动物疫病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为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升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二、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准入制度

  (一)明确执业兽医从业范围。这是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的基础。对动物诊疗机构、动物保健机构、动物隔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水产原良种场等单位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以及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我部有关规章的规定,全面实行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产养殖企业、动物屠宰场、实验动物饲养场、兽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从事兽医服务的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鼓励将其纳入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病检测诊断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逐步纳入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提高兽医公共服务能力。

  (二)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的关键。要健全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规章制度,科学设置考试科目和命制考试试题,切实加强命题专家队伍和考试考务队伍建设,创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组织管理模式。要组织研究制定兽医临床技能考试办法,明确兽医临床技能考试方式方法,提高执业兽医临床操作能力考核水平。要抓紧制定执业兽医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均衡地推进执业兽医队伍建设。要加强兽医教育认证制度研究,推动兽医教育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有效衔接。

  三、建立健全执业兽医注册管理制度

  (一)强化执业兽医注册管理。执业兽医注册是兽医从业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依法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注册后才能从业。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执业兽医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执业兽医注册管理具体措施,明确本地区执业兽医注册时间进度安排,妥善处理好现有动物诊疗机构兽医服务人员注册问题。

  (二)规范执业兽医注册行为。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准确把握执业兽医注册条件,严格规范执业兽医注册程序,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公平公正。在执业兽医注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标明的类别,明确执业兽医从事兽医服务活动的范围。对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水生动物类考试成绩合格的,只能注册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服务。

  四、建立健全执业兽医从业管理制度

  (一)规范执业兽医从业活动。健全完善执业兽医从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规范和操作技术规范,明确执业兽医基本行为准则。规范动物诊疗病历和兽医处方管理,建立健全动物诊疗纠纷调处机制,尊重和保护执业兽医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强化执业兽医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和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义务,充分发挥执业兽医在动物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引导执业兽医加强兽医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兽医政策法律、动物防疫、兽药安全使用和动物福利知识。要加快培育动物诊疗市场发展,支持执业兽医到基层执业,鼓励执业兽医到农村开展志愿兽医服务。

  (二)强化执业兽医从业监管。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执业兽医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和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义务、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技术操作规范以及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治,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禁止“无证行医”、“借壳行医”和“游医”行为。

  (三)创新执业兽医管理制度。要研究构建执业兽医从业诚信体系,全面记录执业兽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技术能力提升情况,以诚信记录为主要依据,组织对执业兽医从业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加快执业兽医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整合执业兽医资格准入、注册管理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执业兽医管理信息平台,努力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兽医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兽医协会在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五、探索建立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制度

  持续的教育培训是提升执业兽医能力的基本要求。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有序开展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执业兽医终身动物医学教育机制。要根据执业兽医继续教育特点和规律,探索构建组织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内容个性化的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兽医政策法律、新技术、新成果培训,不断提升执业兽医服务水平。

  六、加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组织领导

  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是兽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作为夯实兽医事业发展基础、构建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精心谋划、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长抓不懈。要抓紧研究制定兽医师法及其配套规定,建立健全执业兽医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推进执业兽医管理法制化进程。要加强执业兽医管理工作机构建设,抓紧设置专门的执业兽医管理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宣传引导,努力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