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办公厅(室)、发展和改革、监察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建议;
(四)起草依法行政考核结果通报;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或者目标管理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二)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五)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六)行政监督情况;
(七)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情况;
(八)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
(九)推进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本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重点、主要工作目标确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具体内容,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
第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根据被考核的政府、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不同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因职责、任务、条件、环境等客观因素差距较大的,可以实行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考核1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
内部考核主要采取核查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收集、统计和核查相关数据和资料,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评议主要采取组织问卷调查、民意测验、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网络调查以及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意见等方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的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一般不再重复考核。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制订方案。制订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标准和方式,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
(二)收集资料。及时采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三)自查自评。考核对象要根据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认真进行自查自评。
(四)提交报告。由考核对象在自评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并向考核机关提交。
(五)组织核查。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到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六)开展评议。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其他机构进行外部评议。
(七)确定结果。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开展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两个部分。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外部评议分值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根据考核所得分值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者省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三)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进行各项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得超过考核设定的总分值。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行政决策违法且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
(二)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违法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违法行为;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考核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l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时,考核分值按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分值比例折算为政府绩效评估分值。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报送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应当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和报告,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政发〔2005〕50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市区范围内(包括贺州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贺州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委托贺州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方面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见附件),落实档案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保证档案的收集与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属于市重点工程的,并应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凡没有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准予备案的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在建设部有关规定出台前,可结合本规定按现成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负责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说明:
一、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准确、及时整理报送给市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会审时,针对本工程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在建设施工中的要求及在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内容等,所产生的竣工档案数量、范围,建设(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在城建档案馆指导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竣工档案收集、整理。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及组卷顺序》将竣工档案整理成册,并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先行验收,待城建档案馆确认城建档案验收合格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能安排本工程竣工验收。
二、本工程竣工档案收集的范围(收集的项目与内容)见附表。
三、本责任书一式肆份,建规委总工程师室、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持一份。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公章) 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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