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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48:10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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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0年11月7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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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6月21日在清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渝规审发[2005]12)

2005年05月0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程序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人员。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重庆市水利局组建,并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成立的水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依法自主组建评标专家库,并加强管理。评标专家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审核评标专家的资格,建立专家工作情况反馈和动态管理机制;

(三)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管理、使用工作;

(五)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标专家

第四条 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领域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同意履行评标专家义务,遵守纪律,服从管理;

(六)没有经济犯罪史和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 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分为7类、14个专业。

(一)水工建筑类

1、工程地质

2、水文

3、水工建筑

4、施工

(二)机电和金结安装类

1、水轮机制造

2、水力动力学

3、金属结构制造

(三)电力工程类

1、电力系统

2、继电保护

3、电机

4、高电压技术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类

1、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

2、建筑装饰工程

3、给、排水工程

(五)工程造价(经济)类

(六)建设监理类

(七)其它

市水利局根据评标工作实际需要,可对评标专家库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七条 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单位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采用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市水利局;

(三)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市水利局委托组织评审,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申请评标专家资格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登记表》

(二)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须提供离(退)休证明(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项目评标专家;

(二) 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影响评标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做出解释;

(五)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以及评标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对评标工作报告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在评标报告中持保留意见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评标专家库抽取结果产生的评标专家,在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严格保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评标专家独立地开展评标工作,承担个人责任,不遵从招标人的授意,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影响;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的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等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活动;

(七)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八)参加有关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评标水平;

(九)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十) 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组成的专家名册。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册专家总数不少于500人,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分类、分专业登记,评标专家库人员结构应当合理;

(二)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通过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于开标前一天抽出,特殊情况可以提前一天抽出。

第十四条 项目评标专家的组成采取抽取与通知分离的方式。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按照1:1的比例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再由专人立即通知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正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评标专家按顺序、专业替补。抽取与通知结果由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直接邀请(包括从异地聘请)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三分之一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正式评标前,招标人应当核验其身份。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具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评标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评标专家人数不够的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经查实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三名(含三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

(四)其它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七条 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增减专家人员。并建立评标专家个人评标工作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个人简历、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的依据。

评标专家个人工作及其他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评标专家因故要求退出评标专家库的,须向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

(一)被抽取为项目评标专家后,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1次,或因各种原因3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二)不认真履行评标专家义务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自联系、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的;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知情不报的;

(五)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市水利局同意后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水利局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渝水基〔2002〕17号)随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