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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16:05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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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市双拥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全国和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乡(镇)是双拥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德阳“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德阳”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德阳“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经过评选程序命名的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所命名乡(镇)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乡(镇)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水平全面提高,推动经济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的命名范围是:各县(市、区)所辖的乡(镇)。

第六条 命名表彰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应严格遵循标准,保证质量,实行动态管理,梯次发展。

第七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评选表彰总数控制在全市乡(镇)总数的10%以内。双拥模范乡(镇)每次评选的实际名额,原则上以上届命名表彰的名额为基数,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创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第八条 对在双拥模范乡(镇)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双拥模范乡(镇)的标准

第九条 命名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具体的实施规划、完善的保障措施。基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健全,成员随缺随补,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等例会制度完善、落实经常,组织、协调和指导双拥工作的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双拥工作办公室有办公场地,有专(兼)职人员,有经费保障。乡镇、社区、村、组建有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形成服务网络。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政治教育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途径和手段,积极组织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双拥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好“双拥周”“双拥月”活动,主要领导带头参与教育。主要口岸、道路等公共场所有固定规范醒目的国防、双拥宣传标志牌。中小学开设国防教育课。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积极支持部队建设,主动为驻军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医院、车站等公共服务机构设有优先服务窗口,交通、旅游等服务行业有优惠政策,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办实事成效显著。大力支持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实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成效显著。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技术拥军,协助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积极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优惠政策配套,优质服务到位。拥军机制建立,支前保障有力。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驻地军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保持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军队优势,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兴教和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帮助地方完成好军训任务。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发展中发挥突击队作用。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军人优待优抚办法》和《德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转业军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安置以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得到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医疗、住房等保障落实到位,保证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重视对零散烈士建筑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的维护管理。完成征兵任务,确保兵员数量、质量,无责任退兵。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双拥活动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积极开展活动进社区、学校、机关、连队、行业、企事业单位,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健全各项制度,定期对双拥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相关资料完备,实现双拥工作社会化、制度化、经常化。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把道德建设作为军民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乡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活动。驻军单位与驻地单位结成共建对子,相互支持、共谋发展,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开展军(警)民联防、共建平安活动,当地社会稳定、治安良好。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地方、驻军领导互相尊重、互相走访、互通情况。出现军民纠纷,军地领导能及时出面解决,措施有力,处理迅速,善后工作及时,无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评选:

(一)双拥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人员、经费、办公地点不落实;

(二)未形成配套的双拥政策规定,未将双拥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和干部考核内容;

(三)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问题突出;

(四)退役士兵、士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军队离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

(五)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待遇未落实或未达到规定标准;

(六)享受优抚抚恤定补范围标准不公开、不透明;

(七)军民共建活动成效不明显;

(八)发生重大军地、军民纠纷,在市双拥办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造成较大影响。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由市委、市政府和德阳军分区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每四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十三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每次命名表彰由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择优推荐。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并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均有资格被推荐。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双拥办公室申报(推荐)市级双拥模范乡(镇)前,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初查。通过听取汇报、集体座谈、实地了解、软件核阅等方式,提出参评意见。对拟推荐命名对象应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 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前,应征求当地驻军、基层群众的意见,并附上主要事迹材料。

第十六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在各县(市、区)按条件、标准进行自查、考评的基础上,经县(市、区)委、政府、人武部审核确定,由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市双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推荐的双拥模范乡(镇)进行考评验收,提出初选名单,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重大异议的报请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予以命名表彰,对有重大异议的,组织实地核查,一经查实即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命名表彰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授予奖牌,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应以命名表彰为新的起点,按照“巩固、发展、创新、提高”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九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获得命名后,每年要向市双拥办报送1篇双拥工作调研(经验)文章,每年底应将本年度双拥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要点报市双拥办,作为年度检查考评依据。

第二十条 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对辖区内双拥模范乡(镇)的自查管理工作,市双拥办将不定期对全市双拥模范乡(镇)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并报送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下届评选市双拥模范乡(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表彰的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双拥工作无新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由县(市、区)双拥办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乡(镇)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等突出问题,应在纠正和妥善处理的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乡(镇)称号,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乡(镇)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评选资格。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双拥模范乡(镇)评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街道办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德阳市双拥工作先进单位。驻德部队团以下单位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德阳市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德阳市双拥工作先进个人。其命名标准,申报程序、审批权限及命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至颁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发的《德阳市双拥或拥军优属模范乡(镇)命名和拥军优属先进单位表彰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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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协商同意,现将《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日

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明晰相关管理责任,经市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协商,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盘锦华锦精细化工园(以下简称化工园)是市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以下简称中兵华锦)合作开发设立的化工产业园,是延伸中兵华锦石化产品产业链的精细化工产品基地,是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本组成部分。园区总占地面积173公顷,其中园区规划用地130公顷,预计总投资98亿元,建成后年销售收入约180亿元。


第三条化工园依托中兵华锦进行建设,对其产品进行精深加工。


第四条化工园管理采取政府职能与企业管理职能分设的办法。


(一)设立园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派出,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职责:


1.负责对化工园整体规划、招商引资等工作的指导和审批;


2.负责用地审批和地方财政返税补贴等政策的办理;


3.协调办理入园企业有关注册登记手续;


4.负责代行税收、环保、安全、技监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


5.负责对有关返税补贴项目的审计;


6.负责其它未具体说明的相关事宜。


园区管委会主任由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中兵华锦、盘山县和双台子区推荐的人选担任。其它机构设置和人选由市政府与中兵华锦根据需要确定。


(二)设立隶属于中兵华锦的园区管理公司,在园区管委会的指导下,实施企业化管理和服务职能。具体职责:


1.负责园区整体规划、设计、招商引资和入园企业的评价审查等工作;


2.负责制订园区管理办法;


3.负责园区内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4.负责为入园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制定各项收费标准,按标准收费;


5.负责为入园企业有偿提供各种公用物料;


6.负责对入园企业的“三废”进行监测,杜绝乱排乱放现象;


7.负责其它未具体说明的相关事宜。


园区管理公司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组成。下设综合办公室、规划技术处、经营外协处、计划财务处、工程维护处、安全保卫处等管理部门。


第五条管委会和管理公司要共同规范园区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六条园区173公顷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出资征用,提供给入园企业和中兵华锦使用,并负责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和动迁工作。


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由园区管委会和园区管理公司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一)各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约103.86公顷;


(二)中兵华锦负责的园区公用工程区、管委会及道路、管廊等用地约44.99公顷。其中公用工程区4.78公顷、管委会2.73公顷、道路和公用管廊16.2公顷、三角地约21.28公顷;


(三)消防特勤大队和园区总变电所用地约3.15公顷;


(四)市政负责的园区外道路和绿化用地约21.08公顷。


第七条园区界区外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厂、空分厂、蒸汽锅炉和铁路专用线等),由中兵华锦投资建设,送至园区边界。


第八条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包括铁路、站台、道路、管廊、水处理厂、给排水等),由园区管理公司负责建设,所需资金由入园企业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贷款解决。贷款由园区管理公司负责。


第九条各入园企业由中兵华锦引出的原料输送管线等,由各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第十条园区变电站由盘锦供电公司投资建设,入园企业的配电由各企业自行投资从该变电站接出,用电执行电业统一电价。


第十一条市政府对入驻园区企业给予最优惠的土地政策,土地使用权属入园企业并享受工业用地最低土地使用税政策及“辽宁沿海经济带”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中兵华锦园区管理公司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可利用入园企业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优先偿还;入园企业每年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县、区与园区管理公司分成共享,分成比例由园区管委会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园区管理公司的经营亏损,由入园企业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标准:


(一)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二)符合国家安全法规要求;


(三)符合国家环保法规要求;


(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法规要求;


(五)必须是技术先进、投资回报率高的高新技术产业;


(六)依法经营,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


(八)须交纳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具体按入园企业所占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0万元/亩;


(九)应与园区管理公司签订入园协议并按协议规定交纳各项费用;


(十)对利用中兵华锦的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入园企业,应在入园投资前与中兵华锦所属供方企业签订原料供需协议,中兵华锦所属供方企业将按供需协议保障供给,供需协议签订3个月后,若入园投资方的项目进展缓慢,中兵华锦有权另择新的投资者;


(十一)园区污水由中兵华锦统一处理,各入园企业在排放污水前必须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可接收的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化工园形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资产归园区管理公司管理和使用。园区管理公司要管理和维护好园区内公用基础设施,保证各入园企业的生产需求。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经委、中兵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央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紧急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职尽责,统筹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各方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当前,为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贯彻中央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强调要着力在保增长上下功夫,把扩大内需作为保增长的根本途径。近日,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中央检查组阶段性汇报会,对前一阶段各中央检查组、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政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明确下一阶段工作要求。刚刚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转变作风,扎实工作,确保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扎实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实现经济发展目标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二、认真研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针对前一阶段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中反映的涉及财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改进工作,促进加强管理。对落实中央投资项目组织协调不力、相关机制不够健全的,要指导和督促其提高认识,尽快建立完善相关协调机制和监管机制;对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投资资金缺口较大的,以及分解下达的项目与中央投资计划、预算不一致的,要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现行规定处理;要严格资金投向,保证新增中央投资按规定投资方向落实到位;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对财政政策理解模糊的,要及时作出政策解释,确保各项财政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三、进一步严格把关,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督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促进项目论证安全,资金使用安全,项目管理安全。既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又要严格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做到标准不能降,程序不能减,严把资金投向关、资金来源关、程序控制关、制度保障关、责任落实关。2009年,中央投入的资金量将更大,工程项目将更多,财政部将选择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以及投资规模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组织开展上下联动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提前介入,开展查前调查摸底,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通过梳理分析,确定重点项目,为专项检查做好充分准备。

四、加强政策调研,不断完善政策和规范管理

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今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积累经验、摸索规律。要加强信息收集,深入基层和实际,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执行情况。要加强政策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要推动解决问题,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政策、制度、管理以及干部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其切实予以解决。要完善报告制度,快速反映信息,为中央决策提供借鉴和参考。要认真总结经验,特别是基层在推动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方面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加以提炼概括和推广运用。

五、注重协调配合,不断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当前,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配合好中央检查组的工作。参加中央检查组的财政干部要切实承担起检查组与财政部之间的沟通协调职责,遇到重大情况和政策问题及时请示上报。专员办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入到当地党委、政府扩大内需领导机制当中,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建立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内部也要建立起上下联动、覆盖全面的监管网络,负责预算和资金管理的业务处室与监督检查部门之间要保持信息的双向畅通,财政厅(局)要将相关资金安排文件抄送专员办,便于专员办及时掌握,开展工作。要发挥基层财政部门贴近一线,熟悉掌握情况的优势,积极开展资金、项目的实时监管。还要充分利用投资评审机构、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能动性,形成监管的整体效应。

六、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明政治纪律,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一是对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财政部部署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财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推诿、拖办,特别是因失职渎职致使政策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二是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违反规定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行为,从严查处在项目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挤占等违法违纪问题,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