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3:16:22  浏览:9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总工办发[2006]2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此页无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6月1日


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结合全国总工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
  一、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工会工作全局。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把三者贯穿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之中,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3、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结合实际重申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大落实规章制度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重在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不搞形式主义。4、坚持与时俱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循序渐进。把反腐倡廉要求寓于全总机关各项改革和工作措施之中,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
  (三)主要目标:通过落实《实施纲要》,使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机关作风进一步好转,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加强,形成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良好风尚,初步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构架,使反腐倡廉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具体目标:2006年至2007年,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反腐倡廉制度,对反腐倡廉任务作出具体安排,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2008年至2010年,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拓展、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2011年至2020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起反腐倡廉教育的长效机制、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四)搞好分层次的反腐倡廉教育。切实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为根本,以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为目标,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进行党纪政纪和思想道德教育以及廉洁自律教育。各级党组织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对于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要抓好权力观教育,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要加强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以增强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做到爱岗敬业。
  (五)继承和创新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在反腐倡廉教育中,做到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把灌输教育与启发式教育、理论性教育与形象化教育、正面典型教育与反面案例教育、单位内部教育与走向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代化传媒渠道和手段,探索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使党员干部在喜于参加、乐于接受的过程中受到教育。在教育对象上,针对不同层次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分类施教;在教育内容上,要以党纪条规、廉政法规和预防职务犯罪为重点;在教育形式上,可以组织专题讲座、观看影像、书面答题、知识测验、征文评比、参观展览、网络传播等活动,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吸引力、感召力与亲和力,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六)大力促进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加强与优良传统相承接、与时代精神相融洽、具有全总机关特点的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尚廉洁、扶正祛邪、服务职工群众的良好风尚。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的报告和信息交流,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全总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新经验、好做法。利用典型案例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出版、网络等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努力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
  (七)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机关宣传教育整体部署中,建立党政工齐抓共管,各部门积极参与,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单位每年要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机关干部的培训中,并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统一安排、同步推进,逐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制度,使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006年至2007年,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辅导读本》和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八)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机关实际,对1999年印发的全总党组《关于全国总工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认真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九)完善党组、书记处和各单位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党组、书记处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的议事规则,逐步建立健全保障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领导、组织、决策、监督等具体制度。重大问题必须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努力形成科学、民主、高效、务实的决策机制。
  (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要认真征求干部职工意见,会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制定整改措施,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征求意见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召开座谈会、互相谈心、个别走访等多种形式,确保征求意见能够充分反映干部职工的要求;整改措施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十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和坚持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重要的决议、决定要及时向党员通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各级党组织要经常反映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情况。
  (十二)制定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制度。结合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试行)》,修订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和函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等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审计和定期经济审计的制度。
  (十三)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探索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等有关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资产监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经制度,严格全总预算管理和财务审批,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度,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督和管理制度。
  四、强化监督工作,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十五)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HTF〗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各项规定,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营造开展党内监督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检查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预算编制执行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情况。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结合起来,防患于未然。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纪律观念,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十六)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监督工作落实到推荐提名、考察考核、酝酿讨论、任免决定等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全总《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局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任前考察工作若干规定》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十不准”纪律规定。继续落实并完善中央关于“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之前,均要先听取纪检机关的意见”的规定。
  (十七)加强对工会财务和资产的监督。加大对工会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会经费预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机关结算中心工作,深化工会财务改革。对经营性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有效益目标和工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考核、评价。
  (十八)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实行政府采购。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和房屋维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严格基本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严肃查处干预招标、虚假投标、收受回扣等违纪行为。坚持大宗物品统一采购制度,加强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单位的采购权、管理权、监督权和群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覆盖面,减少中间环节,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建立制度和落实制度加强监督。
  (十九)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全总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工会要注意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培育干部职工的监督意识,增强干部职工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障干部职工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十)进一步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按照中央纪委要求,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等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十一)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各级领导班子要运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经验,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
  (二十二)认真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针对有关问题,抓好职责范围内人员的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修订和完善全总机关的相关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
  六、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惩治作用
  (二十三)从严惩治腐败,促进有效预防。通过坚决惩治腐败,严肃党的纪律,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深刻教育, 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制度,堵塞漏洞,搞好防范,发挥办案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不瞒案,不压案,为查办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十四)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不断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二十五)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认真落实《信访条例》和《全总机关纪委举报信件的处理办法》,畅通渠道,广开言路。注意利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等多种渠道发现案件线索,引导干部职工积极负责地反映问题,鼓励实名举报。对蓄意诬告陷害他人和打击报复者,要严肃批评直至追究责任、进行查处。
  七、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六)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关于全国总工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和完善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及各级党组织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二十七)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各单位要根据《实施纲要》和全总党组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意见和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工作。
  (二十八)纪检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纪检组织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完成“三项任务”,做好“五项经常性工作”。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强对各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畅通情况反映渠道,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11年11月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和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政府接受使用社会资金的重点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征求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计划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已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再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审计工作。

  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员的聘请、监督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审计机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审计;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实施审计,也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条 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真实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真实性、合理性;

  (二)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建设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的真实性;

  (五)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资质等级和取费标准的真实性;

  (七)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将审计机关已经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调整预算(概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下达竣工决算审计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核算、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用核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铺底资金、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及尾工工程的真实性,重点审计是否留足投资,有无虚列尾工工程等情况;

  (七)建设项目应交税费、基建收入、包干结余的核算、分配、上缴、留成情况;

  (八)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测算,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列入审计计划项目的下列事项,应当以审计机关已经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为依据:

  (一)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二)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三)工程合同各方结算工程价款;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与建设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单位报送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合同、预(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可行性、项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审计机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对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