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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35:13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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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通知
1996年11月15日,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局:
近来,个别省、自治区劳动厅发文同意本省(自治区)电力企业按系统组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我们认为,对企业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积极性应予支持,但按系统进行医改的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规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容易引起地方与行业之间在医改组织管理上的矛盾,不利于医改扩大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96〕16号文件,不得擅自同意按系统组织医改试点;已发文同意的要立即予以纠正。今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和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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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府发〔2004〕1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促进农村计划生育保障机制的形成,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建立,目的在于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计划生育号召,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切实解决我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解除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后顾之忧,是为扶助农民、发展农业、稳定农村采取的重要措施。


第二章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筹措


  第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区(市)财政每年按地方财政收入的0.5-1%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每年按2%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三)对计划外生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20%提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四)在自愿的基础上,动员有预算外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经济实力的各类企业、企业业主及其他个人自愿捐赠;


  (五)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的补助;


  (六)其他来源。


第三章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各县、区(市)从各种渠道筹措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滚动存入县级财政专户管理,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挪用。


  第五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筹措工作由各县、区(市)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进行实际操作;各县、区(市)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收支帐目。


  第六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市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县、区(市)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帐户进行季度监督和年度审计。


第四章 奖励扶助对象


  第七条 居住在农村的、从事农林牧业生产、以农林牧业生产为家庭生活主要来源的农民夫妻,自1973年以来,凡实行计划生育,只有一个子女或只有两个女孩的农民夫妻,年满60周岁后,可以获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奖励。其中含:


  (一)农村夫妻按政策生育后所生育子女已全部死亡的;


  (二)农民夫妻按政策生育2个孩子后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农民夫妻无生育能力,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再婚的农民夫妻,按再婚后双方生育存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第八条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主动放弃二孩生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民夫妻,可以获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奖励。


  第九条 农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家庭,因父母死亡或子女死亡、子女病残或伤残的,可以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一次性扶助。其中含: (一)计划生育家庭贫困户,因遭受意外风险使家庭极度困难的;


  (二)农民夫妻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造成残疾,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 第十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扶助对象的认定,不论是否持有独生子女证和二女户光荣证的,均要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年满60周岁时的家庭人口结构状况进行认定,并据实计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对象60周岁时家庭解体组成人员变异的,以新组成的家庭人口重新进行认定。


第五章 奖励扶助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夫妻,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后,可以申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奖励,获得的奖励费直到夫妻一方或双方亡故为止,其标准为:


  (一)一女孩户每人每月100元;


  (二)一男孩户每人每月50元;


  (三)二女孩户每人每月50元。


  第十二条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主动放弃二孩生育的可申请发给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家庭和计划生育贫困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扶助。其标准为:


  (一)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家庭,其父母或子女因故死亡的,可申请发给一次性扶助费2000元;


  (二)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家庭的子女,因病(伤)残废的,根据伤残等级,可申请发给一次性扶助费2000~5000元;


  (三)遭遇意外风险导致极度贫困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根据不同程度,可申请发给一次性扶助费2000~5000元;


  (四)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造成残疾,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鉴定小组审核认定,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对象,根据伤残等级,可申请发给一次性扶助费2000~5000元。


  第十四条 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奖励或扶助的对象,同样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的一次性奖励和保健费,不能将两者冲抵,应当同时兑现。民政部门对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灾害导致极度贫困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或因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造成残疾,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鉴定小组审核认定,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符合农村低保和救济条件的对象,要优先照顾,纳入低保和救济统筹扶助。其他部门的优先优惠政策也要落到实处。


第六章 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符合奖励扶助的对象,经本人申请、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评议、村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乡(镇)、村两级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编送名册报县、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由县、区(市)财政局按核准的扶助名册和金额直接划拨到县、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再将金额划拨到乡(镇)农业银行营业所(或信合社),进入对象的个人储蓄帐户。


  第十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申请,随时可以递送,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县、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编制报送审核花名册;县、区(市)财政局按季度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划拨资金到位。具体要求是:每季度末从乡(镇)计生办编制上报花名册,送三份到县、区(市)计生局审核后,一份送市计生局备作督查,一份留县、区(市)计生局存档,一份送县、区(市)财政局作划拨资金依据,县、区(市)计生局下拨到对象所在乡(镇)营业所(或信合社),整个上报审批拨款到户的工作要在15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对象接到通知后,在领取款项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有效证件到指定的营业所(或信合社)领取,发放单位应当在取款人的相关有效证件上签字记录,以便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监控资金发放到位情况。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筹措、管理、发放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各级各部门要纳入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的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各个工作环节,随时督查到位,并抽查到户到人,确保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正常运行,使各项奖励扶助经费及时发放到对象手中。 第十九条 各级计生、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筹措、管理、发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彰,对违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

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招商管理,加快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商(以下简称项目招商)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项目招商是指选择投资人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及建设资金的筹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给予投资人回报的项目运作方式,主要为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为项目招商的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参与项目招商的全过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招商书面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包含项目概况、招商范围、对投资人的要求、比选确定投资人的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招商文件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现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项目招商进行招标,选定投资人。

第七条 项目招商选择的投资人应当是独立法人,具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条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良好,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和招标文件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与投资人应依据招商文件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投资项目的启动至交付使用时间。

第九条 投资人应按招标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且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条 投资人及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按建设单位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满足项目使用要求,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控制项目投资,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工程勘察、设计、预算及委托监理单位等前期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确认需由投资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共同认定。超出投资总额10%的或总额超100万元的工程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招商和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