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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31:42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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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厦财购〔2007〕7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转发给你们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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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二○○七年四月三日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开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评审要求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件采购价格较高的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逾期不答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五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十四条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在上述各条所设比例幅度内,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不同类别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创新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的;

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

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的;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直至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自主创新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涉及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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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卫生部


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1983年5月6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地方性氟中毒(以下简称氟中毒),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饮用水源的含氟量在1.1毫克/升以上,当地出生8至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在30%以上,出现氟骨症病人,即为氟中毒病区。
改水防氟是指通过打井、引河水、引泉水等途径改换原高氟饮用水源,或利用化学、物理等办法对原高氟饮用水源进行降氟处理,使病区居民饮用水源的含氟量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饮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改水防氟是卫生、水利、地质、财政、计划等部门的共同任务。卫生部门负责病情普查,检测水质和防治效果观察;水利部门负责水源工程建设;地质部门负责提供病区地下水含氟量等水文地质资料;计划、财政等部门要把改水防氟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改水防氟规划和年度计划,紧密配合,共同做好。
第四条 改水防氟工程建设投资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集资的办法解决。国家补助部分的资金,可在地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地方其他经费中进行安排,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建设。每项工程国家原则上只补助一次,困难多的多补,困难少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不搞平均分配。自筹资金暂时有困难的社队,银行应给予贷款支持。
第五条 改水防氟工程建设要本着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分期分批安排。施工条件不成熟的不得开工。改水防氟工程建设要由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单位要搞好工程设计,报县(或县以上)水利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配套完整,具备正常供水条件。工程竣工后,由水利、卫生和使用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改水防氟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第六条 改水防氟工程设施谁建谁有,谁用谁管。改水防氟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并建立健全严密的管理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县社水利部门要定期检查改水防氟工程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协助搞好管理维修。各有关单位要把供水与维修所需的煤、油、电和设备零件等纳入计划,给以供应。
第七条 找不到低氟水源的病区,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地因地制宜地采用简便易行的化学、物理等办法降氟。
第八条 城镇病区的改水防氟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在农村病区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国营农、林、牧场等改水防氟工程建设,由所在单位自行安排。联合兴建的改水防氟工程,要按照受益比例合理分担劳力和资金。
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基本建设、工业生产所造成的氟污染,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治理。
第九条 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防治氟中毒的宣传教育工作。运用各种形式普及防治知识,动员干部、群众起来积极搞好防治氟中毒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积极承担氟中毒病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改水防氟工作中的找水、改水技术和改水方法的研究,解决改水防氟工作中的技术关键。
第十一条 改水防氟是一项长期工作,水利、卫生等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改水防氟工程建设的资金和物资设备,要管好用好,注意节约,避免浪费,严禁挪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改水防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省、市、自治区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关于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

中国 柬埔寨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关于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

2000/11/14


  中国和柬埔寨关于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2000年11月13日下午在金边签署并公布。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以下简称“双方”)自一九五八年七月十九日建交以来,由中国历代领导人和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陛下共同培育的中柬友谊不断加强,双边关系日益密切。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其它领域的频繁交往增进了中柬友谊和团结。

  双方强调,中柬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主权、独立、文化和传统以及相互信赖和相互支持基础上的。中柬传统友谊得到两国人民的支持,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不仅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

  双方认为,深深植根于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不断发展的中柬传统友谊应该世代传承下去。在新世纪的开端,双方决心发展更密切的双边关系,并为各自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机会。为此,特声明如下:

  一、双方确认,《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立的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应成为指导双边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双方同意保持两国高层领导人经常互访和接触,同时进一步加强两国政府部门、议会、政党、军队和民间团体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以增进相互信任和友谊,促进双边关系全面、稳定和深入发展。

  三、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年度外交磋商机制及两国外交部各个层次的交流,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双方强调在东盟、东亚区域合作、联合国等多边场合及在大湄公河次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加强合作。

  四、双方十分重视发展双边经贸关系,将根据有关的国内和国际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寻求一切机会扩大两国经贸合作,以使双方受益。

  五、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促进中柬经贸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为此,双方同意适时建立两国经贸联合工作委员会。

  六、根据两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双方将鼓励在农业、工业以及旅游业等双方共同感兴趣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双方将进一步扩大旅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相互了解。中方同意开放柬埔寨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双方将商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推动两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八、双方将增加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加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它相关国际和地区组织中的协调与配合。

  九、柬方重申继续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继续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中方重申尊重柬埔寨王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十、双方一致认为,当前的国际形势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国际关系民主化反映了各国的普遍要求。双方强调,《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得到所有国家的尊重,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地位应得到维护和加强。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去处理,任何国家无权以任何借口干涉其它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双方表示,将共同致力于加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维护自身权益。

  十一、双方同意根据双边引渡条约和有关国际公约进行密切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毒品走私、洗钱、非法移民和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国土上的犯罪活动。

  十二、双方重申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有权要求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确保世界和平与稳定。

  本声明于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在金边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柬埔寨王国代表

       钱其琛               萨 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