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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24:40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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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92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加强生态脆弱区保护是控制生态退化、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落实《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具体措施,也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途径。依据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有关精神,我部编制了《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规划 通知






附件: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环境保护部
二○○八年九月
— 1 —
前 言
我国是世界上生态脆弱区分布面积最大、脆弱生态类型最多、
生态脆弱性表现最明显的国家之一。我国生态脆弱区大多位于生态
过渡区和植被交错区,处于农牧、林牧、农林等复合交错带,是我
国目前生态问题突出、经济相对落后和人民生活贫困区。同时,也
是我国环境监管的薄弱地区。加强生态脆弱区保护,增强生态环境
监管力度,促进生态脆弱区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
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
生态文明观念,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脆弱区的保护。温家宝总理多次
强调,我国许多地方生态脆弱,环境承载力很低;保护环境,就是
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就是保护中华民族发展的根基。《国务院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在生态脆弱地
区要实行限制开发。为此,“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将通过实施
“三区推进”(即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
的生态保护战略,为改善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提供政策保障。
本纲要明确了生态脆弱区的地理分布、现状特征及其生态保护
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为恢复和重建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提供
科学依据。
— 2 —
一、生态脆弱区特征及其空间分布
生态脆弱区也称生态交错区(Ecotone),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生
态系统交界过渡区域。这些交界过渡区域生态环境条件与两个不同
生态系统核心区域有明显的区别,是生态环境变化明显的区域,已
成为生态保护的重要领域。
(一)生态脆弱区基本特征
(1)系统抗干扰能力弱。生态脆弱区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较差,
对环境变化反映相对敏感,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发生退化演替,而
且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较弱,自然恢复时间较长。
(2)对全球气候变化敏感。生态脆弱区生态系统中,环境与生
物因子均处于相变的临界状态,对全球气候变化反应灵敏。具体表
现为气候持续干旱,植被旱生化现象明显,生物生产力下降,自然
灾害频发等。
(3)时空波动性强。波动性是生态系统的自身不稳定性在时空
尺度上的位移。在时间上表现为气候要素、生产力等在季节和年际
间的变化;在空间上表现为系统生态界面的摆动或状态类型的变化。
(4)边缘效应显著。生态脆弱区具有生态交错带的基本特征,
因处于不同生态系统之间的交接带或重合区,是物种相互渗透的群
落过渡区和环境梯度变化明显区,具有显著的边缘效应。
(5)环境异质性高。生态脆弱区的边缘效应使区内气候、植被、
景观等相互渗透,并发生梯度突变,导致环境异质性增大。具体表
现为植被景观破碎化,群落结构复杂化,生态系统退化明显,水土
— 3 —
流失加重等。
(二)生态脆弱区的空间分布
我国生态脆弱区主要分布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区、南方丘陵区、
西南山地区、青藏高原区及东部沿海水陆交接地区,行政区域涉及
黑龙江、内蒙古、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青海、新疆、西藏、四川、云南、贵州、广西、重庆、湖北、湖南、
江西、安徽等2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类型包括:
(1)东北林草交错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大兴安岭山地和燕山山地森林外围与草原接壤
的过渡区域,行政区域涉及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
赤峰市和河北省承德市、张家口市等部分县(旗、市、区)。生态环
境脆弱性表现为:生态过渡带特征明显,群落结构复杂,环境异质
性大,对外界反应敏感等。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包括:北极泰加林、
沙地樟子松林;疏林草甸、草甸草原、典型草原、疏林沙地、湿地、
水体等。
(2)北方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年降水量300~450 毫米、干燥度1.0~2.0 北
方干旱半干旱草原区,行政区域涉及蒙、吉、辽、冀、晋、陕、宁、
甘等8 省区。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气候干旱,水资源短缺,土
壤结构疏松,植被覆盖度低,容易受风蚀、水蚀和人为活动的强烈
影响。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包括:典型草原、荒漠草原、疏林沙地、
农田等。
— 4 —
(3)西北荒漠绿洲交接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河套平原及贺兰山以西,新疆天山南北广大绿
洲边缘区,行政区域涉及新、甘、青、蒙等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性
表现为:典型荒漠绿洲过渡区,呈非地带性岛状或片状分布,环境
异质性大,自然条件恶劣,年降水量少、蒸发量大,水资源极度短
缺,土壤瘠薄,植被稀疏,风沙活动强烈,土地荒漠化严重。重要
生态系统类型包括:高山亚高山冻原、高寒草甸、荒漠胡杨林、荒
漠灌丛以及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等。
(4)南方红壤丘陵山地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我国长江以南红土层盆地及红壤丘陵山地,行
政区域涉及浙、闽、赣、湘、鄂、苏等六省。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
为:土层较薄,肥力瘠薄,人为活动强烈,土地严重过垦,土壤质
量下降明显,生产力逐年降低;丘陵坡地林木资源砍伐严重,植被
覆盖度低,暴雨频繁、强度大,地表水蚀严重。重要生态系统类型
包括:亚热带红壤丘陵山地森林、热性灌丛及草山草坡植被生态系
统,亚热带红壤丘陵山地河流湿地水体生态系统。
(5)西南岩溶山地石漠化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我国西南石灰岩岩溶山地区域,行政区域涉及
川、黔、滇、渝、桂等省市。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全年降水量
大,融水侵蚀严重,而且岩溶山地土层薄,成土过程缓慢,加之过
度砍伐山体林木资源,植被覆盖度低,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山体滑
坡、泥石流灾害频繁发生。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包括:典型喀斯特岩
— 5 —
溶地貌景观生态系统,喀斯特森林生态系统,喀斯特河流、湖泊水
体生态系统,喀斯特岩溶山地特有和濒危动植物栖息地等。
(6)西南山地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青藏高原向四川盆地过渡的横断山区,行政区
域涉及四川阿坝、甘孜、凉山等州,云南省迪庆、丽江、怒江以及
黔西北六盘水等40 余个县市。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地形起伏大、
地质结构复杂,水热条件垂直变化明显,土层发育不全,土壤瘠薄,
植被稀疏;受人为活动的强烈影响,区域生态退化明显。重要生态
系统类型包括:亚热带高山针叶林生态系统,亚热带高山峡谷区热
性灌丛草地生态系统,亚热带高山高寒草甸及冻原生态系统,河流
水体生态系统等。
(7)青藏高原复合侵蚀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雅鲁藏布江中游高寒山地沟谷地带、藏北高原
和青海三江源地区等。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地势高寒,气候恶
劣,自然条件严酷,植被稀疏,具有明显的风蚀、水蚀、冻蚀等多
种土壤侵蚀现象,是我国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地区之一。重要生态
系统类型包括:高原冰川、雪线及冻原生态系统,高山灌丛化草地
生态系统,高寒草甸生态系统,高山沟谷区河流湿地生态系统等。
(8)沿海水陆交接带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我国东部水陆交接地带,行政区域涉及我国东
部沿海诸省(市),典型区域为滨海水线500米以内、向陆地延伸1~
10公里之内的狭长地域。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潮汐、台风及暴
— 6 —
雨等气候灾害频发,土壤含盐量高,植被单一,防护效果差。重要
生态系统类型包括:滨海堤岸林植被生态系统,滨海三角洲及滩涂
湿地生态系统,近海水域水生生态系统等。
二、生态脆弱区的主要压力
(一)主要问题
1、草地退化、土地沙化面积巨大
2005 年我国共有各类沙漠化土地174.0 万平方公里,其中,生
态环境极度脆弱的西部8 省区就占96.3%。我国北方有近3.0 亿公顷
天然草地,其中60%以上分布在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农牧交错区,目
前,该区中度以上退沙化面积已占草地总面积的53.6%,并已成为我
国北方重要沙尘源区,而且每年退沙化草地扩展速度平均在200 万
公顷以上。
2、土壤侵蚀强度大,水土流失严重
西部12 省(自治区、直辖市)是我国生态脆弱区的集中分布区。
最近20 年,由于人为过度干扰,植被退化趋势明显,水土流失面积
平均每年净增3%以上,土壤侵蚀模数平均高达3000 吨/平方公
里·年,云贵川石漠化发生区,每年流失表土约1 厘米,输入江河
水体的泥沙总量约40~60 亿吨。
3、自然灾害频发,地区贫困不断加剧
我国生态脆弱区每年因沙尘暴、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灾害
等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000 多亿元人民币,自然灾害
损失率年均递增9%,普遍高于生态脆弱区GDP 增长率。我国《“八七”
— 7 —
扶贫计划》共涉及592 个贫困县,中西部地区占52%,其中80%以上
地处生态脆弱区。2005 年全国绝对贫困人口2365 万,其中95%以上
分布在生态环境极度脆弱的老少边穷地区。
4、气候干旱,水资源短缺,资源环境矛盾突出
我国北方生态脆弱区耕地面积占全国的64.8%,实际可用水量仅
占全国的15.6%,70%以上地区全年降水不足300 毫米,每年因缺水
而使1300~4000 万公顷农田受旱。西北荒漠绿洲区主要依赖雪山融
水维系绿洲生态平衡,最近几年,雪山融水量比20 年前普遍下降
30%~40%,绿洲萎缩后外围胡杨林及荒漠灌丛生态退化日益明显,
并已严重威胁到绿洲区的生态安全。
5、湿地退化,调蓄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
20 世纪50 年代以来,全国共围垦湿地3.0 万平方公里,直接导
致6.0~8.0 万平方公里湿地退化,蓄水能力降低约200~300 亿立
方米,许多两栖类、鸟类等关键物种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生物多
样性严重受损。此外,湿地退化,土壤次生盐渍化程度增加,每年
受灾农田约100 万公顷,粮食减产约2 亿公斤。
(二)成因及压力
造成我国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自然环境脆弱的原因除生态本
底脆弱外,人类活动的过度干扰是直接成因。主要表现在:
1、经济增长方式粗放
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重要资源单位产出效
率较低,生产环节能耗和水耗较高,污染物排放强度较大,再生资
— 8 —
源回收利用率低下,社会交易率低而交易成本较高。2006 年中国GDP
约占世界的5.5%,但能耗占到15%、钢材占到30%、水泥占到54%;
2000 年中国单位GDP 排放CO2 0.62 公斤、有机污水0.5 公斤,污染
物排放强度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工业
用水重复率均高于世界先进水平15~25 个百分点;社会交易成本普
遍比发达国家高30%~40%。
2、人地矛盾突出
我国以占世界9%的耕地、6%的水资源、4%的森林、1.8%的石油,
养活着占世界22%的人口,人地矛盾突出已是我国生态脆弱区退化的
根本原因,如长期过牧引起的草地退化,过度开垦导致干旱区土地
沙化,过量砍伐森林资源引发大面积水土流失等。据报道,我国环
境污染损失约占GDP 的3%~8%,生态破坏(草原、湿地、森林、土
壤侵蚀等)约占GDP 的6%~7%。
3、监测与监管能力低下
我国生态监管机制由于部门分割、协调不力,导致监管效率低
下。同时,由于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不完善,经济发展与生态
保护矛盾突出,特别是生态监测、评估与预警技术落后,生态脆弱
区基线不清、资源环境信息不畅,难以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良好
的技术支撑。
4、生态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人口众多,环保宣传和文教事业严重滞后。许多地方政府
重发展轻保护思想普遍,有的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单纯追求眼
— 9 —
前的经济利益;个别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违法采矿、超标排放十
分普遍,严重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许多民众环保观念淡漠,对当
前严峻的环境形势认知水平低,而且消费观念陈旧,缺乏主动参与
和积极维护生态环境的思想意识,资源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使用不能
有效遏制,生态破坏、系统退化日趋严重。
三、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以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恢复和改善脆弱
生态系统为目标,在坚持优先保护、限制开发、统筹规划、防治结
合的前提下,通过适时监测、科学评估和预警服务,及时掌握脆弱
区生态环境演变动态,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发展方向,优化产业结
构,力争在发展中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同时,强化法制监管,倡导
生态文明,积极增进群众参与意识,全面恢复脆弱区生态系统。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监测与预警体
系,以科学监测、合理评估和预警服务为手段,强化“环境准入”,
科学指导脆弱区生态保育与产业发展活动,促进脆弱区的生态恢复。
——分区推进,分类指导。按照区域生态特点,优化资源配置
和生产力空间布局,以科技促保护,以保护促发展,维护生态脆弱
区自然生态平衡。
——强化监管,适度开发。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
— 10 —
适度开发,积极引导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发展,保护和恢复
脆弱区生态系统,是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实现生态环境质量
明显改善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明确区域分布、地理环境特点、
重点生态问题和成因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对战略,分期分批开
展,逐步推进,积极探索生态脆弱区保护的多样化模式,形成生态
脆弱区保护格局。
(三)规划期限
规划的基准年为2008 年。
规划期为2009~2020 年。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
要》(2006 年3 月16 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2、《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 号);
3、《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 号);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
[2005]39 号);
5、《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 号);
6、《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环发[2006]158 号);
7、《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环发[2007]165 号);
8、《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 年第35 号)。
(五)规划目标
— 11 —
1、总体目标
到2020 年,在生态脆弱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的
政策保障体系、生态监测预警体系和资源开发监管执法体系;生态
脆弱区40%以上适宜治理的土地得到不同程度治理,水土流失得到基
本控制,退化生态系统基本得到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区
域可更新资源不断增值,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稳步提高;生态产业
成为脆弱区的主导产业,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有序、协调,区域经
济、社会、生态复合系统结构基本合理,系统服务功能呈现持续、
稳定态势;生态文明融入社会各个层面,民众参与生态保护的意识
明显增强,人与自然基本和谐。
2、阶段目标
(1)近期(2009~2015 年)目标
明确生态脆弱区空间分布、重要生态问题及其成因和压力,初
步建立起有利于生态脆弱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监测预警
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研究构建生态脆弱区产业准入机制,全面限
制有损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的产业扩张,防止因人为过度干扰所产生
新的生态退化。到2015 年,生态脆弱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
到100%,新增治理面积达到30%以上;生态产业示范已在生态脆弱
区全面开展。
(2)中远期(2016~2020 年)目标
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趋势已得到基本遏止,人地矛盾得到有效
缓减,生态系统基本处于健康、稳定发展状态。到2020 年,生态脆
— 12 —
弱区40%以上适宜治理的土地得到不同程度治理,退化生态系统已得
到基本恢复,可更新资源不断增值,生态产业已基本成为区域经济
发展的主导产业,并呈现持续、强劲的发展态势,区域生态环境已
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四、规划主要任务
(一)总体任务
以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生态过程连续性和改善生态
系统服务功能为中心,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全面限制有
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
应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从源头控制生态退化;加强生态保
育,增强脆弱区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环境
监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强化资源开发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脆弱
区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具体任务
1、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脆弱区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根据生态脆弱区资源禀赋、自然环境特点及容量,调整产业结
构,优化产业布局,重点发展与脆弱区资源环境相适宜的特色产业
和环境友好产业。同时,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生态脆弱区环境友好产
业发展规划,严格限制有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研究并
探索有利于生态脆弱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育耦合模式,全面推行生
态脆弱区产业发展规划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加强生态保育,促进生态脆弱区修复进程
— 13 —
在全面分析和研究不同类型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成因、
机制、机理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确立适宜的生态保育对策。通过
技术集成、技术创新以及新成果、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生态修复效
果,保障脆弱区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同时,
高度重视环境极度脆弱、生态退化严重、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地区
如重要江河源头区、重大工程水土保持区、国家生态屏障区和重度
水土流失区的生态应急工程建设与技术创新;密切关注具有明显退
化趋势的潜在生态脆弱区环境演变动态的监测与评估,因地制宜,
科学规划,采取不同保育措施,快速恢复脆弱区植被,增强脆弱区
自身防护效果,全面遏制生态退化。
3、加强生态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构建脆弱区生态安全预警体系
在全国生态脆弱典型区建立长期定位生态监测站,全面构建全
国生态脆弱区生态安全预警网络体系;同时,研究制定适宜不同生
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监测和合理评估脆弱生
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生态过程动态演变规律,建立脆弱区生态背景
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并利用网络视频和模型预测技术,实现脆弱
区生态系统健康网络诊断与安全预警服务,为国家环境决策与管理
提供技术支撑。
4、强化资源开发监管执法力度,防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
加强资源开发监管与执法力度,全面开展脆弱区生态环境监查
工作,严格禁止超采、过牧、乱垦、滥挖以及非法采矿、无序修路
等资源破坏行为发生;以生态脆弱区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基
— 14 —
线为基础,通过科学规划,确立适宜的资源开发模式与强度、可持
续利用途径、资源开发监管办法以及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
研究制定生态脆弱区资源开发监管条例,编制适宜不同生态脆弱区
资源开发生态恢复与重建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积极推进脆弱区生
态保育、系统恢复与重建进程。
(三)重点生态脆弱区建设任务
根据全国生态脆弱区空间分布及其生态环境现状,本规划重点
对全国八大生态脆弱区中的19 个重点区域进行分区规划建设(参见
附)。
1、东北林草交错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大兴安岭西麓山地林草交错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主要保护对象包括大兴安岭西麓北极泰加林、落叶阔叶林、沙地樟
子松林、呼伦贝尔草原、湿地等。
具体保护措施:以维护区域生态完整性为核心,调整产业结构,
集中发展生态旅游业,通过北繁南育发展畜牧业,以减轻草地的压
力;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已经发生退化或沙化的天然草地,
实施严格的休牧、禁牧政策,通过围封改良与人工补播措施恢复植
被;强化湿地管理,合理营建沙地灌木林,重点突出生态监测与预
警服务,从保护源头遏止生态退化;加大林草过渡区资源开发监管
力度,严格执行林草采伐限额制度,控制超强采伐。
2、北方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辽西以北丘陵灌丛草原垦殖退沙化生态脆弱重
— 15 —
点区域,冀北坝上典型草原垦殖退沙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阴山北
麓荒漠草原垦殖退沙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鄂尔多斯荒漠草原垦殖
退沙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沙化土地治理为重点,
加强退化草场的改良和建设,合理放牧,舍饲圈养,开展以草原植
被恢复为主的草原生态建设;垦殖区大力营造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
护林,变革生产经营方式,积极发展替代产业和特色产业,降低人
为活动对土地的扰动。同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增加生态用
水量,建设沙漠地区绿色屏障;对少数沙化严重地区,有计划生态
移民,全面封育保护,促进区域生态恢复。
3、西北荒漠绿洲交接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贺兰山及蒙宁河套平原外围荒漠绿洲生态脆弱
重点区域,新疆塔里木盆地外缘荒漠绿洲生态脆弱重点区域,青海
柴达木高原盆地荒漠绿洲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以水资源承载力评估为基础,重视生态用水,
合理调整绿洲区产业结构,以水定绿洲发展规模,限制水稻等高耗
水作物的种植;严格保护自然本底,禁止毁林开荒、过度放牧,积
极采取禁牧休牧措施,保护绿洲外围荒漠植被。同时,突出生态保
育,采取生态移民、禁牧休牧、围封补播等措施,保护高寒草甸和
冻原生态系统,恢复高山草甸植被,切实保障水资源供给。
4、南方红壤丘陵山地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南方红壤丘陵山地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 16 —
南方红壤山间盆地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种植茶、果等经济
树种,增加植被覆盖度;坡耕地实施梯田化,发展水源涵养林,积极
推广草田轮作制度,广种优良牧草,发展以草畜沼肥“四位一体”生
态农业,改良土壤,减少地表径流,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同时,
强化山地林木植被法制监管力度,全面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化严
重地段,实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控制水土流失。
5、西南岩溶山地石漠化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西南岩溶山地丘陵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西南岩溶山间盆地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全面改造坡耕地,严格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政
策,严禁破坏山体植被,保护天然林资源;开展小流域和山体综合
治理,采用补播方式播种优良灌草植物,提高山体林草植被覆盖度,
控制水土流失。选择典型地域,建立野外生态监测站,加强区域石
漠化生态监测与预警;同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林果业、营
养体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为主的特色产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强化
生态保护监管力度,快速恢复山体植被,逐步实现石漠化区生态系
统的良性循环。
6、西南山地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横断山高中山农林牧复合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云贵高原山地石漠化农林牧复合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全面退耕还林还草,严禁樵采、过垦、过牧和
— 17 —
无序开矿等破坏植被行为;积极推广封山育林育草技术,有计划、
有步骤地营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人工草地,快速恢复山体
植被,全面控制水土流失;同时,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当地水土资源、草山草坡,利用冬闲田发展营养体农业、山坡地林
果业和生态旅游业,降低人为干扰强度,增强区域减灾防灾能力。
7、青藏高原复合侵蚀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青藏高原山地林牧复合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青藏高原山间河谷风蚀水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以维护现有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为主,全面封
山育林,强化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恢复高原山地天然植被,减少水
土流失。同时,加强生态监测及预警服务,严格控制雪域高原人类
经济活动,保护冰川、雪域、冻原及高寒草甸生态系统,遏制生态
退化。
8、沿海水陆交接带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辽河、黄河、长江、珠江等滨海三角洲湿地及
其近海水域,渤海、黄海、南海等滨海水陆交接带及其近海水域,
华北滨海平原内涝盐碱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加强滨海区域生态防护工程建设,合理营建堤
岸防护林,构建近海海岸复合植被防护体系,缓减台风、潮汐对堤
岸及近海海域的破坏;合理调整湿地利用结构,全面退耕还湿,重
点发展生态养殖业和滨海区生态旅游业;加强湿地及水域生态监测,
强化区域水污染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污染陆源,防止水体污染,保
— 18 —
护滩涂湿地及近海海域生物多样性。
(四)近期建设重点
1、生态脆弱区现状调查与基线评估
以“3S”技术为主要手段,结合地面生态调查,全面开展全国
八大类生态脆弱区资源、环境现状调查与基线评估,建立脆弱区生
态背景数据库,明确不同生态脆弱区时空演变动态,制定符合中国
国情的生态脆弱区评价指标体系,编制符合不同生态脆弱区植被恢
复与系统重建的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确定不同生态脆弱区资源、
环境承载力阈值(生态警戒线),为脆弱区生态保育奠定科学基础。
2、生态脆弱区监测网络与预警体系建设
在全国八大类典型生态脆弱区,建立长期定位生态监测站,运
用互联网技术,与国家环境保护生态背景数据网络平台联网,实施
数据信息共享,构建全国生态脆弱区生态监测网络。同时,利用遥
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展生态系统健康诊断与预测评估,对全
国生态脆弱区实施动态监测与中长期预警,定期发布生态安全预警
信息,为国家环境管理、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3、开展生态脆弱区保护、修复与产业示范
针对不同类型生态脆弱区资源与环境特点,编制适合不同生态
脆弱区持续发展的生态保护与修复示范产业规划,并选择典型区域
进行试点示范。同时,研究制定不同生态脆弱区限制类、优化类和
鼓励类产业准入分类指导目录,指导脆弱区产业发展;此外,开展
生态脆弱区资源开发、生态恢复及重建技术规范及标准研究,以及
— 19 —
自然资源生态价值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研究,积极探索生态保护与
经济发展耦合模式,促进示范产业的开展实施。
4、典型示范工程整合与技术推广
编制全国生态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及技术
规范,研究制定全国生态脆弱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效益评估指标及
评估方法,逐步开展生态脆弱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效益后评估,并
按照评估结果进行整合与推广,为确保脆弱区生态工程质量提供技
术保障。
五、对策措施
(一)完善生态脆弱区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政策措
施不完善,导致环境监察与行政执法能力薄弱,资源过度开发、人
为破坏生态等仍是引发生态脆弱区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的主要因
素。因此,加快制定国家《生态保护法》、《生态补偿条例》等法律
法规,健全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严格管
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能力,是杜绝生态脆弱区资源不合理利用、
防止滥砍乱伐、滥搂乱采、无节制开垦、非法采矿等人为破坏现象
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的关键。
(二)强化生态督查,促进生态脆弱区保护与建设
加强生态督查力度,研究制定生态脆弱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生
态督查专员管理办法和有利于生态脆弱区保护与建设的环境督查、
生态监理技术规范以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地方政府应建立由主管
— 20 —
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政府决策机制,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统一生态保护行政执法权限,严
厉查处生态脆弱区内各种破坏生态环境和有损生态功能的不法行
为,如非法采矿、盗砍森林资源、草原挖药等现象,切实保障生态
脆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建立多元化社区共管机制
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
刊等现代媒体,深入宣传保护脆弱区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增强全社
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各级政府要借助国家新农村建设的有
利时机,逐级建立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并与农牧民签订生态管护
合同,逐步建成完善的多元化社区共管机制,使生态保护与全民利
益融为一体,从根本上实现生态保护社会化。
(四)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脆弱区保护资金
生态脆弱区为国家生态安全做出的公益性贡献大。因此,继续
实施生态建设项目向脆弱区倾斜政策,建立有利于脆弱区生态保护
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资金横向转移补偿模式,通过横向转移改变
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实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增加脆弱区资金
投入。
(五)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脆弱区生态保育
围绕区域重点生态问题进行协同攻关,深入开展与脆弱区生态
保护和建设相关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积极筛选并推广适宜不同
— 21 —
生态脆弱区的保护和治理技术。同时,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通过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开发强度,促进脆弱区生
态保育。
(六)探索产业准入管理,从源头遏制脆弱区生态退化
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的根源一方面是受脆弱区本身地形地
貌、自然气候、土壤质地及自然植被等结构因素的限制,另一方面
是受到人类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强烈干扰所致。其中,人类的经济开
发活动是加剧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的根本因素。因此,积极探索
生态脆弱区合理的经济开发强度与方式,建立适宜的产业准入制度,
限制或降低人类的干扰程度,缓减人口对土地的压力,是有效克服
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的根本所在。
— 22 —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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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的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监二字〔2005〕2号

关于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的函


各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全国各省(区、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局的总体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鉴于当前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量仍然很大,为进一步掌握全国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动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并为即将建立的向社会定期公告制度做准备,经研究,2005年继续实行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坚持定期分析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情况和定期向国家局报送制度。自2005年2月份起,请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查颁证进度、存在问题及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见附件1及附件2)一并汇总上报。

  二、为做好首批期向社会公告工作,请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将本辖区内已取得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及企业全部按附件2要求认真填写上报,名单先后顺序由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行决定,国家局将根据上报名单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首批公告名单统计截止日期为3月20日,请于3月底前将书面及电子版材料报我司。

  三、为确保上报材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上报材料时,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材料,不得手工填写。书面材料加盖颁证机关公章后采用传真或邮寄方式上报,电子版材料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上报。附件1和附件2表格可从国家局政府网站“小煤矿安全许可”专栏中下载。

  四、联系人:王素锋,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4464017,电子邮箱:xkxk@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汇总表

  附件2、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情况明细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监察二司

  二〇〇五年二月五日

附件1
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统计截止日期:
项目类别 总体情况 评估情况 已评价矿井数 累计申报数 累计受理数 累计发证情况
生产矿井数量(处) 设计能力总数(万吨) 小计 A类 B类 数量 设计能力(万吨)
合计
其中 <3万吨矿井
3-9万吨矿井(含3万吨)
>9万吨矿井(含9万吨)
备注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9号


(2001年5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民兵、预备役活动,完成工作任务。
依法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单位的国防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支持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五条 重庆警备区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未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六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对在战备值勤和军事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以下称适龄人员),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民兵的组建原则和范围,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适龄人员满60人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兵组织;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负责组建民兵组织;
(二)农村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适龄人员不满30人的村,可以跨村或者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民航气象等单位,以及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参加民兵专业分队的民兵,年龄可以放宽到45周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重要目标所在地、大中型企业以及其他重点地区,应当按照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应急分队。民兵应急分队的规模和数量,由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确定;
(五)已建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单位的其他符合民兵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预备役部队的组建原则和范围,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法应当服预备役的公民,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预备役登记。
民兵、预备役人员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应将所在地址及通讯方式告知所在民兵组织或预备役部队,在接到召回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归队。
第十条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实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双重领导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实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武装部双重领导制度。
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职能、任务和机构设置、变动以及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职级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配、交流和培训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管理范围。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从转业、退伍军人或人民武装学校毕业的学员中选拔,初次任职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三十周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热爱人民武装工作的其他人员也可选拔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军事素质好、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民兵干部一般从退役军人中选拔。

第三章 政治教育
第十二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做好民兵、预备役人员入队前的政治审查及平时考察工作,加强政治教育及政治思想工作。
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同时,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法制教育,以增强其国防观念。
第十三条 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采取集中教育与其它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教育纳入军事训练计划,与军事训练统一实施;其他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结合民兵组织整顿、预备役登记、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思想、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因地制宜地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
第十五条 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下达,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按要求完成任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当年训练任务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批准。
第十六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应当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遂行任务的需要,突出重点,分类施训,注重实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当建立民兵训练基地。训练基地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和使用。
有预备役部队团以上单位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当建立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并由预备役部队管理和使用。
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必须在训练基地集中进行。
第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及其他必需物资,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分级负责保障。
第十九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与当地驻军对战备重点地区实行联防;
(二)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部门保护重要目标,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参加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活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
(四)担负抢险救灾和其他适合民兵、预备役人员特点的突出性任务;
(五)战时参军参战,担负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
第二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的审批权限和组织实施,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配备管理和警卫人员。
有预备役部队团以上单位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当建立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
第二十二条 配备有民兵武器装备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加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的建设,并严格管理。
配备有民兵武器装备的企业,应当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纳入企业设备保养和安全管理计划,按规定落实保管武器装备所需的库房、安全设施和看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武器装备,建立健全和落实管理制度,保证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损坏、丢失、被抢、被盗和火灾等事故,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为军事禁区,其周围民用建筑设施的设计、施工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基层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为军事管理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侵占。
各级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应当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室)列为重要安全保卫目标。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由下列费用组成:
(一)市人民政府安排的民兵事业费;
(二)国家安排的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经费以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补助经费;
(三)区、县(自治县、市)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及民兵、预备役的基础设施、训练基地建设、维修、管理费用;
(四)县级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费用;
(五)财政专项补贴。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必要经费,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的增长应当与民兵、预备役建设发展需求和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县(自治县、市)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民兵、预备役的基础设施、训练基地和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市规定的其他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预备役部队的基础设施、训练基地、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补助经费按当年下达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任务所需经费执行。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用于开展基层民兵、预备役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的训练补助经费由有预备役部队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财政预算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武装部统一使用,专项用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以及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组织的重大活动。
有预备役部队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预编人员军事训练补助经费,专项用于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的军事训练。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基层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原享受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照常发给,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他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
第三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执勤产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解决:
(一)民兵、预备役人员守护重要目标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执勤人员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以及医疗、伤亡抚恤和社会保障金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二)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来自农村的,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来自企业事业单位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照常发给,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
(三)经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批准,参加战备勤务和抢险救灾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报酬或者补助,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四)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在本区域内执勤,所需费用由组织者解决。
第三十一条 预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适龄人员拒绝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拒绝、逃避预备役登记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预备役义务,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拒绝建立,擅自合并、撤消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阻挠民兵、预备役人员履行兵役义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以威胁、暴力等手段,扰乱民兵、预备役部队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民兵、预备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不按规定修建武器装备仓库(室)和配备武器装备看管人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发生武器装备丢失、损坏、被盗等事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权利义务、工作职责、纪律及违纪责任,由重庆警备区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