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0:35:54  浏览:9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已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产妇保健
第四章 中止妊娠和绝育手术
第五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口素质,预防和减少先天性残疾儿出生,保障母婴健康,增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居住的公民,在依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的同时,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生保健工作的领导,负责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优生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应当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优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婚前教育、孕期教育和其他各种形式的优生保健宣传教育,对适龄公民普及计划生育和优生保健知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联系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教育适龄公民自觉遵守本条例。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做好优生保健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五条 适龄公民结婚前,应当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经检查取得婚前健康检查合格证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经检查或未取得婚前健康检查合格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从事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指定。任何非指定医疗保健单位,不得从事婚前健康检查。
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七条 患有以下疾病之一的,应当暂缓结婚:
(一)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或其他严重精神病;
(二)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性病或处于隔离期的其他法定传染病;
(三)其他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优生保健技术鉴定机构确认,在患病一方接受绝育手术后方可结婚:
(一)一方患有导致后代残疾的严重遗传病的;
(二)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

第三章 孕产妇保健
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定期对其进行孕产期保健和优生指导。对高危妊娠孕产妇应当实行高危管理。
孕产妇应当按孕产妇系统保健的要求,定期接受优生保健措施。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依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中止妊娠。
第十条 经孕产妇系统保健检查发现胎儿可能有缺陷的,孕妇应当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接受产前诊断。
第十一条 孕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中止妊娠手术: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怀孕的;
(二)经产前诊断胎儿有缺陷,经优生保健技术鉴定机构确认不应当继续妊娠的。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不得安排孕妇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
第十三条 曾生育严重缺陷儿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携带患儿到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接受医学检查,由计划生育部门根据鉴定意见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审核。经核准生育的,医疗保健单位应当对孕妇实行孕期监护。
第十四条 从事接生的医生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操作规程,提高接生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保障母婴健康。
医生或助产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出生证。遇有缺陷儿出生的,应当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章 中止妊娠和绝育手术
第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施行绝育手术或中止妊娠手术的,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手术。
当事人对优生保健技术鉴定机构确认应当施行绝育手术或中止妊娠手术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优生保健技术鉴定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优生保健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不接受绝育手术或中止妊娠手术的,由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接受手术。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施行绝育手术或中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在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由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节育手术技术合格证的医生施行。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接受绝育手术或中止妊娠手术的手术费,本人享受公费或劳动保险医疗待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享受家属劳动保险医疗待遇的,由其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不享受公费或劳动保险医疗待遇、交纳手术费确有困难的,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可以酌情减免,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财政厅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怀孕的,施行中止妊娠手术的费用自理。

第五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优生保健技术鉴定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兼职优生保健监督员,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优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条 从事优生保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优生保健专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优生优育协会和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积极宣传优生优育知识,促进优生优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吊销节育手术技术合格证、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非指定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婚前健康检查、绝育手术、中止妊娠手术的;
(二)违反本条例,出具婚前健康检查、产前诊断、绝育手术或中止妊娠手术假证明的;
(三)泄露优生保健检查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拒绝接受婚前健康检查、产前诊断、绝育手术或中止妊娠手术而出生严重残疾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安排孕妇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办理。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优生保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产前诊断、绝育手术或中止妊娠手术,其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信息办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信息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信息办

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7]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信息办,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提出的编制规划要求,围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确立的中心任务,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信息办

二○○七年六月一日



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前 言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本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的组成部分,旨在贯彻落实《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状与趋势
  (一)“十五”电子商务发展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在经历了探索和理性调整
  后,步入务实发展的轨道,为“十一五”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电子商务应用初见成效。电子商务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不断深化,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渐形成。2005年,全国企业网上采购商品和服务总额达16889亿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约8.5%,企业网上销售商品和服务总额为9095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近2%。中小企业成为电子商务的积极实践者,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约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的2%。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日益创新,基于网络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现代物流、信用、标准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逐步展开。19家电子认证机构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近20家商业银行开办电子银行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业务稳步上升。物流专业化、社会化和信息化程度逐步提高。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40余项电子商务和物流标准陆续颁布,标准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深化。
  电子商务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基于网络的产品、技术与服务的创新能力稳步提升,自主发展态势日渐显现。在线交易、电子支付、电子认证、现代物流等领域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究开发取得突破性进展,行业、区域及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加快发展,基础电信运营商、软件供应商等涉足电子商务服务,新型业务模式不断涌现。300多所院校开设了电子商务专业,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陆续展开,培养了一批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立了电子商务的战略地位,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明确了发展方向和重点,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配套措施,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力度。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不断增强,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现代物流、信用、安全防护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尚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的完整性、配套性和协调性不足,市场适用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滞后,普及应用水平亟待提高。电子商务在加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二)发展趋势
  全球电子商务日趋活跃,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机遇期。
  电子商务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加速形成经济竞争新态势。电子商务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改变着传统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正在突破国家和地区局限,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加速经济全球化进程。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把电子商务作为强化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制定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和行动计划,力求把握发展主动权。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高和市场化进程加快,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合作的必然选择。
  电子商务服务业蓬勃发展,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技术创新加速社会专业化分工,为电子商务服务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规模逐渐扩大,模式不断创新。网络消费文化逐步形成,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服务范围不断拓宽,网上消费服务模式日渐丰富。电子商务服务业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社会活动向集约化、高效率、高效益、可持续方向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基础条件日趋成熟,步入快速发展新阶段。“十一五”期间,我国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经济总量持续扩大,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广阔的市场空间。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力度继续加大,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需求更加强劲。全球范围内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的国际竞争愈加激烈,进一步激发了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动力持续增强,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期。

  二、发展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发展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发展思路,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中心任务,完善发展环境,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应用水平,培育服务产业,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完善发展环境。以构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为核心,统筹发展全局,突破瓶颈制约,强化政策导向,突出建设重点,推进法制建设,加强市场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创新发展模式。以促进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为着力点,面向发展前沿,立足自主创新,坚持需求导向,务求实用高效,探索多层次、多类型的电子商务模式。
  --提高应用水平。以培育电子商务应用主体为基础,提高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深化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电子商务服务,推进电子商务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
  --培育服务产业。以大力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为切入点,培育龙头企业,发展新型服务,扩大服务领域,促进服务贸易,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带动就业增长。
  (二)主要目标
  围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支撑体系、技术服务和推广应用协调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电子商务服务业成为重要的新兴产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大幅提高并取得明显成效。
  --网络化生产经营方式基本形成,企业间业务协同能力明显加强,网上采购与销售额占采购和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超过25%和10%。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水平大幅提高,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达到中小企业总数的30%。网络消费成为重要的消费形态。
  --基本形成以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为主流的发展态势,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和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业初具规模。
  --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明显加快,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40%。
  --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基本满足应用需求,法律法规、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基本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企业管理人员五年内普遍接受信息化培训,掌握信息化基本技能。

  三、主要任务
  (一)普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
  大力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持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资源,促进企业间的业务协同。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倍增作用,深化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增强企业群体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中小企业积极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在线销售、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降低中小企业在投资、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提高生产经营和流通效率。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应用。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各级政府要积极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切实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应用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积极推进交易服务。紧密结合行业、区域特点,创新交易模式,深度开发和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发展面向行业、区域、企业及消费者的第三方交易及相关信息增值服务。探索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发展新型服务模式,进一步增强电子商务应用的渗透性。推广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中的应用,加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强化国际竞争优势。
  加快发展业务外包服务。扶持基于网络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现代物流、财务管理等生产经营性业务外包服务,培育在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技能培训等辅助性业务外包服务。鼓励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整合旅游、教育、文化、培训、保险、医疗保健等服务业资源,提高服务水平,带动传统服务业快速发展。
  稳步推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软件供应商、系统集成商的业务转型,发展面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处理、数据托管、应用系统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降低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应用成本,促进专业化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业发展。
  (三)着力完善支撑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协调发展
  健全电子认证体系。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电子认证基础设施,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建立布局合理的电子认证体系,实现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认证服务。
  加快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紧制定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研究制定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管理措施,实现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衔接协同。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标准规范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银行卡等电子支付工具,推动网上支付、电话支付和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工具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铁道、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仓储、商业网点等现有物流资源,完善信息平台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促进物流信息资源共享,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推进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推进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环节,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物品编码、电子单证、信息交换、业务流程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
  (四)鼓励电子商务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发展能力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紧密结合应用需求,着力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应用的重大科技问题,重点突破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加密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管理、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加大无线射频识别、智能终端等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力度,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与软件,推进综合集成应用,加快产业化进程。
  加强电子商务创新能力建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基础研究,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现有资源与技术力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工程化研究开发机制,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技术验证与系统集成,加快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强化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服务,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企业要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和应用需求,加强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融合。
  (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电子商务秩序
  依据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间电子商务的相互协作和发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公众的职责与义务,加强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企业及相关机构的管理,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规范,逐步建立虚拟货币、电子合同、网上产品与服务信息的监测体系,加大对网络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防范电子商务各类经营风险。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中虚假交易、网上诈骗等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促进电子商务普及应用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加强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和发展战略研究,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各类教育机构要积极与企业合作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改造和完善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强化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四、重点引导工程
  (一)政府采购电子商务试点工程
  适时建设政府网上采购业务系统,制订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标准规范,健全政府采购信用评估制度,逐步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府采购部门、供应商、银行、财政、税务、工商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采购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物流、信用、监管等服务。
  (二)公共电子商务服务工程
  支持面向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建设第三方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发展行业公共信息服务,推进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条件较好的电信运营商和软件企业,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采购销售和信息系统外包等服务业务,降低中小企业信息化成本,提高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三)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工程
  支持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标准建设,为从事贸易活动的企业提供单证处理、贸易申报、物流信息处理、贸易结算、跨境电子单证交换等电子商务服务,促进银行、保险、检验检疫、贸易管理、口岸物流、交通、海关等国际贸易相关机构间的业务协同、数据共享。
  (四)移动电子商务试点工程
  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商、内容服务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机构相互协作,建设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广泛应用手机、个人数字助理和掌上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面向公共事业、交通旅游、就业家政、休闲娱乐、市场商情等领域,发展小额支付服务、便民服务和商务信息服务,探索面向不同层次消费者的新型服务模式。
  (五)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工程
  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广泛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无线射频识别等先进物流技术与装备,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物流供需信息发布、服务交易、过程优化与跟踪等服务,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六)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工程
  适时启动国家电子认证根服务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支持第三方电子认证业务平台建设。支持虚拟货币、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监测平台建设,逐步规范在线经济活动。支持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试点示范建设,探索与政府相关部门、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间信用数据共享的实现形式。支持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和电子银行建设,发展在线支付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府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在政策规划制定和重大项目审理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合力,强化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指导。加快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基于网络的跨部门业务协同,推进网上纳税、网上年检、网上申报和电子通关等政府公共服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信用管理、在线支付、网上交易税收征管、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虚拟货币、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管理办法。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重大政策研究的财政支持,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渠道。加强政府对共性技术开发、重大装备研制、重点应用示范的引导性投入,支持电子商务领域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和利用。对开展信用信息、电子认证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和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技术外包服务等高技术服务的企业,允许享受与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的财税政策。
  (四)建立多元投资机制
  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业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互相支持、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电子商务投资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促进创业投资与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创新有机结合。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电子商务发展领域,政府运用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手段,分步骤、有重点地予以支持。
  (五)建立电子商务评价体系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能力认证制度,引导形成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研究电子商务绩效评价指标,逐步形成企业自我评价和社会中介评价相结合的互动机制,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将电子商务统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
  (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积极参与多、双边国际电子商务谈判和有关规则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及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国际标准、贸易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加强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的公共信息服务,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国际市场。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动态,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整体水平的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61号

2005-02-1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企业以及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其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2.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3.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4.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5.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北车集团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
2 中国北车集团牡丹江机车车辆厂 黑龙江牡丹江
3 中国北车集团长春机车厂 吉林省长春市
4 中国北车集团长春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5 中国北车集团长春客车厂 吉林省长春市
6 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工贸总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7 中国北车集团沈阳铁道制动机厂 辽宁省沈阳市
8 中国北车集团唐山机车车辆厂 河北省唐山市
9 中国北车集团天津机车车辆机械厂 天津市
10 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 北京市
11 中国北车集团北京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厂 北京市
12 中国北车集团大同机车社区管理中心 山西省大同市
13 中国北车集团太原机车车辆厂 山西省太原市
14 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 山西省永济市
15 中国北车集团济南机车车辆厂 山东省济南市
16 中国北车集团西安车辆厂 陕西省西安市
17 中国北车集团兰州机车厂 甘肃省兰州市



附件2: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省市
1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湖南省株洲市
2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四川省资阳市
3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江苏省常州市
4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江苏省南京市
5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湖南省株洲市
6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四川省眉山市
7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湖北省武昌市
8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安徽省铜陵市
9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四川省成都市
10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河南省洛阳市
11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湖北省襄樊市
12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北京市
13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河北省石家庄市
14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湖北省武汉市
15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贵州省贵阳市
16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机车车辆机械厂 北京市
17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北京市



附件3: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一、 太原混凝土轨枕厂 山西省太原市
二、 平顶山混凝土轨枕工厂 河南省平顶山市
1 平顶山铁路机械修配厂 河南省平顶山市
2 汝州铁路建材厂 河南省汝州市
3 平顶山混凝土轨枕工厂运输分厂 河南省平顶山市
4 平顶山混凝土轨枕工厂汽车队 河南省平顶山市
三、 哈尔滨木材防腐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四、 镇赉木材防腐厂 吉林省镇赉县
五、 武汉木材防腐厂 湖北省武汉市
六、 柳州木材防腐厂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1 柳州铁路桂龙竹材人造板厂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七、 铁道部鹰潭木材防腐厂 江西省鹰潭市
1 铁道部鹰潭木材防腐厂竹胶板分厂 江西省鹰潭市
2 铁道部鹰潭木材防腐厂压力容器厂 江西省鹰潭市
八、 铁道部成都木材防腐厂 四川省成都市
1 成都铁路防火木材制品厂 四川省成都市
九、 鞍山工务器材厂 辽宁省鞍山市
十、 隆昌工务器材厂 四川省隆昌县
十一、 巢湖铁道水泥厂 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十二、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十三、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1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2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锦州分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
3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鞍山物资部 辽宁省鞍山市
4 铁道部沈阳物资办事处物资供应部 辽宁省沈阳市
5 沈阳未来科技开发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6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丹东开发区分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
十四、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 天津市
1 天津中铁物资贸易中心 天津市
2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无锡分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
十五、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 北京市
1 北京丰铁工贸公司 北京市
2 北京中铁运通仓储贸易公司 北京市
十六、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郑州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2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南京经营部 江苏省南京市
3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株洲供应站 湖南省株洲市
(1)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株洲供应站长沙销售处 湖南省长沙市
4 武汉中铁金属材料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5 武汉中铁非金属供销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6 郑州中铁物资供销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7 武汉中铁金属材料供应站 湖北省武汉市
8 武汉铁路物资贸易储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十七、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 上海市
1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南京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2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马鞍山材料厂经营部 安徽省马鞍山市
3 厦门华沪铁路物资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
4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马鞍山材料厂 安徽省马鞍山市
5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济南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南昌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7 铁道部马鞍山材料监测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
十八、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1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社棠材料厂 甘肃省天水市
十九、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1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2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成都材料厂 四川省成都市
3 四川华润金属材料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二十、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1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茂名分公司 广东省茂名市
2 湛江铁路材料厂 广东省湛江市

附件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所属分公司名称 注册地
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哈尔滨市
1-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齐齐哈尔市
1-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牡丹江市
1-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大庆市
1-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佳木斯市
1-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海拉尔分公司 海拉尔市
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沈阳市
2-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通辽市
2-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赤峰市
2-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锦州市
2-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鞍山市
2-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阜新市
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长春市
3-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四平市
3-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白城市
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通化市
4-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市
4-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延吉市
4-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 梅河口市
4-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敦化市
4-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 图们市
4-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 辽源市
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丹东市
5-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本溪市
5-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 抚顺市
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
6-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营口市
6-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 瓦房店
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涿州市
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8-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唐山市
8-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德州市
8-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秦皇岛
8-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沧州
8-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 泊头市
9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石家庄
9-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保定市
9-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邯郸
9-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衡水
9-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邢台
10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太原
10-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临汾
10-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运城
10-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 晋中市
10-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侯马分公司 侯马市
10-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大同市
10-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长治市
1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呼和浩特市
11-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包头
11-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集宁分公司 集宁市
11-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临河分公司 临河市
11-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东胜分公司 东胜市
11-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 二连浩特市
1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郑州市
12-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开封市
12-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安阳市
12-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商丘市
12-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新乡市
12-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许昌市
12-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洛阳市
12-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南阳市
12-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三门峡市
12-9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濮阳市
12-10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焦作市
1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西安市
13-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宝鸡市
13-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咸阳市
1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
14-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
14-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黄石市
14-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漯河市
14-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 襄樊市
14-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十堰市
14-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宜昌市
14-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荆州
14-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 孝感
14-9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荆门
14-10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 赤壁市
14-1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随州市
14-1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信阳市
1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济南市
15-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泰安市
15-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 兖州市
15-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济宁市
15-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菏泽市
15-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滕州市
15-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临沂市
15-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聊城市
1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
16-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淄博市
16-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青州市分公司 青州市
16-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潍坊市
16-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烟台市
16-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威海市
1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17-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南通市
17-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昆山市
17-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市
17-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无锡市
17-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 张家港市
17-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常熟市
1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徐州市
18-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连云港市
18-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 新沂市
18-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枣庄市
19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合肥市
19-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安庆市
19-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桐城市
19-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蚌埠市
19-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阜阳市
19-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滁州市
19-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 庐江县
19-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天柱山分公司 潜山县
20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常州市
20-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 宜兴市
20-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 丹阳市
20-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 泰兴市
20-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江阴市
2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市
21-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芜湖市
21-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马鞍山市
21-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黄山市
21-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宣城市
21-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镇江市
21-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泰州市
21-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 江都市
21-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 扬中市
21-9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扬州
2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市
22-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
22-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金华市
22-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嘉兴市
22-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义乌市
22-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 余姚市
22-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市
22-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湖州市
22-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绍兴市
2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福州市
23-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漳州市
23-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南平市
23-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泉州市
23-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三明市
23-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莆田市
2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南昌市
24-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九江市
24-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 鹰潭市
24-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赣州市
24-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 萍乡市
24-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景德镇市
24-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吉安市
24-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上饶市
2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
25-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
25-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佛山市
25-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山市
2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长沙市
26-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株洲市
26-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岳阳市
26-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衡阳市
26-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郴州市
26-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 湘潭市
26-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怀化市
26-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吉首分公司 吉首市
26-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 张家界市
26-9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 娄底市
26-10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永州市
2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柳州市
27-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桂林市
27-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市
27-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玉林市
27-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 凭祥市
27-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梧州市
27-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北海市
2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市
28-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绵阳市
28-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德阳市
28-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乐山市
29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29-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内江市
30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市
30-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遵义市
3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昆明市
3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兰州市
32-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银川市
32-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 天水市
3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西宁市
33-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 格尔木市
33-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拉萨市
3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
34-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哈密市
34-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 库尔勒市
34-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昌吉市
34-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喀什市
34-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阿克苏市
3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湛江市



附件5: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本部 广州市中山一路151号
1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工务检测设计所 广州市共和西路4号
二、 羊城铁路总公司 广州市白云路28号
1 羊城铁路总公司集装箱运输中心 广州市白云路38号九楼
2 广州铁路集团羊城铁路总公司广州北车辆段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
三、 长沙铁路总公司 长沙市五一东路187号
四、 怀化铁路总公司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五、 海南总公司 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
六、 广州铁道车辆厂 广州花都新华建设北路149号
1 广州铁道车辆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部 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23号
2 广州铁道车辆厂物资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
3 广州铁道车辆厂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云山大道23号
4 花铁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云山大道23号
5 花铁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花铁印刷厂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云山大道23号
6 广州市花都金帆塑料异性型材厂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
七、 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100号大院内
1 广州铁路棠溪货场 广州市白云区棠溪黄冲口
2 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广州电务工厂 广州市芳村区石围塘车站内
3 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煤气公司 广州市东山区达道路口
4 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物流运输代理中心 广州市白云区棠溪黄冲口
5 广铁安佳高新科技开发中心 广州市中山一路小东园14号
6 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志鹰销售部 广州市中山一路小东园14号
7 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广发贸易中心 广州市棠溪货场西门口
8 广州广铁通信信号安装工程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小东园14号
9 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鸿达商贸部 广州市中山一路小东园14号
10 广州铁路局电子计算服务部 广州市中山一路铁路局大院东侧内
11 广州铁路恒新工程部 广州市东山区共和二路39号102房
12 广铁电子设备技术工程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小东园14号
13 广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广告公司 广州市东山区小东园14号13楼
14 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工程部 广州市中山一路100号
15 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珠海分公司 珠海市
16 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配件厂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
17 广州铁路配件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
八、 广州铁路集团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21-29号
1 广州中铁外服报关行 广州市中山一路21-29号
2 广州中铁外服报关行海口分行 海口市粤海铁路海口南站货运大楼
3 广州铁路宇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2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