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7项;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2项(目录附后)。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取消相应的收费,同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凡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主体应当做好下放的衔接工作。
本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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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审批)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 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计划(核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3、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核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4 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审核)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5、 电费收费权质押权利证书(审核)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6、 包装装磺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审批)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7、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 企业领导人员工商管理培训院校资格(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9、 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 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国家限制乙类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2、 战时、特殊情况下对局部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 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资格(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5、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开除学籍(审批) 省教育厅
1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审批) 省教育厅
17、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社办学校学生学业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18、 外省普通中专来湘招生计划(审核) 省教育厅
19、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审核) 省教育厅
20、 省、市属专科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市、
州划线方案(备案) 省教育厅
21、 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名单(备案) 省教育厅
22、 新增公办高中学校(备案) 省教育厅
23、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转学(备案) 省教育厅
24、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25、 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中介机构资格(审核) 省科技厅
26、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审查(核准) 省科技厅
27、 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核准) 省科技厅
28、 省软件企业(产品)的认定(审批) 省科技厅
29、 进口科研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进口免税(审核)省科技厅
30、 公安系统机动车考核员、助理考核员证(核准) 省公安厅
31、 一、二级公证员(核准) 省司法厅
32、 公证员资格(核准) 省司法厅
33、 律师资格(审核) 省司法厅
34、 仲裁委员会换届(备案) 省司法厅。
35、 省级粮食企业粮食报损(审批) 省财政厅
36、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核准) 省财政厅
37、 待销售陈化粮数量(核准) 省财政厅
38、 境外省级企业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审核) 省财政厅
39、 陈化粮鉴定报告(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子公司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备案) 省财政厅
42、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 省人事厅
43、 处级非领导职务任免(备案) 省人事厅
44、 市州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 省人事厅
45、 省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6、 省管单位招用未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7、 失业保险调剂核发(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8、 政策性安置农村人员“农转非”(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9、 非劳动部门就业训练单位在省级媒体刊播招生广告(核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0、 省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1、 全省就业训练经费补贴(审核)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2、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备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3、 核减或停止最低勘查投入(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54、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55、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56、 专业测绘成果密级管理或成果销毁(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7、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8、 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9、 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核准) 省建设厅
60、 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核准) 省建设厅
6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2、 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含市级)(审核) 省建设厅
6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4、 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5、 省城城镇规划体系(审核) 省建设厅
6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备案) 省建设厅
67、 省管重点工程竣工(备案) 省建设厅
68、 核发交通行政执法《公路检查证》(核准) 省交通厅
69、 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核准) 省交通厅
70、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资格(备案) 省交通厅
71、 限额以下涉及使用国家专项贷款、进口免税、
国家限制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省信息产业厅
72、 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产企业定点(审核) 省信息产业厅
73、 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证书》(审核) 省水利厅
74、 省管水利国有资产变动(审核) 省水利厅
75、 水利灌溉工程供水水价(审核) 省水利厅
76、 畜禽品种的经营、推广和广告(核准) 省农业厅
77、 建立人工渔港(核准) 省农业厅
78、 从相邻省、区、市引进林木良种(核准) 省农业厅
79、 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核准) 省农业厅
80、 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跨县(市)运销(核准) 省农业厅
81、 饲料产品免税(审核) 省农业厅
82、 国有林场林木资产因重大自然灾害
造成50万元以上的变更(备案) 省林业厅
83、 一般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4、 邀请外国人来湘从事外经贸活动(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5、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更名或扩大经营范围(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6、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定(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7、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资企业和
合资合作企业中增资部分的项目确定书(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8、 补偿贸易合同(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9、 台商企业在湘设立办事机构(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0、 外经贸活动赴港常驻人员(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1、 受援项目立项(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2、 外经贸企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3、 旅游产品小额出口贸易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4、 “五种”废旧物资进出口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5、 进出口商品配额申请计划(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6、 外经贸企业对外经济合作项目预报(备案)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7、 有线电视台播放影视剧资格(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8、 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9、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0、设立电影制片厂(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1、邀请外国地方电台、电视台负责人率团
来访或洽谈业务(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2、赴境外采访、摄制、租台(频道)及赴台
(含境外)影视交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3、粮食(未退出保护价范围的品种)收购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4、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5、驰名商标(审核) 省工商局
106、中央驻湘单位,省属企业出省举办展销活动(审核) 省工商局
107、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备案) 省工商局
108、广告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 省工商局
109、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文件(审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0、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审核)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1、药品销售人员资格(备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2、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车队)定点(审批) 省旅游局
113、旅游饭店建设立项(审核) 省旅游局
114、国家粮油仓储设施拆改废(核准) 省粮食局
115、大中专学校招生粮食关系(审核) 省粮食局
116、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备案) 省乡镇企业局
117、陈化粮销售价格(核准) 省物价局
118、土地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核) 省物价局
119、计内民用液化气价格(备案) 省物价局
120、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确认(审核) 省机关事务局
121、军工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及计量人员考核(核准)省国防科工办
122、军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审(审核) 省国防科工办
123、军工企业民用产品标准(备案) 省国防科工办
12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5、对外版权贸易合同(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6、作品版权登记(核准) 省新闻出版局
127、成立版权服务和中介机构(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8、少数民族用品生产和民贸网点建设专项贷款
计划贴息指标(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29、少数民族用品生产特需金银分配指标计划(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0、省农膜原料进口减税计划(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1、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贴息贷款项目(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 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133、机械、汽车新产品鉴定及新工艺、
新材料和科技成果鉴定(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4、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及审核人员资格(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5、省内企业申报《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
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审核)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6、乙炔站设计资格(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7、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和技术人员上岗证(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8、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证书(三、四级)(审批)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9、全省农村能源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0、省级农村能源技术研究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1、全省农村能源产业贴息贷款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2、市州级农村能源技术标准(核准)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3、国家农村能源科技攻关项目(审核)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4、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核) 省知识产权局、
145、专利资产确权(核准) 省知识产权局
146、专利权质押合同(备案) 省知识产权局
147、考古发掘品移交方案(审批) 省文物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赴港澳商务(审批) 市、州公安局
2、 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核准) 市、州公安局
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市、州林业局
4、 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准)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5、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6、 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7、 省内公民出国旅游团队(核准) 市、州旅游局
8、 联运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 市、州物价局
9、 省属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核准) 市、州物价局
10、省辖城市廉租住房租金(价格)(核准) 市、州物价局
11、城市出租车、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
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价格(审核) 市、州物价局
12、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 市、州盐务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为了贯彻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进一步抓好节约能源工作”的指示,认真落实国务院第五次节能办公会议“把节能放在相对优先地位”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号《节约节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企业节能管理
升级(定级)暂行规定》要求“定期举行节能先进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的精神,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现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关于“定期举行节能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的规定和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文《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获节能升级的企业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给对节能有贡献的人员”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确定每年开展一次全市节能先进评选活动,表彰和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优活动,改进和加强我市节能管理工作,总结交流节能经验,开展找差距、学先进、依靠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技术素质,进一步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
二、评选办法:
根据《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组织各区、县、局(总公司、办)各综合部门、中央在京单位评选审批,授予市级节能荣誉称号和进行奖励。
三、荣誉称号:
1、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
2、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单位;
3、北京市节能先进个人。
四、奖励:
(一)对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企业即为评定年度的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其奖励为:
1、批准为市级节约能源企业: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上,奖金8000元。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下,奖金6000元。
2、批准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上奖金:二级10000元;一级15000元;特级20000元。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下奖金:二级8000元;一级12000元;特级16000元。
3、企业人数以批准年为准。
4、对企业节能管理每晋一个等级可按上述规定发放一次性所晋等级的奖金。降级的企业,不予发奖。
(二)复核批准为市级节能先进企业的奖励:
经复核评为市级节能先进企业,按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评定年度奖励额的70%提取发放奖金,自定级年度开始保留三年。
(三)荣获市级节能先进集体(单位)(不含升级企业)根据节能贡献大小,人员组成,经主管部门批准15人以下按人均50元提取奖金,15人以上按人均30元提取奖金。
(四)节能先进企业、节能先进集体(单位)奖励的发放按在节能工作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分发。
(五)市级节能先进个人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五、上述一次性奖励不计原定奖金指标内,由主管部门批准,计入生产成本,免征奖金税。
199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