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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17:54  浏览:8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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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开人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人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开人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相关的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五)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条件、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六)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七)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八)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九)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一)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的审计情况;
  (十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开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三)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四)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政府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公开人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公开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公开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第十六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开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公开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公开人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由新闻发言人代表本级政府发布政府信息。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和本地区新闻发布制度。
  未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部门和区县,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按《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公开人应当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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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7项;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2项(目录附后)。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取消相应的收费,同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凡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主体应当做好下放的衔接工作。

本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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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审批)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  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计划(核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3、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核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4   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审核)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5、  电费收费权质押权利证书(审核)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6、  包装装磺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审批)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7、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  企业领导人员工商管理培训院校资格(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9、  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 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国家限制乙类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2、 战时、特殊情况下对局部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 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资格(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5、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开除学籍(审批)          省教育厅

1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审批)          省教育厅

17、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社办学校学生学业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18、 外省普通中专来湘招生计划(审核)          省教育厅

19、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审核)    省教育厅

20、 省、市属专科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市、

州划线方案(备案)                 省教育厅

21、 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名单(备案)           省教育厅

22、 新增公办高中学校(备案)              省教育厅

23、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转学(备案)            省教育厅

24、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25、 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中介机构资格(审核)      省科技厅

26、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审查(核准)          省科技厅

27、 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核准)          省科技厅

28、 省软件企业(产品)的认定(审批)          省科技厅

29、 进口科研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进口免税(审核)省科技厅

30、 公安系统机动车考核员、助理考核员证(核准)     省公安厅

31、 一、二级公证员(核准)               省司法厅

32、 公证员资格(核准)                 省司法厅

33、 律师资格(审核)                  省司法厅

34、 仲裁委员会换届(备案)               省司法厅。

35、 省级粮食企业粮食报损(审批)            省财政厅

36、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核准)      省财政厅

37、 待销售陈化粮数量(核准)              省财政厅

38、 境外省级企业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审核)      省财政厅

39、 陈化粮鉴定报告(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子公司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备案)   省财政厅

42、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            省人事厅

43、 处级非领导职务任免(备案)             省人事厅

44、 市州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           省人事厅

45、 省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6、 省管单位招用未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7、 失业保险调剂核发(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8、 政策性安置农村人员“农转非”(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9、 非劳动部门就业训练单位在省级媒体刊播招生广告(核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0、 省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1、 全省就业训练经费补贴(审核)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2、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备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3、 核减或停止最低勘查投入(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54、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55、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56、 专业测绘成果密级管理或成果销毁(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7、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8、 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9、 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核准)        省建设厅

60、 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核准)            省建设厅

6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2、 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含市级)(审核)         省建设厅

6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4、 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5、 省城城镇规划体系(审核)              省建设厅

6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备案)         省建设厅

67、 省管重点工程竣工(备案)              省建设厅

68、 核发交通行政执法《公路检查证》(核准)        省交通厅

69、 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核准)     省交通厅

70、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资格(备案)          省交通厅

71、 限额以下涉及使用国家专项贷款、进口免税、

国家限制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省信息产业厅

72、 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产企业定点(审核)        省信息产业厅

73、 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证书》(审核) 省水利厅

74、 省管水利国有资产变动(审核)             省水利厅

75、 水利灌溉工程供水水价(审核) 省水利厅

76、 畜禽品种的经营、推广和广告(核准)         省农业厅

77、 建立人工渔港(核准) 省农业厅

78、 从相邻省、区、市引进林木良种(核准)        省农业厅

79、 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核准)             省农业厅

80、 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跨县(市)运销(核准)     省农业厅

81、 饲料产品免税(审核)                省农业厅

82、 国有林场林木资产因重大自然灾害

造成50万元以上的变更(备案)           省林业厅

83、 一般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4、 邀请外国人来湘从事外经贸活动(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5、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更名或扩大经营范围(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6、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定(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7、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资企业和

合资合作企业中增资部分的项目确定书(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8、 补偿贸易合同(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9、 台商企业在湘设立办事机构(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0、 外经贸活动赴港常驻人员(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1、 受援项目立项(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2、 外经贸企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3、 旅游产品小额出口贸易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4、 “五种”废旧物资进出口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5、 进出口商品配额申请计划(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6、 外经贸企业对外经济合作项目预报(备案)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7、 有线电视台播放影视剧资格(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8、 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9、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0、设立电影制片厂(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1、邀请外国地方电台、电视台负责人率团

来访或洽谈业务(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2、赴境外采访、摄制、租台(频道)及赴台

(含境外)影视交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3、粮食(未退出保护价范围的品种)收购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4、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5、驰名商标(审核)                  省工商局

106、中央驻湘单位,省属企业出省举办展销活动(审核)   省工商局

107、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备案)    省工商局

108、广告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           省工商局

109、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文件(审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0、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审核)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1、药品销售人员资格(备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2、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车队)定点(审批)        省旅游局

113、旅游饭店建设立项(审核)              省旅游局

114、国家粮油仓储设施拆改废(核准)           省粮食局

115、大中专学校招生粮食关系(审核)           省粮食局

116、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备案)              省乡镇企业局

117、陈化粮销售价格(核准)               省物价局

118、土地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核)    省物价局

119、计内民用液化气价格(备案)             省物价局

120、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确认(审核)     省机关事务局

121、军工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及计量人员考核(核准)省国防科工办

122、军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审(审核)        省国防科工办

123、军工企业民用产品标准(备案)            省国防科工办

12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5、对外版权贸易合同(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6、作品版权登记(核准)                省新闻出版局

127、成立版权服务和中介机构(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8、少数民族用品生产和民贸网点建设专项贷款

计划贴息指标(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29、少数民族用品生产特需金银分配指标计划(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0、省农膜原料进口减税计划(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1、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贴息贷款项目(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           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133、机械、汽车新产品鉴定及新工艺、

新材料和科技成果鉴定(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4、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及审核人员资格(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5、省内企业申报《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

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审核)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6、乙炔站设计资格(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7、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和技术人员上岗证(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8、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证书(三、四级)(审批)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9、全省农村能源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0、省级农村能源技术研究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1、全省农村能源产业贴息贷款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2、市州级农村能源技术标准(核准)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3、国家农村能源科技攻关项目(审核)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4、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核)            省知识产权局、

145、专利资产确权(核准)                省知识产权局

146、专利权质押合同(备案)               省知识产权局

147、考古发掘品移交方案(审批)             省文物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赴港澳商务(审批)                 市、州公安局

2、 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核准)   市、州公安局

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市、州林业局

4、 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准)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5、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6、 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7、 省内公民出国旅游团队(核准)            市、州旅游局

8、 联运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           市、州物价局

9、 省属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核准)           市、州物价局

10、省辖城市廉租住房租金(价格)(核准)        市、州物价局

11、城市出租车、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

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价格(审核)          市、州物价局

12、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               市、州盐务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为了贯彻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进一步抓好节约能源工作”的指示,认真落实国务院第五次节能办公会议“把节能放在相对优先地位”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号《节约节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企业节能管理
升级(定级)暂行规定》要求“定期举行节能先进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的精神,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现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关于“定期举行节能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的规定和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文《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获节能升级的企业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给对节能有贡献的人员”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确定每年开展一次全市节能先进评选活动,表彰和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优活动,改进和加强我市节能管理工作,总结交流节能经验,开展找差距、学先进、依靠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技术素质,进一步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
二、评选办法:
根据《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组织各区、县、局(总公司、办)各综合部门、中央在京单位评选审批,授予市级节能荣誉称号和进行奖励。
三、荣誉称号:
1、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
2、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单位;
3、北京市节能先进个人。
四、奖励:
(一)对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企业即为评定年度的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其奖励为:
1、批准为市级节约能源企业: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上,奖金8000元。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下,奖金6000元。
2、批准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上奖金:二级10000元;一级15000元;特级20000元。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下奖金:二级8000元;一级12000元;特级16000元。
3、企业人数以批准年为准。
4、对企业节能管理每晋一个等级可按上述规定发放一次性所晋等级的奖金。降级的企业,不予发奖。
(二)复核批准为市级节能先进企业的奖励:
经复核评为市级节能先进企业,按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评定年度奖励额的70%提取发放奖金,自定级年度开始保留三年。
(三)荣获市级节能先进集体(单位)(不含升级企业)根据节能贡献大小,人员组成,经主管部门批准15人以下按人均50元提取奖金,15人以上按人均30元提取奖金。
(四)节能先进企业、节能先进集体(单位)奖励的发放按在节能工作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分发。
(五)市级节能先进个人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五、上述一次性奖励不计原定奖金指标内,由主管部门批准,计入生产成本,免征奖金税。



199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