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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30:43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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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潍坊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条 计划生育责任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离职审计和追踪奖惩制度。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承担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接受当地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单位应当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协助本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第六条 单位负责对在职职工和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并提出生育申请的职工,及时出具相关证明,积极协助做好一孩登记及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二孩《生育证》等工作;

  (二)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举办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讲座;

  (三)建立育龄妇女管理档案,将出生、死亡、新婚、育龄妇女人数变更、节育措施变更、孕情等情况及时统计上报;

  (四)建立定期随访和下岗职工召回单位见面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育龄妇女健康查体,建立查体和诊治记录;

  (五)对长休、病休、再婚和流出育龄女职工实行重点管理。

  第七条 对职工家属是农村居民且离开原户籍所在地工作、生活的,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对职工无固定单位的成年子女,应当纳入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有户口挂靠人员的单位,单位应当负责户口挂靠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九条 对失业人员,原单位应当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信,交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并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和再就业证明时,审查证明信移交情况。

  第十条 破产企业职工已被社会分流安置的,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没有被分流安置的,要将职工婚育、节育等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对职工未办理移交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发生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原工作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计划生育作为合同内容之一;对招用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一)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

  (三)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或其他组织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重视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注重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本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和待遇,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综合考核内容,在综合性先进评比中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做出处理;对法定代表人,取消其他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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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5〕67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切实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小金库”,现将《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规定转发所属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并监督执行。

  附件: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政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浅谈新时期帮教工作的特征及现实意义
张弘默

在新时期,特别是在中国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随着国际、国内竞争的加剧,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将会有一大批青少年在一定时期内找不到就业岗位,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青少年违法犯罪将呈上升态势。在这种情况下,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帮教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对新时期帮教工作的特点及现实意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力度。
一、帮教工作的特点
1、帮教范围扩大。应包括有轻微偷窃、抢夺、诈骗、走私和赌博行为的;有轻微流氓行为以及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制造、携带、藏匿凶器或多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的;有轻微窝赃、锁或吃赃行为的;因违法犯罪行为受行政开除、开除留用(留校)察看处分的;开满释放、解除劳教、少年管教教育后仍表现不好的;被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需要给予帮教的人员;有其他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
2、帮教主体增加。目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帮教网络,这个网络应级党委、党组,国家政权机关各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个体工商户协会等群众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合力。
3、帮教手段推跋出新。一是党和政府统一领导,制定方针、政策,进行总体部署;二是进行路线、爱国主义、个人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三是政府、企、事业单位运用物资奖励、经济制裁等方法,促进和保证帮教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四是运用文化、教育、行政法制的综合手段进行帮教。
二、帮教工作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偶尔违法或者轻微犯罪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及时改正罪错有的人本来品德没有明显问题,只因一时总支而偶尔违法或者轻微犯罪。通过帮教可以使他们认识罪错,痛改前非。
2、有利恶习较深,接近犯罪边缘的人员特别是青少年不致坠入犯罪深渊。对这些人,帮一帮就可以迷途知返,改邪归正,松就必然触犯法律,严重危害社会。
3、有利开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和被少年管教的人不致重新违法犯罪,尽管他们之中多数人回到社会以后能够改恶从善,不存在什么困难。做好接茬帮教工作,就可以继续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某些存在的问题,为他们继续向好的方面转化提供有利环境,巩固改造教育的成果。
4、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幸社会的安定团结。由方方面面人民群众组成的帮教队伍,在对帮教对象进行帮教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自我教育,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关心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自觉性。同时,通过帮教工作,也会改善和发展人民内部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促进全社会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