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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2:57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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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自一九七八年开展职称评定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各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职称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经验不足和历史遗留问题太多等原因,职称评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九八三年九月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整顿。当前,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需在总结过去职称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革职称评定制度。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项基础建设。目前,我国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发展,我们要充分把握这个有利时机,着手革除历史上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上的各种弊端,打破那种禁锢人才、一潭死水的局面,逐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都能在与本人的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更好地为振兴经济,发展科技、教育,繁荣文化贡献力量。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各行其是。中央决定成立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国改革职称评定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要严格把住质量关,不能降低标准,切忌滥竽充数。为了防止地区、部门、行业之间进行不恰当的攀比,造成思想混乱,报刊在宣传报道上要十分慎重,要坚持多做少说或只做不说;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的定编、晋升比例和增加工资多少等一律不公开报道。要结合形势政策教育,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讲清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调动广大知识分子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应根据本通知和报告的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精心指导,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批准,逐步展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过去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无论现在是否担任专业技术职务,都应给予妥善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广大知识分子寄予厚望。尽管我们国家的经济力量还很薄弱,我们仍要尽一切可能逐步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我们相信,在广大知识分子的共同努力下,职称改革工作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成功,我国的广大知识分子一定会在四化建设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摘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报告
职称评定工作一九八三年九月暂停以后,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都进行了检查。现将几年的工作情况和今后改革职称评定制度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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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建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的新型分配体制,实现工者有其股,使职工成为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体,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规范职工持股的管理和运作,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工持股,是企业职工通过合法形式,组成职工持股会或以独立出资人身份对企业投资,持有企业的股份,依法享有出资者权益,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通过筹集职工的出资和其他资金,组成职工持股会对企业投资,实现职工持股。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组建的职工持股会,一般只对其子公司持有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职工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实现职工持股。
第四条 实行职工持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自愿出资、认股的原则;
(三)按股享有权益、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原则;
(四)股本保全、不得退股的原则;
(五)股本不计息,无利不分红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职工持股会,需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经贸委或企业改革部门审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须同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国家未下发正式规定前,暂登记为社团法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国家下发正式规定后
,按国家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由企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注销改组前的企业。登记注册时,可继续使用原企业的名称。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由本企业参与对企业投资入股的职工(以下称作会员)组成。职工持股会设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代表由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理事长,理事长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可由工会承担。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推荐职工持股会的股权代表依据法定程序进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对会员股权进行日常管理;
(四)根据公司年度分配方案统一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五)管理职工持股会预留股份和备用金;
(六)办理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职工持股会制定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职工持股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本总额和股权设置;
(二)会员权利和义务;
(三)出资和转让股权规定;
(四)议事程序和规则;
(五)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六)内部管理方式;
(七)章程修改;
(八)解散事由与清算;
(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参照公司制企业,设置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章程和管理制度。其中,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试行一股一票,
或实行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具体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
第八条 职工持股的股金来源。
职工持股会的股金来源:
(一)职工交纳的现金(包括已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投入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经财政、劳动等部门认定的企业历年应付工资结余和应付福利费结余;
(三)职工承担企业债务换取的资产所有权;
(四)界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共积累;
(五)经产权主体批准让渡的部分所有者权益。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的股金来源:
(一)本条第一款所列职工持股会股金的5项来源;
(二)国有企业终止时职工的安置费。
第九条 职工持股会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四)、(五)项构成;个人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一)、(二)、(三)项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暂设国有股。集体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四)、(五)项构成,所有权为
企业持股职工共同拥有;个人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一)、(二)、(三)项和第二款中(二)项构成;国有股由职工未购完的国有净资产转股额构成。
职工持股会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经批准,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经营者责任股。
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一般中小企业,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经营者可集体持有企业的大部分股份。
第十条 持股职工应缴纳的现金,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清。持股职工收入较低的,以及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国有资产数额较大、职工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在3年内付清,但第一次付款不得少于40%。暂未付款的部分,职工可以用现金和未来收益逐步缴纳,未付清以
前,应向职工收取一定的利息。暂设国有股的,可将国有股股权逐步转让给职工。
经产权主体认可,职工(包括经营者和技术人员)可以用管理技能、技术技能、科技成果等作价入股。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按第八条第一款(二)、(三)项构成的个人股,以及集体股的70%-80%,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厂龄、职务(岗位)、职称(技术等级)、贡献、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将收益权和表决权配送给职工,初次配送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
通过后才可施行。
配送给职工的股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个人的实际出资。
集体股的20%-30%作为预留股。预留股及其收益主要用于出售给新参与持股的职工、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引进管理技术人才、设置经营者责任股。其中,用于奖励特殊贡献的人员和设置经营者责任股的,可先配送收益权,连续3年完成经营目标的,可将收益权逐步扩大为全
部股权。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可设置备用金,其来源主要是职工持股会借贷的资金、新增职工认股缴纳的资金和预留股分得的红利。备用金主要用于设置预留股份、回购职工股份,以及归还职工持股会的贷款本息等。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日常支出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审批,重大支出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十三条 职工所持股份原则上不得向企业外部转让,但可根据章程规定在职工持股会与职工之间、本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转让。
持股职工退休时,所享有的集体股由企业收回;个人股可由企业回购,也可以继续保留或继承。
持股职工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和被开除的,所享有的集体股由企业收回,个人股由企业回购。
回购职工个人股按企业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额计价。收回和回购的股份转作预留股。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依据其拥有的股权获得收益后,再按内部的股权设置及管理办法进行分配。
持股职工享有认股期权。企业可制定对持股职工的未来配送股方案,持股职工连续3年全面完成产权主体核定的经营责任目标(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后,即可按方案进行兑现;未按期完成经营目标的,持股职工不得享有方案规定的权益。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持股职工个人缴纳现金部分分红所得,低于银行5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持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不按本规定设立职工持股会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部门不得给予审批。
职工持股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一)提供假材料或者以欺诈行为获取批准文件的;
(二)不按批准文件组织实施的;
(三)非内部职工购买职工股或接受赠与的;
(四)将职工出资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国资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组建的职工持股会和已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在1998年内按本规定进行规范。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1998年8月11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检务〔1992〕385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三日)
 

上海、广东、湖北、吉林、陕西、北京商检局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审查部:

  今年五月国家商检局下发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根据《细则》有关规定和近年来收费情况,对《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经修订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与意见,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主管部门。

  附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

 

附件: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

 

  一、申请费:                      50美元/次

  二、样品检验费(按申请单元计收):

  1、申请整机(车)样品检验费:

  (1)电冰箱                     6,000美元

  (2)空调器                     7,000美元

  (3)彩色电视机                  10,000美元

  (4)黑白电视机                   9,000美元

  (5)汽车                     34,500美元

  (6)摩托车                     7,000美元

  2、申请元部件样品检验费(按申请单元计收):

  (1)电冰箱压缩机                  3,500美元

  (2)空调器压缩机                  4,000美元

  (3)彩色显象管     18″以下           600美元

               18″-25″(含18″)   800美元

               25″以上(含25″)   1,000美元

  (4)摩托车发动机                  4,200美元

  3、资料审查费(按申请单元计收):50--500美元

  注:1、赴汽车厂进行样品检验时,收取样品检验费12,500美元/申请单元,另加收检验和审查人员来往交通费。

  2、新申请的型号与已获证的产品型号安全件等相同,经我方审查资料判定无须送样检验的收取资料审查费。

  3、日常监督抽查样品费,按样品检验费的二分之一收取。

  三、工厂生产、检测条件审查费(按申请单元计收):

  1、电工产品整机、摩托车               3,000美元

  2、电工产品元部件、摩托车发动机           2,000美元

  3、汽车                       4,000美元

  注:同时审查同一工厂的多个申请单元的生产检测条件,每多一个申请单元,增加相应产品工厂审查费的20%。

  四、日常检查和监督费:

  1、电工产品整机、摩托车               750美元/次

  2、电工产品元部件、摩托车发动机           500美元/次

  3、汽车                     1,000美元/次

  五、印制或模压标志费

  1、申请审核费                    100美元/证

  2、标志工本费

  (1)直径2厘米、3厘米、5厘米             5美分/枚

  (2)直径6厘米                    10美分/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