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11:20  浏览:9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5年6月2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5年9月14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含蔬菜生产基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监督等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养护、质量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市人民政府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时,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并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二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糖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和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三)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五)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的试验示范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六)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划分为两级:

(一)生产条件好,熟土层深厚、土壤质地良好、地力上等,产量高和作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设施、基础设施好,无污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熟土层较厚、地力中等,产量较高和作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设施、基础设施较好,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级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村、社具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保护面积、保护地块。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标志规格、内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技术问题按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各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进行基本农田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除依法缴纳税费外,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田,已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造地费必须纳入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列收列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和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标准:

(一)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3—15倍;

(二)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

(三)蔬菜生产基地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市区的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他为10倍。

第十九条造地费和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发建设;

(二)基本农田的规划、划定和保护;

(三)中低产田的改造;

(四)基本农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五)蔬菜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造地费的使用由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列支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计划、财政等部门提出新菜田开发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的基本农田开发建设,逐年增加对基本农田资金投入,除造地费和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外,土地出让金不低于10%的比例和耕地占用税均应当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中远郊建立新蔬菜生产基地。近期将要占用的菜田不再投放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二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其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由原投资方按投资比例收回,并重新用于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二)建窑、建坟和非农业生产性建房;

(三)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四)擅自倾倒垃圾、堆放固体废弃物;

(五)毁坏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农田防护林,排放对农田有害的污水;

(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无正当理由未组织耕种的,由用地单位缴纳闲置费;1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造成荒芜的,收缴荒芜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兴修水利,增施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位置、利用类型和地力分等定级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同时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配方施肥等农业科技服务。

第二十七条实行地力补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并按承包合同规定予以奖惩。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同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同意。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验收时,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农业、蔬菜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灌溉污水的,必须向同级农业、蔬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有关资料,经监测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向基本农田施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负责所在村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承包经营人是该农田的保护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本农田保护人有开发利用基本农田和制止任何毁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行为,有权纠正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按违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三)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转为非耕地的;

(五)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修建非农业生产性用房或者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单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或者闲置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可以处以非法占用款额的3倍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三十八条拒绝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基础设施补偿费、闲置费和荒芜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污水,造成基本农田污染和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蔬菜、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赔偿经济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罚款。

第四十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破坏基本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农田防护林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拒绝、阻碍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长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长春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附 件:

  《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


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10)

烟叶是烟草行业发展的基础,烟叶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事关行业发展全局。为实现中式卷烟原料的有效供给,保证大企业、大品牌战略稳步实施,促进烟草行业的平稳发展,提升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特制定本纲要。
一、烟叶生产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烟叶生产现状
我国烟叶产区分布广泛,生态环境多样,自然条件总体适宜,主产烟区集中在农村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和地区。1998年以来,按照“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烟叶生产指导方针,以及“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的烟叶工作重点,烟叶生产走上了规模稳定、质量提高、效益改善、秩序好转、管理加强的良性发展轨道,保持了平稳发展的良好态势。
烟叶规模稳定,产销协调夯实了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烟叶种植面积稳定在1500万亩左右,烟农360万户左右,生产烟叶3600万担左右,收购加工能力基本配套,烟叶供求关系总体平衡。产区逐步向适宜区转移,生产集中度逐渐提高,30万担以上重点地市级公司烟叶收购量占全国的80%左右。形成了以烤烟种植为主,白肋烟、香料烟、地方名优晾晒烟种植为辅,植烟面积南方烟区约占80%、黄淮烟区约占14%、北方烟区约占6%的种植格局。
烟叶质量的不断提高为中式卷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依靠科技进步,紧紧围绕烟叶质量这一核心,大力倡导自我创新及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通过“四项技术”的成功研发和推广,形成了适宜我国生态条件的烟叶生产技术框架和技术标准,科学规划建设了一批优质烟叶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区,部分地区烟叶质量已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烟叶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进一步增强为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创造了适宜条件。实施总量控制,保持规模稳定,实现供求平衡,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烟叶经营效益不断提高,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烟叶流通秩序的好转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供了可靠保障。通过强化内部监管,全面推行并规范合同制,整顿流通秩序,统一有序、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初步形成,烟叶资源配置效率有效提升。
(二)面临的形势
随着农业大环境的变化和烟草行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影响烟叶生产平稳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一是基础工作薄弱,烟田水利设施、调制设施、基层站点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二是部分烟区生态环境、土壤质量退化,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改善烟田质量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渐凸现;三是烟叶品质与卷烟工业企业的需求存在差距,烟叶供求区域性、结构性矛盾更为突出;四是烟农种烟积极性亟需稳定,服务烟农水平有待提高。
二、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烟叶发展全局,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坚持科学发展道路,努力保持烟叶生产的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指导方针,始终把稳定规模和提高质量作为烟叶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与和谐发展,认真解决好烟叶基础队伍和烟农队伍建设问题,完善工业反哺农业政策,认真解决好“三农”问题,不断增强烟区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烟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服务中式卷烟战略的发展方向,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为突破口,不断提高中国烟叶的整体生产水平和有效供给水平,为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基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必须保持平稳发展。稳定规模是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收购,坚持总量控制,全面推行合同制,实现种植规模的基本稳定。要综合考虑我国卷烟工业的原料供应和出口需求,确保供需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避免“大起大落”,实现平稳发展。
必须不断深化改革。形成更具活力的体制环境是实现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在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下不断深化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完善烟叶生产组织管理体系,理顺各环节利益分配关系,构建更加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烟叶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要加强宏观调控和企业内部监管,努力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环境。
必须提高科技和管理水平。实现烟叶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要紧紧依靠科技与管理进步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推动技术与管理进步,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努力提高烟农队伍、烟叶生产技术辅导队伍和经营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着力加强烟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科技对烟叶生产的贡献率;探索推广“良好烟叶生产操作规范”,改进烟叶生产组织管理方式,提高烟叶工作整体水平。
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烟叶生产要放在整个大农业和整个烟草产业体系中来统筹规划,努力做到自然、经济、生态以及烟草农工商协调发展。要有效整合各种资源要素,对自然、经济、管理、技术等各方面条件较好,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要高度重视烟草“三农”问题,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力度,改善烟区环境和生产条件,提高烟叶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维护烟农利益,推进和谐烟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总体目标
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加大主产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改进烟叶质量,提高烟叶可用性,确保烟叶种植规模、烟叶数量相对稳定,保持烟叶资源长期稳定供应,有效支撑和实现中式卷烟原料的有效供给。根据我国卷烟4000万箱的生产规模以及国际市场的需求,到“十一五”末,全国年种植烟叶面积保持在1500万亩左右,烤烟平均亩产达到130公斤以上,计划总收购量达到4000万担左右,年出口量300万担上下,工商库存维持在6000万担片烟左右,烟叶品质和加工质量总体上满足卷烟工业企业和出口的要求;白肋烟、香料烟等其他类型的烟叶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保持烟叶总量供需平衡,努力实现烟叶生产的“稳定、优质、生态、安全”。
三、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五)稳定种植规模,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
稳定种植规模,实现供需平衡是烟叶生产的首要任务。要从我国卷烟市场总量扩张余地较为有限的客观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我国烟叶的种植规模和收购数量,切实加强总量控制,努力实现平稳发展。
稳定种植规模,首先要确保种植区域的相对稳定。要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烟叶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适度发展南方烟区,稳定巩固黄淮烟区和北方烟区”的总体指导方针,南方烟区遵循“区内调整布局,择优规划新区,适度扩大规模”原则,烟叶数量宜掌握在全国总量的80%~84%;黄淮烟区遵循“择优布局,重点扶持,稳定总量,平稳发展”原则,烟叶数量宜掌握在全国总量的10%~14%;北方烟区以生产优质填充型烟叶为主,适时调控种植规模,烟叶数量宜保持在全国总量的6%左右。加强和改善计划管理,不断优化烟叶生产力布局,将烟叶种植向自然生态条件适宜、能够轮作、技术基础较好、种烟效益较高和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稳定市场前景的地区转移,最大程度地提高烟叶生产的集中度。至“十一五”末期,使全国30万担以上的地市级公司收购量比重达到90%左右,数量40个左右,其中100万担以上地市级公司稳定在10个以上;5万担以上种烟县达到400个左右,逐步减少5万担以下的种烟县。
稳定种植规模,必须保持烟农队伍的相对稳定。要进一步全面推行合同制,把合同制作为落实种植计划的关键措施,充分发挥合同落实国家计划、指导烟农生产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烟叶生产和流通秩序的稳定;通过签订种植收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为烟农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烟农正当利益,稳定烟农队伍,保持烟叶总量稳定。至“十一五”末期,全国种植收购合同数量稳定在350万份上下。
稳定种植规模,必须保持种烟田块的相对稳定,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我国常年种植烟叶1500万亩左右,考虑轮作要求,遵循生态优先、相对集中的原则,在生态环境优越、水土资源丰富、社会经济适宜的烟区,选择土壤营养协调的宜烟田块,依照法定程序、行政程序、契约合同或村民自治等形式,确定基本烟田保护区,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利用信息技术、遥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规范基本烟田管理,建立基本烟田数据档案。至“十一五”末期,全国规划保护基本烟田3000万亩左右,其中南方和黄淮烟区占94%左右,北方烟区占6%左右。
(六)改善环境条件,加强烟叶基础设施建设
基本烟田保护区要建立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突出烟草在整个轮作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当地光、热、水资源、作物的生育期、轮作制度中养分的平衡协调供应等因素,科学安排茬口、轮作作物和耕种方式,到“十一五”末轮作烟田面积要达到种烟总面积的50%以上,初步解决轮作问题。
加大基本烟田土壤改良力度,重点解决部分烟田结构不良、酸碱不当、营养失调、病原量多等问题;通过合理轮作、秸秆还田、绿肥掩青、等高种植、规范农用化学品使用等措施,保护和培肥地力,提高烟田综合生产能力。建立科学的基本烟田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监测管理机制,通过对烟田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及其变化趋势进行连续监控,构建各具特色、持续平衡的烟叶生产生态体系、基本烟田质量管理和监测信息系统及预警体系。
要按照“充分论证、科学规划、编制预算、筹集资金、搞好试点、分期实施、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确保效益”的指导思想,以及“加强规划、明确重点,抓好试点、稳步推进、明确责任、落实到户、加强检查、搞好监管”的建设原则,紧紧围绕基本烟田,科学确定标准,因地制宜地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区域水资源状况、烟草需水规律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以建设小水窖、小水池、小水坝、机(水)井以及配套沟渠、管网为重点,加快基本烟田水利设施建设,全面实现水利设施配套;以构建全国集约化烘烤体系为重点,逐步实现烟叶集约化烘烤设施配套;优化烟叶基层站、复烤企业布局,加强标准化烟叶基层站建设,完善烟叶收购、仓储、加工设施,逐步形成完整的烟叶物流系统;以减轻烟农劳动强度为重点,因地制宜地推行烟用小型农机具,逐步实现烟叶生产半机械化、机械化作业;以方便烟农机耕作业为重点,逐步完善烟田路网建设。
至“十一五”末,新建、完善一批集蓄、灌排水设施,保证3000万亩基本烟田灌排需要;新建、改建一批集约化烘烤设施,保证50%以上的烟叶实现集约化烘烤;优化烟叶基层站资源配置,完善2500个左右标准化基层站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组织烟叶生产、收购的需求;优化烟叶加工资源配置,形成合理的打叶复烤企业布局,满足4000万担烟叶加工要求;基本实现烟区路网配套;普及推广烟用小型农机具。
(七)提高质量水平,加快技术创新推广步伐
持续提高烟叶质量水平是烟叶生产的重要目标之一。要围绕提高烟叶品质这个中心,切实加强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能力建设。逐步完善以研究院所、行业试验站、技术中心以及基层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社会智力资源广泛参与的烟叶技术创新推广体系;构建烟草种质资源信息平台、烟叶质量评价及有效使用信息平台、烟区生态环境及烟叶生产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烟区综合减灾减害技术四大信息平台;重点解决对烟叶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技术问题,努力培育烟叶生产核心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
加强育种工程研究,育引结合,加快新品种选育进程,着力培植区域特征明显,适应知名品牌、名优品牌配方需求的优良品种,加强配套生产技术研究,最大程度地挖掘品种的质量潜力;深化研究以烟为主的耕作栽培技术,建立基本烟田评价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水分及养分全周期综合管理研究,为优质烟叶生产提供良好可靠的自然条件;建立健全病虫害综合治理技术体系,实施有害生物区域统防统治工程,控制病虫草害,保障优质烟叶生产;建立灾害天气等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加强预警技术研究和能力建设;研发智能化密集式烘烤设备、设施和科学烘烤工艺,不断提高烤后烟叶质量;探索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烟叶生产与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加强叶组加工技术、叶组配方技术研究,改进复烤加工工艺,提高烟叶有效使用水平;推进烟叶目标质量与配套生产技术体系研究。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力度,不断增加烟叶生产科技含量。到“十一五”末,全国烟田漂浮育苗移栽面积达到80%以上,测土平衡施肥面积达到90%以上,集约化烘烤技术应用达到50%以上,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络覆盖面积达到90%以上,其中统防统治面积占75%以上,优质烟叶生产示范面积达到10%以上,烟叶生产科技贡献率达到60%左右。
(八)转变发展观念,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要树立集约化经营的管理思想,坚持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转变粗放的烟叶生产管理方式,实行精细化管理,积极推行烟叶生产全面质量管理,对烟叶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进行控制,走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之路,努力提高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保持烟叶生产稳定,提高烟叶工作整体水平,必须重心下移、着眼基层、突出服务、加强基础。产区县级烟草部门和烟叶基层站作为行业的基层单位,要突出烟叶生产收购、技术推广、服务烟农的功能和作用,完善基础设施,切实加强执行能力建设。要加强对基层技术辅导人员的考核,稳定基层技术辅导队伍。规范基层站工作流程,形成一套完整、规范和标准化的基层站工作流程和作业制度,加强基层队伍管理,提高技术推广到位率和整体工作水平;要规范产前投入物资或补贴资金管理,加强烟叶的经营核算工作;要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加强烟叶物流管理,提升烟叶经营管理水平。
以人为本,优化用人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教育培训制度,逐步培养高素质的烟叶生产、经营管理以及烟农队伍。要以优化烟叶人才资源配置为目的,建立和完善烟叶人才任用选拔制度,加快建立“进得来,留得住,出得去”的用人机制;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烟叶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主、符合烟叶工作实际的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加快分配制度改革,探索推行评聘分离、竞聘上岗、薪酬结合,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培训考核机制和奖惩办法,建立权、责、利明确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基层技术辅导人员的积极性。
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关于加强烟叶技术推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按照“定编定岗、公开招聘、持证上岗、岗位培训、以岗定酬”的原则,积极推进基层烟叶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到“十一五”末期,要实现每300~400亩烟田配备1名烟叶生产技术辅导员,并持证上岗;烟叶基层站站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高级技能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具有农艺师任职资格;每个烟叶基层站要配备至少1名农艺师或技师,30万担以上地市级公司要配备至少1名高级农艺师。
(九)突出服务意识,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要坚持市场导向,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烟农、烟草公司、卷烟工业企业共同构成烟叶生产经营的产业链和价值链,产区烟草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实现烟叶价值的桥梁与纽带。
烟农是我国烟叶生产的基本主体,烟农的积极性最终决定烟叶生产规模和质量水平。要不断提高对烟农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水平,解决种烟比较效益、劳动强度和技术复杂性等方面的问题,为烟农营造相对简单、轻松和放心的种烟环境,保持农民种烟积极性的相对稳定。建立烟农定期培训制度,完善基层技术推广体系,配套相关培训设施,提高服务烟农水平。
进一步创新烟叶生产组织方式,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烟农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种植,重点发展10亩以上的种烟户以及多种形式的烟叶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一批适度规模种植专业村。坚持烟叶合同种植方向,不断深化完善合同制,规范合同签订的程序,按照“全面推广、一次到位、明确权责、完善提高”的原则与烟叶种植主体签订好合同。探索完善“烟草公司+农户”、“烟草公司+卷烟工业企业+农户”等烟叶产业化模式,完善烟叶生产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体系,提高烟叶生产的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逐步解决烟叶千家万户种植与卷烟品牌规模生产的矛盾。到“十一五”末,力争10亩以上合同种植总面积达到50%左右,逐步减少3亩以下烟农种植比例。
产区烟草公司要根据卷烟工业企业对烟叶质量和供应的要求,在烟叶质量特征培育、质量控制和持续稳定供应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要通过履行购销合同规范工商交接,保证工商交接等级合格率和等级纯度,为卷烟工业企业提供足量优质合格原料。
要树立全球烟叶资源统筹配置观,在立足国内产能资源的同时,在国外建立优质烟叶采购和生产基地,稳定进口烟叶货源;选择生态环境条件适宜地区,通过配套基础设施、创新生产及管理技术,建立稳定的优质烟叶生产基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为中式卷烟的发展夯实原料基础。
(十)不断深化改革,完善烟叶生产体制和机制
要不断深化改革,努力为烟叶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进一步强化市场取向,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可行方式,形成既适应专卖制度要求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经营体制。完善适度竞争机制,在坚持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建立以市场需求为核心的计划调控机制,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产区地市级公司与卷烟工业企业要遵循互动、互信、双赢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共同发展为目标,根据中式卷烟品牌配方个性化需求,制定规划,明确目标,积极行动,多种形式加快厂办基地建设步伐。一是卷烟工业企业和产区公司联合投资,共同开发烟田,风险共担,效益共享,主要满足工业企业的需要;二是卷烟工业企业与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交流和供货关系,定点生产,定量供应;三是投资打叶复烤企业,参与其改制改造、仓库建设等,并提供管理和技术的支持,保证卷烟工业企业生产需要。卷烟工业企业要加大对基地的支持力度和参与程度,基地要确保烟叶质量满足卷烟生产配方的要求,使厂办基地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形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力争“十一五”末达到重点地市级公司90%的烟叶基地化生产,重点卷烟企业90%的烟叶原料基地化供应。
要完善烟叶价格政策,理顺利益分配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要求,认真执行烟叶国家统一定价政策,维护烟叶价格的严肃性;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烟叶成本费用、国际烟叶市场价格、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烟区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烟叶收购和调拨价格,以保障烟农收入为基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努力实现烟叶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维护烟叶价格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科学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等级的烟叶价差,引导烟叶生产向优质化方向稳步发展;重视抓好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烟叶成本信息采集与分析系统,加强完善烟叶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使制定的价格更加符合烟叶生产实际。
要积极制定“工业反哺农业”政策,加大烟叶生产投入扶持力度,帮助烟农消化部分生产成本,维持合理的种烟比较效益;要充分调动各方的投入积极性,建立烟叶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形成烟草系统、地方政府和烟农共同投资的良好机制,努力增强烟叶产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优化投资结构,集中必要的资金,有针对性地扶持重点产区、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避免损失浪费和无效投入,杜绝投资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
建立风险救助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烟叶生产风险基金制度,对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烟农给予适当补助,减少种烟的风险与损失,增强烟农信心和稳定烟农队伍;积极引入烟叶商业保险,推动烟草公司与烟农共同投保制度,不断扩大烟叶保险种类和保险范围;建立完善烟叶储备调节机制,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烟叶市场波动对行业整体发展的不利影响。
打叶复烤企业要依据全国烟叶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布局。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国家局、总公司制定的“工商联手、共同投资”的要求,进行体制改革,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切实按公司制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国家局、总公司鼓励打叶复烤企业间输出管理与技术,有条件的可积极探索联合重组、托管等改革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按照签订的加工合同进行复烤加工,严禁无合同、超合同加工,坚决杜绝加工系统外烟叶;要不断强化各项基础管理,稳定、提高产品质量。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证纲要贯彻落实
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作为一项事关行业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国家局、总公司成立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全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工作;有关省级局、省级公司要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本纲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本省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尊重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实施的有效机制,努力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切实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综合协调,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得以顺利完成。
在本纲要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社会经济状况和行业发展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预期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为实现本纲要提出的目标,国家局、总公司将分阶段制定配套文件并陆续发布。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6〕8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治理,完善环保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搭建平台,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铜陵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铜陵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县、区环境保护局必须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数据库,结合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应当使用经国家环保总局确认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价。
第六条 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扎实推进的原则;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程序严密、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七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纳入铜陵市社会信用体系。
第八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环境行为评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参加环境行为评价:
(一)属于统计口径向社会公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经批准申请参加环境行为评价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三)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
第十条 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指标、环境管理行为指标、环境社会行为指标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行为指标等内容。
为改善环境质量需要调整评价指标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一经公布,任何组织、部门和个人在评级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需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数据库,并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评价有关基础资料,拒绝提供的,负责评价的市环境保护局将按照所掌握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判,不影响对该企业的环境行为评价和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而造成评价等级下降的,其后果由企业负责;谎报、瞒报有关数据获取较高评价等级的,一经查实,取消原评价等级,重新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的公布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监察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并在初审结果公示前15日内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市监察局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供有关依据。市监察局在收到要求复核意见5日内,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铜陵环境保护网站(网址http://www.tepb.gov.cn)上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公众的监督,并组织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应将评价结果和公示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 按照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评价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标示。
第十七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布媒体应为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或电视台、电台以及市政府公共网站(网址:http://www.tl.gov.cn)。
第十八条 原则上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后公布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企业所在地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召开企业污染控制报告会,有关企业应当报告污染治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被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市人民政府授予“绿色企业”称号,市环保部门推荐申请省级“绿色企业”和“国家(省)环境友好企业”。
连续两年获绿色等级企业可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以及其它事项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环保部门可简化核查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红色或黑色等级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取消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各类评先评优资格,环保部门列入当年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增加日常环境监察、监测频次。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和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黑色等级企业新扩建项目予以从严控制,停止审批与原有产品、技术和污染水平相同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连续两年以上评价结果为黑色的企业,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停产整治,仍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年等级下降的企业在评级后两年内不得批准其使用污染防治基金。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每年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通报国土、计划、经贸、工商、税务、金融、证券监管等部门,作为企业参加各类资信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数据库的;
(二)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信息公开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
(三)借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向企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铜陵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关评价技术规定和指标体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