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赴港澳体育交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14:21  浏览:9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赴港澳体育交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休育总局


关于加强赴港澳体育交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体外字〔2001〕295号2001年11月1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内地与香港在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国务院港澳办最近决定对内地人员因公赴港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并下发了《关于调整因公赴港澳审批程序的通知》,根据该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总局的实际情况,现对总局派出的赴港体育团队及个人的审批程序也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自2001年11月1日起,经国务院港澳办授权,凡由我总局派出的因公赴港工作1个月(含)以内的体育团队和个人(不含副部级以上人员),均由我总局港澳台办审批。不需再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o
二、在给总局的赴港请示件获得批准后,须填写"有关申请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并加盖我总局港澳台办印章,连同港方邀请函一并传真至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入境事务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表格式样及港方联络电话、传真号码等附后。
三、在申请资料完备准确的情况下,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入境事务组将在收件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就审批结果以传真方式回复至签发单位。上述3个工作日的计算方法,不包括收件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其他公休日在内.
四、在获得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入境事务组的回复后,连同我总局任务批件、港方邀请函等一并送交外联司综合处,由其统一到国务院港澳办办证。
五、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赴港工作的体育团队及个人,其赴港请示件获得总局批准后,须先征求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入境事务组的意见,获得回复后,由组团单位代总局拟文报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六、6个月以上及副部级以上人员的赴港工作事项,或涉及官方交往,涉及政治及其他敏感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在执行此规定的过程中,如遇有疑难问题,请直接向我总局港澳台办咨询o
联系电话:67116668或67112233转2376
附件:1.有关申请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略)
2.有关团体申请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细则》的通知

1991年1月15日,交通部

部属及双重领导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
物资部、交通部〔1988〕物供字136号《关于交通部物资供销机构交接问题的协议》将交通部所属物资供应机构划归物资部,改建为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实行物资部与交通部双重领导,以物资部为主,并明确物资供应计划由交通部编制,实物由物资部组织供应。
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负责对交通部直属和直供单位物资分配计划的实施,组织订货供应、物资储存、调度调剂、进口出口、资源开发等工作,并以经营交通行业所需各类物资和设备为主,积极为全行业服务,对物资部和交通部负责。
交通部直属和直供单位所需国家计划分配物资与国家合同订购等物资的申请和分配计划;车辆购置附加费和货物过港附加费补偿贸易资源的分配计划,外资贷款建设项目的物资招标计划以及组织用料单位参加商务、技术谈判;物资统计、核销、监督、检查和物资节约代用等工作仍由交通部(计划司)负责。
根据上述原则,交通部计划司与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就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交通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今后有关物资业务工作,请按照分工分别与交通部计划司、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联系办理。

交通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细则
一、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
1.交通部直属直供单位生产维修、技术改造、科技教育、基本建设(不含经营性项目)和国家批准由交通部归口安排的地方生产建设任务所需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由交通部计划司(以下简称计划司)按国家现行物资供应渠道向国家有关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计划。
2.国家分配给交通部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由计划司负责按照任务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分配方案,下达分配计划。
3.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根据计划司分配计划组织订货和日常供应。
4.计划司对钢材、电线电缆计划只下达总指标,品种计划由总公司向物资部提报并下达用料单位,其他物资按主管物资部门要求计划管理深度办理。
5.国家指令性分配物资七十二个品种,计划司负责三十个品种(见附件)的计划分配,其他品种的计划工作委托总公司负责。总公司上报申请计划和下达分配计划均需会签计划司。
6.凡国家物资主管部门分配给交通部的资源,均由计划司纳入计划安排。总公司和所属地区公司筹集的资源由总公司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自行安排。
7.钢材定点定量指标,由计划司提出分配方案,总公司商各定点单位,提出需要品种、规格货单,并组织与供货厂签定供货合同。
8.周转物资的定量和管理:除钢材、有色金属外其他产品原则上不留周转量。钢材周转量控制在年度总指标的10%-12%。具体储存品种、规格、地点由总公司安排。
周转物资由计划司调度使用,总公司用于计划分配的用料单位的周转和衔接。
9.主要原材料(钢材、木材、水泥)需要留待分配时,数量不超过分配指标的5%,待分配量上半年应在当年三月底之前分完,下半年应在当年九月底之前分完。待分配资源如当年分配不完,计划司应商总公司,转入周转库存。机电产品原则上不留待分配量,如个别品种一时分配不出,保留待分配量时,除个别短线品种外,一般保留到十月底,过期由计划司与总公司商定处理。
10.国家计划指标下达后,计划司应及时进行平衡分配。预拨指标,钢材应在七天,其他品种应在十天内,年度指标应在物资部规定报送货单前30天内(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将预拨、年度分配方案正式通知总公司。年度分配计划与年度分配方案有出入时,计划司应通知总公司进行调整。
11.计划调整由计划司负责,总公司按计划司调整通知单办理。订货后追加的指标,总公司根据资源情况组织供应。
二、国家合同订购物资
1.国家重点成套项目需要的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计划工作由计划司负责。
2.国家重点成套项目以外的其他列入国家重点任务需要的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计划工作暂委托总公司负责统一管理。总公司上报申请计划需会签计划司,分配计划要优先保证安排交通部重点任务的需要。
三、交通部专用资金开发的物资资源
1.交通部以车购费、过港费等专用资金开发的钢材、水泥、电缆、电石由计划司负责分配。总公司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当年可供分配数量、供货单位、品种、规格、价格,分别于二月底、八月十五日以前通知计划司,计划司接到通知认可后,于十五日内提出分配方案通知总公司及用料单位。总公司负责组织订货供应。
2.总公司对上述补偿贸易物资协议负责执行。当年按合同供货的数量应交齐,如有欠供,总公司负责要求供货厂在下一年补齐。
3.使用单位如有退回指标,计划司应在接到使用单位正式报告后,半个月内进行调整并通知总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4.总公司应在每次订货后十五天内,向计划司提交订货总结,每年年终后一个月内,做出供应总结。并以文字说明欠交原因。
四、计划司与总公司的责任
1.国家分配指标不足,由计划司负责向国家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2.国家分配指标订货不足或品种不对路,由总公司负责向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3.总公司在订货会议结束后十五天内,应将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和合同订购物资订货总结提交计划司一份,并附文说明(订货指标、订货情况、满足水平、存在问题、处理措施等)。
4.总公司应分上半年、全年做出分户供应总结,分别于次月内提交计划司。
5.库存资源及周转料在年末后一个月内核销一次。由总公司先做出核销资料,包括年度指标、实际订货(国内、国外订货,定点定量,上年结转)、对下供应数、年末库存、可供资源数等送计划司,双方进行核销。
五、其他
1.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由总公司负责申请、分配、订货、供应。
2.北京市石油公司供应交通部在京企事业单位生产用的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委托总公司向北京市石油公司申请、分配。下达分配计划时应会签计划司。
3.交通系统需用的船舶配件,交通部委托总公司负责编制需要计划,报交通部安排生产计划。
配件生产所需原材料,计划司根据总公司提出的要求结合资源情况,下达分配指标,由总公司组织供应。总公司负责组织配件的加工及供应,并于每年底将配件生产、供应总结抄送计划司。
4.物资部管理的轮胎翻修任务,由计划司负责安排计划下达任务。
5.部拆船办公室可将拆船业务直接委托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办理,该办公室向地区公司安排具体拆船业务时,同时抄送总公司。
6.交通部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物资分配的计划应抄送总公司。
7.计划司与总公司分别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应互相通知、派人参加,有关业务文件也应互相抄送。全国性订货会议,计划司可根据具体情况派人参加。
附件:交通部计划司管理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目录
一、燃润料及沥青:8种
原油、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重油、煤碳、沥青。
二、原材料:11种
钢材、木材、水泥、铜、铝、锌、锡、铜材、铝材、生铁。
三、化工和火工产品:7种
硫酸、纯碱、烧碱、橡胶、轮胎、电石、民爆器材。
四、机电产品:4种
汽车、各种改装车、电线电缆、发电设备。


  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了一篇关于《女子半夜回错房上错床是否涉嫌强奸警方难以认定》的文章,其基本案情为:小娟(化名)今年26岁,家住威宁。2011年6月27日,因给朋友过生日玩晚了不方便回家,她便和男友去该县一家小旅社开房。半夜,小娟起床上厕所,厕所是公厕,在楼道的末端,上完厕所后,迷迷糊糊的小娟走进了虚掩着门的隔壁房间。该房间内是一名青年男子,在迷迷糊糊中,小娟错把对方当成自己的男友,和对方发生了关系。随后,男子便穿衣起身准备离开,小娟感到很疑惑,问对方去哪?对方称去厕所,直到当男子站起来正要出门时,小娟才认出对方并不是自己的男友。小娟随即报警说被强奸。可是因为事情发生时,小娟是自愿的,所以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警方难以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小娟虽然表现为“自愿”,但是其“自愿”的前提为认定对方是自己的男友,这是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发生的,小娟的承诺应属无效。本案中男子的行为虽然不具有暴力、胁迫这样比较容易清楚辨别的行为,但可以看出其主观上有冒充该女子男友利用其不知反抗的状态实施强奸的故意,故该男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背了女子的意志,应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娟是自愿与青年男子发生性行为的,青年男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当事人小娟的认识错误并非青年男子所致,小娟在完全有能力、有可能辨明事实的情况下未作辨认,本身就缺乏必要的谨慎,由此导致认识错误,但该错误并非足够明显以至于青年男子能够明确认识到小娟的错误。对青年男子来说,事情发生时很难预见的,虽然小娟存在认识的错误,但其所作出的同意不能视为无效,故青年男子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本案例主要涉及到当事人在认识错误情况下的“同意”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在近现代刑法理论中,当事人同意一般是指法意的承担人有权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的处置或侵害。其类型分为两种:一是关系人的同意导致行为本身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称为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同意。例如一位妇女同意与他人睡觉时,这个男子的举止行为在行为构成符合性方面就不是强奸。二是被害人的承诺虽然不影响构成要件符合性,由于被害人对其法益的保护权的放弃而阻却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构成要件相当性的行为所推定的违法性,称为阻却违法的承诺。如毁坏财产,财产所有人允许其他人毁坏自己的物品时,同意并不能改变物品被损害和他人财产以符合行为构成的方式被损害的状态,只是一种对法律保护的放弃。

  我国刑法中关于当事人同意与犯罪的关系,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无效的当事人同意。对于生命权益和重大身体健康权益作出的同意无效,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第二,阻却犯罪的当事人同意。主要是指对财产性利益的同意,此外刑法自诉案件也从侧面说明我国刑法对于该类案件中涉及的利益允许当事人同意的存在。第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当事人同意。此类型当事人同意并不具有阻却犯罪的效果,但却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价值,如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就是由当事人同意来决定的。具有承诺能力的人做出的承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效力。基于谑戏的戏言性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基于意志错误的承诺(强制或胁迫)不发生效力,因为两种情形下的承诺均违背承诺人真实意志。这关涉到非真实承诺的问题。非真实承诺还包括基于错误认识的承诺。例如因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结果等产生错误时做出的承诺无效。至于承诺的动机错误、行为人资格错误是否影响承诺的效力,一般认为,单纯的承诺动机错误并不影响承诺效力。同时,行为人的资格错误原则上亦不影响承诺的效力。例如,妇女以为与他人性交后能得到期许利益,但事实是性交后期许利益未能实现,这种承诺错误并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但如果承诺的动机错误、行为人资格错误导致承诺者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结果等产生错误认识,则承诺应视为不成立。

  回到本案上来,青年男子的错误认识是因为小娟的非真实承诺引起的,尽管其非真实承诺因错误认识而生,但错误认识并非该男子行为引起,同时该男子因该女子非真实承诺引起的错误认识阻却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存在。故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该男子不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