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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3:09  浏览:8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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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2.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略)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性质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是否具有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
二、考核方式
(一)出师考核包括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确有专长考核包括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和综合笔试。
(二)出师考核的临床实践技能考核,采取基本操作与临床答辩的方式;确有专长考核的临床实际本领考核,采取基本操作、临床答辩、居民和患者评议评价的方式。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综合笔试,均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三、考核内容
(一)临床实践技能(临床实际本领)考核范围
1.出师考核(临床实践技能)
(1)基本操作
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常见急症针灸技术应用等中医临床技术。
(2)临床答辩
①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含中医经典有关内容);
②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③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④对指导老师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掌握水平以及应用能力。
2.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际本领)
(1)基本操作
①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临床技术;
②中医独特诊疗技术。
(2)临床答辩(临床答辩结合本人专长)
①与专长有关的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含中医经典有关内容);
②与专长有关的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③与专长有关的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④中医独特诊疗技术的掌握与临床应用水平。
(3)评议评价
选30名居民和30名患者对确有专长人员技术专长进行评议评价。
(二)综合笔试测试范围
1.出师考核
(1)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及中医经典著作等相关知识;
(2)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3)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4)临床常用腧穴的定位、主治、刺灸法、临床应用等基本知识;针灸科常见病证的辨证、治法、处方、操作等知识;
(5)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等知识。
2.确有专长考核
(1)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及中医经典著作等相关知识;
(2)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3)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4)临床常用腧穴的定位、主治、刺灸法、临床应用等基本知识;针灸科常见病证的辨证、治法、处方、操作等知识;
(5)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等知识;
(6)中医技术专长方面的临床专业知识。
四、考核题量
(一)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10道
1.出师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道;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道。
2.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道;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道。
(二)综合笔试:300道
1.出师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基础理论:40道;
②中医诊断学:30道;
③中药学:40道;
④方剂学:40道。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内科学知识:30道;
②中医外科学知识:30道;
③中医妇科学知识:30道;
④中医儿科学知识:30道;
⑤针灸学知识:30道。
2.确有专长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基础理论:40道;
②中医诊断学:30道;
③中药学:40道;
④方剂学:40道。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内科学知识:30道;
②中医外科学知识:30道;
③中医妇科学知识:30道;
④中医儿科学知识:30道;
⑤针灸学知识:30道;
⑥其他科目知识:30道(供选答)。
确有专长人员可选答①至⑤共150道试题;或在①至⑤中选答四个科目共120道试题,再从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结合确有专长考生的专长补充命制的其他科目知识⑥试题中选择与自己专长相近专业30道试题。
五、考核分数
(一)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100分
1.出师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0分;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0分。
2.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0分;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0分;
(3)居民和患者的评议评价:合格。
(二)综合笔试:300分
1.出师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卷(150分);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卷(150分)。
2.确有专长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卷(150分);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卷(150分)。
六、考核时间
(一)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30分钟
1.中医基本操作:10分钟;
2.中医临床答辩:20分钟。
(二)综合笔试:共300分钟
1.中医基础知识试卷考试时间:150分钟;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卷考试时间:150分钟。
七、考核合格标准
(一)出师考核合格标准
1.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满分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综合笔试满分300分,达到180分为合格;
2.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均合格者,为出师考核合格。
(二)确有专长考核合格标准
1.临床实际本领考核满分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综合笔试满分300分,达到180分为合格;
2.居民和患者对确有专长人员技术专长的评议评价,70%以上的居民和患者有疗效的,为合格;
3.临床实际本领考核、综合笔试和居民患者评议均合格者,为确有专长考核合格。
(三)出师考核中的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中的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综合笔试合格成绩当年有效。
八、组织管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本实施方案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组织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命题和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2.制定本实施方案要求但《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中未涵盖的内容;
3.制定本辖区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制度;
4.确定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具体时间,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5.受理申请参加出师考核人员的报名工作;
6.根据申请出师考核的人员情况设置考点和考场;
7.具体组织实施出师考核工作;
8.指导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
9.处理、上报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期间发生的问题;
10.对辖区内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情况进行分析,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年度考核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11.其它工作。
(三)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确有专长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其职责是:
1.制定本辖区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2.受理申请参加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报名工作,并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报名信息;
3.根据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情况设置考场;
4.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工作;
5.处理、上报确有专长考核期间发生的问题;
6.对辖区内确有专长考核进行分析,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考核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7.其它工作。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拟定《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有关具体工作;
2.指导各地建立考核考务管理制度;
3.指导各地做好考务与考官培训工作;
4.负责命、审题技术培训和组卷技术指导;
5.建立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信息统计制度,负责全国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等信息数据的管理工作;
6.定期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全国年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统计分析报告;
7.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民族医考核
民族医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仅限于在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中开考的民族医,其实施方案由各民族地区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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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储备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
(三)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八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人民政府申请收购出让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征用进行储备。
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收购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国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储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通过有偿收回储备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通过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价格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
通过有偿收回或者收购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者收购协议。
第十三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第十四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需要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向社会供应前的储备国有土地,可以依法抵押或者临时出租;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继续耕种。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土地储备收益;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给予土地补偿或者未按协议支付收购资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未按规定或者协议交付土地的,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

(2004年11月7日)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更好地肩负起历史使命,中央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一、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是在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在中国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进一步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党成立80多年来,团结和带领人民取得了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这一历程,是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历程,是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历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党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党的先进性要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我们党已经拥有6800多万党员。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所处的环境、党所肩负的任务、党员队伍的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就是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前进,不断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从总体上看,我们的党员队伍是适应这些要求的,是有战斗力的。广大党员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在突发事件、关键时刻的考验面前,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但是,在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与保持先进性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淡薄,带领群众前进的能力不强,难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一些党员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脱离群众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思想理论水平不高,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不强,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有的甚至软弱涣散、不起作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影响党的工作,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决定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适当的集中教育相结合,是我们党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加强自身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各级党委要按照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关于“各级党委要担负起组织领导责任,推动这项活动深入开展起来,取得良好成效”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措施,作为关系全局和长远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广大共产党员要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投入到这一活动中来,通过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现状,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解决,不断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达到如下目标要求:

(一)提高党员素质。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加强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在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上取得新进展,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发挥,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进一步巩固。

(三)服务人民群众。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作风进一步改进,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进一步提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四)促进各项工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树立和落实,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是否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三、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与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切实做到学习教育和推动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二)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引导党员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查找和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时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条件。

(三)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党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发挥表率作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党员领导干部尤其要认真解决理想信念、廉洁从政、求真务实、联系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还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五)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根据党政机关、城市基层和农村等各方面党员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确定各自的重点学习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对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流动人员中的党员、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和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等,可在坚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切合实际的方式方法,开展有效的教育活动。




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分三批进行,每批半年左右时间。

第一批: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从2005年1月开始到2005年6月基本结束。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机关,中央金融机构总部机关,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机关管理的部分事业单位,部分中央企业的总部机关,铁道部所属铁路局、铁路分局机关。

第二批:城市基层和乡镇机关,从2005年7月开始到2005年12月基本结束。包括街道社区和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中央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市、县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部属和地方所属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城市中小学校,尚未参加第一批集中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乡镇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县(市、区)派驻乡镇的基层单位。

第三批:农村和部分党政机关,从2006年1月开始到2006年6月基本结束。包括村,党的组织关系在乡镇、村的企事业单位,农村中小学校等,承担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和指导工作的中央和地方有关机关、部门。

在这个总体安排的前提下,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县(市、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党员在城乡分布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党员在县内流动的,一般应在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县外流动的,一般应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停产关闭破产、生产经营困难和正在改制的国有企业,如党组织不健全或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可在坚持总的要求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灵活安排。要保证先进性教育活动覆盖到全党所有的基层组织,力争使每个党员都参加活动、受到教育。

在每批的半年时间内,各单位集中学习教育的起止时间,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安排,但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集中学习教育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组织好党员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进一步深化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深化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提高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明确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重点学习党章。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采取个人自学、专题辅导和上党课等多种形式,确保学习培训的效果。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的专题学习,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专题学习。

第二阶段:分析评议。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全面总结自己近年来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领导干部还要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方面进行剖析。有书写能力的要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党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如实向党员反馈;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多渠道多层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党员之间进行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班子还要召开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和党员的一贯表现,提出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针对征求意见、自我剖析中查找出的问题和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并按照党章的要求切实进行整改。党员个人、基层党组织和领导机关的问题,要分别制定整改措施。上级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整改,要为下级机关和其他党员作出表率。制定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集中学习教育基本结束后,要用一定的时间,切实做好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的工作。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作出说明;整改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在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要搞好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党组织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扬。要把那些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壮大党员队伍。

这次教育活动,不单独搞一个组织处理阶段。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多做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加强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穿始终,把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贯穿始终,把进一步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贯穿始终,把抓落实、求实效贯穿始终,把加强领导贯穿始终。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地方党委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协助配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委(党组)要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等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的作用。中央成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具体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领导和指导责任。对那些软弱涣散、不能领导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层党组织,要先进行整顿,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对那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确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他们开展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进行,同时保证必要的经费。

(二)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根据不同批次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特点,结合各自分工确定联系点。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使联系点成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示范点。要帮助联系点进一步找出工作差距,理清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

(三)建立督查制度。在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时,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金融机构、部分中央企业派出督导组,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向所属地方和单位派出督导组。在第二批和第三批开展时,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派出巡回检查组,各地区各部门向所属地方和单位派出督导组或巡回检查组。督导组和巡回检查组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了解所去地方和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情况,提出建议,督促解决问题,防止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四)建立群众监督评价制度。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吸收群众参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前,采取群众代表评议和在群众中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由上级党组织对下一级的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多数群众不满意的,必须及时“补课”。

各级党组织要在坚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运用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和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强化活动效果,使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体现时代性和创造性。要搞好舆论宣传,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图书、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宣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经验和成效,为先进性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向中央报送总结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表彰一批优秀共产党员。中央将在建党85周年前夕,表彰一批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部署。

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1/09/content_24361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