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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胡元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9:14:40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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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在很多民事案件中,由于代理律师的缺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实现,诉讼效率亦因此而较为低下,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建立显得颇为迫切。现实需要、现实原因、西方国家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经验及其建立此制度的意义等方面都论证了其建立和推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此外,推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阻碍性因素是可以克服的。构建我国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必须充分重视具体内容的设计,使其真正发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作用,其具体内容包括实行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范围、诉讼费用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等等。

  关键词:强制律师代理制度;阻碍性因素;代理费用;法律援助


  一、对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思考的缘由

  2009年4月7号,笔者和几位同学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在旁听过程中,发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没有律师代理,对审判长提出的问题,茫然不知所措,对于回避和诉讼权利等法言法语浑然不知,审判长不得不进行释明,进行通俗化解释和说明。然而,尽管如此,原告仍然不能完全理解,法官对原告不懂的问题,不得不一次次解释,而原告不懂法律,也不能作出正确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影响了诉讼效率,同时影响了诉讼公正。由于各种原因,原告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也是一种民事诉讼,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诉讼中,推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进行思考和论述,以期真正实现诉讼的目的。

  二、建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现实的需要

  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开始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要求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而由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有些甚至是文盲加法盲,对诉讼程序的参与从心无力。

  当事人参与诉讼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机制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没有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而当事人又属于弱势群体,当事人仅仅被动地出席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程序参加。“只是在当事者自身对诉讼的展开前景有确切的了解,能够把握在什么阶段采取什么行动就会带来什么样结果这一前提下自觉地进入程序过程,程序的保障才能变成有名有实的原则。” 否则,当事人参与原则形同虚设。显而易见,不论任何民事案件完全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则有时会显失妥当。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立法上有必要规定某些案件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强制律师代理。

  然而,若无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变成当事人实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以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特别是当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弱势群体或重大法律问题时,没有律师代理诉讼,当事人很难进行充分的权利主张和防御,极可能造成诉讼结果不利于胜诉有望的一方当事人,此时当事人的利益难免受损。

  律师诉讼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是当事人的需要的必然产物。在欠缺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的情况下,诉讼过程和结果不仅对弱势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不利,而且极易产生诉讼的高成本和低效率等不良后果。

  在诉讼的实际运作中,成本与效益是诉讼法无法回避的规则。虽然优化诉讼成本和效益取决于方方面面,但应该说,强制律师代理诉讼有利于实现诉讼成本和效益的综合优化。 因为若无律师代理诉讼,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不恰当的选择不仅可能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益,而且还对他方以及国家或社会的诉讼成本和效益产生消极影响。” 具体而言,“在由当事人本人进行的诉讼中,裁判官不得不教给当事者各种各样的知识以免发生仅因当事者不懂法律或程序技术而造成不当后果的情况。这当然给裁判所增加了负担,但即使裁判所承受了这种负担,当事者本人是否能就自己的问题有效地进行主张和举证仍存在问题”。 因此,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对于避免程序进行时的无谓消耗及充实审理等方面有很大的好处,同时还能大幅提高司法制度的运行效率。” 这是日本学者针对其本国民事诉讼实际而言的,而我国民事诉讼运作的现实也是如此。

  不可否认,律师费用亦属诉讼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委托律师诉讼的代价较为低廉,完全不堪律师费用重负,而放弃诉讼的情况较为少见,即使委实无力委托律师诉讼,也可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获得律师救济。由此可见,在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尚付阙如的情况下,不仅某些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更重要的是不利于诉讼成本与效益的合理优化。为此,在某些民事案件或某些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立法上有必要突破藩篱,建立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

  (二)西方国家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可供借鉴

  西方法制较健全的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均在一定条件下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如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州法院必须由初级法院或州法院所许可的律师,在所有上级审法院必须由受诉法院所许可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行诉讼。”《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1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仅允许由一名经法律授予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代理诉讼。”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能进行裁判上行为的代理人以外,非律师不能作诉讼代理人。”可见,这些国家在立法中都对此制度作了规定,且有成功的经验,我们有必要也完全可以考虑予以借鉴。

  (三)重要意义

  建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利于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强制律师代理是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诉讼的对抗性和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当事人需要法律专家辅助,才能更好的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毋庸置疑,诉讼程序的规则是非常复杂的,一般的当事人并不能从容应对,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有时也会产生捉襟见肘之尴尬。而且对于审判权运行时存在的问题,当事人缺乏予以评价的能力,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律师进行诉讼,不仅避免当事人因不知法而导致的诉讼失误,而且还能运用自己参加诉讼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监督审判权的运作,指出错误并及时的改正,因此律师在进行代理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便承载了维护诉讼公正性的使命。 强制律师代理可以促使诉讼更加高效。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案件在理性、有序、简练的状态下得到顺利的解决,这往往意味着诉讼的高效。

  (四)推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阻碍性因素之克服

  有人认为在中国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尚十分困难,存在很多阻碍性因素,这些因素表现为我国不具备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所要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加上我国律师的法学素养参差不齐,执业能力强弱不一都不能满足中国社会对律师的要求。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中国律师人数从1979年的212人发展到2006年的11万多人。据2006年最新统计:全国现有律师事务所11691家,其中合伙所8024个,合作所1746个、国资所1742个,现有律师人数11.8万人,律师的人数能够满足当前人们诉讼对律师的需求。其次,律师制度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也越来越完善。律师制度改革从1993开始到1998年脱钩改制完成,实现了律师管理方式的改变,由单一的行政管理进入到“两不四自”的行业自治管理,脱摆了呆板的行政管理方式,按照市场竞争的方式优胜劣汰,重新组合,给律师行业注入了活力。 再次,随着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从业律师的素质也大幅度提高。我国的从业律师都是参加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法律服务者,业务素质自不必受到质疑。而且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致委托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国律师都是我国律师协会的成员,受到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纪律的约束,所以其代理活动相对规范和严谨,能够很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这方面的担忧是没有必要的。

  其次,从宏观环境来看,我国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公开、平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形成;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权利观念都有很大程度的加强,舆论媒体的法制宣传方兴未艾,人们已经逐步改变了起初的对司法的不信任态度转而愿意考虑通过诉讼来解决矛盾和冲突,同时也愿意聘请专业人士代理自己的诉讼活动。这一切都为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提供了法制空间。

  最后,有学者认为,法律强制某些民事诉讼案件或在某些法院进行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规定,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限制了当事人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法律强制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忽视了当事人理论;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否定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原则等等。 然而笔者以为上述看法有失偏颇,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存在上述问题,但是那只是个别现象,大部分的当事人不知晓法律,就不可能很好的理解处分权,当然也就无法很好的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无法发挥其诉讼主体地位,而强制律师代理恰恰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因此,我们没有理由拒之于千里之外。

  三、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设计

  构建我国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必须充分重视具体内容的设计,使其真正发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作用。笔者认为,该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行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范围。

  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这主要因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是较为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涉及的诉讼材料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有律师协助当事人完成诉讼;将当事人范围限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主要因为一般而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济实力大于个人。2、涉外民商案件及海事案件。此类案件一般涉及经济利益较大,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专业性要求更高,更需要律师参与协助诉讼。3、上诉案件。由于上诉案件不仅含有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要点,也含有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理由,加之二审法院为终审法院,终审结论最终确认当事人权益争执,因此上诉案件对当事人而言利益关系更为密切,强制律师代理将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4、再审案件。再审案件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作为一种非常救济途径的再审程序,不但是对当事人权利的进一步救济,而且是对法官行使权利的控制与制约,因而为了纠正裁判错误、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以及减少再审程序的滥用,律师的参与是有必要的。5、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审级最高的法院,其作出的裁判是终局的,而且最具权威性。为了体现其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权威性以及在公民心目中“最高”、“神圣”的形象,强制律师代理诉讼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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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马水桔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8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马水桔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8号公告)

2011年第38号


关于批准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马水桔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沙坪产区)、马水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自即日起批准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沙坪产区)、马水桔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由各地质检机构实施保护。

一、洪湖莲子

(一)产地范围。

洪湖莲子产地范围为湖北省洪湖市瞿家湾镇、沙口镇、戴家场镇、万全镇、峰口镇、汊河镇、黄家口镇、小港管理区、大同湖管理区、滨湖办事处、新堤办事处、螺山镇12个镇、办事处、管理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洪湖莲子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洪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洪湖莲子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薤山叠翠

(一)产地范围。

薤山叠翠产地范围为湖北省谷城县薤山林场、紫金镇、南河镇、石花镇、赵湾乡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薤山叠翠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薤山叠翠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碣滩茶

(一)产地范围。

碣滩茶产地范围为湖南省沅陵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碣滩茶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南省沅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碣滩茶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3)。

四、湘绣(沙坪产区)

(一)产地范围。

湘绣(沙坪产区)产地范围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社区、茶子山村、自安村、钟石村、金霞村、成功村、竹坡村、告塘村、海塘村、双湖村、汉回村、乌溪村、广胜村、大安村、板塘村、大明村、大星村、白霞村、中岭村、罗汉庄村、伍家岭村、高源村、高岭村、涝刀河村、凤羽村、涝刀河社区、彭家巷社区、太阳山社区、群力社区、霞凝社区、天井社区、新源社区32个自然村、社区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湘绣(沙坪产区)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湘绣(沙坪产区)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4)。

五、马水桔

(一)产地范围。

马水桔产地范围为广东省阳春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马水桔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东省阳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马水桔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1. 洪湖莲子质量技术要求

2. 薤山叠翠质量技术要求

3. 碣滩茶质量技术要求

4. 湘绣(沙坪产区)质量技术要求

5. 马水桔质量技术要求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洪湖莲子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鄂籽莲1号、鄂籽莲2号。

(二)种植条件。

土壤中沙土和沙壤土,土层在20cm至45cm之间,土壤有机质≥0.21%;水质要求透明度≥1.0m,水pH值7.5至8.0。

(三)栽培管理

1.种藕选择:种藕要在上一年选定的留种田内挖取,必须具备本品种的特征、特性,无破损,无病虫害,不少于3个节间。

2.栽种:

(1)时间:4月中旬。

(2)密度:小于250支/ 667m2。

3.水面管理:种藕栽下时水深控制在3cm至10cm,开花结实期水深保持20cm至30cm,。

(四)采收。

7至9月莲蓬呈黑褐色时采摘。

(五)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1)形态:颗粒饱满、肉质厚实。

(2)色泽:带皮莲呈暗红色,磨皮后呈白色或黄白色。

(3)香气和滋味:晒干后具香气。煮熟后粉而不散,糯而有嚼劲。

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
12

蛋白质(%) ≥
18

淀粉(%) ≥
45.5


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2:

薤山叠翠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当地群体品种。

(二)立地条件。

海拔800m至1000m,黄壤土,土层深度在0.5m以上,土壤pH值5.2至6.5,土壤有机质≥2.0%。

(三)栽培管理。

1. 育苗:以无性繁殖方式育苗。

2. 定植:单条种植每公顷苗数≤4.5万株;双条种植每公顷苗数≤6万株。

3. 施肥:每年施饼肥或商品有机肥≥1500kg/公顷;或经无害化处理的农家有机肥≥15000kg/公顷。

4. 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鲜叶采摘。

1.采摘时间:

(1)春茶:每年立夏之前。

(2)秋茶:立秋之后至10月中旬。

2.采摘要求:嫩度在一芽两叶初展以上的芽叶。

(五)加工工艺。

摊放→杀青→风选→揉捻做形→初烘→摊凉回潮→整形→回潮→二烘→足干→整理成品

(六)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1)外形:条索紧细显锋苗、色泽翠绿油润。

(2)汤色:嫩绿明亮。香气:栗香持久。

(3)滋味:鲜醇爽口。

(4)叶底:嫩绿明亮匀整。

2. 理化指标:水浸出物≥38.0%。

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3:

碣滩茶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当地群体品种以及适制碣滩茶的良种。

(二)立地条件。

海拔50m以上,土壤为红壤、黄壤或紫砂土,土层厚度≥60㎝,土壤pH值4.5至5.5,有机质含量≥2.0%。

(三)栽培管理。

1. 育苗:采用扦插方法培育苗,扦插时间在7月下旬至8月中旬。

2. 栽植: 栽植时间在春季2月至3月或秋季10至11月。采用单丛栽植,每公顷栽植株数控制在6万至8万株。

3. 修剪:幼龄茶树分年度进行3次定型修剪,成年茶树每年春末、秋末轻修剪,15年进行一次重修剪,25年进行一次台刈。

4. 肥培管理:每公顷每年施优质有机肥5吨以上。每隔3年至5年对茶园土壤进行一次深耕压绿填埋山青、农家肥、饼肥等有机肥改良土壤。

5.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采摘。

采摘期为春季3月下旬至5月。

采摘标准:银针原料只采单芽头,一号毛尖原料为芽头及一芽一叶,二号毛尖原料为一芽一至二叶。

(五)加工工艺。

1.毛尖工艺流程:鲜叶摊放→杀青→初揉→初烘→复揉→复烘→整形提毫→足干

(1)鲜叶摊放:鲜叶在阴凉处摊放3至4小时至清香呈现。

(2)杀青:温度180℃至220℃时杀青约2至3分钟,至叶色变暗,叶质柔软,发出清香,即可快速摊凉。

(3)初揉:摊凉后进行初揉,用力要轻,中途解块2至3次,约经3至4分钟,茶叶初步成条即可。

(4)初烘:温度90℃时进行,约4至5分钟后摊凉。

(5)复揉:用力较初揉重,中途解块1至2次,反复揉4至5分钟至茶条紧结。

(6)复烘:温度70℃至75℃,迅速翻炒至茶条不粘手。

(7)整形提毫:温度60℃至80℃,先高后低。先轻轻翻炒,待茶条受热回软均匀时,再反复揉搓。使茶叶外形紧细、光润、白毫显露、香气发挥。

(8)足干:温度60℃至65℃低温慢烘,水分达5%至7%冷却。

2.银针工艺流程:鲜叶摊放→杀青→清风→初烘→摊凉→复烘→摊凉→足干

(1)鲜叶摊放:鲜叶厚度不超过5㎝,摊放4至6小时,散发香气为宜。

(2)杀青:温度达180℃至220℃时杀青2至3分钟,至叶色变暗,叶质柔软,发出清香,即可快速摊凉。

(3)清风:杀青完毕,将杀青叶均匀摊放,厚度不超过2㎝,风凉2至3分钟。

(4)初烘:烘干温度85℃至90℃,感觉适度时出锅。

(5)摊凉:将初烘叶均匀放在竹簸箕中,置风扇下摊凉。

(6)复烘:烘干温度70℃至80℃,适时出锅。

(7)摊凉:将初烘叶均匀放在竹簸箕中摊凉。

(8)足干:温度60℃至65℃低温慢烘,水分达5%至7%冷却。

(六)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等级
鲜叶

标准
外形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银针
单芽头
挺直匀齐
墨绿

有毫
有毫香
鲜爽
杏绿

明亮
嫩绿

明亮

一号毛尖
单芽头及一芽一叶
紧秀匀齐

略卷曲
翠绿

显毫
栗香

高长
鲜爽

回甘
嫩绿

明亮
嫩绿

匀亮

二号毛尖
一芽

二叶
条索紧结

微曲
墨绿

有毫
栗香

较长
醇和
尚绿

明净
黄绿

尚亮


2.理化指标:

等级
水浸

出物
游离

氨基酸
茶多酚
咖啡碱

银针
≥40%
≥3%
≥30%
≥4%

一号毛尖
≥40%
≥3%
≥30%
≥4%

二号毛尖
≥38%
≥3%
≥25%
≥4%




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4:

湘绣(沙坪产区)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要求。

1.丝线质量要求:真丝线用当地的皂荚仁溶液进行处理,再根据图案的不同需要把一根丝线劈成成1/2、1/4、1/8、1/16乃至更细,一根线劈丝份数不少于16丝,128毛的真丝线。

2.底料质量要求:优质库缎、软缎或软质白画布,并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要求。

(二)画面要求。

1. 刺绣图案:健康并具有美感。

2. 刺绣图案: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合法图案。

3. 图案内容:以绘画类、摄影类、书法类及其他美术作品。

(三)工艺要求。

以湘绣纯手工传统工艺制稿、选料、配色、饰绷、绣制、拆绷、整烫、饰裱、检验等工艺程序进行生产。

(四)针法要求。

采用湘绣传统72种针法。分平面绣类、织绣类、网绣类、结绣类五大类还有后来不断发展完善的鬅毛针以及乱针等针法。

1.平绣类:以线平铺料面的绣法。

2.织绣类:以线交织成一定形状的绣法。

3.网绣类:是以各种色线相互牵连,结成网状。

4.扭绣类:是以线扭结连环组成图案,适于绣小件日用品和服装上的图案。

5.结绣类:是以线结成颗粒状或圈状,组成图形或局部纹样。

各种针法要根据画面要求应题施针,顺纹有序,不露底,绣面底料不得有针眼缝、色彩搭配自然,无线头。

(五)装裱要求。

1. 软裱:要将剪下的绣片用真丝锦绫装裱,图案清晰、质感好、无气泡,不脱壳,不断裂,角度准确,丝缕直,纹样正,通幅整齐。

2. 硬裱:要将剪下的绣片用胶水贴在三隔板或纤维板上,绣片四周用卡纸装裱。装裱时要去污、清晰,绣面绷平、整洁、无浆迹、无脏斑。镜框、镜架规格正确,油漆光亮、本质表层无伤痕、斑节。画面刺绣部分与装裱幅面之比不得少于70%。

(六)质量特色。

1.产品所用丝线光泽丰富细腻,颜色饱满持久,具有韧性。所用绣底真丝轻薄而不易变形,不易崩坏。绣品图案典雅、细致、有丝线的柔和光泽,所绣作品平齐、细密、匀、顺、和、光、有灵气、不呆板,区别于机绣。作品具有不腐,不蛀,不褪色的特点。

2.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5:

马水桔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蜜桔。

(二)立地条件。

要求土壤质地为壤土、沙壤土,土壤pH值6至7,有机质含量≥2%,土层厚度≥1m。

(三)栽培管理。

1.种苗繁育:用枳壳、软枝酸桔、江西红桔作砧木,嫁接,培育无病毒种苗。

2.定植:

(1)定植时间:每年2至3月春芽萌发前、或4至5月春梢老熟后和9至10月秋梢老熟后进行定植。

(2)定植密度:每公顷种植棵数≤1050棵。

3.施肥:每年每公顷需施≥9000 kg(含有机肥)。

4.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采收和贮运。

1.采收:每年1月中旬至2月上中旬、果皮橙黄色、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1%时即可采收。

2.贮藏:产品应贮放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有异味的物品混存。常温下贮藏≤15天,冷藏≤30天。

3.运输:装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或有异味的物品混放。

(五)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果皮光滑较薄,皮色橙黄,无青果;果肉肉质细嫩,汁较多化渣,果肉口感清甜、稍带蜜味和清爽的桔香味。

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果实横径(m)
35-55

可溶性固形物 %
≥11.0

固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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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北京胡同,说城市规划,谈法制建设

(上海《城市中国》杂志编者按:2005年5月3日至6日,同济大学在上海主办了中法城市建筑和城市规划论坛。在会议期间,我们采访了旅美法律学者,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睿智道邦(Richdomain)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董事周大伟先生。以下是采访的内容。本文内容经周先生审阅和修改。)


《城市中国》:您对城市规划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有何见解?


周:我对这次论坛中关于城市文化遗产、老城区改造的议题很感兴趣。中国现在确实是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新的老的问题掺杂在一起。如果把中国的改革分为两个阶段的话,前一个阶段的严重不足就是规划方面的缺失。
规划的缺位给城市发展带来了很多后遗症。如果到一些中型城市里去,会发现很多遗憾。比如郑州西安合肥这样的省会城市,一下火车你会发现,80年代甚至90年代盖的房子已经惨不忍睹,马上都快要拆了。一是当时缺乏规划,另一方面也是无可奈何,当时没有足够的资金。一个外商要在这里搞个项目,地方政府都是求之不得。发展到今天,中国人自己有钱了,有些好项目自己可以做,而且不是想做就可以任意做的,需要遵循日趋严格的城市规划。用现在的时髦的话说就是要用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来引导。

《城市中国》:请您谈谈应该如何保护正在消失的历史文化。

周:我的观点恐怕跟很多人都不一样,可能不少人不能接受我的有些想法。

举个北京的例子吧!北京的胡同,现在大家都在呼吁不要拆,要保护。前不久,经历了此起彼伏的对拆除北京旧胡同现象的口诛笔伐,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似乎不约而同地恢复了镇静。北京旧胡同开始变成了一件人人爱怜的“皇帝的新衣”,人们似乎不再轻言拆除胡同种种理由。坚持不同观点的人们开始担心,稍有出言不慎,就容易背负上忽视和遗弃历史文化遗产的众责。

我本人无意反对保留和振兴中国的传统文化。但是,无论如何不愿意在“大众话语霸权”下接受那些不切实际的结论。通过实地考察,人们不难发现,目前北京残留的大部分老胡同都是贫民窟,拆掉这些胡同已经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前不久,我专门骑着自行车在长安街附近的老胡同区域作了实地考察,拍摄了数百张照片。这次考察,再次印证了自己的看法。

为什么说是不得已呢?首先,新中国定都北京后,没有采用梁思成等专家关于保护旧城的规划方案,由毛泽东等人决定采用了苏联专家的建议,将北京定位为现代工业城市的模式。这样,原来只有62平方公里的旧城的命运就不难想象了。现代工业的肢体破墙而入,使原有的北京古城面貌全非。如今已经是积重难返,覆水难收。其次,北京老胡同里的房子,大多是低劣的砖木结构。年久失修后就成为危房。居住质量暂且不论,居住安全甚至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时至今日来奢谈保护北京老城,虽然是亡羊补牢,但实在是太迟了一些。

在文化大革命特殊的年月里, 我曾有机会在胡同里的一个亲戚家里生活过两年。胡同里的很多房子冬天漏风,夏天漏雨,没有基本的卫生和防火排水取暖设备。一个胡同几百人,就那么一个很小的公共厕所,早上起来挤在那里排队。北京的大部分胡同里一旦失火,连消防队的救火车也开不进去。我住在里面两年,似乎没有体验到多少那些文学作品里所描述的所谓邻里之间的亲情或友情。相反我看到了太多的贫穷、拥挤、愚昧、落后、争吵乃至斗殴。在外面的人觉得很美,至少我没有发现美在什么地方。什么张大妈、李大爷以及老槐树的故事等等,从一开始我就怀疑是那些文人墨客以旁观者的角度杜撰出来的。

你去北京随便一个大杂院,问问里面的居民他们想不想住得更好一点儿,他们都想。但问题就是,想保留胡同的不少人其实都是没在里面住过的,他不明白底层的人是怎么生活的。什么人喜欢?外国人喜欢,老文化人喜欢,一听说要拆,心如刀绞。

有些海外来客,自称是专门回北京来寻找当年的胡同的。他们发现,原来印象里的胡同有的拆除了,有的变成大杂院了。拉洋车的祥子们也开上出租车了。于是好不伤感,博得了很多人的同情。其实,这些人平时也挺忙的,并不是整天在惦记着我们北京胡同的事儿。他们只是偶尔或顺便回来一次,然后充满怀旧地唠叨几句。问题是,我们到底要为这些人的怀旧情感支付多少代价?当我们奢谈以人为本的时候,是否真正考虑到了目前在胡同里居住的人们。

当然,我并不是说北京的胡同没有文化价值。我也不赞成把它们统统拆掉。比如像皇城、亲王府这些达官贵人的比较完整的四合院,还有一些坐落有文化名人故居的胡同也是应当保护的。

但不能不看到,一般的北京民居,色彩单调灰暗,缺乏生命的绿色,有的胡同里甚至连一棵树也没有。既没有江南水乡的清秀,也没有西域边城的神秘。文化遗产也分三六九等,完全没有必要一概保护。就像一个家庭里常年积累了很多旧家具,挤满了生活的空间,那么就免不了要抛弃一些不需要的东西。被抛弃的东西中一定会有日后令人垂足叹息的古董。 但是如果大家都存心留着旧东西并指望有朝一日把它们变成古董,这些“古董”也就不值钱了。自古以来,人类对待古董古玩的心态其实就是在有意无意的保留和遗弃之间孕育的。



《城市中国》:看来您对北京旧城改造有些研究,您能进一步谈谈吗?

周:谈不上研究,但的确做了些思考。
如果你仔细观察一下,你会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
从北京城建都以来,出现了一种奇特的人群隔离现象。一面是红墙碧瓦气势恢宏的皇家园林,一面是色调灰暗混乱简陋的胡同杂院;一面是富贵堂皇的满汉全席;一面是鸡零狗碎的牛羊下水;这说明什么呢?说明长久以来北京城里只住着两类人:一类是皇亲国戚,一类是骆驼祥子。皇家贵族式的东西讲究招牌气派,令人叹为观止;而祥子家里的东西则是因陋就简,寒酸得上不了台面。即便这样,祥子们心里还是热乎乎的。因为再寒酸,咱们也是在皇城根儿底下拉洋车的。

1949年后,北京城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最高领导层入住了昔日皇家的园林,北京市的主要人群也随之被分配为以下四个大的区域:以三里河地区为代表的国家部委机关居住区;以公主坟地区为代表的海陆空三军以及各兵种驻扎区;以中关村地区为代表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区;最后一个就是以天桥地区为代表的老北京市民聚集区。在通常情况下,这四个区域的人群在各走各的路,各说各的话。在北京的公共汽车上,你凭人们讲话的声调和内容,可以大致判断出他们居住区的方位。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里,都没有发现类似北京城里的官僚知识阶层和平民阶层如此严重割裂的现象。

这种割裂现象其实一直在延续。在北京的官僚核心阶层(包括文化知识阶层和军伍阶层)长期以来和生活在胡同中的平民百姓(老北京人)并没有密切的来往。在那个颇具轰动效应的50集电视剧里,平民出身的刘慧芳和官僚出身的王沪生之间的婚姻,通常只有在文化大革命这个导致“公子落难”的非常时期才得以发生。而在一切恢复常态后(王的父亲官复原职后),婚姻顿时陷入了危机。这个电视剧之所以受到普遍的欢迎,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反映了生活的真实。

在这样一种畸形变态的文化生态中,老北京人练就了像《茶馆》里的王掌柜的所说的“当了一辈子的顺民”的心态。他们大多时间里安分守己,服服贴贴。据说有个老北京人,他每天晚上都吃炸酱面,吃了几十年炸酱面。简直令人难以置信。就像马季和赵炎在相声里互相调侃时说的:“别看他肚子这么大,其实里面装的全是炸酱面”。当有人嘲笑此人时,他的回答是:“我就好这一口”!老北京人说:“穷忍着,富耐着,睡不着眯着”。“睡不着眯着”,有人赞美说这地地道道表达了北京人与世无争得过且过的精粹人生哲学。北京人常年累月生活在皇城脚下,到头来并没有栽培出几个像样的官僚。据说老北京人掰着手指头算,最后也只算出一个在非常时期当过部长的大官:这个北京人的后代名字叫庄则栋,打乒乓出身,在文革期间当过一年零十个月的国家体委主任。

即便如此,我们还是要追问:北京人真的就好这一口炸酱面吗?北京人睡不着真的就能这么眯着吗?北京人难道真要世世代代这样生活下去吗?假如这就是人们呼吁要保留和挽救的所谓“京城胡同文化”,那么,无论于情还是于理,显然都超出了可以商榷的范围。

当然,据史料记载,北京人也偶有不安分守己的时候。据说当年八国联军打进北京那年月,有些人发现皇城里空了,老佛爷也跑了,顿时胆子就大了很多。他们在那些月黑风高的夜晚,趁着京城里的混乱,在紫禁城里也偷了不少珍宝,然后用板儿车拉回家。皇城里的东西,到底是八国联军抢的多,还是这些暴民偷的多,到现在谁也说不清楚。

可能是我自己悟性迟钝,我是到了美国以后才发现,骑自行车的人和喜欢骑自行车的人,过的是两种不同的生活。海外生活多年后回到北京,又忽然发现:住在胡同里的人和喜欢胡同的人,其实也存在本质的差别。在有些喜欢胡同的人眼里,老胡同如同一个古玩般的大鸟笼子,忙碌的时候可以挂起来,闲暇的时候也可以拿出去溜溜。至于笼子里的鸟儿们的感觉如何,那可就管不了那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