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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ATM之银行管理者的地位/肖佑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29:18  浏览:9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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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ATM机(指银行电脑系统)是通过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而运行的,实际处于银行管理者的地位。ATM机与自动售货机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基于判断,后者基于响应,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现代银行系统是由服务器+终端组成的二元网络结构。服务器是核心,ATM机是终端,银行窗口的电脑加柜员也是终端,终端与服务器配合,可以为客户提供存款、取款等交易服务。

特别强调,终端只能向服务器发出请求,各终端的请求统一由服务器进行处理,服务器处理后指令各终端执行。终端收进存款和支出取款,完全听命于服务器的指令。无论是ATM机,还是银行窗口的柜员,一定程度上都只相当于单纯执行服务器指令的出纳员。现代银行资金的进出完全掌握在服务器手中,与过去银行资金掌握在银行管理者手中完全不同。现代网络技术在银行中的应用,使得银行资金管理者的角色,实现了从人到机器的重大变革。

刑法学家们认为,ATM机与自动售货机一样,是基于响应而为客户办理存款、取款交易的。这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ATM机实际上基于判断而运行工作的,并且根据判断的结果,来执行不同的操作程序。

当我们将ATM机的操作程序和服务器的操作程序,用流程图画在纸上进行分析,就会赫然发现,银行电脑系统完全是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进行工作的。

当要求输入密码时,客户在ATM机上按下数字键,输入的密码将由ATM机进行判断。当输入正确的时候,银行电脑系统会让客户进入操作界面,此时,客户可以选择取款、转账等选择项进行操作。当客户输入密码正确后,才有资格请求取款等,此时银行系统已经确认了客户的身份,可以公开进行交易了,双方已无秘密可言。当客户输入错误时,ATM机会提示,“密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当客户在ATM机上输入取款金额后,ATM机将客户输入的取款请求传递到服务器,服务器将要作出判断,取款请求金额是否小于该客户的存款余额。当存款余额与请求取款金额之差额小于1时,意味着客户没有这么多的存款可取,ATM机将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当差额不小于1时,服务器将从客户存款余额中扣除取款金额,差额将作为新的存款余额保存,作好取款记录,服务器同时向ATM发出支付指令,从而启动ATM的付款机构支付现金给客户,ATM机显示“交易成功,请提取现金”。

在ATM机与服务器的操作程序中,核心内容就是ATM机与服务器都能够进行判断。这与自动售货机的工作原理有本质的不同,因为自动售货机只有响应,没有判断。判断是思维的合理内核,基于判断,就能够实施代表意志的行为。从前面分析可知,ATM机的行为完全体现了银行的意志,因而是代表银行的,无庸置疑。

判断基于意识,没有意识,就没有判断。实际上,当客户在ATM机上按数字键时,ATM机是有响应的。人是有意识的,意识的合理内核同样是响应,无响应,则无意识。客户正是通过按动ATM机数字键盘触发银行电脑系统(银行管理者)的“意识”。这个“意识”与人的意识相比,很低级、很有限,但却是客观真实的。当客户输入取款金额1000元后,ATM机立即“意识”为一个数字字符1和三个数字字符0组成的字符串“1000” (相当于人的感觉系统),然后ATM机操作程序会将字符串“1000”转换为整数,再通过网络(相当于人的神经传导网络)传递到服务器(相当于人的大脑),服务器收到后自动将保存在数据库(相当于银行的账簿)中的客户账户资料提取出来,并计算账户存款余额与请求取款金额的差额,然后判断差额是否不小于数字1(这里的计算与判断相当于人的思维),进而决定所要实施的行为。可见,有了这个“意识”,银行电脑系统可以进行判断,有了判断,就能够实施代表银行意志的行为。

综上所述,银行电脑系统正是通过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与客户进行存款、取款交易行为的,银行电脑系统实际处于银行资金管理者的地位。

研究发现:如果没有管理上的疏失,银行电脑系统可以完美地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也就是银行管理者正常的职务行为;如果管理上存在疏失,银行电脑系统有可能模拟出银行管理者异常的职务行为——例如:因重大误解而与客户达成交易;发生给付错误;或者既因重大误解而与客户达成交易,又发生给付错误等。云南何鹏案就是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达成交易的实例,英国汇丰银行的一台ATM机双倍吐款,银行称错在自己不必归还的案例属于给付错误的情形,广东的许霆案就是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达成交易,并发生给付错误的实例。

刑法学家们和司法机关因没有及时掌握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变化,固守传统观念,只承认自然人才能成为银行资金管理者角色,结果在许霆案上闹出了司法大笑话,给司法权威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根本无法向全国人民交代。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2012年8月2日


参考资料: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
  《许霆案解密:银行隐瞒事实铸成大错》
  《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
  《许霆案、何鹏案新解,统一歧见的希望》
《许霆案何鹏案争议大结局》
  《许霆何鹏的行为与陈兴良张明楷的行为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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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公物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公物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公物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常德市公物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公物拍卖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及外地驻常单位)需要变价处理各类公物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行政强制执行中需要变价处理的物品;

  (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三)邮政、机场、码头、车站等单位获取的过期无主物品和溢卸物品;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应上交的贵重礼品。

  (五)公交线路、出租车、户外广告经营权,道路冠名权等国有自然资源;

  (六)国有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需要变价处理的信贷抵押、质押物品;

  (七)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变价处理按规定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

  (八)宣布破产的国有企业需要变卖的资产;

  (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处理的资产;

  (十)其他需要变价出售或出让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变价处理公物实行公开拍卖制度。

  拍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公物,必须交由市政府指定的拍卖单位拍卖。

  凡须进行拍卖处理的公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定价,自行出售;不得挪用、调换、私分;不得交由其他商业、物资等经营单位作价收购。

  第五条 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国家规定的各种违禁品和假冒商品,按国家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得流入市场。

  第六条 国有土地、林地、水面、草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

  第七条 专营、专卖物品可采取定向拍卖的方式,首先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执法机关收缴的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可由定点拍卖机构在标明实情的前提下实行无保留价拍卖或变卖。

  第八条 公物拍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

  (二)开业满2年;

  (三)有1名(含1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四)年拍卖额达到一定的规模;

  (五)拍卖活动的手续完整规范;

  (六)有适合公物拍卖的场所和设施;

  (七)无违法经营活动的记录,且信誉良好,社会公认;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常德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公物持有单位执行公物定点拍卖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物拍卖指定单位在公物拍卖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非指定单位违反公物定点拍卖制度从事公物拍卖(变卖)活动的情况。

  第十条 公物拍卖单位由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提出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审查指定。

  第十一条 公物拍卖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努力实现公物的保值增值,拍卖程序按《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的保留价应根据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由委托人与拍卖公司共同商定。公物一次拍卖不成交的,可变更保留价;再次拍卖仍不成交的,经委托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拍卖公司作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公司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加盖公物拍卖专用章,有关部门应据此办理被拍卖物品的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拍卖公司的拍卖佣金在《拍卖法》规定的幅度内由其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佣金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 价款上交国库的物品,拍卖成交后,拍卖公司应及时将价款返还给委托方,并与委托方结清账务,同时将拍卖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单位应将拍卖后所得价款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十六条 拍卖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拍卖公司在拍卖成交后应将结果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及时与委托方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结清帐务。委托单位应依法处理拍卖所得价款。

  第十七条 公物拍卖指定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服从市拍卖监督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三)按规定及时向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八条 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况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公物持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理应拍卖的公物或挪用、截留拍卖价款的,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视同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物拍卖指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拍卖监督委员会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公物拍卖指定单位资格;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采取不正当、非法手段获取拍卖标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造成拍卖成交后无法履约的;

  (三)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方返还价款、结清账务,或者挪用保证金和拍卖价款的;

  (四)财务管理混乱,偷税漏税的;

  (五)与竞买人恶意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第二十条 对集体所有资产的变价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1日发布的《常德市公物拍卖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章章名“处罚”修改为:“法律责任”。
二、第三十条中“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一句修改为:“对无计划生育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第三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违者,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修改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四、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无计划生育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出具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
五、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修改为:“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或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
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