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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锦衣卫内幕:谁在逼朱元璋残酷斩杀功臣/熊利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4:36  浏览:8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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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锦衣卫内幕:谁在逼朱元璋残酷斩杀功臣

熊利民


  胡惟庸,在明朝乃至整个中国历史上都是个不能回避的名字。在论述中国官制的汗牛充栋的论文中大家经常可以看到:朱元璋一手炮制的“胡党”谋逆大案,使得丞相这个古老的官名在历史长河中彻底消失,也使皇权统治在明朝达到了顶峰。
  顶着“造反”罪名而死的胡惟庸,细数起来,其实也蛮可怜的。
  胡惟庸和李善长是同乡,他在反元建明斗争中没有留下过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事迹,在洪武三年进入中书省担任参知政事以前,当过知县、通判等小官,最高做到太常寺卿,只是个分管礼仪祭祀的清水衙门的长官而已。从清水衙门进入政务中枢,胡惟庸的飞跃速度简直像是坐上了直升飞机,而带他飞上天的人,正是他的老同乡李善长。
  洪武三年过半的时候,李善长身体很不好,不得不在家病休,而此时的中书省大权都掌握在杨宪的手里。杨宪可不是淮人,而且还是检校的成员,作为淮人首领的李善长不能不为自己身后的小集团利益打算。大概李善长也从什么地方知道了朱元璋和刘基论相的事情,在痛恨刘基的同时,也了解到皇帝看好胡惟庸。正好胡惟庸是自己的老乡淮西人,于是李善长就向朱元璋上书保举,一来迎逢圣意,二来也能将淮人继续安插在政府最高机关里,可谓是一举两得。
  洪武四年正月,李善长正式离开中书省,汪广洋升到右丞相的高位,胡惟庸则接替了汪某原本中书左丞的职位。史书上说胡惟庸在杨宪死后,“以曲谨当上意”,因此“宠遇日盛”,从此更加不把汪广洋放在眼里。
  若说李善长是淮西集团的首领,那么胡惟庸就是这个把持朝政的小集团的第二把手。李善长本人虽然离开了宰相位置,但在朝堂上的影响力没有丝毫减退,各个部门的头头脑脑大多是他的旧部,要想搞好朝政,就必须和李善长搞好关系。胡惟庸本身就是淮人,他又一力结交李善长,相比之下,汪广洋这个非淮西集团出身的右丞相实在不好开展工作,也难怪他只能“无所建白”了。
  胡惟庸可不打算放过汪广洋,胡惟庸和杨宪一样,一门心思要爬到权力顶峰,成为中书省的宰相第一人。杨宪被干掉以后,胡惟庸前面的绊脚石就只剩下汪广洋一个人而已,又岂能轻易放过?不过汪广洋的错处可不好找,此公小心谨慎,对于大小政务从不擅专,简直就是“尸位素餐”这个成语的最好体现。然而就在胡惟庸郁闷没招的时候,朱元璋却替他解决了这个难办的问题。
  朱元璋也实在忍受不了汪广洋的碌碌无为,叫你压制杨宪,你反而被赶出京师,叫你主持政务,你把活儿都推给胡惟庸,我还用你干什么?——洪武六年(1373年)正月,朱元璋以“无所建白”的理由罢免了汪广洋右丞相的职务,让他去遥远的广东行省当参政,转而让胡惟庸以中书左丞的职务把中书省的工作全都名正言顺地抓起来。这回汪广洋以为真正离开权力中心,可以保全性命了,但朱元璋并不准备让他如此逍遥,过了没多久,就又把他召回朝廷,让他做了左御史大夫。让这么懦弱的人当监察部门的最高负责人,对于炙手可热的胡惟庸来说,正是皇帝对他信重的表现。果然,汪广洋在左御史大夫任上和他以前在中书省毫无区别,一无建树,丝毫没有影响到胡惟庸的相权。
  且说汪广洋被派往广东后没过多久,胡惟庸的侄女与李善长的侄子就商定婚姻,结为了夫妻,这样一来,胡、李二人就变成了间接的儿女亲家。有了这层亲戚关系,胡惟庸俨然已成了李善长在朝堂上的代言人,支使起李老大人在朝的旧部来如臂使指,顺手顺心。大概也因为这层姻亲关系,使得胡惟庸和朱元璋的关系也更加密切,洪武六年七月,胡惟庸升为中书右丞相,实至名归地主持中书省的政务。此时的中书省,自从李善长退休以后,左丞相的位置一直空缺着,而徐达虽然一直兼着右丞相的头衔,但他为人谨慎,加上常年带兵在外,政务方面是一点也不可肯沾,就这样,胡惟庸这个新的右丞相就变成了独相。
  死了杨宪,走了汪广洋,又和李善长结了亲家,胡惟庸可谓是志得意满。随着权势的增大,此公日益纵横跋扈,对于胆敢挑战他权威的人是一个也不放过。
  胡惟庸第一个要对付的人,就是已经退休在家的刘基。朱元璋和刘基论相的对话,本来应该是极为机密的,但不知怎么回事,竟然弄到举朝皆知的地步——日后等到胡惟庸案发后,才有人想到可能是皇帝派检校故意传出的消息——别说刘基本就是淮西派的对头,单只这次论相,就足以使胡惟庸对刘基深恶痛绝了。
  刘基自从洪武四年告老还乡以后,就一直安养在老家浙江青田,他深知检校无处不在,而朱元璋猜忌之心更从无休止,为了证明自己完全放弃朝廷之事,他从来不见当地官员。有一次,青田知县以布衣身份去见他,和他相谈甚欢,分别之时说自己是青田知县,对先生仰慕已久才来拜会,刘基一听马上下跪,口称小民,并从此再不见客,其幽居如是——可饶是他这么小心谨慎,但却仍没办法跳出混浊世事。
  浙江和福建交界处有一个叫谈洋的地方,这地方离刘基的家乡不远,他不愿意这里不服王化,一向被盐枭所占据,就向朱元璋奏请设立巡检司进行管辖。盐枭不服,聚众作乱,刘基派大儿子刘琏将写清这件事情原委的奏章带到京师,没有经过中书省,而是直接送到了朱元璋的手里。刘基是聪明人,他知道胡惟庸和自己一向不对付,如果通过正常渠道,朱元璋很有可能看不到这份奏章——中书省有权在皇帝之前先拆看大臣的奏章,如果落到胡惟庸手里,这份文件肯定会被截留在中书省内。刘琏此时还没有功名,只是一介平头百姓,他只身来到南京城,怎么能把奏章交到皇帝的手里呢?大概是刘基过去认识的检校从中帮的忙吧。
  然而胡惟庸马上知道了这件事——也不知哪位检校的功劳。绕过中书省直接向皇帝上书,这件事对于新官上任的中书执掌人来说,实在是太丢脸了,于是新仇旧怨一齐涌上胡惟庸的心头。胡惟庸立刻指使刑部尚书吴云上书弹劾刘基:“刘基曾经说谈洋这个地方有王气,他看中了,想死后把墓建在这里,当地百姓不肯让地,这才请求朝廷设立巡检司驱逐百姓,好拿到这块好地方。”——说看中一个地方有王气而把墓建在那里,这是封建时代对一个臣子最大的诬陷方法之一,王气只能皇帝本人有,做臣子的图谋这个就是要造反啊。古人迷信得很,祖宗坟地建在哪里是会影响子孙后代的大事,而王气这种东西来无影去无踪,却是诛心之论——你刘基不是以能掐会算出名吗?我们就用你拿手的法宝来坑你,况且这种玄而又玄的东西你还真不好辩解。
  朱元璋不愧为一代雄主,他虽然也敬天祭天,但并非一个绝对迷信的人,当年李善长之所以能得到他的信重,不是因为说自己的老家和汉高祖刘邦的老家离得近所以有王者之气,而是李善长利用刘邦的故事激励了自己的缘故。因此朱元璋看到奏章后并没有如胡惟庸所愿的那样按造反罪逮捕刘基,当然,这种事情也不可能完全无视,于是象征性地处以了夺俸的处罚。但刘基在老家却坐不住了,他不顾老病之躯,千里迢迢赶到南京城,向朱元璋当面谢罪。
  这一下羊入虎口。
刘基进京之后就病倒了,这一病经年,而胡惟庸并没有忘记他,也不会就此放过他。据说胡惟庸曾派医生到刘基那里去看病,刘基吃了医生开的药,“有物积腹中如拳石”,反而导致病势加重。到洪武八年三月的时候,这位能掐会算的刘伯温先生已经到了油尽灯枯的地步,朱元璋派人护送他返乡,当年四月,他就死在了自己的家乡。
  这一番争斗,朱元璋只在一旁看着,胡惟庸上蹿下跳的表演在他眼里和小丑没什么两样。此时的朱元璋,心里已经渐渐有了改组中书省、废除宰相制度的想法,但如此大动作非得有人祭血才行。胡惟庸做中书右丞相以后,收受贿赂、任意处分官员、截留奏章都是有的,但靠这些把柄来定他的罪,分量还嫌不够。
  虽然也有人弹劾胡惟庸,但朱元璋不但不去追究,反而将这样的官员交给胡惟庸自己处理——朱元璋亲点的状元吴伯宗时任礼部员外郎,举朝逢迎胡惟庸的时候,他头脑十分清醒,始终不肯阿附,不仅如此,还向朱元璋上疏告发胡惟庸的种种不法行为。胡惟庸一怒之下把他贬了官,差点没把他整死。
  到了洪武九年(1376年)的时候,胡惟庸在右丞相的位置上已经坐了三年。而朱元璋仿佛是为了让他更好地专权似的,这一年,中央政府撤消了中书省编制中的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这两个职位——平章政事就是副宰相,虽说多年空缺,位置此前可一直没有废除。同时,在地方上废除了元朝实行的行中书省制度,改由承宣布政使司担任地方行政长官,直接向中书省负责。本来在中书省的编制中,左、右丞相最高,其下分别为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参知政事,如今废除了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的职位,中书省只剩下了左、右丞相和左、右丞的编制,其下虽然增设了几个和地方布政使司相联系的位置,但不过是辅助丞相而已。这一来,胡惟庸在中书省,进而在整个大明朝,都可以说是获得了真正一言九鼎的权力。
  仿佛是故意拉拢淮西派官僚似的,朱元璋也并没有忘记已经退休的首功之臣李善长——他把自己的女儿临安公主嫁给了李善长的儿子李祺,两人从此结成儿女亲家。为了给儿子办喜事,李善长喜洋洋地来到了南京城,这时候,沉寂多年的汪广洋突然跳了出来。
  要说汪广洋此人在明朝初年担任地方官时还是颇有政绩的,对他的评价也不低——“廉明持重”。但不知怎么回事,每当他在中央任职时,就完全看不出当地方官时的智慧,从最早被杨宪排挤,到后来受胡惟庸的气,他都没有任何反击的意思,一直都老老实实的任人宰割。他这个左御史大夫,本来有着监察百官的权利,但他这几年似乎完全忘了自己还有这种权利似的,由得胡惟庸结纳百官、专横跋扈。但泥人也有土性子,到了洪武九年,临安公主和李祺完婚后,汪广洋突然发飙,他联合御史大夫陈宁上疏进言:“李善长恃宠而骄,十分放肆,陛下前些日子生病,有近十天没有临朝视事,他却不问候一下陛下的病情。驸马都尉李祺有六天不上朝,把他召到大殿,他也不肯谢罪,这是对陛下的大不敬。”——竟然直接把矛头对向了胡惟庸的总后台,朝中人人皆知的皇帝的大功臣、韩国公李善长。
  真不知道汪广洋是怎么想的,按说这些年胡惟庸贪赃枉法的事情其实不少,他身为御史大夫,又和胡惟庸不对付,应该握有不少过硬的证据,找好时机一举将胡惟庸赶下台才是正事。结果他竟然以皇帝生病时李善长没有问候、驸马六天不上朝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跳过胡惟庸,直接去挑战李善长!或者,他是在用这种小事试探朱元璋对于李善长的态度吧。
  其实朱元璋等这样的奏章很久了,奏章的形式是对的——弹劾功臣,但内容却实在不足以论罪——里边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果因为这种事降罪于亲家,那也实在太说不过去了。不过在朱元璋眼里,好歹这回汪广洋总算是开窍了。
  于是,李善长被扣去年薪一千八百石以示惩戒。不过,没几天又给他兼上“总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同议军国大事、督圜丘工”的差使,这几项的薪水加起来,比起被扣掉的年薪只多不少,更何况所谓“总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同议军国大事”,虽然不是宰相,但将国朝三大中枢机关一网打尽,党政军一手抓,根本就是荣宠到了极点……这一下任谁也看得出来,皇帝对于李善长的信重没有丝毫褪色,那些本来想跟着汪广洋后边跃跃欲试的人们立刻就沉默下来。
  当然也不能凉了敢于告发功臣不法行径的汪广洋的心,转过年来的洪武十年(1377年),汪广洋再次进入中书省,升任中书右丞相。然而这次升官才真正寒了汪广洋的心——这个右丞相的位子是胡惟庸腾出来的,胡惟庸在当年正式被任命为大明朝最高行政长官的职务——中书左丞相。昔日自己的辅佐官,现在爬上去当自己的顶头上司,这回汪广洋彻底死心,再也不敢搞任何触怒胡惟庸或李善长的花样了。
  胡惟庸终于位极人臣,而朱元璋的网也渐渐开始收紧。
洪武十年六月,朱元璋对着以胡惟庸为首的大明朝新政府领导班子训话:“凡是清明的朝廷,都是上下相通,耳目相连;凡是昏暗的朝廷,都是上下隔绝,聪明内蔽。国家能否大治,其实和这点有很大的关系。我经常担心下情不能上达,因此不能知道治政的得失,所以要广开言路,以求直言。”听到这话的新任中书左丞相胡惟庸还以为这只是每个开国皇帝的老生常谈而已,他并不在意,反正再怎么上下相通,广开言路,所有的表章奏疏中书省都是有权先过目的。
  然而到了七月,一个大棒突然打到他的头上——通政使司正式宣告成立。这是朱元璋新创立的一个部门,所谓通政,乃是朱元璋将政务比作水,认为水需要流通才好,所以起名为通政使司。这个通政使司最重要的职能是“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所有的奏章必须先经过这个通政使司收纳整理,再转交相关职能部门。
  这个新的通政使司的横空出世,正是朱元璋开始在制度上削弱相权的开始。明承元制,所有奏章都先进中书省,一般的小事就由中书省直接处理了——宰相给出意见后发往吏、户、礼、兵、刑、工这六部以及大都督府和御史台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若是大事,再呈给皇帝裁决。与此同时,所有奏章都不能直接呈给皇帝,什么东西能让皇帝看到什么东西不能让皇帝看到,都由中书省来决定。这,就是宰相制度最大的权力所在,也是朱元璋最不能容忍这个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
  通政使司的成立,宣告了朱元璋改变旧有制度的决心,给胡惟庸当头浇了一盆冷水。胡惟庸不是笨蛋,大概就是在这个时候,他逐渐意识到了朱元璋不会允许宰相再有以往的大权。先前废除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原来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给设立通政使司铺路,这下将最能谋私的“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的老规矩改了,以后自己的日子怕是不好过了……
  制度虽然改变,但旧的习惯一时很难完全扭转,何况虽然成立了通政使司,但宰相制度并没有消失。通政使司收上来的奏章还是要送到中书省,由丞相大人决断,朱元璋要想知道朝臣们的奏章都写了些什么,最终还是得依靠检校。
  通政使司在最初成立的时间里基本上是作为中书省的秘书处存在的。朱元璋当然不能容忍这种情况,他在洪武十一年(1378年)跟六部的人说:“做皇帝的人深居独处,能明见万里,主要是由于他兼听广览,了解民情。胡元之世,政令都出于中书省,凡事必先关报中书,然后才奏闻给皇帝,元朝又多昏君,所以民情不通,以至大乱。这是我们要深以为诫的。”于是下诏,诸司奏事勿关白中书省,直接奏报皇帝。
  这一下对于宰相权力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从根本上动摇了宰相专权的基础。胡惟庸之所以能够打压众臣,剔除异己,靠的就是旧制“奏事不许隔越中书”,这个制度方便他扣压奏章,欺下瞒上。六部长官本来有事情都是通过中书省和皇帝联系,但这个诏书使六部直接和朱元璋联系上了,若果真如此,则宰相的权力就会被完全架空。
  扳倒那么多敌人,好不容易从建国初年的地方小官爬到国家最高行政长官的位置上,还没怎么好好享受呢,就眼睁睁地被皇帝一点一点削弱手中的权力,这是胡惟庸所不能接受的。与其坐以待毙,不如起而争之,反正都是个死,干脆铤而走险。
于是,胡惟庸开始策划谋逆,到了洪武十三年(1380年),他觉得时机成熟,准备行动了——
  洪武十三年夏天,胡惟庸向朱元璋汇报:“臣的家里出现了醴泉,此乃祥瑞之兆,希望陛下驾临臣的家中观赏。”所谓“醴泉”,乃是说泉水清香馥郁,如同好酒一般,胡惟庸说他家里中有一口井,井水突然变化,涌出的全是美酒。
  闻听此事,朱元璋大感好奇,于是就在五月初二日从西华门摆驾出宫,前往胡府。然而皇帝的车队走了没有多远,突然看见一个人从道路旁边直冲出来,拦住了御驾。卫士们害怕此人是刺客,急忙冲上前去将其围住,拳打脚踢。然而这个人一手扳着马车,一手直指胡府,满脸是血也不肯松手。朱元璋觉得奇怪,仔细一看,原来此人是西华门内使,一个名叫云奇的宦官。
  朱元璋让人把云奇架到自己面前来详加询问,可惜这个时候云奇已经被打得奄奄一息,说不出话来了。朱元璋见云奇一直指着胡府,料想此事必定与胡惟庸有关,于是转身返回西华门,登上门楼远远望去。
  胡府距离西华门并不遥远,登高而望,亭台楼阁尽收眼底。不望还好,这一望可把朱元璋吓了一大跳,只见胡府中有很多披坚执锐的武士,全都埋伏在走廊两旁和墙壁后面。
  “胡惟庸想造反!”朱元璋急忙分派士兵前往围剿,很快就捉住了那位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中书左丞相,随即将其押赴市曹正法。
  这就是“云奇告变”的故事——而至于那位忠心耿耿的宦官云奇,据说因为伤势过重,没过多久就咽了气……
  胡惟庸犯下的所谓“谋逆”案,是朱元璋大杀功臣的肇始,也是他收回宰相权力的最终一击。彼时我们这本书的主角——锦衣卫——还没有正式成立,朱元璋身边仍然只有从建国前就成立的秘密部队——检校。
  关于“云奇告变”的荒唐故事,虽然也起源于明朝,但就连明朝人自己都不相信。事实上胡惟庸死的那一年,他的罪名还并不是谋反,只是“擅权枉法”而已,“谋逆”的罪名和诸多罪行都是后来才陆续加上的。在胡惟庸身死之后,他的案子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牵扯进来的人越来越多,最终,就连李善长也被拉进“胡党”,送了性命才算完事。
  且说从洪武十一年朱元璋拿六部训话后,原来在中书省辖下的六部就此获得了越过中书省直接向皇帝汇报工作的权力,这给朝政带来了不小的混乱。一个体制里,一对一的单线管理最简单,放到大明朝就是皇帝—中书省—六部,按制度来说,六部还是属于中书省的管辖范围,六部的尚书们应该对胡惟庸负责;但按皇帝的金口玉言来说,六部可以直接给皇帝写报告。这样很多事情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了,你不能不告诉皇帝——皇帝他老人家说了得告诉他嘛,也不能不告诉中书省——就算皇帝批了条子,也得由中书省发布啊,横竖是绕不过中书省的。这一下变成多头管理,于是乎,六部的官员们在皇帝和宰相之间疲于奔命,难免出错,这更让朱元璋下定了废除宰相制度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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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199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建造合同,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4.一般情况下,本准则适用于单项建造合同。
5.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辩认。
6.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收入
7.合同收入包括: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8.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9.合同变更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0.索赔款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1.奖励款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
12.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3.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
(1)耗用的人工费用;
(2)耗用的材料费用;
(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4)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14.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15.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16.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17.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费用: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2)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3)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18.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9.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20.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1.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2.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23.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24.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25.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2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披露
2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
(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
(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
(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5)合同总金额;
(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7)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附则
2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9.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卫人发〔2007〕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8号),进一步规范我厅表彰奖励工作,特制定《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先进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更好地调动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赣府发〔2003〕26号)、《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卫生部14号令)、《卫生部机关司局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卫办人发〔1999〕23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卫生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表彰奖励:

(一)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评选推荐。

(二)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

(三)全国卫生系统某单项业务工作或某个方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

(四)全省卫生系统某单项业务工作或某个方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五)其他以省卫生厅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功绩定奖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推荐、逐级审核评选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向基层单位和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人员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一般每四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开展。在突发性事件中事迹突出或有其它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向上一级或其他部门推荐的评选表彰,从其要求。

第五条 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加评选单位总数的1-2%,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评选范围人数的 1­-3‰。表彰的对象要以基层单位和工作第一线人员为主体,原则上单位领导人员不得超过表彰人数的25%。

第六条 对已获得过同类别、同级别奖励的,如无新的突出事迹,一般不再参加同级和下一级别的评选,不搞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生前有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的人员,可追授有关荣誉称号。

第八条 按照精简的要求,评选表彰实行计划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由责任处室将下一年度表彰计划报送人事处。计划包括表彰目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等。每个处室原则上每年度只报一项。人事处对各处室提出的表彰计划进行审核后,拟定年度表彰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未经厅长办公会批准的不能开展。

第二条所列第一、二、五款评选表彰的责任处室为人事处,第三、四款评选表彰的责任处室根据职责对口确定。

第九条 除卫生厅与人事厅联合进行的表彰享受市(厅)级劳动模范待遇外,其他表彰不与待遇挂钩。承办处室要在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表彰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推荐。拟表彰的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推荐。所在单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推荐对象。要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监察、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还应征求纪检、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逐级审核。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推荐对象的资格条件和事迹材料,经单位领导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按照规定名额向上一级申报。

(三)评选小组初选。成立由责任处室牵头,人事、监察、机关党委、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的评选小组,负责对各设区市卫生局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先进个人候选人进行评选,提出拟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初步名单。

(四)厅长办公会审批。由责任处室负责将评选小组提出的初步名单意见报请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研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进一步听取意见和反映。公示无异议再向上一级推荐或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对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下发表彰通知,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奖章。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奖金。授牌、发证一般在相关工作会议上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先进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基本程序或超越批准权限的;

(四)获得奖励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严重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三条 撤销奖励,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照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审批机关研究,作出撤销决定。撤销奖励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