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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利让渡的具体产物)——再论社会契约论的真理性/张家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37:24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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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利让渡的具体产物)
——再论社会契约论的真理性

中共临沧市委党校 张家安


摘要:本文抛开了以往那些对国家产生和存续的研究角度,从权利的角度来阐述了国家产生的更本原由,论述了国家和个人权利之间的依存关系,得出了“国家是权利让渡的具体产物”,以此论证了社会契约论的真理性。
关键词:国家 个人权利的让渡 社会契约论
国家是什么?按照前人的理论,国家和人一样都是历史的产物,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奴隶社会出现了松散形式的国家,那就是城邦(我们称之为准国家)。
随着历史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直到今天,国家不论是其形式还是实质的内容都得到了全面的加强,就其形式来讲,不论是国旗、国徽和国歌这些标识特定国家的象征都已是相当的完善了。就其实质内容来讲,当今的世界各国都有相对确定的版图,有相当完善的内政和外交系统。当今的世界各国不论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如何,也不论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在内政上都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善的政权机构系统,这样就能使中央的政策和措施在地方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同时地方的基本情况和意见也会由此通道被中央很好的掌握和采纳,有了这样一个完善的政权机构系统,就使国家在时间和空间里的到很好延续和存在(按生理学来讲这就好比人的神经系统)。此外就世界版图来说,作为国家构成基本要素的领土,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该是相对确定和稳定的 ,在版图里面除了由国际法及其习惯规则划为公共空间部分以外都是各个国家的领土,而且国家与国家之间除了少数遗留下来的局部纷争之外都有确定的领土边界。
没有什么值得怀疑的,这是从一种历史唯物的角度来研究和阐述国家的产生和概念的正确理论。
现在我们将抛开这种由来以久的历史分析方法和理论,对国家的产生和概念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阐述,那么我这里选择的是怎样的一个角度呢?这便是“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个人权力和利益的让渡”,也就是要从国家构成的最核心部分,即权利(权力和利益)来分析,最准确的说是要从国家和个人的权利依托关系方面来析理。当然为了让这样的分析条理清晰,我们的阐述还是将从原始社会起点,最后走到我们的现代社会这个目标点。以下便是我寻着这样的一个角度论证的过程。
一,原始社会的权利和国家
从历史唯物主义分析的成果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原始社会是没有国家的,有的只是原始的部落,那么这时人类社会的权利状况是怎样的呢。谈到原始社会的权利,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原始社会有权利吗?我可以明确的回答你,这时的人类社会可能没有“权利”这一词或概念,但却存在实实在在的权利。原始社会的每一个部落都是作为一个群体的,在这里我们不去管她的这个群体是如何形成的,我们所在乎的是有没有这样的群体存在过,无论是从对我们祖先历史的考证还是从现存的生命群体观察,我们都清晰的发现我们的祖先在那时确实建立过这样的群体。既然作为一个群体生活,我们也就可以知道在那时的部落里一定有权利的存在,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现存的群居生命体中可以看到,狮群在这一点上表现得最突出,不同的个体在这样的一个群体里都具有不同的权利,由此可以知道在原始的部落里是有权利存在的,只是这种权利存在的依据不是我们现在制定和使用的“人为法”,而是和现存群居生命体权利分配依据相同的“自然法”。自此生命个体原来享有的“完整”的权利,因为自然法的调整,有一部分权利就必须被让渡出来,这一部分权利的集结就出现了“集权”。那么这一权利属于谁?由谁来行使?这些问体的出现和对此的原始思考,为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在原始社就打下了基础。
二,奴隶社会的权利和国家
随着历史的发展我们进入了奴隶社会,在这个时代我们人类出现了松散形式的国家,那就是成邦,我们称之为准国家。在这个准国家时代国家和个人的这种权利依托关系又是怎样催促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呢?人类社会发展到这时生存变得更加艰难了,一方面他们要面对来自大自然的生存考验,另一方面人类之间的矛盾也更加凸现出来,人类之间的战争变得更加残酷。为了食物和奴隶,城邦之间经常发动大规模的战争,为了个人和城邦的存续,在抵御外来攻击中,就需要有团结统一的指挥来应对,所以对我们这些生存在城邦这个共同体里的个体来说就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需要把指挥自己行动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交由某个组织来行使,这个组织便是城邦,只有这样不论是城邦还是个人才能够得到延续。这便回到了我们在原始社会提到的个人权利让渡与“集权”,集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在这个时代,城邦里存在着两大对立的集团(奴隶、奴隶主)和自由人,由于历史的积累奴隶主个人虽然也有个人权利的让渡,但奴隶主集团却成了集权者和集权的行使者,而奴隶则成了个人权利的最大让渡者,他们的权利让渡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后来的人难以想象的,他们权利的让渡可以说达到了极度,最基本的就上帝赐予的生存权他们很多人都自己把握不了,所以在权利关系催生国家的过程中奴隶是作出了巨大的牺牲的,他们是国家诞生的最大贡献者。表面上看,权利让渡者让渡的权利似乎是让渡给了集权者,而实质上却不是这样的,让渡者把权利让渡给的是某个组织(城邦),当时的他们为了生存也只愿意把权利让渡给这样的个组织,而集权者只是代表城邦行使让渡者让出权利的集合,所以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便不是集权的归属者,而只是集权的行使者,集权的归属者是城邦。可见在奴隶社会里,个人是权利的让渡者和城邦作为集权的归属者这种依托关系进一步加速了国家的形成和发展。
三,封建社会的权利和国家
封建社会是一个漫长的时代,期间经历过多少的王朝,始终不变的是国家的延续和发展,这其中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说到封建社会,历史也向前发展了一步,很多人对这个时代也了解不少,也许他们会说在这个时代始终有国家的延续,便不断发展的原因是不断有封建君主建立国家和维护着国家。事情的真相果真如此吗?在我看来全然不是这样的,封建君主依然是集权的代表者和行使者,而不是国家的真正建立者,只是每一个朝代的创始者,真正建立国家的是我们每一个人,也包括封建君主,而我们建立国家的唯一途径就是把我们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完整权利进行部分让渡,到封建时代为了建立国家,人们要让渡权利,这时已经有了一定的规则了,那就是由集权的行使者制定的人为法,当然自然法在这时也同样发挥着作用(如生存法则等)。历史证明封建王朝都已经不覆存在,而国家却没有因此而消亡,到是依然生生不息,可见国家是人类通过权利让渡而创造的具体产物。
四,现代社会的权利和国家
说到现代国家必然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我们在对这两种不同制度国家的研究和分析后,我们同样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其诞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和以前的国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都是我们个人作为权利的让渡者和国家作为集权的所有者的产物。
随着封建国家的消亡,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和东方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就诞生了,也许像很多经典理论所讲的一样“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就像马克思预言的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被社会主义国家所代替一样,但我们是否也看到了这种历史必然的背后不论社会制度如何的变迁国家依然存在便不断的到完善的根源?
如果我们认真的研究以后就会发现一个不变的规律,这和以往国家存在的规律没有什么区别,那就是现代国家并没有因社会制度的变迁而消亡,反到是存续下来了并得以不断发展的原因是“我们个人权利的让渡和国家作为集权所有者的一种调和”。
如果要从表象上来阐述原因,我们首先应该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为什么呢?因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其一直以来深受中世纪人权思想(这是一伟大的思想,因为人类历史上的许多的革命都是利用这一思想来发动的)影响,他们把国家的权力和个人权利在形式上区分得很清楚,从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到普通群众,他们都十分清楚,在国家里真正的主人是人民,国家是每一个的个人组成,而最基础的就是每一个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让渡出一部分,并将凝结起来形成国家权力,所以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虽然在行使权力上代表国家,但最本质的是其代表的本国的每一个个人,当然也包括他自己本人。此外从他们的政治体制上也很容易表现出国家和个人的这种依存关系。所以从种种迹象都可以看出资本主义国家依然是个人权利的让渡和国家作为集权者的产物。
更深层次的分析,我将从我们这个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来阐述。对于当今世界的每一个国家来讲都有一个立国之本,那就是宪法。现在我们就从我国的宪法来开始分析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在总纲里就有经典的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从我们的立国之本里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知道,我们每一个个人是国家产生和存在的基石,离开了我们每一个个人国家也就不覆存在了。那么我们是如何使国家产生和存续的呢?只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表述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我们就会很明了了,国家所具有的权力是我们个人赋予的,很明显我们都为了国家的产生和存续让渡出了部分的个人权利,因而国家做为个人所让渡权利的集权者同样也是个人权利让渡的产物。
综合以上的分析阐述,我们现在可以得出一个很可靠的意见,从古至今国家的产生和存续都与个人权利的让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个人权力和利益的让渡”,而且可以断言这样的联系还会伴随国家的存在而存续下去,而国家将随着个人权利让渡的消失而不覆存在。
那么个人为什么愿意让渡权利,国家为什么得以集权的更本原因是什么呢?对此具有真理性的回答的只能是社会契约这个理论了,社会契约包含很多方面,其中最能准确回答此问题的并是利益规则了。
所以通过对本论题的阐述我们又再次验证了社会契约论的真理性,同时也感受到了前人的伟大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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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议

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9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89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两国领事关系,促进经济贸易交流,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古巴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

 二、古巴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圣地亚哥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圣地亚哥省、奥尔金省、格拉玛省、关塔那摩省和拉斯图纳斯省。

 三、两国政府根据各自有关法律为上述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四、有关两国领事关系的问题,双方政府将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并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条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在哈瓦那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伊西多罗·马尔米耶卡·佩澳利
    (签字)               (签字)

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6 号
印发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市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并督促检查落实,提出相关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的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各项规定,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考核方案。承担组织、指导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五)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市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六)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制订全市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的规划,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医学科研课题,指导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产业开发。


(八)指导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和指导全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工作;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协调落实;执行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全市非遗传性残疾孩鉴定及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审批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上级和本级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预、决算,对上级拨款拟定分配方案;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全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定期审核各项经费的使用。


(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措施;制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市计生协会等有关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和管理直属单位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市委、市政府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计划总结、公文督办,档案管理和保密、保卫、接待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重要文稿、报告的起草;协助局领导做好机关内务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财务、行政管理等事务;负责编制上级和本级财政拨付局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对上级拨款拟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和评估、监督工作;监督全市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审核各项经费的使用,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机关物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等事务;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培训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青、妇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党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制订我市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和措施,督促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负责做好市计生兼职成员单位的联系、指导、督查并协同做好考核工作,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负责做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的实施、复审、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社会抚养费的依法征收工作;负责本级计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指导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负责机关普法教育。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措施;制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对外相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规划统计科


贯彻执行上级人口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发展计划;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建议方案;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拟订全市人口计划;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经常性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按月报、半年报、年报要求做好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有关决策数据;参与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协调负责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微机的开发应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三网一库”管理。


(四)宣传教育科


制订全市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全民性基本国情和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宣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形势,协同党校抓好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指导全市加强计生宣教网络建设,指导和组织针对不同年龄时期育龄群众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的人口和计生基础知识教育;协同宣传、文化、新闻等单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报道,组织征订、发行计划生育宣传品,指导督促基层做好人口和计生宣传品进村入户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三结合”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


(五)科学技术科


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省、市下达的科研课题,指导开展避孕节育新技术、新药具的推广应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组织全市非遗传性病残孩的鉴定及申请生育二孩的审批;指导节育手术和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及治疗,检查督促《常用计划生育技术节育手术常规》的落实;指导检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组织全市各级计生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和妇女生殖保健,积极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组织计生医技人员技术业务培训,制定各项计生技术管理规范,并负责抓落实;指导全市做好计生药具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指导计划生育技术相关的产业开发。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8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